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_不被监听_内涵理解之国际视角_以新_刑事诉讼法_为参考
2024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
2024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尊敬的XXX律师:我是XXX监狱的监狱长,我写信给您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在押犯罪嫌疑人,他需要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希望能通过这封信向您介绍他的情况。
这位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叫XXX,他于XXX年被逮捕并被关押在我们监狱。
他被控犯有XXX罪名,对于这个罪名,他在法庭上还没有被判决。
根据我们的了解,他是第一次被捕和被起诉,他在案发前没有任何相关的犯罪记录。
XXX是一个XXX岁的男性,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他在我们监狱里的表现一直很好,与其他在押人员和狱警都相处得很好。
他没有引起任何纪律问题,也没有违反监狱的规定。
我们的狱警对他的态度评价非常积极,认为他表现出了合作和积极的改造态度。
虽然他还没有被判决,但根据我们的了解,他否认自己的罪行,坚称自己是无罪的。
他希望通过您的帮助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并寻求更好的结果。
我们相信,您作为一位经验丰富并且有很高声誉的律师,对于他的案件会给予专业的关注和认真的处理。
我们将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以确保您在与XXX的会见中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
我们会为您提供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您工作的信息。
在您的请求下,我们可以为您安排与XXX的会面,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会见的安全性。
我们深信,您作为他的律师将会全心全意地为他服务,并展开一系列合法、公正和道义上正确的行动。
我们希望您能为他提供专业的辩护,确保他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力争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您接受我们的请求并同意代表XXX进行辩护后,我们将积极配合您的工作,并为您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合作,能够保证这起案件得到良好的处理,并在法庭上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需要任何进一步的信息,或者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期待您的回复。
祝好,XXX监狱监狱长日期:XXX年XX月XX日。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理 论 研 究
论沉默权在我 国的实现
《 刑事诉讼法 》为视角
胡
7 3 0 0 0 0
晴
甘肃 兰州
兰州大学
摘 要 :自 加 入联合 国 《 公民权利橄 治权 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 使 得侦查 人 员对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 口供 具 有强烈 的依赖 感 ,而 由证 到人 ” 的转 变 。其 次是 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然而在最新修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沉默 权 的正式确 立就 意 味着必 须实现 “ 备受期待 的沉默权却没有被立法正式予以确立 。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未将 制度保 障问题 。在 面对 以国家公 权 力为强 大后盾 的司 法机 关时 ,任 沉默 权写进 刑事诉讼 法》的原 因及我国要确立沉默枳所面临的首要问 何 的犯罪 嫌疑 人与被 告人 都无疑 是处 于 弱势 地位 的。如 果没 有相关 题 ,对在我 国实现沉默权提 出了几点具体构 想。 的具体 国家 法律予 以强 力保 障 ,那 么沉默权 势 必难 以维 持 。最后 , 如 何对证 据 收集手 段和 证据证 明规则 实现 “ 接轨 ”的 问题 ,这 也是 关键 词 :沉 默权;刑讯逼供 ; 反对 自 我归罪;人权 依赖 “ 外 部证据 ”来提 高破 案率 的关键所 在。 沉默 权的概 念及意 义 五、在我 国霉 现 沉默 权 的几 点构想 沉默权 是指 在刑 事诉讼 中 ,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享有 的不 受强 我 国 目前没有 明确 规定沉 默权 制度 ,只规定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迫 自证其 罪 ,对 司法 人 员的讯 问保持 沉默 的权 利。沉默 权 实质 上赋 人 享有 不得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针对 沉默权 在我 国制度 上的设 计 ,本 予 了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两项权 利 :一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文有一 下几 点构想 :第 一 ,在 立法观 念上确 立沉 默权 。赋予沉 默权 是否 陈述 享有 不受强 迫 的权 利 ;另一 项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的法律地 位 ,是推 动沉 默权 建设 的关键 ,这也 能从根本 上 革除久治 是否提 供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享有选 择权 。沉默 权 的意义在 于 保护公 民 难 愈 的刑 讯 逼供 问题 ,实现零 口供 的设 想。沉默 权 的主体 为犯罪嫌 的 隐私权 ,维持 诉讼 结构 的控辩 平衡 ,同时为刑讯 逼供 等违 法 的侦 疑人 、被 告 人 ,其 权能 应该包 括拒 绝 回答 、保 持沉默 或如 实回答 。 查行 为设 置一个 界限 , 以防 止或者 减少这 类不人 道的 行为发 生。 第二 ,坚持 打击犯 罪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 。这是 我国刑 事诉讼 法 的 目 二 、我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没 有立法 确立 沉默权 的原 因分析 的所在 。如 果不对沉 默权 加 以规制 ,它很 可能就 会沦 为一些 职业惯 新《 刑事诉 讼 法 》没 有将沉 默权 在我 国 以立法 的形式 予 以确 认 犯逃避 法律 制裁 的借 口 ,不仅 “ 人 权保 障”成 为一句 空话 。而且会 是有 其现 实的原 因的。首 先 ,沉 默权 在我 国没有 历史 的基础 。我 国 放 纵犯 罪 ,使 得刑 事侦查 的效 率大 为降低 而侦查 成本 却极大 增长 。 历来 的法 治状况 都是 强化 公权而 弱化 私权 ,重视 义务 而轻视 权利 , 这种结 果与设 立沉 默权 的初衷 是完全 背道 而驰 的 ,因此必 须亳不动 遵从 “ 口供 至上 ” 的侦 查 办 案模 式 。 除此 之 外 ,在 接 受 审讯 时 如 摇地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权相 统 一。第 三 ,确 立有 限的沉 默权 。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被 看作是 公 民的一 项义务 而被 长久奉 行 。在此 基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我国的现状,考虑到公共安 础上 我国 公 民的权利 意识 和为权 利而斗 争 的观念 还 比较 淡 薄 ,我 国 全 ,以下几种犯罪应该作为例外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①贪污、贿 的权 利保护 机制 尚不 完善 。其次 ,侦查 机 关的强 烈反对 。侦 查机 关 赂 犯罪 ;② 有组织 的 团伙 犯 罪 ;⑧ 危害公 共安全 犯罪及 绑架 犯罪 。 认 为 ,如 果沉默 权在 我 国正式确 立 ,这将超 前 于 当前 的公 民法律 素 这三类 犯罪 由于其 特殊 的性质 与严 重的社会 危 害性 ,不宜使 用沉默 质 ,不仅使 得沉 默权在 实践 中得 不到正 确和 高效 的运 用 ,还 会对刑 权 ,否则 就会 违反 罪行相 适应 原则 ,对刑事 法律 的公正 与社会 的长 事侦 查和惩 治犯 罪造 成妨碍 ,让 侦查机 关 的办 案成本 大大 增加 。再 治久安产 生: 利影响 。 次 ,公 正 与效率 相; 中 突。刑 事诉讼 相 关程序 的设计 必须 兼顾 效率 和 总 而言 ; ,由于立 法传统 的缺 乏 、价值 观 的冲突 以及侦查 机 关 公平 双重 目标 ,然而 在刑事 侦查 活动 中二者 却往 往互相 冲 突。在 其 的反对 ,我 国 目前还 不 能从 立法上确 立沉默 权 。但沉默 权 出现 在 中 他 证据 不足 的情 况下 。执法 机关最 先想 到 的就是从 犯罪 嫌疑 人和被 国司法体 系是 一种不 可 阻挡 的趋 势 。通过 立法确 认 ,坚 持打击 犯罪 告人的口中寻求一手线索,但这种为了追求高破案率而弃犯罪嫌疑 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基 础 上的有 限沉默 权是 其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基 人 、被 告人 的人 权保 护于不 顾的 做法是 与刑 事诉 讼公正 原则截 然相 本 方 向。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实施为视角
