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工程建设公司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目标、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制度背景和目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是《公司治理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决策过程的重要保障。
该制度旨在:1.规范公司内部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提高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3.加强对决策结果的跟踪和评估,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4.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施细则内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决策层级、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
1.决策层级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规模,制定明确的决策层级,明确各级决策权限和责任。
一级决策由董事长和董事会决策,涉及公司的重大战略和全面发展方针;二级决策由总经理和经营管理委员会决策,涉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战略实施;三级决策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经理层决策,涉及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和业务展开。
2.决策程序制定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决策程序包括问题调研、方案研究、决策确定、实施落实和结果评估等环节。
在问题调研阶段,相关部门需全面了解问题的背景和涉及因素,并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在方案研究阶段,各职能部门需提出多种方案,并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定最佳方案;在决策确定阶段,决策层级需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司发展需要做出决策;在实施落实阶段,各部门负责人需组织实施并跟踪执行情况;在结果评估阶段,需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后续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
3.决策责任明确决策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相关人员按照决策程序和职责要求履行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的整体决策负责;总经理和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领域的决策,并对决策影响负责。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进行决策 ,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3篇)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3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董事会、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三)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五)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六)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七)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九)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十)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需通报的奖惩事项;(十二)公司薪酬分配、奖金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三)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十四)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十五)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十六)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组织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
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全文)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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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中国建设集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6、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得《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得意见》仲办发[2010 ]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得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得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得范围与程序,结合《公司童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得基本原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得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就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与战略性得重大问题注要包括以下事项:5、1 企业得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5、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5、3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与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4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得重大事项;5、5企业党得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得重要决定与部署,企业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5、6企业贯彻执行党与国家得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与股份公司重要决定得重大措施;5、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与后备人选得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6、1 负责直接管理得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得制定、选聘与任免;6、2 其她葡里得重輛项。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法平等取得全体党员的参与和决策权,保障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一种决策制度。
为确保我公司能够有效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原则1.党委领导。
党委是全体党员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公司各项工作,对公司决策制度全面负责。
2.干部民主选举。
公司的领导干部必须经过党内民主选举产生,确保干部选拔公平、公正、公开。
3.特殊事项会议。
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特殊事项会议,由公司全体党员参与决策。
三、操作细则1.全面加强党内民主。
公司每年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党代会,讨论党务、党章、党规等重要问题,使公司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高效。
2.加强重大事项讨论。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择、重要投资、人事调整等,必须由公司召开特殊事项会议,形成干部参与讨论、全体党员表决的决策结果。
3.全体党员参与决策。
公司每个部门必须建立党员参与决策的制度,对于部门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征求党员的意见,并形成决策文件。
4.发挥党支部作用。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每个党支部必须定期召开支部会议,讨论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重大事项,并形成支部决议,及时汇报公司党委。
5.形成制度约束。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各级党组织的职责和权力,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四、目标要求1.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公司必须加强组织建设,确保党委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广泛吸纳党员参与决策。
公司必须重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全体党员在决策过程中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充分体现党内民主的原则。
3.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加强党员的参与和讨论,公司的决策必须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工程建设公司管理系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规章制度实施研究细则
附件: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层级,并配套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运作机制和决策程序。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证企业决策的高度民主、科学和合法,进而保障企业的良好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决策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落地。
细则一:决策权和履行决策的责任对等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特点,明确决策权的归属,并将决策权与责任相对应。
股东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应对重大决策进行最终的审议和决定,对股东大会的决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认真履行决策的责任。
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和职责,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决策的履行情况。
细则二:明确决策程序和权限分工企业应遵循决策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化、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具体而言,股东大会应制定审议决策议程的规定,确保决策的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障股东大会成员的充分发言权和表决权。
董事会应制订决策的程序规定和权限分工,明确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细则三:健全决策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企业应建立决策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决策的记录真实、准确。
决策记录应包括决策的时间、地点、决策议题、决策结果以及与决策相关的签字和意见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
同时,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即将重要的决策信息及时向股东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告,确保信息的透明化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细则四:加强决策培训和专业化建设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化,企业应加强决策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决策能力和水平。
建筑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建筑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加强建筑公司的管理和规范企业行为,建筑公司决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本文档旨在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目标该实施细则的目标是:1. 确保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和利益分配权的有效分离和运作;2.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3.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具体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建筑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强化决策权的分离和运作- 公司设立决策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重大决策;- 确保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与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和投票,并记录决策过程和结果。
2.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3.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设立独立的董事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判断并提出合理建议;-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实施和监督1. 实施建筑公司将按照上述措施逐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监督建筑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监督机构将对公司的决策、管理和利益分配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结束语建筑公司将以实施细则为基础,全面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建筑公司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以上为建筑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希望对公司的发展和规范管理有所帮助。
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和股份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负责直接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任免;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工资制度以及招议标、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公司重要制度修订,以及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涉及重大招议标项目;其他重大项目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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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程建设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工程建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正政策和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条坚持以权限决策原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的重大措施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规划等;(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涉及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本制度、重要规章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负责管理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选拨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二)公司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基层各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外部大型工程、三类工程综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考核、解除聘用;(三)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四)向集团公司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拨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在集团公司审批资金预算范围内,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具体包括:(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货币资金50万元及以上、内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四)对外捐赠和赞助;(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基本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决策形式上,凡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事项,一般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产租赁等事项,一般采取董事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公司建设以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党委会方式决策,若遇特别重大事项也可采取党委会与董事会联席会议形式决策。
第十条特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实行记名票决策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作出决策决定;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依法工程分承包、专项资金投入、大批量或重要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以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三)公司机关各部室。
第十二条向公司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上述人员或机构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筛选,报公司分管领导研究,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可行性研究。
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各方面甚至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提前告知。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参考资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研阅。
(三)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
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上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四)会议决定。
公司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该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应该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表决重大事项。
(五)党组织参与。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六)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会前应以书面形式、电话通知或其他方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
讨论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型工程投标、专项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七)会议研究“三重一大”时,若存在严重分歧或争议,应当视具体情况推迟作出决定。
1、对非紧急事项,应当推迟决定。
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待协商一致或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2、对紧急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做出应急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事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九)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公司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十)对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相关责任部门等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需按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并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3、决策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形成的意见。
(十一)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在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十二)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或提名情况,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三)组织考察前,应书面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免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分别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
(四)党委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原则上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对拟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公司决策机构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和承办单位,涉及多名公司领导分工的,明确一名公司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
承办单位应是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室以及相关领导(协调)小组等。
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会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不得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决策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属于全年性或跨年度的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完成后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