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与反歧视法(关于歧视的概念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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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防范案例研究

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防范案例研究

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防范案例研究引言:劳动者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职场晋升等各个环节中,对特定群体的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或排斥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领导通过制定新劳动法来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防范效果和局限性。

一、案例1:性别歧视的防范案例描述: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只招聘男性”,而对女性有明显的排斥态度。

新劳动法的效果:根据新劳动法,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或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在这个案例中,女性被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属于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

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歧视劳动者的性别,这为受歧视的女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进行投诉和维权。

案例局限性:然而,新劳动法对于性别歧视的防范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求职者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性别歧视,例如在招聘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另一方面,即使女性成功维权,雇主仍可能寻找其他合法的借口或方式来避免招聘女性,例如要求特定身高、体重等特殊条件,从而继续实施歧视。

二、案例2:年龄歧视的防范案例描述:某公司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招收25岁以下的员工”,并明确排除了年长者的机会。

新劳动法的效果:根据新劳动法,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歧视或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确排除了年长者的招聘机会,违反了新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无论年龄多大,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新劳动法为年长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案例局限性:然而,新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年龄歧视的防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中普遍存在对于年轻劳动者的偏好,尤其是对于技术革新比较快的行业。

雇主可能违反新劳动法,偏向招聘年轻人。

另一方面,年龄歧视可能更隐蔽,在招聘或录用过程中,雇主可能不会公开明确地歧视年长者,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排除他们的机会,如不接受长期职业工龄的申请人。

三、案例3:残疾人歧视的防范案例描述:某公司招聘要求中明确列出了各种与身体条件相关的要求,如“身体健康”,排除了残疾人的机会。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享稿(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然而,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全社会反歧视意识,现将某市一起性别歧视案进行分享,以期为我国法律反歧视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公司招聘一名市场营销经理,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

众多女性求职者因性别原因被排除在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处理过程1. 投诉与举报事件发生后,多名女性求职者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该公司性别歧视行为。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司招聘信息、询问求职者、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证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3. 责令整改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要求其取消性别歧视条件,公开道歉,并给予相应处罚。

4.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改正性别歧视行为,取消性别歧视条件;(2)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3)公开道歉,向受侵害的女性求职者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反歧视意识需加强本案反映出我国部分企业存在性别歧视现象,说明全社会反歧视意识仍需加强。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歧视行为。

2. 法律武器是维护权益的有力保障本案中,受侵害的女性求职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遇到歧视行为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3.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歧视意识。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享(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歧视现象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校园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校园歧视事件为例,探讨法律在反歧视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经过(一)事件起因某市一所高中内,一名少数民族学生小明(化名)因成绩优异,受到同学们的羡慕。

然而,一些同学却因民族偏见,对小明进行歧视,称其为“异类”。

小明在遭受歧视的过程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二)事件经过1. 侮辱、嘲笑小明在校园内遭受同学们的侮辱和嘲笑,同学们用侮辱性的语言称呼他,甚至当众讽刺他的民族特点。

这些行为让小明感到极度痛苦。

2. 排挤、孤立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小明进行排挤和孤立,不与他交往,甚至在课堂上故意让他难堪。

这使得小明在校园生活中感到孤立无援。

3. 报复行为小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同学们发生冲突。

然而,在冲突中,小明并未占到上风,反而受到更严重的歧视。

(三)事件结果1. 法律介入小明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同学存在歧视行为。

2. 法律制裁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涉事同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明道歉。

同时,学校加强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3. 小明心理恢复在法律和学校的帮助下,小明的心理逐渐恢复。

他勇敢地面对过去,重新融入校园生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反歧视的意义1. 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反歧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歧视现象,让每个人都能在平等的环境中生活。

2. 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反歧视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防止他们遭受歧视和侵害。

3. 促进社会和谐法律反歧视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案例中法律反歧视的具体表现1. 学校调查学校在接到小明的反映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这体现了学校对歧视行为的重视,以及对法律的反歧视原则的遵守。

2. 法律制裁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同学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法律在反歧视方面的权威和作用。

中国劳动法中的反歧视案例

中国劳动法中的反歧视案例

中国劳动法中的反歧视案例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反歧视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中国劳动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国劳动法中的几个反歧视案例,探讨劳动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的维权途径。

二、性别歧视案例1.该案件发生在某大型制造企业。

雇佣部门在招聘新员工时,对女性候选人抱有偏见,并更倾向于录用男性。

一名朝气蓬勃、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了这个岗位,并声称自己被拒绝是因为其性别。

