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想防卫的性质认定-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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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过当的几个问题

假想防卫过当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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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与界定 • 假想防卫过当的成因与影响因素 • 假想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 防止假想防卫过当的措施与建议
01
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与界定
假想防卫过当的法律定义
定义描述
假想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际上并不存在,且其防卫 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教育层面:加强安全教育与心理素质培养
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参与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让人们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冷静应对。
培养心理素质
注重心理素质的培养,增强人们的心恐慌导 致的假想防卫过当。
社会层面:改善社会环境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误解与认知偏差
对威胁的误解或认知偏差也是假想防卫过当的重要原因。例 如,将非攻击性行为误认为是攻击,或者高估威胁的严重程 度。
社会因素:安全教育与社会环境
安全教育的缺乏
如果个体没有接受过充分的安全教育,他们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威胁的性质和应对 方法,从而更容易产生假想防卫过当。
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中的暴力事件、犯罪率等因素也可能影响个体的防卫行为。在一个安全 感普遍较低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可能更容易产生过度防卫的倾向。
03
假想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刑事责任:罪名与刑罚
01
02
03
过失杀人罪
假想防卫过当导致对方死 亡,可能被认定为过失杀 人罪,刑罚程度根据具体 情况而定。
故意伤害罪
如果假想防卫行为造成对 方身体伤害,可能构成故 意伤害罪,刑期和罚款根 据伤害程度而定。
非法拘禁罪
在假想防卫过程中,若非 法限制对方自由,可能构 成非法拘禁罪。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_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院(系):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承诺书论文(设计)题目______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论文(设计)作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1.本人承诺如实写明本论文(设计)所引用资料的来源;2.本人承诺独立完成本论文(设计)的写作,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3.本人同意/不同意将本论文(设计)作为学校的信息资料使用。

()A.同意()B.不同意本人对以上承诺负完全责任。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______________年月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题目: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面对面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

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

假想防卫是行为主体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实施的不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原则上阻却犯罪故意,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未任何关于假想防卫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其研究还比较混乱,这种混乱便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不但影响到了对假想防卫罪与非罪的认定,也影响到了定罪与量刑。

[关键词]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合法性目录引言 (1)一、假想防卫的概念及特征 (1)(一)假想防卫的概念 (1)(二)假想防卫的特征 (2)1、不法侵害实际上不存在 (2)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意图 (2)3、假想防卫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3二、假想防卫的范围 (3)(一)对时的假想防卫 (3)(二)对事的假想防卫 (4)(三)对人的假想防卫 (5)三、假想防卫的形式 (5)(一)假想防卫与故意犯罪 (5)1、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5)2、假想防卫的动机与将假想防卫认定为故意犯罪相矛盾 .. 53、为防患于未然,“先下手为强”实施所谓“防卫”行为不成立假想防卫 (6)(二)假想防卫与过失犯罪 (6)1、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6)2、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之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7)(三)行为过程中罪过形式的转变 (7)四、假想防卫的司法责任 (7)(一)有理由相信之判断标准 (7)(二)几类特殊案件的处理 (8)1、互为假想防卫的案件 (8)2、“双重错误”的假想防卫案件 (9)3、假想防卫性质转化的案件 (9)4、聋哑人、盲人的假想防卫案件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引言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于私力救济层面享有的特殊权利。

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么?

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么?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么?导读: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人们自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比如遇到拦路抢劫或者入室盗窃的时候,可以和不法分子搏斗,这种正当防卫即使造成后果,当事人也不负责。

而假想防卫是在对方还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之前,完全是出于自己想法去防卫,自然不是正当行为。

一、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么?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特征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

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正当防卫要具备哪些条件?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浅议假想防卫

浅议假想防卫

浅议假想防卫摘要: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

假想防卫则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识而实施的不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于他人的假想防卫行为,我们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关键词:假想防卫罪过形式司法处理一、假想防卫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把实际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给他人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

1一般认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且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密切相关,二者有相类似的地方,如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都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目的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侵害,且均有一定的损害结果发生。

