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力研究院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电力研究院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专利保护在各个领域之中变得尤为关键。
专利的侵权问题也日益普遍,其中电力工业的专利侵权案件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电力研究院专利侵权案例为例,分析其案件细节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电力研究院是中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研究机构,致力于电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该院在过去几年研发了一项新的发电技术,并取得了相关的专利权。
然而,在该技术刚刚问世之际,竟然出现了一家电力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项技术,并将其投入商业应用。
电力研究院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遂将该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分析在电力研究院专利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专利权的确权与保护根据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主要体现在技术解决方案上,即对于某一技术的创造性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而电力研究院在发电技术上的创新确实有其独特之处,且已被成功申请为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电力研究院拥有对该技术的独占权。
因此,在该案件中,电力研究院的专利权受到了侵犯。
2. 侵权行为的判定在该案件中,电力公司未经电力研究院的授权便将其发电技术投入商业应用,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未获得授权即使用了该项技术并从中获利。
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技术的相似性以及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电力研究院在专利申请时递交的资料齐备,并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查,因此其专利权具备有效性。
而电力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项技术,且其使用的技术与电力研究院专利技术高度相似,故而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相关法律措施为了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性,保护创新并鼓励科技进步,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电力研究院专利侵权案件中,电力研究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 提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如果电力公司对该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电力研究院可以向专利权无效宣告委员会提起申请。
无效程序和案例分析
的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承 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主要包括:
(1) 请求人举证 (2) 专利权人举证 (3) 延期举证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
(1) 请求人举证: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 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 该期书面审查,且进行了口 头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2) 审查方式的选择
审查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听证原则、查清案件事实 从听证原则的角度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形, 采用不同方式审查 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 质证(证据的三性) 就相关问题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当面陈述、解释,通过 双方的辩论使得相关问题更加清楚
设立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补救措施 两个条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有困难
在举证期限内向复审委提出书面申请 是否允许延期提交,复审委具有自由裁量权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1) 审查方式的种类
书面审查方式:指不经过口头审理,只经过必要的文 件转送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可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 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无效程序的性质 无效程序简介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相应的法律途径。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针对B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公司是一家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广泛的认可。
然而,B公司未经许可并且未支付专利使用费,擅自利用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侵权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诉讼: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和利益权益。
(2)和解: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谈判,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可能包括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允许B公司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2. 案例二:C公司被D公司指控侵犯专利权C公司是一家创新企业,致力于开发新技术。
然而,D公司声称C 公司的某项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C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无效宣告:C公司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对D公司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D公司的侵权指控将不再有效。
(2)反诉:C公司可以提起反诉,声称D公司也侵犯了C公司的专利权。
这样可以使双方在法庭上争论彼此的侵权行为,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途径1. 提前申请专利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提前申请专利保护是防止他人侵犯专利权的重要措施。
及早申请专利可以确保自己的技术独立性和专有权益。
2. 版权登记和保护:除了专利,创作者还可以考虑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
版权法提供了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和软件等领域。
3. 寻求法律援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寻求专业法律援助是很重要的。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协助解决专利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指导。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条⼈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设计⼈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设计⼈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作的部门⾏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1⽇以后作出的关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利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在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旦专利期限届满,专利将自动失效。
专利失效后,相关法律后果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从专利失效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专利失效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专利失效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丧失专利失效后,专利权人将丧失对专利权的独占性权利。
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失效后,不受限制地实施该专利技术,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
此时,专利权人无法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也无法获得专利权带来的经济利益。
2. 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专利失效后,专利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技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这意味着,专利技术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公众可以自由地研究、开发、应用该技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3. 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侵权责任专利失效后,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因为专利权已经丧失,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的独占性权利。
此时,即使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4. 专利权人无法要求赔偿损失专利失效后,专利权人无法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因为专利权已经丧失,专利权人无法证明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
此时,即使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无法获得赔偿。
5. 专利权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在专利权期限内,如果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失效后,专利权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因为专利失效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6. 专利权人可能遭受商业信誉损失专利失效后,专利权人可能遭受商业信誉损失。
因为专利权是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专利失效可能导致公众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生质疑,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三、专利失效的应对措施1. 提前准备专利权人应提前关注专利期限,确保在专利到期前做好专利维护工作,如申请专利续展、专利转化等。
