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令(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用)
仲裁裁决与仲裁申请的国际承认和执行
05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 的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选择
协商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友好 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中, 双方可以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 讨论,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调解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 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第 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持下,双 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 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用
申请人需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认证费等。具体费用标准因国家或地区而 异。
审查与决定
审查内容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 括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
执行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法院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 陈述意见的机会。同时,法院可 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
决定方式
经审查后,法院将作出是否承认 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如果决 定承认和执行,法院将发出执行 令;如果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院将说明理由。
执行程序
执行令的送达
执行令应送达给被申请人,告 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和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 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 、扣押、冻结等,以确保裁决 的顺利执行。
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 际仲裁事业的发展。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将继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为当事人提 供更加优质的仲裁服务。
中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 实践经验不断丰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不 断增加,中国仲裁机构将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提高处理复杂 案件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法释[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3号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法简答题考题答案题库
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法简答题考题答案题库二、简答题:B__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5 年加入《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C__* 冲突规范的种类有哪些?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直接指明应适用某特定的法律。
具体的立法形式有: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二)双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仅规定一个有待于推定的系属,法院要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应适用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数量较多,并且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在系属中指出几个可共适用的法律,最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
依选择的方法不同可分为: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可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任意选择。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只能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依次选择。
(四)重叠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必须同时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 *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含义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 冲突规范的结构怎样?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的。
所谓“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出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申 请 人: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 代 理 人:金玉来、饶毅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专题评述 2010年12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处理过程 2律师建议 2案情简介 1办案体会 6本期内容: 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艺公司”)与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约定:船名为“QIANG RONG 1”号轮,货物为来自印度赫尔迪亚的铁矿石20000吨,数量可以上下浮动5%,装货港为印度HALDIA ,卸货港为日照,运费标准为每吨18.75美元,船方不负责装卸、理舱和平舱费用,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毕之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任何纠纷应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合同签署后,“QIONG RONG 1”号轮按照约定时间抵达装货港准备运货,但由于有关货方未能备妥铁矿石货物,致使船舶滞港20多天,实际装船货物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数量。
船方木艺公司为此签发了完全并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明确载明运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支付(即在装货完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但是货物启运后,中联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有关运费及滞期费支付给木艺公司。
为解决双方运费纠纷,木艺公司依照租船合同约定,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本所律师向 案情简介 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中联公司所属的9200吨铁矿石货物予以扣押。
该批货物于2006年2月23日被拍卖完毕,拍卖总价为4,7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7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了终审裁决,裁定中联公司向木艺公司支付运费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按年利率5.3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且,中联公司还应向木艺公司支付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货物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经审查认定:……(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五百四十四条、五百四十六条至五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 ;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
依 据 。受 理法 院 只要 查 明两 国之 间确 实
决公约》 ( 以下简称 《 纽约公约》 ) 。
因此 ,我 国法 院承 认 与执 行 国外仲 裁 裁
的具体 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
分 ,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
难度。
。 实上 ,英 国 《1 9 年仲 裁法 》第 事 96 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 如果裁决被更改 , 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 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 程的准据法。因此 ,可 以明确的是 ,依 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 ,即使仲裁裁决 被法院更改 ,其性质依 旧是仲裁裁决,
英 国 《 96 1 9 年仲裁 法》相 比其历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
_
取的审查方式
ss e ee m
C 司可 以就舱面货损失免责 ;3承运 公 . 人依 法享有责任限制 。 D 司辩称 : 公 其仅 负责船舶 的技术 和船 员管理 ,因 为船舶管理人而 非实际承 运人 ,不应 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 结或 者参 加 的
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进行审查后 ,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才裁定承认其效力 ,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法律有
关 规定 执 行。 可 见 ,国 际 条 约 和 互 惠 原 则 是 我