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正当防卫是以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正确认识基础上的,所谓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就是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必须正确的反映不法侵害的客观情况,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防卫意图才是可信的,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假想防卫中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臆想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进而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但此时事实上是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因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其次,虽说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均有客观的不法侵害结果产生,但是正当防卫中行为人基于对不法侵害的正确的认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法律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但是假想防卫人却基于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给无辜的人造成了损害,这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二、假想防卫的范围假想防卫的范围,也称为假想防卫的种类。

在国内,关于假想防卫的存在范围,刑法理论上说法不一,学者们见仁见智,也都有各自独到的见解。

从总体上看,对于假想防卫存在范围的学说主要狭义说、两分说、三分说以及最广义说。

浅谈假想防卫

浅谈假想防卫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浅谈假想防卫 核心内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

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浅谈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

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导航】一、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二、假想防卫的范围三、假想防卫的主观方面假想防卫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行为目的,所以其与正当防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讨论假想防卫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基础之上。

同时假想防卫又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因而对于假想防卫的归责问题研究,又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之处理原则密不可分。

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上的差别,然而其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依附于正当防卫。

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该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是缺乏违法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而假想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具备违法性的特征,是不合法的。

这也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是从社会价值层面上讲,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价值标准。

假想防卫的认定与处理.doc

假想防卫的认定与处理.doc

学科代码:030101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假想防卫的认定及处理系别:法律经管系专业:法学专业班级:2010 级1 班学号:092011010048学生姓名:周磊指导教师:李运才(教授)完成时间:2014年4月假想防卫的认定及处理摘要:在不具备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多种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中,假想防卫是一种关于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当然不能成立故意犯罪,至于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可能负过失责任,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人主观上能否避免错误就成为其是否负责任的关键所在。

假想防卫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负刑事责任,而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故意犯罪目录前言 (1)一、假想防卫的概念 (1)二、假想防卫的性质 (3)(一)假想防卫行为人错误的认识不法侵害的目的 (3)(二)假想防卫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具有防卫意向 (3)(三)假想防卫行为人实施了他所认为的有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4)(四)假想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对无责任人造成的危害 (4)三、假想防卫的具体类型 (4)(一)对侵害行为有没有发生而认识错误的假想防卫 (4)(二)对侵害行为的性质错误认识的假想防卫 (4)(三)对时间认识错误的假想防卫 (5)(四)双方互为的假想防卫 (5)四、假想防卫的法律责任 (5)(一)假想防卫人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6)(二)假想防卫人需要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6)(三)是否存在故意责任的探究 (6)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9)前言假想防卫问题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复杂且对实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问题。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系,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在危害事实中是否是故意犯罪的正确定位。

假想防卫本身也直接说明了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大小,它是一种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定性的情况,从刑事责任的定性来看,通过对假想防卫的认定,对刑事责任的是否承担提供了客观的基础。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摘要】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当事人因为恐惧感过于强烈或对危险程度判断有误导致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法律上,假想防卫过当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定标准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度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与正当防卫相比,假想防卫过当更注重主观因素的判断。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假想防卫过当的具体情况。

在对假想防卫过当进行反思时,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个人心理状态的理解和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会趋向更加人性化和个案化的判定。

【关键词】假想防卫过当、法律责任、判定标准、正当防卫、实际案例、反思、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自身安全和自卫能力的重视也逐渐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假想防卫过当的讨论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在面对潜在威胁或危险时,个人主观上认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但实际情况并没有构成合法正当防卫的情况。

在法律上,假想防卫过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一直备受争议和讨论。

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增加和人们对于自身安全的关注不断加深,假想防卫过当的案例也愈发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和认定假想防卫过当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假想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避免法律漏洞和不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责任、判定标准、与正当防卫的对比以及实际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假想防卫过当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对其进行反思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愿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能够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2. 正文2.1 论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当事人在面对侵害时,由于错误地认定了对方的行为或者情况,导致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造成过度的损害或伤害的情形。

在我国刑法中,假想防卫过当属于过当防卫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过当行为。

假想防卫过当通常发生在对方的实际行为并未构成实际危害或构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当事人由于错误地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因而做出了过激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目录假想防卫的构成特征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有什么区别处理假想防卫案件的一般原则几种特殊的假想防卫案件的处理应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为什么不存在故意犯罪“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编辑本段假想防卫的构成特征(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