她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成功获得了胜诉判决。

2.上海某酒店发生一起女服务员遭降职事件。

该女员工怀孕后被降级调整到一个低薪水且工作时间较长的岗位,并且他们曾表示如果员工不愿意接受调整,可以自愿离职。

女员工认为酒店将她降职是基于性别歧视的原因,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投诉。

最终,仲裁部门判决为女服务员胜诉,并追究酒店的责任。

三、残疾人歧视案例1.该案例中,某公司招聘时明确表明只录取丙类残疾人员,而拒绝了乙类残疾人员的申请。

一名乙类残疾人要求这家公司提供合理安排和公平机会,但被坚决拒绝。

随后该乙类残疾人立即联系了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并提交了投诉信函。

结果,劳动监察局裁定这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2.某海外企业在中国分支机构雇用一名视力不佳的员工后,将该员工与同岗位其他普通员工在待遇上进行差异化对待,并放言因为其有视觉障碍无法完成任务。

受到此种行为激怒的员工立即采取行动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种歧视行为,并提起了针对公司的权益维护诉讼。

法院判决,该员工获得胜诉,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四、年龄歧视案例1.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招聘时,无视年龄并频繁主张“80后优先”,将45岁以上的申请者全部拒之门外。

一名49岁的程序员因被此类行为拒绝而感到愤怒,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此网站上存在年龄歧视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这家公司进行调查检查,并最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就业歧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就业歧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28岁,大学本科学历,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至某科技公司,应聘软件开发岗位。

经过初步筛选,张某通过了简历筛选,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面试。

面试结束后,张某以为自己已经顺利通过了面试,但没想到在等待面试结果的过程中,她接到了公司的拒绝通知。

公司表示,由于张某已婚已育,考虑到团队稳定性及公司未来发展,决定不录用张某。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某科技公司的做法涉嫌就业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其就业歧视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一)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张某在法庭上提交了其简历、面试通知、拒绝通知等相关证据,并陈述了面试过程及拒绝录用的事实。

张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以已婚已育为由拒绝录用其,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

2. 被告辩解:某科技公司承认张某已婚已育的事实,但辩称其拒绝录用张某是基于公司内部政策,即优先考虑已婚未育的员工,以保障团队稳定性。

公司表示,其招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就业歧视。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调取了某科技公司的招聘简章、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的招聘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2. 如果构成就业歧视,张某应获得哪些赔偿?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以已婚已育为由拒绝录用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婚姻、家庭等情况歧视劳动者。

”因此,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某科技公司公开道歉。

四、案例分析(一)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婚姻、家庭等情况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二)本案中的就业歧视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已婚已育为由拒绝录用张某,属于因婚姻状况进行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

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得就业歧视现象,乙肝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残疾歧视、相貌歧视、属相歧视、酒量歧视等等时常见诸报端,“就业歧视"也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得关键词。

ﻫ典型案例ﻫ就业歧视引起了社会得广泛关注,反就业歧视诉讼也成为了一个新得社会热点。

ﻫ高先生曾就是上海一家单位得助理工程师,最初比德创展公司找到她,希望她能去工作。

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得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瞧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

ﻫ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得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

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ﻫ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得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双方观点ﻫ三阳’为由拒绝录用"得原则,属于就业歧视。

ﻫ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就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得,而就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她综合因素,不符合上岗要求.ﻫﻫ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ﻫ法院判决ﻫ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得培训已经结束,如其公司确实就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

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她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她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比德创展公司就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ﻫ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得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得信赖利益损失. ﻫ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得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得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职场歧视的法律案例分析

职场歧视的法律案例分析

职场歧视的法律案例分析职场歧视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因为某人的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国籍或残疾等个人属性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职场歧视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析几个与职场歧视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加深对职场歧视的认识。

案例一:性别歧视案例在一家科技公司,女性员工玛丽一直受到性别歧视。

她的晋升机会被剥夺,工资待遇低于男性同事,并且她经常遭受上司和同事的不公平对待。

玛丽决定向当地劳动委员会提起性别歧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不合法的,公司被判处支付巨额赔偿,并对公司的招聘、晋升和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案例二:种族歧视案例公司A在招聘过程中拒绝了申请人杰克,理由是他是亚裔。

杰克认为自己因为种族原因被拒绝,向劳动部门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都是违法的。

劳动部门调查发现公司A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行为,处以罚款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杰克的申请。

