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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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
行政纠纷案
林良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475号
原告林良金,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
周田湾。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锦华,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朝强,男,汉族,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
庄西15幢1402房。
委托代理人张光远,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广东汕头市潮南
区太阳兴不锈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庄西15幢1402房。
原告林良金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X年12月15日做出的第6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707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张朝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于201X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良金的委托代理人沈锦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王丽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朝强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707号决定系就张朝强针对林良金享有的名称为“针
织横机上的双孔纱嘴”的第01232843.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涉及一
种针织横机的双导纱梭嘴,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针织横机的双导纱梭
嘴包括固定杆1、输纱内管2和输纱外管3(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漏斗)组成,所述输纱内管2和固定杆1是一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本体)。输纱内管2具
有管腔4(对应于本专利的纱孔(4)),输纱外管3具有管腔5(对应于本专
利的纱孔(6))。所述位于输纱内管2处的固定杆1端部的两侧面各有一道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