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

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中有一种具体的形式是假想防卫过当,那么你是否知道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呢?这也是属于防卫过当的一种,所以也是有可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

下面,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假想防卫过当的具体内容吧。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所谓假想防卫过当,是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假想)存在,并对该假想侵害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假想防卫过当,是行为人误认为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事实,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的情形。

这种场合,由于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肯定不是刑法上所允许的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的正当防卫,而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

这是确定无疑的。

只是,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除了具有侵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引起该结果时,主观上必须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否则不成立犯罪。

因此,在处理假想防卫过当的时候,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假想防卫过当场合下的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对此,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故意说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重心在于防卫过当,由于行为人对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这一点有认识,因此,成立故意犯。

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把假想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制止住,而是要消灭不法侵害的来源,采取过当的防卫措施;另一种是行为人放任对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不管假想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以及危害结果等,不考虑防卫限度。

前者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后者表现为犯罪的间接故意。

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发生了变化,由不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而变为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这样,较之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就引起了案件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变化,一种是故意使意外事件变为故意犯罪,实现了罪与非罪的转变;一种是使过失犯罪变为故意犯罪,实现了犯罪性质的变化。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一)裁判规则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故意犯罪;符合过失成立条件的,按照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二)规则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即所谓“认识错误”情形。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或者对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由于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在一定情况下会影响到罪过的有无及罪过形式,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当客观上并不存在某种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某种不法侵害,进而针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所谓“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虽然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但是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系对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

而在“假想防卫”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防卫意图,系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误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根本就不存在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问题。

因此,假想防卫中的故意仅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并非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去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过失犯罪,还是纯属意外事件。

区分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应当预见”,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行为人发生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对于认识错误是否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在误解被害人行为性质这件事情上是否属于疏忽大意。

【指导案例】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然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

假想防卫法律后果(3篇)

假想防卫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假想防卫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假想防卫的法律后果,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假想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概念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

假想防卫具有以下特征:1. 主观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是基于其主观上的错误认识。

2. 实施防卫行为:行为人针对误认为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

3. 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二)构成要件1. 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假想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故意制造事端,造成损害的,则不属于假想防卫。

2. 行为人出于防卫的目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3. 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当: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当,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4. 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三、假想防卫的法律后果(一)不负刑事责任1.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在实践中,对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可以根据其过失的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民事责任1. 假想防卫行为人因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摘要】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在实际案件中,因为被害人的行为或情况并非实际存在,而被告人主观认为对方构成威胁,采取了过度的防卫行为。

该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界定标准。

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假想防卫过当通常被认定为过度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假想防卫过当的理论基础和刑事责任设置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界定。

为了完善法律体系,建议对假想防卫过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细化,同时加强对被告人主观意图和情况的调查,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假想防卫过当的讨论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有效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假想防卫过当、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完善建议、研究背景、研究目的。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危难情况下,当事人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但由于过当造成对方身体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假想防卫过当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旨在对假想防卫过当进行深入探讨,明晰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依据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以期对于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参考和建议。

在于系统梳理假想防卫过当的相关概念、规定及理论基础,探讨其刑事责任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假想防卫过当在法律和社会中的作用,并就其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法律规定、理论基础以及刑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和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假想防卫过当相关法律条款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深入研究假想防卫过当的现实意义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核心内容: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

【文章导航】一、假想防卫的概念二、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三、小论假想防卫的三个争议之处四、结语假想防卫的概念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把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

从而在主观中形成了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进行防卫,并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附于正当防卫的存在,要正确理解假想防卫的概念,必须认清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两个类似的概念作一比较。

首先,两者类似的地方有:第一,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都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都是为了防止侵害或假想的侵害的行为发生所被迫采取的防卫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防卫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的。

其次,两者也存在根本上的区别:第一,在主观上,假想防卫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因此行为人对客观事实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而正当防卫是建立在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即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必须真实地反映不法侵害的客观情况,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防卫意图才是正当的。