案例三:年龄歧视案例一家公司计划裁员,决定解雇40岁以上员工。

这一行为引起了一位受影响的员工的不满,并且向劳动法庭提起了诉讼。

根据反年龄歧视法案,禁止在雇佣和解雇过程中歧视年龄。

法庭判决公司违法,并命令公司重新雇佣受影响的员工,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宗教歧视案例一位穆斯林女性在面试过程中,被要求摘下头巾,否则不会被录用。

她认为这是一种宗教歧视,并向反宗教歧视委员会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都是不合法的。

委员会对公司的行为表示谴责,并责令公司支付赔偿和重新考虑该女性的录用。

案例五:残疾歧视案例公司B拒绝雇佣一位失明的申请人,理由是他无法执行某些职位的要求。

申请人认为这是一种残疾歧视,并向残疾歧视委员会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雇佣资格合格的人。

委员会判决公司违法,并责令公司支付赔偿,并提供合适的工作安排。

结论上述案例表明,职场歧视违反法律规定,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论是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还是残疾,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就业歧视法律案例(3篇)

就业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例选取了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就业歧视案)原告张某某,女,28岁,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

2019年,张某某参加被告公司的招聘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但在面试过程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已婚为由,拒绝录用张某某。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公司以原告已婚为由拒绝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2. 如果构成就业歧视,被告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就业歧视的定义与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因劳动者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疾病、家庭出身、婚姻家庭状况等不当原因,对其区别对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已婚为由拒绝录用,属于因婚姻家庭状况而进行的区别对待,符合就业歧视的定义。

2. 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改正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被告公司处以罚款。

一起有关公平就业(就业歧视)案例评析

一起有关公平就业(就业歧视)案例评析

一起有关公平就业(就业歧视)案例评析一起有关公平就业(就业歧视)案例评析【录用】公平就业(歧视)——李金仁诉江西日报社人格尊严权纠纷1案一、案情1、2005年12月14日,被告江西日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金仁于同年12月18日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大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生,而不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生的感情为由,于2005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

二、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而不招收成人教育毕业生这一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一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三、评析本案的裁判主旨的精髓体现在法院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肯定和对平等就业(就业歧视)概念的分析上。

1、企业用工的自由及其限制与什么样的人建立劳动关系是企业的自由,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法律无法强制企业必须录用某些人。

于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问题。

就业歧视与反歧视法(关于歧视的概念的案例分析)

就业歧视与反歧视法(关于歧视的概念的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

I conclude that Ms. Meiorin has established that the aerobic standard is prima facie discriminatory, and the Government has not shown that it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s general purpose, which is to identify those forest firefighters who are able to work safely and efficiently.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欧盟委员会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 (1983)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1975 Act, in the case of employment in a private household or in undertakings where the number of persons employed does not exceed five are justified by the exception of gender discriminatherefore not been established that the aerobic standard is a BFOR, the Government cannot avail itself of the defence in s. 13(4) of the Code and is bound by the prohibition of such a discriminatory standard in s. 13(1)(b). The Code accordingly prevents the Government from relying on the aerobic standard as the basis for Ms. Meiorin’s dismissal.

法律反歧视案例(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

2019年6月,张某某参加某公司的招聘面试,并在面试中表现出色,最终获得了该公司的一个职位。

然而,在入职前,该公司以张某某患有乙肝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以张某某患有乙肝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

2.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面试通知书,证明其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面试;(2)面试合格通知书,证明其面试表现良好;(3)体检报告,证明其患有乙肝;(4)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其享有平等就业权。

3. 某公司辩称:(1)张某某患有乙肝,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2)公司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体检,并拒绝与患有传染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张某某享有平等就业权,公司无权以乙肝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乙肝并非传染病,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3)公司以乙肝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张某某因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歧视因素拒绝录用。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乙肝,但乙肝并非传染病,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因此,某公司以乙肝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张某某的平等就业权。

2. 案件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不得以歧视性因素拒绝录用。

就业歧视法律风险案例(3篇)

就业歧视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以期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了一批新员工。

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规定应聘者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且性别为男性。

这一规定引起了部分应聘者的不满,认为该企业存在性别歧视。

经过多方协调,该公司同意接受女性应聘者,但要求女性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案例分析1. 性别歧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该企业招聘过程中,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性别歧视。

2. 学历歧视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招聘过程中不能对学历进行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拒绝录用。

因此,该企业要求应聘者具备本科学历的规定,也可能涉嫌学历歧视。

3. 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该企业要求女性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看似是对应聘者的公平要求,但实际上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嫌疑。

