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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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聚焦“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于欢案办理回顾

正当防卫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聚焦“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于欢案办理回顾

22时 l7分许 .民警朱秀 明带领辅警 宋长冉 、郭起志到
限制 离 开 、不 时 叫骂 、扰乱 公 司秩 序 的 方 式 向 苏 银霞 索 达源大公司处警 ,、在接待室内 .杜志浩等 人声称无人报警 只
债 ,后 赵 荣荣 先行 离 开 。l8时许 ,讨 债人 员 在 源 大公 司 是索要欠款 .苏银霞 、于欢 向民警 指认 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
影 响力 案件 研讨 实录
责任编辑 .黄学昌
中囡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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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防卫 中的天理 、国法 、人情
聚焦 “于 欢案 ’’‘‘昆山反 杀 案”
编者 按 :案件 承载 着 司法 .丈量 着公 平正 义 为 了更好 地服 务 司法 办案 .发挥检 察 智 库 作 用 ,通过 对社 会 热点 案件 的 研 究 ,让 有 影响 力 的 案件 更有影 响 ,9月 12日,《中 国检 察 官》 杂志 承 办 了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和 中国犯 罪学 学 会举 办 的 “法 ·善 ”系列 沙龙 之 影 响 力 案件 研 讨 第一 期 。 沙龙 聚 焦“于欢案 ”“昆 山反 杀 案”,从 正 当防卫 “理 、法 、情 ”的 维度 进 行 了深 入 而 激 烈 地讨 论 ,本 栏 目就 其 精彩 内容 的 实 录予 以刊 发 ,以期 对 正 当防 卫 的理 论研 究和 司法 实 践 有 所助益
露 下 体 左 右晃 动 .最 近 时距 离 苏 银 霞 约 30公 分 。后 杜 朝 围住他的严建军 、郭彦刚各捅刺一 刀。民警 昕到 响动迅速
志 浩 又 向 于 欢 发 出 “啧 啧 ”唤 狗 声 音 进 行 侮 辱 .以不 还 赶 回接待室将于欢控制 。受 伤的杜志浩 、程学 贺 、郭彦 刚 、严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的长期性侵和虐待,持刀将陈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4. 于欢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法律分析1.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2. 关于特殊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3.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陈某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殷圣欣【摘要】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其理解至今并没有如“泾渭分明”般廓清,仍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本文尝试从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防卫人的“行为选择空间”、人格权受侵犯主体与防卫人的错位、不同“法益”应受保护的程度平衡、民警处置不当对防卫行为的不恰当引导等方面,阐释于欢之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希望通过刑法的规范评价能够引导“民间借贷”诸多社会纠纷中所涉利益的正确割舍平衡,对“社会在刑法中的映像”进行积极反应并正确作用于社会,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3【总页数】8页(P18-25)【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不法侵害;行为选择;价值平衡【作者】殷圣欣【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海淀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引言于欢案件诉讼程序发展到现在,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的防卫意图、防卫对象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具备,理论界对此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这四个要件的具备已经说明了于欢对不法侵害的反制行为,在性质上被确定为防卫行为;然而,关于于欢之防卫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理论界目前还是分作两大阵营,势均力敌。

笔者从下面多方面展开论述,阐释我的观点,即“于欢之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于欢案的刑法规范解读(一)理清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20条第1款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正当防卫制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而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实现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鼓励防卫人不用考虑后果、完全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不具备第3款所列情形的场合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并不排斥对第一款的适用。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引言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界定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反思1. 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的界定是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紧迫性、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

这些因素之间往往存在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是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环境等,因此很难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社会层面的反思1. 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舆论往往会对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舆论的关注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的过度炒作也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原则。

因此,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舆论的影响,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个充满暴力和犯罪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往往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法律逻辑分析于欢案件(3篇)

法律逻辑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女生于欢(化名)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苏某(化名)及其母亲吴某(化名)长达一年的侮辱和折磨,持刀将二人刺伤,其中苏某母亲吴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典型的暴力催债引发的命案之一。

二、案件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三、法律逻辑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根据案件事实,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在案发当天对于欢的母亲进行暴力催债,对其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于欢持刀刺伤苏某及其母亲吴某,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制止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案件事实,于欢在遭受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持刀将二人刺伤。

虽然造成吴某死亡,但考虑到苏某及其母亲吴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严重,且持续时间较长,于欢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3. 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给苏某及其母亲吴某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影响,于欢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今日说法 正当防卫观后感

今日说法 正当防卫观后感

今日说法正当防卫观后感正当防卫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

自聊城于欢案开始,相继有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案、丽江唐雪案等案件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下,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这些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背后,都涉及到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