第二,在客观上,假想防卫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才产生了所谓的防卫意图,并在这种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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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以⾏为⼈明知⾃⼰的⾏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

如果不知道⾃⼰的⾏为是危害社会的⾏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从⽽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为⼈对他⼈实施的防卫⾏为虽然是故意⾏为,但这种故意是建⽴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为⼈⾃以为⾃⼰的⾏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假想防卫并⾮都是不具有罪过的⾏为,⾏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为⼈对没有实⾏不法侵害的⼈造成了损害,有时甚⾄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由于⾏为⼈应该注意⽽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规定处罚这种过失⾏为时,⾏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假想防卫

论假想防卫

论假想防卫作者:刘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

包括对人的假想防卫和对事的假想防卫两种情形。

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刑事责任作者简介:刘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08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28-02假想防卫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行为目的,所以其与正当防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讨论假想防卫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基础之上。

同时假想防卫又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因而对于假想防卫的归责问题研究,又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之处理原则密不可分。

一、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上的差别,然而其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依附于正当防卫。

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该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是缺乏违法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而假想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具备违法性的特征,是不合法的。

这也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是从社会价值层面上讲,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价值标准。

豍而假想防卫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社会对其持否定态度。

由此可见,假想防卫是是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损害,给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了伤害。

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什么?

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什么?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什么?导读:是预见了不应当发生的侵害。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什么?“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假想防卫具备如下性质:(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三)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二、假想防卫与事先防卫的区别: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

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三、刑事担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一、概述假想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防卫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

它指的是在防卫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种行为虽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限度的误判,导致了防卫行为的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的存在,既体现了刑法对于防卫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对于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严格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假想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同时,也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假想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与背景。

假想防卫过当,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刑法中经常被讨论的概念。

它指的是当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进行了防卫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侵害,或者即便存在,但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基于错误认知而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

这一概念的产生,与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紧密相关。

人们往往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由于紧张、恐惧或其他心理因素,难以准确判断实际情况,从而导致防卫行为的失当。

假想防卫过当便是这种心理状态下的一种常见结果。

它既是法律对个体自卫权的认可,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与此同时,如何准确界定“假想”与“过当”的界限,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一直是法律界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对假想防卫过当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理论的理解,也对指导司法实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阐述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论假象防卫过当的认定

论假象防卫过当的认定

2019年04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假象防卫过当的认定祝超男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假想防卫过当指行为人对现实产生错误认识,为免受不存在的侵害而采取越过适当限度的措施并造成损害的情形。

假想防卫过当具有误认性、防卫性、过当性、损害性等多特点,根据防卫意图的不同,可以分别以间接故意、过失、意外事件来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过程中,本就对不法侵害以及必要程度的界定存在难度,再加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基本靠理论学说来定义处理,这就使得现实案件的解决颇具疑惑,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冤假错案。

关键词:假想防卫过当;实践认定;罪过形式;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24-02作者简介:祝超男,女,浙江金华人,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师从赵运锋教授。

一、假想防卫过当客观方面的认定(一)不法侵害的界定无论是狭义的假想防卫学说或是广义的假想防卫学说都将“不法侵害”这一要素作为定义的重点,可以说,正确的界定何为“不法侵害”对研究假想防卫是相当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解决“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即其究竟是以客观存在还是应该以防卫人主观认识为成立条件呢?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看法迥异。

英美法系持“主观说”,认为纵然实际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只要行为人坚持认为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受侵害的威胁并怀着忠诚的防卫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态度,那就可以断定行为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必要前提。

①相对的,大陆法系持“客观说”,即坚持以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为认定标准,这比英美法系要苛刻许多。

大陆法系与注重保护特定人利益的英美法系相比,其侧重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点也被我国所吸收,因此,我国刑法学界也多持“客观说”。

经过理论的革新,现如今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折中说”,认为对于“不法侵害”的认识,既不能一味从行为人主观上的感觉来认定,也不能一味根据客观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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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想防卫的性质认定
一、假想防卫的概念
对于假想防卫的概念,刑罚和理论界的认定基本一致:若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仅仅是行为人因为种种复杂的原因在认识上主观的产生错误,误认为现实存在不法侵害,并对主观臆测的不法侵害主体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无辜损害,对社会造成危害,则成立假想防卫。