公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过 于原则 , 缺乏 可操作 性 , 导致 新《 律师法》 的 相关 合 国公 约所 确 认 。联 合 国《 第 1 4 条 第 3款规 定 : “ 对 判定 对他 提 出 规定 得不 到 有效 执行 ,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存 在 着 阅 国际公 约 》
2 ) 被 拘 捕 人 总结 司 法工 作 实 际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对 我 国 的辩 护 权 与其 法 律 顾 问进 行 联 络 和磋 商 。 ( 或者 被监禁 人应 当被 准许 有充 分 的 时间 和便 利 与 [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0 3 —1 0
[ 作者简介]步洋洋 ( 1 9 8 7 一 )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 院硕 士
第 2 0 1 2年修 订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 ( 下称 新《 刑 事诉讼 护所 有遭受 任何 形 式 拘 留或 监 禁 的人 的原 则 》 8条也 规定 : “ ( 1 ) 被 拘 捕人 或者 被 监禁 人应 当有 法》 ) 以原 《 刑事诉讼法》 与新《 律师法》 为根 据 , 在 1
进行 了较 大力 度 的改 革 , 如 将 律 师 介 入 诉 讼 的时 问题 进行 探讨 。 间提 前至 侦查 阶段等 , 促进 了辩护 制 度 的进 步 , 对
一
、
保 障犯罪 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有 重 要 意义 。但 随
着 司法实 践 与社 会 的发 展 进 步 , 辩 护 制 度 也 暴 露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 问题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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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相 关 解释 规 定 的 实施 为 视 角 步 洋 洋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记录(格式) (1)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记录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会见地点:看守所;会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录人员:;在场人员:。
被会见嫌疑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籍贯职业住址。
(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告知律师身份: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受你亲属(姓名)的委托作为你的辩护人。
你是否同意?答:. 。
二,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事、在什么地点被采取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答:. 。
三,你是否属于自首?(所谓自首,是指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并且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答:。
四,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是否累犯)?答:。
五,五,侦查机关什么时间对你进行讯问,是否存在违法羁押或者变相逼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答:. 。
六,你是否知道自己涉嫌什么罪名,以及该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涉嫌的罪名、构成及量刑)?答:. 。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判断及选择题必备答案
三、装订顺序及具体要求(论文装订本科一式三份,专科一式二份)
封面——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学生毕业论文评审表——教师指导记录表
1.封面:封面样式由学校统一发放;
2.目录:“目录”二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目录的内容用黑体小四字型,目录标题后要标明页码(一般标到二级标题即可)。
3.内容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简明性,字数不少于300字。
“内容摘要”四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内容用小四宋体字型,内容提要之后要列关键词。
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
一篇论文应有3-5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内容摘要的左下方。
4.正文:正文要有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居中、主标题用黑体小二字型,副标题用加粗三号黑体字型。
正文用小四宋体字型,正文中的一级标题四号宋体加粗。
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个字,即四个空格键,大标题和小标题前也一样,且后面不能写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
段落间不允许空行。
注释:放在参考文献前面。
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全部用宋体五号字型。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
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网站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参考文献按序号、编著者、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的顺序排列。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摘要:一、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二、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三、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四、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正文:一、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会见地点: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了解案情: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程序法》第96 条第2 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 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6 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3.监护人在场:对于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较脆弱,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较脆弱,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意见等。
四、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如下:1.律师向监狱提交会见申请,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会见笔录(二审)
