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我的专利,成了复审委抚持其前任
我的专利,成了复审委抚持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工具2013-02-01 10:31:18| 分类:专利纠纷|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本人,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03368874.5、03219788.8、03112809.2)。
该专利产品于2003年通过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4年通过了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2005年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2006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
2008年本人发现有人仿冒该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
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判定:侵权事实成立,仿冒者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
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仿冒者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
口审于当天下午结束后,仿冒人就找到了“王牌”代理人张荣彦{张是审理本案主审员龙X的引路人和同事,龙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年-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当代理人,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张所在的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
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
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专利无效。
而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技术手段”很简单:就是选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众多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再将其中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删除,就得出“即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并以本专利未记载“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簧的实施例”将本专利全部无效。
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杨全林【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全林【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被诉决定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杨全林主张,其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属于开采利用“太空炁体资源"的一种方法。
同时,杨全林认为炁体是现代科学范畴之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虚体,即所谓的“灵气、元气、风水",完全不同于现代科学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识的任何物质,其具有特殊的组成结构和性质功能。
因此,无论杨全林所主张的“炁体资源"是否客观存在,本申请都未写明如何使用现代科学领域的设备—注射器来抽进所谓“炁体",并将“炁针"的注射口用塞子封住的具体方法,即本申请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同时,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还应是符合自然规律且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仅凭杨全林关于“任何物质被理想磨子研磨成没有粒子性的物质就是炁体"“太空不能是真空则必然充满了炁体"“被现代科学叫做‘看不见摸不着、和实物不一样的特殊物质’就是炁体"的猜想,以及其自己编写的《炁学原理》中有关于炁体的表述,不足以证明其所谓的“炁体资源"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武琛,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杰克,男,1949年3月2日出生,美国籍,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XX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强化的自行车避震前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林杰克。
针对本专利,武琛于20XX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XX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证据4公开出版物的原件可以看出,该出版物属于全面介绍涉及自行车领域的技术、零部件、相关产品等的刊物,尽管该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但该公开出版物有明确的出版文号且装订印刷精美、内容量很大,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真实性,他人自行编造或仿制该书的可能性不大,故可以认定武琛已经完成证明证据4为真的证明责任。
林杰克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证据4的真实性。
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专利权的案例分析6澶╁墠【篇一:专利权的案例分析】案例1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诉代少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9)武知初字第543 一、诉辩双方原告:武汉海尔电冰柜有限公司。
被告:代少春。
二、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一)原告诉称: 2007 日,被告代少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07 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代少春被安排在公司质量改善部门工作,主要从事电冰柜的研究、质量改善、设计开发。
2008 日,武汉海尔公司与被告代少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其经济补偿金1300 元,被告代少春于2008 日离开该公司。
被告代少春在武汉海尔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研发中心安排其与公司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该公司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进行研究和改进,经过共同努力,被告代少春与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完成了每个铰链由个轴套变为3个或以上轴套组成等具有创造性的改进,该设计能防止折叠门铰链因受意外拉力而产生撕裂口,提高了产品质量。
该改进设计方案由代少春和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共同完成,设计图纸制作由代少春完成。
设计完成后,被告代少 26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并于 2008 年12 月10 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5744.1。
2008 年11 日,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找到被告代少春向其说明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可以给予其职务发明创造团体奖励,被告代少春对职务发明表示了认可,并于2008 10月和武汉海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2009 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代少春提出异议,致使变更手续无法完成。
综上,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武汉海尔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据此,原告武汉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第zl200820065744.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原告武汉海尔公司所有;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代少春负担。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宗延杰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精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宗延杰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宗延杰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桂莲,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延杰,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志舰,男,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睿,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浩权,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志舰,男,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睿,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维顶,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沈阳技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0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桂莲、田华,被上诉人宗延杰、胡浩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舰、赵睿,原审第三人张维顶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宗延杰、胡浩权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针对本专利权,张维顶于2019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18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王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河北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与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王某胜、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河北某电力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河北某电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73行初580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河北某电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刘妍,上诉人王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见本判决附图),专利权人为王某胜,专利号为201530157998.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7日。