因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

而犯罪记录与应聘者的工作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要求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存在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声誉风险就业歧视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导致企业形象受损,甚至影响业务发展。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范本模板】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范本模板】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职场歧视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职场歧视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场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职场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职场歧视的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处理职场歧视问题上的法律法规,以期提高全社会对职场歧视的认识,推动职场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员工小王(化名)因怀孕被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解雇。

小王认为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职场歧视的定义及表现职场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因员工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状况等个人因素,对员工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解雇怀孕员工小王,属于因性别原因对员工进行歧视,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2. 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等原因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 案件审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公司解雇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就业促进法》,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结论本案中,公司因小王怀孕而解雇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职场歧视问题上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但仍需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职场歧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职场歧视的认识。

2.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3.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权。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在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情显示,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

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

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

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仪限于民族歧视、种族鼓视、性划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

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反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并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户籍歧视。

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我看来,我国当前反对就业歧视的意义确保平等就业的前提。

平等就业、不受歧视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权的体现。

禁止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

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稳定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得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背离,不仪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反就业鼓视法律,才能完善我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乙公司某部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然而,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并拟将原告辞退。

原告认为,被告乙公司辞退其理由不充分,且存在性别歧视行为,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甲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辞退。

且公司裁员是基于经营需要,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被告乙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甲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辞退原告甲的行为违法。

2. 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本案中,原告甲在乙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相反,原告甲在乙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业绩突出。

而被告乙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考虑原告甲的性别因素,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乙公司停止性别歧视行为,并公开向原告甲道歉。

反就业歧视法律案例(3篇)

反就业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华,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主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毕业后,张华通过招聘会了解到某科技公司正在招聘软件开发工程师。

张华对该职位非常感兴趣,于是向该公司提交了简历。

经过初步筛选,张华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在最终体检环节,张华被告知因患有轻微的近视而被拒绝录用。

张华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认为自己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且近视并不影响其工作能力。

于是,张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歧视性拒绝录用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构成就业歧视?2. 张华的近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3. 公司是否有权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张华?三、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 张华的简历、笔试和面试成绩单;2. 公司的招聘公告和面试通知;3. 张华的体检报告;4. 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1.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招聘软件开发工程师,张华的学历、专业和面试成绩均符合招聘要求;2. 张华的近视为轻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3.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并未明确要求应聘者无近视,且张华的近视并不会对其工作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合以上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拒绝录用张华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公司赔偿张华因歧视性拒绝录用而遭受的损失。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原裁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就业歧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因应聘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不符合用人单位设定的不合理条件,而对其进行的区别对待。

就业性别歧视法律案例(3篇)

就业性别歧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性别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本案中,张女士因性别原因遭受就业歧视,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女士,女,28岁,大学本科毕业,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19年6月,张女士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至某科技公司应聘软件工程师岗位。

在面试过程中,张女士凭借出色的表现,顺利通过了技术面试。

然而,在最后一轮面试中,张女士被告知由于公司内部规定,该岗位只招聘男性员工,因此无法录用张女士。

张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对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的行为。

以下是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某科技公司进行了调查,调取了公司招聘记录、面试记录等相关证据。

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确实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且不止一次。

2. 调解阶段在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大队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张女士表示,愿意接受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

然而,某科技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录用张女士,且公司已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3. 处理阶段经过调解无果,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某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责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行为;(2)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罚款,金额为5000元;(3)要求某科技公司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

三、案件分析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性别歧视导致张女士无法就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求职者。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张女士,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针对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例以张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歧视案为例,分析法律在反歧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0岁,大学本科学历,曾在某知名企业担任市场营销经理。

2018年,张某某因家庭原因辞职,准备重新找工作。

在求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对于应聘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即仅限男性。

张某某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人社局投诉。

人社局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招聘信息确实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然而,人社局并未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其改正招聘信息。

张某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招聘单位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仅限男性,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2. 人社局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虽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未能履行监管职责。

3. 人社局对招聘单位的处罚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人社局在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后,未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判决如下:1. 裁定人社局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要求招聘单位立即改正招聘信息,不得再进行性别歧视。

就业歧视问题在新劳动法下的纠纷案例研究

就业歧视问题在新劳动法下的纠纷案例研究

就业歧视问题在新劳动法下的纠纷案例研究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业晋升、薪酬待遇、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对员工存在非法的差别对待,从而违反员工平等就业的权利。

新劳动法的实施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通过一个纠纷案例研究探讨新劳动法下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

