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范文word版 (6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2019】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

行政纠纷案

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475号

原告林良金,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

周田湾。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锦华,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朝强,男,汉族,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

庄西15幢1402房。

委托代理人张光远,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广东汕头市潮南

区太阳兴不锈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庄西15幢1402房。

原告林良金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X年12月15日做出的第6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707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张朝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于201X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良金的委托代理人沈锦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王丽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朝强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707号决定系就张朝强针对林良金享有的名称为“针

织横机上的双孔纱嘴”的第01232843.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涉及一

种针织横机的双导纱梭嘴,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针织横机的双导纱梭

嘴包括固定杆1、输纱内管2和输纱外管3(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漏斗)组成,所述输纱内管2和固定杆1是一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本体)。输纱内管2具

有管腔4(对应于本专利的纱孔(4)),输纱外管3具有管腔5(对应于本专

利的纱孔(6))。所述位于输纱内管2处的固定杆1端部的两侧面各有一道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