王伟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18)京行终5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伟;王伟;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建伟王伟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建伟王伟【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建军郑孝军【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建伟;王伟;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导热线路板本身的具体结构,而证据2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表述“紧贴LED灯1的铝基板,其下方还设有若干个散热片12,散热片12与拉伸铝合金散热模条6形成一大半圆的散热结构,使多个LED灯持久点亮时借助该散热结构快速散热而不受损",且铝基板本身亦具有良好的导热作用,因此铝基板与塑料模条或拉伸铝合金散热模条形成的组合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线路板。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热线路板用导热粘接胶与所述LED玻璃管内壁粘接固定"。
证据2的权利要求1中对于LED灯板与塑料模条或拉伸铝合金散热模条形成的灯板总成与玻璃管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所述灯板总成套。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反证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法办[2012]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拉菲”商标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五)技术合同案件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六)植物新品种案件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
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1.29正文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
代表人:尼某,授权签字人。
代表人:简某,授权签字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玲,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磊,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股份公司、名称为“生产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制品,特别是橙色制品的方法;和根据该方法得到的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装饰性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20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2017年9月6日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股份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756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股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股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唐秀玲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磊、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李自柱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李自柱唐小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当事人】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当事人-个人】袁玉兴【当事人-公司】SEB公司(SEB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赫文李洪江【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SEB公司(SEBS);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上诉人SEB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SEB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SEB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SEB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55:05SE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SEB公司(SEBS.A.)。
徐宝安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徐宝安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2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徐宝安【当事人-公司】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56:58徐宝安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安,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霞,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徐宝安之妻,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能海臣公司)、徐宝安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建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曹建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海超于志涛崔宁【审理法官】童海超于志涛崔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建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曹建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曹建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秀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秀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秀【代理律所】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建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曹建辉在第3339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后是否仍负有缴纳第4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义务,第33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作出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专利纠纷的司法终局原则,上述法律规定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如果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有被生效的行政裁判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承前所述,当事人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有被生效的行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承前所述,当事人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有被生效的行政裁判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应只有经司法裁决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对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被生效的行政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暂不涉及行政行为的执行,故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意味着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即已生效",并无不当。
李建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李建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理原晓爽傅蕾【审理法官】朱理原晓爽傅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李建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李建芳【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建芳【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祖传秘方主治遗精、失眠、腰痛、虚弱、月经不调、能助消化、强身体、强血脉、驱瘟气,使头发由白变黑(有病治病,无病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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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5 20:24:29李建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李建芳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763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名明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名明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8【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0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吴斌【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名明【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鎏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鎏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鎏【代理律所】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名明;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菲亚特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以“JEEPor吉普”为检索词检索自2003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0日期间的相关宣传文章,共1232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038号行政裁定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于2011年4月12日前在汽车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2017)最高法行申484、481号行政裁定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菲亚特公司独创,并首先注册和使用在“汽车及零部件”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宣传与销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被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定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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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干权,男, 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88弄140号801室。