裁 定 的法 院判 决。
存在条约关系 ,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 的承认条件予 以审查 ,即可做 出予以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25•【文号】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第六章海事担保第七章送达第八章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
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业争端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双方达成仲裁裁决后,执行裁决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通常由《纽约公约》规范。
根据该公约,当一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另一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裁决传达仲裁裁决应及时传达给各方,以确保裁决内容为各方所知。
传达方式通常为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
2. 裁决认可和执行申请执行方需要向所在国的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申请。
该申请会附带仲裁裁决书、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法院判断认可与否。
3. 国内法院审查国内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认可与否。
这一审查通常不会涉及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4. 裁决的追索权当仲裁裁决被认可后,执行方可以追索由该裁决所确定的权益。
追索方式可以采取司法程序或非司法程序。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挑战尽管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相对简单,但执行方仍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
1. 被执行方的抵制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方可能会抵制执行仲裁裁决。
这时执行方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寻求其他国家的协助。
2. 资产追踪和冻结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方需要确定被执行方的资产,并可能申请对其资产进行冻结。
这一过程需要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并与相关国家进行合作。
3. 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国内法院有权根据一定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常见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裁决违背公共政策或有重大程序性违规等。
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执行方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
三、强制执行与国际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强制执行令。
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方履行仲裁裁决的一种方式。
1.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和具体强制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数 量 不 少 .但 每 部 解 释 仅 涉 及 或 处 理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及 执 行 践 中任 由受 理 法 院 自行 把 握 对 于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与 执 行 的 中 的 个 别 问 题 , 此 , 体 上 显 得 较 为 零 散 、 乏 统 一 性 , 至 个 申请 . 因 总 缺 甚 实践 中存 在 书 面 审 查 和 听 证 两 种 做 法 . 国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我 别 规 定 不 尽合 理 明确 指 出 开庭 没有 法 律 依 据 ① 。但 是 , 于 如何 进行 书 面 审查 、 对 法
f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主 要 为 第 三 编 “ 行 程 序 ” 第 四编 二1 民 : 执 及 “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涉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程 序 及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别 程 序 f ) 国《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该 法 第 1 三 我 海 : 1条 对 管 辖 问 题 规 定 . 当事 人 申请 执行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 院判 决 、 定 及 国外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的 . 裁 向被 执 行 的财 产 所 在 地 或
试 论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蔡 佳 钰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广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0 0 1 0 — 2 X 2 1 )1 0 6 — 2
法 律 法 规 、 法 解 释 空 白的作 用 , 较 高 的 指 导 意义 和 参 考 价 值 , 司 有 f 1 理 法 院 审查 时 间规 定 较 短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 复 时 间 三受 而 未 见 规 定 。我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 规 定 , 理 法 院 审查 后 . 外 国仲 受 对 裁 裁 决决 定 予 以 承认 和 执 行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个 月 内 作 出 裁定 . 定 不 予 承 认 和执 行 的 .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决 应 内 上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②. 南最 高 法 院 审 查 后 批 复 决 定 由于 外 国 仲 裁 案 件 一 般 影 响 大 、 业 性 强 . 理 法 院通 常均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专 受 行 审 查 .考 虑 到 要 给 当事 人 必 要 的举 证 时 间 及 有 关 证 据 还 可 能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两个 月 的 时 间相 当 短 暂 . 至 短 于 采 用 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执行令精选3篇
执行令(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海事法院执行令()海法执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______国由_____________组成的仲裁庭对……(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号裁决。
本院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海法_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
对于该裁决内容的执行事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发出如下执行令:……(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
院长: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院印)说明本执行令样式供海事法院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承认国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对于该裁定的内容的执行事项发出执行令时使用。
执行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执行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用)(______)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人______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____国____法院对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号判决。
本院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海法执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
对于该判决内容的执行事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__(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发出如下执行令:________(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
院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附:本执行令样式供海事法院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作出承认的裁定后,对于裁定中的执行事项发出执行令时使用。
执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______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刑字第号______人民法院: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有______罪的罪犯______死刑(如系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则应在“本院已依法核准______犯______死刑”之前,增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效力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效力发布时间:2021-12-27T05:40:03.76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孟悦[导读] 2019 年 6 月 10 日,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注:应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上海海事大学一、案情2019 年 6 月 10 日,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注:应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以下同)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 Marshall)和伊恩? 冈特(Ian Guant)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对沃泰思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华风公司)关于“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年 1 月 14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
