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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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九府厅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

市城市规划违法违章认定中心具体行使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和对已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日常管理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6]187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6.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2016年12月22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编制《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5号)要求,参照《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抓紧完成本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布本地、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将公共服务事项要素录入江西政务服务网事项梳理平台,部署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板块,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类224项)2.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单位名录类199项)3.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场馆信息类31项)4.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策文件类26项)5.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通知公告类7项)6.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常见问题类12项)7.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服务连接类209项)8.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普通信息类66项)2016年12月27日附件1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类224项)。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9【发文字号】九府发[2016]11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4号)精神,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8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1项。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5号)管理。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九府厅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日九江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2015年以来,我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推进“三单一网”改革,梳理公布了全市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录入九江政务服务网,逐步推行便民服务网上办理,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办证多、办事难、办事程序繁杂”的现象依然存在,提供网上办理和查询的公共服务还不够多,影响了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5号)精神,切实解决在公共服务中困扰基层群众的问题,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群众需求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16年4月25日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丰富政务服务内容、夯实政务服务平台、健全政务服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线上线下互动的五级政务(便民)服务体系,为全省广大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健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规范政务服务职能,拓展政务服务功能,促进全省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组建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完成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工作。

(二)抓好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

抓好省行政中心临时集中办事大厅建设,组织入驻省行政中心办公的省直有关部门在临时集中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开展审批服务。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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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和《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6〕51号)要求,2016年,我市城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90元提高到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165元提高到195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标准:集中供养统一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城市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3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农村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5元。

新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6年5月12日
——结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九府厅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8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1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2015年9月7日附件1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九府厅字〔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首战之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公众需求,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五化”协同为着力点,以资源整合为抓手,坚持创新驱动,促进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智慧城市,为九江“推进‘T’型崛起,打造山水名城,率先全面小康,建设五大九江”战略提供更坚实的信息化支撑。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加大推进力度。

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5〕57号)精神,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全年至少两次研究、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要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或清理。

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县(市、区)及重点领域公开单位全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培训,并及时上报学习、经费、培训情况。

(二)推进决策公开。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九府厅字〔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4日九江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加快“五个九江”建设步伐,开创“双核”发展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1.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60号),认真组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保证人员、时间等各项要求的落实。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处理问题的能力。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九府厅字〔2017〕22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0日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7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九江市推进行政许可“一次办”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工作实际,决定对全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我省“集中、精简、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我市推进行政许可“一次办”工作目标,提高政务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为“九江全面崛起、百姓更加幸福”而不懈奋斗。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

三、考核时间集中考核时间: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

四、考核程序及分值设置(百分制)1.单位自评:各考核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对照考评细则自查自评,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档案资料和有关凭证,填写统一的自查表格,并形成年度书面自查报告。

(自评分为参考分)2.集中考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九府厅字〔2015〕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0日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4〕21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落实“便民利民”、“一站式办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平台建设和窗口设立等工作,构建覆盖全市权界清晰、对接有序、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目标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窗口设置等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发放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

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九府厅字〔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8日九江市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赣府发〔2012〕25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2016年质量工作重点,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助力推进“T”型崛起,打造山水名城,率先全面小康,建设“五大九江”。

一、增强质量和品牌提升的内生动力(一)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玩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厨具、家具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

在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纺织服装、智能家居等重点领域,开展个性化订制、柔性化生产试点。

开展进口汽车缺陷召回、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抽查和输非商品装运前检验,进一步优化创新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对出口不合格消费品通报案例的核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九府厅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1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二十八日九江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环卫、通信、邮政、交通运输、社保、医保、就业服务、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金融、保险、烟草、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规范运作和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公用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办事公开制度,教育、卫生、建设、房管、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计生、市容、环保、广电、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烟草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第六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一)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理对象及范围、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三)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投诉监督办法及处理结果;(四)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对社会公开涉及到用户利益的工作人员处理规定;(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和强制标准,如新出台的政策、价格制定和调整、国家强制性检定、检验的内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九府厅字〔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教督委字〔2016〕11号)文件精神,按照《九江市贯彻<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及2016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评估原则与内容(一)评估原则:坚持以督导评估促改革、促进步、促发展的原则,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内容:依据《2016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重点对“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加强教育督导建设与管理”五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组织与实施督导评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卫计委等职能部门组成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过程督导。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九府厅字〔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九江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税率6%;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计税依据。