专利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化学部)
三、二十六条四款下的事实查明与举证 ----以证明责任为视角
【案例介绍】 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1.用于口服的药物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有效量的2-乙氧基-1[2′-(1H-四唑-5-基)联苯-4-基]甲基[-1H-苯并咪唑-7-(±)1-(环己氧羰氧)乙基羧酸酯和熔点范围为20-90℃的氧化烯的聚 合物组成;其中该组合物为片剂形式,并且其中氧化烯的聚合 物的量按每一份重量的组合物计为0.005-0.15份重。
械制造厂于1998年7月1日发布,7月10日实施的《AJQ型系列吹吸清洁 机》的企业标准-Q/320682KC01-1998看,该企业标准确已在如皋市 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在爱吉科公司提交的该复印件上有如皋标准备 案注册章。但是,证据5不能证明该企业标准在如皋市技术监督局进行 备案的时间以及该时间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不足以证明证据5所 载明的内容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得知或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 态。
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与认知 ------“公知常识”的法律地位
【案例介绍】
二审判决认定: (1)在“燃煤、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 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已经有使用煤、油、气作为燃料的 三用锅炉,这种三用锅炉中有在炉门之侧开设燃烧器接 口的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三用锅炉中普遍使用的, 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应当知悉的,可以作为该 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 (2)由于三用锅炉的出现,早于“燃煤、油、气常压 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故应认定是在“燃 煤、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前, 上述常识即已存在。对于常压热水锅炉技术领域的常识, 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均应当知悉,专利复审委员 会不应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证明是不是常识而提交证 据。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研究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研究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合理的专利权得到保护,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挑战不合法或不当的专利权。
该制度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专利权。
专利是一种独占性权利,授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进行独家权益的支配。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可能滥用其专利权,例如滥用专利权进行垄断行为或阻碍他人的创新活动。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来挑战不合法或不当的专利权,防止滥用专利权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鼓励创新,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为创新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
当某个专利持有人滥用其专利权或专利权本身存在缺陷时,其他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使专利无效,从而为其他创新者提供更大的创新空间。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推动社会的进步。
此外,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对于法律的统一和规范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下,专利权的有效性将根据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种制度确保了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法律的统一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同时,该制度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科技和创新环境。
综上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研究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保障法律的统一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我们应不断深化对该制度的研究,完善其相关法律和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阶段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阶段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
相关问题的探讨
李德宝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首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2款的修订进行初步解读,然后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权限、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的行政诉讼、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终止审理是否应进行听证、请求人无效理由的放弃等多个角度分不同层次对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并给出了各方观点及其理由和依据.
【总页数】5页(P79-83)
【作者】李德宝
【作者单位】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一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探讨
2.冒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书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影响辨析
3.浅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4.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5.试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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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法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以法院勘验笔录为例
验笔录为例南京 #&$$’")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以法院勘 徐棣枫(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进行司法救济的案件虽应作为行政诉讼进行 处理,但是,应注意此类案件具有不与典型的行政诉讼的特点。
一方面应当考虑其与行政诉讼的共性,另一方二面,也应考虑此类案件本质上是对一种私权之有无的确认程序,完全套用现有法律或程序,将会产生不当。
司 # # 法实践中完全依据现行法律将一审法院进行勘验所形成的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并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 七 外,既未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也不利于该类案件更有效率地解决。
年 第 关键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新证据;勘验笔录;证据规则三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0 - $*期!"#一、案情简介&’’% 年 &# 月 &’ 日,张 明皋向专利局提出名 称为“ 彩色混凝土路牙沿高压成型机”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该专利于 &’’’ 年 / 月 ’ 日被授权公告,专 利号为 ’%#0"#0$+ 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 是:“ 一 种用于压制混凝土路牙沿的高压成型机,由液压油 缸及压头、两侧的进出液压油缸装置、顶成品液压 油缸装置、钢模箱体、立柱、支架和底座构成,其特 征在于两侧为液压油缸操纵的自动进出钢模箱体 和压制成品混凝土路牙沿顶出箱体的顶成品液压 油缸装置。
”#$$# 年 / 月 #% 日,南京宁华工艺印刷机械厂 ( 下称宁华厂)以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 ## 条规 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提 供的主要证据是河北省承德市公证处出具的承证 民字第 #&%& 号公证书( 下称公证书),内附勘验笔 录一份和照片五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_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3———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吴成剑33摘 要 2005年6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DVD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在专利实体法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一专利被某国法院判决无效,尤其是以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判决专利无效,那么很可能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也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在明知这些专利事实上已无效甚至法律上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们作为许可的标的,那么广大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费的返还或者拒绝支付许可费。
如果专利权人以侵犯这些专利为由起诉拒绝交纳许可费的DVD生产商或销售商,则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关键词 专利无效 恶意诉讼 许可费一、背景介绍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 istrict Court Southern D 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1〕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
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众多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2〕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无锡东强的母公司东强电子集团及该集团的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3〕在美国诉讼进行期间,东强电子也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欧洲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飞利浦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判决。