沃泰思公司申请称,2014 年其与被申请人订立《期租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退还 444866.24 美元,但被申请人拒绝退还,因此申请人根据约定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
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伊恩?冈特组成仲裁庭,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作出最终裁决。
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444866.24 美元及复利利息,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 6715 英镑。
申请人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向仲裁庭支付了仲裁费,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裁决确定的费用和仲裁费。
因此,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华风公司陈述意见称,其已就最终裁决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需要进一步核实。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论文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黄亚英【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
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键词】仲裁裁决国际仲裁纽约公约互惠原则保全措施外国法院案例分析(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
本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3月21日,本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理解与适用(一)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两地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没有对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如婚姻家庭案件、破产案件。
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安排明确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但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内地和澳门有细微的差别。
内地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没有问题。
而在澳门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典,其所指劳动诉讼广义属于民事诉讼。
为免歧义,条文中作出了明确的分别表述。
2.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这是澳门方面提出的表述方式,他们的法律观念中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只是放在刑事程序中处理,故应适用。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与内地观念没有原则差异,可以接受。
这个表述比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提到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涵义要窄,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吻合。
因为“财产部分”可以包括刑事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但经过磋商,一致认为目前追赃(澳门表述为财物返还)不应适用,因为实际情形比较复杂。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申请书文书简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是指外国法院依法对海事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申请人请求中国海事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或裁定) 申请书申请人:______被申请人:______请求事项: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申请人:______××××年××月××日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制作要点1.标题: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
3.请求事项:写明要求承认和执行哪个国家的哪个法院作出的海事判决或裁定。
4.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国外法院得到了怎样的处理。
写出申请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哪些事项以及有怎样的依据等。
5.尾部及附项: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最后注明日期;附项可以附上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实例示范中国甲粮食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大豆的出口合同,且我国与荷兰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该批大豆由我国A公司的“顺风号”商船承运,从我国大连港出发,运至荷兰的鹿特丹港口。
在船舶航行期间,船舶发生搁浅,为了使船舶起浮进而正常航行,承运人抛弃了部分货物。
之后,又因恶劣天气的影响,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到达荷兰的鹿特丹港口后,由于途中风浪的侵蚀,导致部分大豆已经变质。
面对这批严重受损的大豆,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我国的粮食出口公司承担对其不能正常使用该批大豆而造成的损失。
境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境外仲裁(1)的仲裁庭下令采取的,或者境外法院为支持仲裁而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能否在中国内地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临时措施的含义和作用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根据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为保全证据或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性的保全或保护措施。
由于各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的多样性,“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亦被称作“中间措施”、“保全措施”或“临时保护措施”等。
本文以“临时措施”统称仲裁中的这一类措施。
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及时、适当、有强制力的临时措施,能够起到维持现状、保全证据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作用,在国际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针对的当事人倾向于执行这些措施,维护仲裁庭或法庭的权威,避免在仲裁程序、裁决结果、费用承担等方面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某些当事人为隐藏证据、转移财产,宁可承担上述不利后果,亦不愿配合执行临时措施。
此时,临时措施能否强制执行,就殊为关键。
二、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关于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国仲裁法下的临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2)第一,从临时措施的种类上说,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临时措施种类较少,仅限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法》(3)第二十八条),其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4)第九十四条);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中国仲裁法中不存在禁令等旨在限制某种行为或要求不作为的临时措施(5)(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6),下文称“《示范法》”,第17条第2款a项和b项),也不存在强制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措施(如英格兰Arbitration Act 1996(7)第44条第2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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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海事法院
执行令
( ) 海执字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______国由_____________组成的仲裁庭对……(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号裁决。本院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海法_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对于该裁决内容的执行事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发出如下执行令:……(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
院长: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
本执行令样式供海事法院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承认国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对于该裁定的内容的执行事项发出执行令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