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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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

包括:(一)国有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三)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部门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订立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一)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二)组织合同谈判,拟草、修改合同文本;(三)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等工作;(四)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作;(五)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诉讼及应对等工作;(六)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合办[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办〔2006〕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97号令)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通知: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将搬迁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做好搬迁单位移交资产的接收工作,聘请保安公司进行日常看管,及时落实移交资产监管费用;结合日常财务监管,督促搬迁单位调整相关帐务,切实做好搬迁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要督促保安公司切实承担起已移交资产的日常看管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要继续做好原大院的保安工作,确保大院内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移交过程,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五)行管局对于搬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政务新区办公楼的启用手续。

(六)有关部门在搬迁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合政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6月21日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四)需要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符合提前介入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下列主体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一)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启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合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政办〔2006〕62号),现就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理。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市政府审定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论证。

五、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寻求咨询;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要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合政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10月22日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为促进我市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含四县一市)光伏发电项目建(构)筑物用地及电池组列件用地。

二、适用原则1.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合理布局、群众自愿、农电双赢的原则。

2.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水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建设农业、生态、工业项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植被生长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土地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发电量控制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

三、用地方式1.光伏发电项目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用地指标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项目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照工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1)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邀请人大、政协等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公开评审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进程,制订预算公开评审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专家选定、部门分类、时间安排、评审(监督)小组组成、会前培训等。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是对部门申报的财政项目的法规政策因素、经济社会效益、可执行条件、可持续发展、风险因素、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提出评审意见。

(一)法规政策因素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经济社会效益因素主要包括对财政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是否科学合理。

(三)可执行条件因素主要包括对现有条件的评价,如项目是否经过认真分析,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等。

(四)可持续发展因素主要包括财政项目实施能否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能否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合政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修订了《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下列涉法事务:(一)对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四)参与本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六)根据市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一)审查以市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二)配合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三)为市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四)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合办[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06〕55号)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将《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29日)为适应集中办公的客观要求,深化机关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按照2006年第47次市委常委会议和市编委合编[2006]2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四套班子办公厅有关职能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整合范围,做好划转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的行政管理、保卫、接待职能整合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人员。

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关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

机关划转对象为2006年11月22日前在职、在编、在岗人员。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行政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离退休人员一并划转。

划转人员名单由市四套班子办公厅研究确定,市编办审核。

2、资产。

四套班子办公厅的车辆、整合处室的办公用房,移交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使用。

3、经费。

相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分别核定,列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4、资料。

划转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行政、供给关系,以及资产登记、管理资料等随之移交。

5、聘用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市编办核定聘用人员数,市财政拨付聘用人员相关经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6•【字号】合政办秘〔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6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范围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需要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五)报请市政府批复或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讨论的有关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六)市政府领导批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三)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四)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五)行政管理目标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二、规范审查流程规范审查程序。

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合政办〔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送审、登记、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办理环节。

重大事项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时,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就该事项是否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明确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合政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要求,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合府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合府法〔2018〕5号市政府:根据市政府2017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2017年8月份,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招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参与,委托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组织开展了我市政府合同管理情况调查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报告(详见附件),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调查评估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组建了两个评估工作组,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对市重点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新站区管委会、合巢经开区管委会11家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共36家单位分发了调查问卷,通过梳理统计、归纳分析、论证评估以及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情况调查评估报告定稿。

二、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现状自《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机制,特别是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机制,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政府合同管理机制更加完善。

我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起步较早,2008年制定了《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2012年进行部分修订。

2016年,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出台《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后,更是逐步实现了政府合同调查谈判、法律审查、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的全程规范。

在实践工作中,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也切实增强了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意识,进一步健全了相关制度机制,促使法律审查成为政府合同管理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法律审查程序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的程序也逐步实现了规范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办[2006]5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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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
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2]4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2
【实施日期】2012.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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