二、德国法院无效判决的意义我们知道,像飞利浦这样的跨国公司,它往往会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经检索,对于被德国法院判决无效的欧洲专利,飞利浦至少在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希腊、奥地利、巴西等25个国家申请了同族专利。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宋晓明吴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使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决定》,现将《决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作出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纳入修改范围,并列入2014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2000年修法所涉条文的适用和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综合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多个“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并且确认了审判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司法原则。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配合2000年专利法的施行、明确审判标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援引的专利法相关条文在新旧专利法中的序号有所调整、表述发生变化,同时2008年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以保证其内容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专利侵权案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专利制度实施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角度,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点1. 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专利侵权案件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侵权产品;(2)使用专利侵权产品;(3)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4)提供专利侵权产品的技术支持、宣传、推广;(5)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 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1)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2)侵权主体多样化;(3)侵权产品范围广泛;(4)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1. 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4)符合法定申请程序。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2)侵权产品是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3)侵权行为是否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及诉讼程序1. 管辖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3)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4)侵权产品进口地法院。
2. 诉讼程序(1)起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3)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4)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五、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1. 赔偿范围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合理开支;(3)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简)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
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权案件。
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
专利复审无效案例学习心得-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案件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一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技术启示的判断一直是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有时会出现主观性论断。
本案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把握技术发展脉络,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客观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类案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示范作用。
该案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发光装置,包括发光元件和光致发光荧光体,发光元件的发光层为半导体,光致发光荧光体吸收所述发光元件所发出光的一部分,而发出波长与所吸收的光波长不同的光,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层由氮化物系化合物半导体组成,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包括含有从Y、Gd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与自Al、Ga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的、以铈活化的石榴石系荧光体,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光谱的峰值是在400nm至530nm的范围,且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的主要发光的波长比所述发光元件的主峰值长。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证据2.4~2.7、2.14中的任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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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程序没有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做最后统管 在我国,由北京市中院和高院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案 件,法官往往缺乏技术知识背景,因此,对涉及到专利纠纷的 案件,往往能力不足,不能够保证专利纠纷案件解决的及时性 和公正性。而在德国、日本其无效案件均可上诉到该国最高 法院,不明的分歧可由最高法院定夺,甚至设有专利法院。我 国这样的状况,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其结果对专利权 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都十分不利⑩。
参考文献: ①杨志敏.关于公知技术抗辩若干问题的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 (2). ②④董巍. 浅议有关 “专利无效案” 的行政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2-10-16. ③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3). ⑤韩晓春.日本法院对复审和无效诉讼案件将具有改判权.中国知识产 权报.2003-06-23. ⑥⑦⑩程永顺.中澳知识产权保护比较.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5-31. ⑧李罡.专利法不完善专利复审委一年被告 200 次. 北京青年报. 2003.-07-19. ⑨刘莉.知识产权局为何常当被告.科技日报.2003-07-01.
本文认为,根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相关地位不同,此 类案件应当属于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 重合案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更为科学一些,从而解决 实质问题,也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二、相关国家的专利无效宣告诉讼程序 最近,日本政府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内容对 专利复审诉讼也产生了影响。根据修改内容,将规定允许法 院做出裁决直接而充分地解决原告、被告所争议的实质性问 题,而不必将案件发回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决定。 对专利无效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被驳回的专利申请 的专利性做出确定的裁决,而不必再由专利局申诉部门重新 做出复审决定⑤。相对来讲,德国对该问题解决更为科学,其 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法院,专利法院既具有司法权也具有行政 权,有权宣告某一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专利纠纷诉 讼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对于专利确权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对 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 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当事人以专利局作为被 告,联邦法院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对于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专利无效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联邦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不能以专利局或者专 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要以原来的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 为诉讼当事人,由联邦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的程 序审理⑥。 三、目前我国无效宣告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案件一律作为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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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循环诉讼”的法律思考 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诉讼案件,要做到既能够解决表面 上的行政纠纷又能够解决实质上的民事争议,这样可以节 约诉讼成本,既有利于法院,也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目前我 国并不能做到这一点。为了更高效公正地处理专利无效案 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专利法庭。