01其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纯的理解成是天赋人权。

这部书在第一章介绍正当防卫的历史源起时,就讲到防卫是一切生物都具有的本能,但人与动物不同之处在于满足防卫本能的方式,即动物依靠自身的防卫本能使其免受或者少受来自其他动物的侵害,而人类是依靠社会力量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并引用苏联历史学家谢苗诺夫的观点来佐证,“如果动物的这些和那些生物本能是唯一的,因而也唯有这本能才是支配它行动的动因的话,那么人的本能则总是隶属于另外一些动机,这些动机的根源不在他的肉体组织中,而是在他为其成员的那个社会有机体的结构中”。

所以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中,应从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导向等方面加以理解。

02其二,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整体上失之于保守,对于因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行为,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所处环境,在认定时注重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值得警惕和反思的现象,即一些明显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当做普通斗殴认定,一些本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当做防卫过当处理,不仅与立法本意不符,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近年来出现的涉及正当防卫的重大舆情案件中,基本上都呈现出一个特点,即司法机关的最初认定过于保守,将本应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作为一般案件处理,通过舆论的报道挑动公众的神经,引发全社会的关注,最终又都是或隐或明的通过上级机关的介入、指导得以纠正。

03其三,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伤害案件,认定正当防卫要更严格一些。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本文概述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往往因各种因素而陷入困境,甚至沦为“僵尸条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深入剖析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并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回顾于欢故意伤害案的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分析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时的考量因素及其合理性。

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揭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结合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旨在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为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把握不一,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僵尸条款”,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来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院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于欢在面对多人持凶器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

同时,于欢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

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

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

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2018年8月27日,于海明在江苏省昆山市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与刘某差点发生刮擦。

刘某酒驾且驾驶机动车非正常变道,嚣张异常,不但对于海明进行打骂,还从车上抽出砍刀对刘海明进行击打。

刘某的刀滑落后,于海明捡起砍刀对刘某进行了反杀。

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激起的舆论热潮持续了好几个月,依旧不减,昆山反杀案还入选了江苏省的两院报告,这个案件也为如何适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新思路。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会减轻责任,因为其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自卫权利,受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一)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二)必须有实害行为发生(三)正在进行的是不法侵害;(四)必须是在人身或财产权利危急情况下来不及求助;(五)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六)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六个条件,防卫人才能免于刑事或民事责任。

二、“昆山反杀案”的简要评价对于昆山反杀案,舆情从案件爆出一刻便成鼎沸之势。

网民们自然是同情正常走路突遭横祸的于海明,而昆山警方在案件发生5天后迅速做出的于海明无罪的决定也是顺应民意。

那么该案件是否有被舆论控制的情况?对于“昆山反杀案”的争议点有什么?(一)“昆山反杀案”中的舆情作用广大网民关注“昆山反杀案”也并非这个案件有多复杂,相反,这个案件清晰明了。

但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于海明。

于海明只是普通人,网传刘某有黑社会背景,他的车里携带着管制刀具。

倒不至于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但是一旦遇到了,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否反击?在“昆山反杀案”之前的“于欢案”中,舆论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也沸沸扬扬。

网民们调侃道,遇到危险,法律认定的正当防卫只有跑。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徐林波【摘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对物防卫;类型化【作者】徐林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中国语境下讨论“不法侵害”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含义存在诸多讨论,从深层次上还涉及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阵营,即是否承认“对物防卫”的问题。

然而,在德日刑法中,这一讨论的意义已经逐渐消解。

探究其原因,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之间的鸿沟,使得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物防卫”与“防御性紧急避险”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日本,许多行为无价值者甚至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比照正当防卫处罚,视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准正当防卫”[1],在本质上促成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对于欢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对于欢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欢案件”因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欢案件”的法律定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欢案件”是指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刑事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

该案件因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暴力等敏感因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三、法律定性分析1.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等。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3.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手段,违背未成年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 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5.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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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它的讨论从未淡出过我们的视野。

纵观我国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件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鲜少承认。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做了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少部分被认定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本人尝试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解读这一现象,并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重构来寻找解决的方法。

Summary: Just defense is a clichétopic, and its discussion has never faded out of our horizons. Throughout my country more than 10 year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fendant made a defense on legitimate defense, the court rarely admitted. Researchers from the national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public defense cases made a survey, found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found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legitimate defense, very few were identified as defensive too, only legitimate defense that only 6%. So what is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I try to interpret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elements of proper defense and try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by reconfiguring the elements of legitimate defense.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认定Key words:legitimate defense elements of the defense of the defenders subjective identification一、问题的提出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贺学程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同日20时许,杜志浩也来到该公司,并与其他人在公司办公大楼一起烧烤饮酒。

21时50分许,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与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室内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对母子两人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能打架啊”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阻止对方,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其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遭受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在客观上不具有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因此排除了防卫手段的使用。