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九府发〔2016〕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九府发〔2016〕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九府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

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市本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157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57项,变更(含事项名称、权力种类、设定依据)90项,下放县区实施20项。

针对新增的权力事项相应新增行政责任事项157项,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一并取消。

各部门对新增权力事项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停止实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各县(市、区)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迅速、平稳、有序地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部门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57项)2.市政府部门取消及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57项) 3.市政府部门变更权力要素事项目录(共90项)4.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0项)2016年5月11日——结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2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2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九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新工业十年行动”和“健康九江”战略部署,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医疗服务网络,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乡村)、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乡村)”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3日2016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打造山水名城,根据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九江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九办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建设“美丽中国”和省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部署,围绕全市“推进‘T’型崛起,打造山水名城,率先全面小康,建设五大九江”的战略目标,坚持以城乡环卫一体化为方向,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机制,强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九江。

二、工作目标全市按照“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成熟技术、保洁队伍、监管制度、资金保障等全覆盖”的总要求,围绕“首年全面铺开、三年提前验收、五年完善巩固”的总目标,全力推行以“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理模式,加快县、乡、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终端处理设施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环卫队伍建设,完善运行保障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水平,确保“两个全覆盖”,力争实现“双八”目标(“两个全覆盖”: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农村保洁员自然村庄全覆盖。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暨维护管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暨维护管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暨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6]161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暨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三单一网”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号)、《江西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6〕42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本级政务服务网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01号)要求,2016年底前,全省政务服务网及其业务支撑系统(网上审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必须建设完成并正式上线运行。

目前全市政务服务网的各系统已经部署,下一步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系统功能调整优化、业务操作培训和运行维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务服务网工作任务(一)开展综合排查。

市“三单一网”办前期已经对政务服务网分厅、政务清单、网上审批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进行了功能测试、内容检查、系统衔接等方面的初步检查,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政务服务网中涉及本单位的建设内容进行复查,如有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政府信息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二)落实运行维护职责。

按照《江西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网的统一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督促检查事项要素的录入和更新情况、业务办理情况、咨询反馈评价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技术支撑平台的管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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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6]148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8日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2016年工作实际,对全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建设“五大九江”的目标,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单位和综合窗口单位,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

三、考核时间集中考核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考核程序及分值设置(百分制)1.单位自评:各考核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对照考评细则自查自评,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档案资料和有关凭证,填写统一的自查表格,并形成年度书面自查报告。

(自评分为参考分)2.单位互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别组织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和综合窗口单位,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根据考核内容及标准客观公正打分。

参加互评单位的负责人须在互评表上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互评分值为20分)3.集中考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

(考评分值70分)4.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对各考核单位评议打分。

(考评分值10分)五、奖项设置及产生办法(一)综合先进单位。

(10个)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3个,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单位3个,综合窗口单位1个,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3个。

(二)单项先进单位。

(39个)1.基础工作(含队伍建设、大厅建设、服务提升)先进单位9个。

其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及综合窗口单位6个,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3个。

2.“两集中,两到位”先进单位15个。

其中: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6个,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单位6个,市本级专业办事大厅3个。

3.网上审批先进单位15个。

其中: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6个,市行政服务中心单设窗口及综合窗口单位6个,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3个。

(三)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1名(获综合先进单位增加1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获得综合先进或单项先进单位各1名,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各1名(获综合先进单位增加1名)。

(四)先进单位产生办法。

1.综合先进单位的产生:依据集中考评、单位互评、领导小组考评,采取百分制,从高分到低分,累计得分前三名为综合先进单位。

2.单项先进单位的产生:按单项考评分从高到低,总分作为参考分,产生单项先进单位。

3.获得综合先进单位的不再授予单项先进单位。

4.综合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表彰。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呈报市政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进驻窗口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立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考核要求1.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制定有效措施,为考核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2.实事求是。

各单位提供的考核数据、资料和情况要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考评工作的,一经核实,除取消评优资格外,对有关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3.严守纪律。

目标考核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不得暗箱操作,严禁收受礼品、礼金和进入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出现“感情关系考评”现象,确保考评公开、公平、公正。