二、假想防卫的特征
(一)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实践中,行为人形成假想防卫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不法侵害行为仅仅是似乎存在,而实际上并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因为种种复杂的心理行使了正当防卫的权力,实际上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即假想防卫,是假想防卫的一种,这种假想防卫的行为在现实中的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并不是罕见行为。

例如:张三看见李四手持手枪(玩具)向自己走来,误以为李四要杀害自己,于是迅速走到桌边拿起尖刀向李四刺去。

张三的行为即假象防卫,因为他以为李四要杀害自己,实际上李四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而且也没有杀害他的动机,所以李四的不法侵害行为从动机到实际行为都是不存在的。

但是李四手里的枪使张三感到了伤害行为的存在并预计会发生,所以张三错误的
使用了正当防卫的行为。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是合法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分辨当时的行为是否合法,错误的使用了防卫行为,这也是假象防卫行为。

例如:甲被几名歹徒抢劫并殴打,某路人乙建议勇为上前制止并拉扯试图分开其与歹徒。

而甲并不知情,认为乙是歹徒的同伙并将其打伤。

甲的这种行为即是这种情况的假象防卫。

路人乙的行为是合法的,他出于见义勇为的思想上前帮助甲,但是并未说清导致甲认为他的行为是侵害行为,而错误的行使了防卫行为。

(二)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出发
假象防卫的行为人与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一致的,他们并没有犯罪的意图,没有想过故意犯罪,他们的目的是出于对自己、对他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但是行为人的假想防卫往往造成对无辜人的不必要的伤害,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犯罪的意愿,但是却因为错误的判断和认识造成了伤害他人甚至杀害他人的事实,这是假想防卫的重要特征之一。

任何缺乏这一特征的防卫行为都构不成假想防卫。

如上面的两例案件,张三在主观上并没有要伤害李四的故意,但是由于错误的判断,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伤害了李四;甲对路人乙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实施了假想防卫行为。

(三)从案件的客观条件出发
假想防卫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人的行为侵
犯了我国的刑罚,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形成或已经造成了威胁。

在刑罚的意义上,若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是假想防卫。

即使某人认为他人对自己存在不法侵害,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形成了威胁,但他却没有对他人实施防卫行为,也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也不能认定这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的行为一样,不实施行为,就产生不了后果,那么则构不成防卫行为。

我们以上所说的假想防卫的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形
成假想防卫,缺一不可,否则,行为人的行为构不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能成立。

三、假想防卫罪过形式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的认定有不同观点:
(一)认为假想防卫等同于故意犯罪——故意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构成假想防卫时应该按故意犯罪处理。

该观点认为假想防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对被防卫人的影响十分恶劣,若等同于正当防卫,则会影响行为人的意志,假想只是其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而造成的后果却是客观事实,并不影响定罪,因此假想防卫应划分为故意犯罪行为的范畴,其不可能是过失的罪过形式。

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模糊了“故意”这个词的界定,其将
防卫行为的故意与犯罪行为的故意等同起来。

这是不公平的,犯罪故意的实质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后果而实施行为,而假象防卫的实施者的故意,认为自己采取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二)认为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过失说
这种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假象防卫的行为构成是由于一时的疏忽,考虑不周造成的,而不是犯罪的故意。

这种观点目前被国内多数学者赞成,他们认为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应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是人的本能,在面临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思维可能会一时模糊,本能的进行防卫行为,是人类社会维持个体和族类生存与延续的必要条件之一。

所以认识的一时疏忽大意不能等同于故意。

而在自身受到威胁的时候很容易十分确定自己要进行攻击,所以自信的防卫行为也不应该过度的进行刑罚。

所以多数学者赞同、支持这一假想防卫的这一观点。

四、结束语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人的变化,案件会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假象防卫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是假想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性质决定它具有刑事违法性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特征,在假想防卫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应付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约束社会人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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