专利法庭主要由 专利专业人员组成,保证法院对专利的“三性”判断达到权 威性、准确性 ,从而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时做 到公正、准确。严格区分行政决定和民事裁决,将无效宣告 案件诉讼视为民事诉讼。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的 正确决定,法院要运用司法程序坚决予以维持,确保行政复 审程序与司法程序协调有序地运行,保证我国的专利复审 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 二是设立专门机构主管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机构的专 门化是行政裁决存在的基础条件。没有专门机构,行政裁 决难免流于形式,或者裁决难保正确、合理,使行政裁决的 存在失去意义。我国也应在专利管理机关内部建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完善处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独立地、不偏不依地行使职责,以保障专利复审 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质量。 三是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即在人民法院和专利复审 委员会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协调连动机制。具体来说,人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征求一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 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相关的沟通。因为对于此类案件来 说,专业人士更熟悉案情和作出的关于“三性”的决定更有权 威性。 四是简化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缩短无效诉讼的时间。对 于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先给专利权人一个有限的时间,如果专 利权人在此时间内决定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小的修改,那么无 效程序继续进行,原无效请求人仍参加该继续的程序。如果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做出后,专利权人 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专利权人提出对 权利要求进行缩小的修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该案件发回 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继续无效程序,结束诉讼程序,而不再中止 诉讼程序。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如果认为可以接受专利权人缩 小权利要求的方案,将直接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
院,这种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对此理论界存有 争议。最为普遍的观点是,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以 上分析已经得出无效宣告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 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 专利无效宣告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可见,此类民事争议的 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行政问题虽然不是要解 决的主要问题,但却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问题。
(二)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中,被告人仍是专利 复审委员会
依据《专利法》第 42 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 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的诉讼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为被告。按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法院没有改判权 (仅在行政 罚款的轻重上具有有限的改判权)。法院即使认为专利复审 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是错误的,也不能直接判决某一被判无效 的专利为有效专利或者部分有效专利,而只能撤销复审委员 会的无效决定,由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一个新的决定,但是 新的决定只要换一个理由或者事实,其结论仍可以和原被撤 销的决定相同。从 2001 年《专利法》修改实施后,告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大量增加。2002 年北京市 一中院受理的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达 160 多件,大大超过了前 10 年的数量⑧。2003 年上半年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诉的一审、二审案件共有 152 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开庭审理的所有 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占 到将近 1/3⑨。且事实上已经发生了不少起经两审法院撤销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同的理由或者 事实再次做出相同的决定,当事人再次起诉到法院这样循环 诉讼的情况。拖延了无效的审查时间,特别是在侵权诉讼当 中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中,甚至成为当事人拖延时间 的手段。由此可见,依现行专利法规定而造成的循环诉讼问 题,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双方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负担。
2007.04
法律经纬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 徐流芳
(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 河南·信阳 464000)
摘 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的规定,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为解决该
问题,应注重从以下改进:成立统一的专利法庭、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管辖、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 专利诉讼 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
中图分类号:D(2007)-249-02
一、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性质 (一)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 依《专利法》,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 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 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专利的无效宣告案 件程序依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中院—北京市高院 三级审理①。然而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经过两审后法院做 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 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 宣告相同的决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这就出现了“循 环诉讼”的问题。这种情况也出现在诉讼中止程序当中,例 如在诉讼中发生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修改后的专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这时诉讼中止,如果缩小 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被接受,案件再回到人民法院,人民法 院恢复诉讼程序,做出撤销原无效决定的判决之后,专利复 审委员会有可能对该专利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当事人还可 上诉至人民法院。 (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的诉讼类型 应当注意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中,有的是依职权做 出的行政决定,有的是依当事人请求做出的居间裁决。对于 无效宣告的决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裁决目前仍存在很大的 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是民事裁决 书,不是行政决定书②。但依我国的专利法,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事实上,随着行政机关的职能扩展,行 政机关也开始涉及民事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并 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相应民事 纠纷也予以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包括技术性、专业 性较强的行政管理事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循环诉讼”审 委员会往往就是对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解决民事争议行政 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③。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由于专 利权是私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 有无和大小的争议④,属于民事争议,此争议的解决虽属于民 事争议的解决,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即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应是居间裁决,因而属于行政裁决。 但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所做的居间裁决而起诉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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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2007.04
依据《专利法》第 41 条、46 条,无论是专利复审,还是专 利无效请求,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对专利 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还是居间裁决做出区分,并 规定在当事人不服该决定时,一律作为行政案件,由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审理这种纠纷与行政机关利益 关系不大,因此,在法律上增加了第三人要介入诉讼的规定, 但增加第三人,使案件更加复杂,既不利于保护权利人,也不 利于保护公众利益;而且行政机关一旦败诉,要由国家负担诉 讼、鉴定费用,增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负担。如果法院判定 该行政决定是错误的,原告人即使胜诉了,实质性的问题也不 能得到直接的解决,原告人得到的救济也只限于法院将该错 误的行政决定撤销,并发回行政机关重新做出新的决定。长 时间的诉讼使得专利权这一实体权利问题处于未知状态,有 的学者认为这样类似于“三审制”的规定,使“权利真空”时间 过长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