4.按时报送材料。

凡未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影响了项目内容的考核,项目内容不计分。

九、其他事项各参考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业务科。

联系电话:8983249,电子邮箱:jjywk2014@。

附件:1.2016年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目标考核对象2.2016年县(市、区)中心管委会目标考核评分细则3.2016年市本级中心单设窗口目标考核评分细则4.2016年市本级中心综合窗口目标考核评分细则5.2016年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公共服务大厅)6.2016年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行政审批大厅)7.表一、各县(市、区)中心管委会机关在册人员名单表表二、各县(市、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名单表表三、各县(市、区)中心进厅部门及事项汇总表表四、市中心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名单表表五、市中心进驻窗口及事项汇总表表六、市本级专业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名单表表七、市本级专业办事大厅办理事项汇总表附件12016 年九江市行政(公共)服务单位目标考核对象一、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15个)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九江县、湖口县、都昌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综合窗口单位(50个)1.单独设立窗口(37个)。

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卫计委、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国税局(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地税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执法局、工信委(含中小企业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林业局、建设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人防办、房产局、水利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食药监局、人社局、农业局、司法局、残联、科技局、旅发委、公路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

2.综合受理窗口(13个)。

体育局、民宗局、盐务局、商管办、粮食局、国安局、统计局、无线电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国资委、金融办、外侨办、档案局。

三、市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20个)国土不动产办证服务大厅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供电公司市区分公司营业大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九江海关报关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服务大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服务大厅九江海事局政务大厅地方海事局服务大厅水务公司服务大厅深燃公司服务大厅外汇管理局服务大厅交通违章处罚中心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九江分院报检大厅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保办证服务大厅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附件22016年县(市、区)中心管委会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25分)1.开展“两集中、两到位”督查、整治等专项活动5分文件看现场1.无相关活动方案、通知等文件的,该项不得分。

2.活动情况未形成书面总结的,扣1分。

2.开展事项精简清理、流程优化再造等工作5分查资料1.无相关活动方案、通知等文件的,该项不得分。

2.活动情况未形成书面总结的,扣1分。

3.窗口单位单设行政许可服务股,并整建制进展中心5分查资料1.单设窗口未以编办文件明确并成立行政许可服务股的,扣2分。

2.行政许可服务股整建制进驻中心的,加1分。

3.有执法证、本科以上学历超过一半的,各加1分。

4.事项做到“应进必进”5分查资料根据权力清单,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未进入中心窗口或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办理的,每项扣0.5分。

5.部门主要领导对窗口事项授权到5分查案1.全部未授权或授权书过期的,该项不得分。

位卷查授权书2.部分授权的,视授权到位事项所占比例计分,按0.2分乘以进驻事项数占事项总数的比例得分。

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25分)1.新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情况9分查网上查资料1.建立新网上审批系统运行和保障新老网上审批系统平稳衔接的工作机制,未建立的扣1分。

2.新网上审批系统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定岗、定人、定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行政许可事项和需要在网上办理的便民(公共)服务事项及各环节全部纳入新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新网上审批系统运行情况8分查网上查资料1.部门基本信息和审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修改系统信息,未按时上报的,每件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纳入的收费事项未利用网上审批系统打印发票的,或网上审批系统不能统计其收费,每次扣0.5分。

3.网上审批及音视频监控超时亮红灯等异常问题,被省、市通报的每次扣3分,未整改落实的每次扣3分。

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25分)3.信息化建设(电子设备管理、信息公开)8分查网上查资料1.窗口电子评价器、电子显示屏、叫号机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经查实,属窗口原因的,每次扣1分。

2.因私自插入移动存储介质导致电脑系统崩溃的,每次扣1分。

3.办公电脑中下载安装游戏、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每次扣1分。

4.单位门户网站更新不及时,事项及办事指南未全部对外公布,每件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基础工作(25分)1.平台建设情况7分查资料看现场1.场所面积超过5000㎡的,加1分。

2.大型电子屏、考勤机、服务评价器等硬件设施缺一项的,扣1分。

3.窗口未摆放《办事指南》的,扣2分。

4.中心统一《办事指南》规格、样式的,加1分。

5.对窗口、专业办事大厅进行考核并以政府名义表彰的,加1分。

6.上年度获国家、省、市(不含本系统)先进单位的,依次加3、2、1分。

2.制度落实情况7分查资料1.以群众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完善畅通服务渠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未开展相关工作或未制定并公开中心进驻、首问负责等12项制度的,扣1分。

2.建立健全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未制定对窗口、专业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或考核办法的,各扣1分。

4.全年未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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