此案一经判决便引起轩然大波。

结合本案的判决书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于欢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在定罪的具体问题上,以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定罪或者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此外在量刑问题上,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有过重嫌疑。

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2004年长沙出租车撞死劫匪案1、2009年的邓玉娇案2、2014年丈夫打伤强奸犯一案3等,无论在法律界还是民众抑或媒体,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定罪时,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便倾向于认定防卫人构成犯罪。

因此有学者称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很具体很超前但是基本无用武之地。

二、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刑法》第20 条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也仅限于法条的字句清晰。

在具体应用中,通常需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归纳总结出行为要素,然后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加以评判,将两者进行比照,得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结论。

也就是在这一归纳对比的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1无讼案例网. (2005)芙刑初字第108号.2无讼案例网.(2009)巴刑初字第82号.3无讼案例网.(2014)浙温刑初字第111号.被提高到了一个极高的程度。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项:①、起因条件,即正当防卫的行使前提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因此排除了假象防卫。

②、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排除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③、主观条件,要求防卫人具备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

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所为的制止行为。

④、对象条件,防卫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⑤、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通过上述的重新演绎重组,将看似简单的第20条变得复杂,防卫人要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五个要件,本身已经存在巨大困难,更不用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被混入诸多中国特色的问题。

就起因条件来说,我国刑法虽然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在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面对重大的人身伤害时,诸如携带凶器的伤害、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侵害行为时,所做的防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

反之,公诉方和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双方互殴,不承认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

在起因条件中还包含不法侵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紧迫性。

一般来说,此处的紧迫性是指不法侵害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合法权益的危险程度。

通说认为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对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重要意义,在防卫强度大于不法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对于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必要性的重要标尺。

但是近年来,关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件越来越被淡化,更多的学者主张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本人认为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这是个需要主观判断的缘由。

不论侵害是否紧迫,赋予防卫人进行防卫的权利并无不当,原因在于防卫的限度会给予被防卫人保护的空间。

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要求防卫人根据不法侵害的程度做出相应的防卫行为,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鉴于此将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淡化将更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其次,如果只有在面对紧迫的危害时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通常来说防卫人已经尚失了最佳的防卫时间。

就于欢案而言,假设于欢在面对一群人殴打或者更加紧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防卫行为,对于欢来说,恐怕不会有机会进行防卫了。

就时间条件而言,也常常引起争议。

例如2004年周某故意杀人案4,本案周某在李某殴打其妹和其母后,发生争执。

后李某凌晨带一干人等出现在周某家,周某即从厨房拿一把刀与李某互相持刀打斗,致李某死亡,周某重伤。

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原因在于周某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再如2004年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案5,法院认为司机在劫匪逃跑过程中将其撞死,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属于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以及2014年丈夫打伤强奸犯6的案件,发生于强奸行为终止后,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限度条件来说,实践中,只要出现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见我国审判实践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上盛行结果主义。

本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太过武断,未考虑防卫人的遭遇情况。

我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遭遇多人压迫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限度以及预见防卫行为的后果,一方面取决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另一方面在面对压迫暴力情况下很难再4最高人民法院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6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0页。

5同一.6同三.要求他保持理性。

再者,从结果上来说,防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不能简单的同不法侵害将会损害的法益相比较。

不法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不值得保护的,不能因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导致的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就推定超过防卫限度。

最后,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的认定问题。

主观要件包含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为防卫。

顾名思义,主观要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供述。

但是国际范围内一直都在提倡无罪推定的办案方法,但我国司法机关仍然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而防卫人在案件中又常常处于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这也意味着防卫人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往往落得认罪态度不好,从严判决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率提高,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为在主观上由于防卫人的长期仇恨心理,使其对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面对这种判决,公众理所当然的对其抱以同情心理。

三、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的反思与重构对于上述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方面的认定虽然都存在质疑的声音,但是相较而言,在限度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质疑之声尤重。

现本人主要就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与重构防卫限度是用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使的边界性问题,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正是基于对防卫限度的争议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更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存在“相适应说”和“必需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论,前者认为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大体相适应7。

后者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必要就可以肯7杨春洗.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74.定正当防卫成立8。

但是“相适应说”存在以下缺点,在该理论下,风险控制责任由侵害人转移至防卫人,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要先进行利益衡量。

除此之外,不易对相适应性进行把握,我们不能说空手只能对空手,刀只能对刀,枪只能对枪才是相适应的。

如前所述,防卫人在面对侵害时,很难保持理性,因此“相适应说”理论将会加重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而“必需说”理论,至1979年刑法条文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来,体现了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放宽。

折中说,即采取相适应说和必需说加以综合的认定方法,是目前我国刑法学在防卫限度上的通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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