委托代理人吴德明,男, 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元亨利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虹梅南路3333号嘉年别墅C25-1。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路传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石家庄卷烟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民,男, 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卷烟厂法律顾问,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216号31栋2单元101号。
原告张君伟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X年9月5日作出的第86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63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石家庄卷烟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君伟的委托代理人吴干权、吴德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路传亮、王丽颖,第三人石家庄卷烟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如何判断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案例16LG电子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8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858号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LG Electronics Inc.),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0号。
法定代表人具滋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红霞,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容桂大道南25号。
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LG电子株式会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的第5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174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5174号决定的相对方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简称格兰仕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LG 电子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顾红霞、邹海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辉、崔国振,第三人格兰仕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74号决定系就格兰仕集团对LG电子株式会社享有的第96103882.9号名称为“自动烹调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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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
纠纷案
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中行初字第415号
原告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34号海南工业大厦412房。
法定代表人陈在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复审员。
第三人河南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里2号。
法定代表人务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辉,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3号院3号楼30号。
原告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7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XX 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河南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XX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现代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勋,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崔国振,第三人河南塑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就河南塑胶公司针对现代企业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取代卷烟条盒包装的专用涂布膜”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755号决定,其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基材的上、下表面分别涂有涂料层、”,说明上下表面的涂料层是存在的。
另外,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的涂料层、是由底涂层和面涂层组成”,该特征表明底涂层和面涂层都同时存在,虽然权利要求1中又限定了“所述的底涂层的厚度为0微米~15微米,所述的面涂层的厚度为0微米~20微米”,但底涂层或面涂层为0的情况显然已经被特征A和特征B排除在外。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其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的。
特征A、特征B、特征C共同限定的结果,清楚地表明底涂层和面涂层的厚度不能为0,在不计算印刷层的情况下,基材和涂料层的总层数应为五层。
现代企业公司认为底涂层或面涂层为0的情况代表了本专利可以没有底涂层
或面涂层的特殊情况,这种解释不能得到本专利的说明书的支持。
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尽管底涂层和面涂层厚度的数值范围中都含有0,但并没有对其为0与不为0的情况加以区分,说明书中实际上都是以底涂层和面涂层都存在的情况进行的描述,并没有给出只有底涂层或面涂层的实施例。
因此,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只能认定权利要求1中基材和涂料层的总层数为五层。
公告号为CN1047138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塑料制品印刷》的相关页复印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证据。
《软质塑料包装技术》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出版物复印件,其所公开的内容均为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成熟技术的综合性介绍,并非对某一特定主题发表个人观点,其内容可以作为教材使用,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含有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使得权利要求1包含如下技术方案:
1、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薄
膜”、“所述基材的上表面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的技术方案;2、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薄膜”、“所述基材的下表面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的技术方案;3、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薄膜”、“所述基材的上、下表面都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 的技术方案;4、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纸张”、“所述基材的上表面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的技术方案;5、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纸张”、“所述基材的下表面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的技术方案;6、含有技术特征“所述基材是纸张”、“所述基材的上、下表面都进行印刷形成印刷层” 的技术方案;
经过对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⑴权利要求1的涂布膜用于取代条盒包装,证据1的包装膜只说是烟用包装,没有具体说是包装盒烟还是条烟;⑵权利要求1中基材的上和/或下表面有印刷层。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之外,还在于:⑶基材的材料是纸张。
关于区别特征⑴“若干”虽然表示不定量,但是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已经明确限定了“一种取代卷烟条盒包装的专用涂布膜”,依照常理,条盒内应包括一个以上的小盒烟,否则不能称为条盒,权利要求
1中的涂布膜用于取代条盒包装,因此其显然是用于包装条烟的。
并且,“取代”两字也表明该涂布膜已经构成条烟包装的全部,即该涂布膜与小盒烟之间不再有纸皮条盒之类的包装。
证据1的包装膜只说是用于烟用包装,没有再作具体限定,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是解决包装膜的防皱问题,由于防皱问题既不是针对小盒烟包装的特定问题、也不是针对条烟包装的特定问题,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只需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一种具体选择,将证据1的包装膜具体用于条烟的直接包装,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评价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关键是看该选择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现代企业公司强调本专利克服了条包膜与小盒烟包装膜在热封时粘连的问题,但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两种膜使其在热
封时不粘连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证据11第194页在介绍相容性及相容剂时表明:两种聚合物能否在熔融状态下互相牢固地层叠在一起,要看这两种聚合物的结构是否相似,极性是否相近,表面之间能否发生所谓“溶剂化”效应。
同时,证据11第194页的表4-47表明:PVDC与PP的相容性不好。
由此可知,聚偏二氯乙烯与双向拉伸聚丙烯在熔融状态下不能互相牢固地层叠在一起是公知常识。
由于热封时材料处于熔融状态,因此聚偏二氯乙烯与双向拉伸聚丙烯热封时不能互相牢固地粘连是公知常识。
证据1的面涂层采用聚偏二氯乙烯为基料的涂覆乳液,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可以得知,该包装膜与双向拉伸聚丙烯热封时不粘连,如果小盒烟采用双向拉伸聚丙烯包装,则以证据1的包装膜直接包装小盒烟是可行的。
权利要求1中的涂布膜用于取代条盒包装,省略了纸皮条盒,虽然可以降低包装成本,但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决定纸皮条盒的取舍仅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利益权衡。
众所周知,节约材料就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