案例背景:李小姐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被录用后被分到了销售部门。

李小姐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但是由于公司实行性别歧视政策,女性员工只担任低层次工作,而男性员工则占据高层次管理职位。

面对这种不公平待遇,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

案例分析:在新劳动法下,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员工,要以职业能力和个人素质为基础进行招聘、录用等决策。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这是明显的违反了新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仲裁过程:首先,在接到李小姐的申请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李小姐可以提供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培训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具备管理职位的能力。

同时,她还可以提供其他女性员工的证词,以证明公司普遍实行性别歧视政策。

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并做出裁决。

如果裁决支持李小姐的主张,公司可能被要求履行平等就业的原则,对女性员工提供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机会。

此外,根据新劳动法,公司还可能被要求支付赔偿金给李小姐以弥补她在工作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所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反映了新劳动法对于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视,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员工的能力和素质来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决策,不能以性别等非法因素进行歧视。

而对于员工来说,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总结:新劳动法下的就业歧视问题在纠纷案例中得到了解决,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用人单位被要求履行平等就业原则,为员工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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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Tawney Meiorin was employed as a firefighter by the 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Forests. Three years after being hired, the government adopted a series of fitness tests that all employees were required to pass.
案情介绍

塔尼 梅尔瑞恩女士(Tawney Meiorin) 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一名森林消 防员。在她从事消防员三年工作期间, 表现十分出色。1995年不列颠哥伦比亚 省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消防员最低体能测 试标准,她除了一项测试外,在其它所 有的测试中达标。

她没有通过的测试是要求在11分钟内至 少跑2.5公里。其目的是测试消防队员在 跑动过程中身体吸入氧气并送给肌肉所 能产生能量的比率。经过了四次努力, 她的最好成绩仍差49.4秒才能达到标准。 因此,她被解雇。她起诉该标准构成了 性别歧视,因为女性作为整体从生理上 吸收氧气的能力低于男性。该案直至加 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的判决逻辑


a difference of treatment between men and women must be justified on objective and reasonable grounds and there must be a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of proportionality between the means employed and the aim sought to be realised. the concern for protection which originally inspire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hibition on night work for women is no longer well founded
欧盟法院的判决关键词

generality 标准太概括、缺乏透明和可分析性,
歧视与真正的工作需要 Discrimination and bona fid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



Meiorin case 梅尔瑞恩案件 is a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case 加拿大最高法院1999年判决

Because it has therefore not been established that the aerobic standard is a BFOR, the Government cannot avail itself of the defence in s. 13(4) of the Code and is bound by the prohibition of such a discriminatory standard in s. 13(1)(b). The Code accordingly prevents the Government from relying on the aerobic standard as the basis for Ms. Meiorin’s dismissal.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欧盟委员会诉大不列颠及北爱the case

1975 Act, in the case of employment in a private household or in undertakings where the number of persons employed does not exceed five are justified by the exception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案情介绍


Jean-Claude Levy, Director of Nouvelle Falor SA, who is accused of having employed, on 22 March 1990, 23 women on night work, contrary to Article L 213-1 of the French Code du Travail (hereinafter “the French Code”) Levy, 刑事追究,因为雇佣23名女性从事 夜班劳动

She passed all the tests except for one that required her to run 2.5 km in 11 minutes. The running test was designed to test the forest firefighters’ aerobic fitness. After four attempts, her best time was 49.4 seconds over the minimum allowed. As a result, she was fired.

extension of the prohibition on night work to workers of the opposite sex or the abrogation of the earli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就业歧视与反歧视法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aw
请你断案 Today, you are the judge!
歧视与真正的工作需要 Discrimination and bona fid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
法院的判决

I conclude that Ms. Meiorin has established that the aerobic standard is prima facie discriminatory, and the Government has not shown that it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s general purpose, which is to identify those forest firefighters who are able to work safely and efficiently.
法院的判决逻辑



1 就业标准、政策、实践,是否基于宗 教、种族、肤色、性别等法律禁止的理 由或者产生了对某一群体更不利的后果? 2 该就业标准、政策、实践,是否与所 从事的工作有合理的联系? 3 雇主采取时,是否已经真诚地、善意 地相信它对完成这一工作具有合理的必 要
歧视还是保护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French Republic 欧委会诉法国(1989,1991,1996)
案件介绍

1975 法案, 将在私人家庭里的工作及在5人以下的小 企业的工作排除在性别歧视法案的调整 范围之外
英国政府的理由




the sex of the worker constitutes a determining factor 工人的性别构成了工作的决定性的因素 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private life 对私人生活尊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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