律师会见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涉嫌罪名:罪会见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记录人:在场侦查人员、工作单位: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确认委托问: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担任侦查(审查调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辩护人,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辩护工作。
您是否同意本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答:问:《律师法》第38条规定,除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之外,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答:问:请实事求是向我们陈述案情,并如实回答律师的提问,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帮助你,以上你明白吗?答:问:有无委托其他律师来会见过你?答:二、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是否坚持上诉?答:问:今天来会见,首先要告知你的是,法院定于年月日在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进行公开开庭,二审也可能不开庭审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律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我国现在基本上都有法律援助,专门帮助一些特定人士提供专业的律师。
可见律师对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话,需要遵守刑诉法中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
新《刑事诉讼法》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积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积极作用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又往前进了一大步。
标签:刑事诉讼法修正积极意义我国一贯都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人权问题更是我国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近年来我党一直致力于依法治国并不断将人权问题纳入法律:在2004年修改宪法,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公民人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写入了刑法。
在笔者看来,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客观上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很强的积极作用。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也对不少法律进行了修正。
其中较为重要的几次就是2004年的修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通過这三部法律的修改,我党的立法思路清晰可见:即不断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注民生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修改内容是延续了《宪法》修正的立法思路(例如对于人权问题所做的修改),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仍是延续了这个思路。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结果。
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曾于1996年修正了一次。
九六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何况从九六年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在此期间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的日益进步,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手段,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必须对以往未出现过得情况加以规定,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了解案件情况等活动的一种法律权利保障措施。
在我国,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见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面对面会见是主要方式,具体会见时间由看守所根据情况进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30分钟。
其次,会见时间。
律师有权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内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一般来说,会见时间应在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进行,不应影响被羁押人的休息和其他正常活动。
再次,会见频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确保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会见。
一般来说,律师有权保障每周至少一次会见的机会。
此外,律师会见还需遵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律师会见应当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确保秘密性和安全性。
其次,律师会见期间,看守所不得采取任何限制律师会见的措施。
再次,律师会见不得突然中止或取消,除非特殊情况需要。
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保密信息,不得妨碍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正常的法律沟通和辩护权利,同时也需要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纪律,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实习律师培训考试重点内容及题型
考试重点内容及题型简答题:一、四个底线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1.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2.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3.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4.要谨言慎行,对案件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二、会见的六条不准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
1.不得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3.不得在侦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同案人员是否到案、案件基本证据收集情况以及核实证据;4.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5.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监管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6.严禁将电脑、通讯工具、音像传输和存储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播放存储在电子设备里的照片、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照和对外传输视听资料。
三、执业律师宣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论述题:张思之律师说:“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案例题:考察十个违规行为穿插着考违规行为,涉及到律师行为以及诚信等的要点需要注意。
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要点: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Being hurt by a friend is the same as being hurt by a stranger. Don't doubt friendship, people don't owe you, butbeware of those who betray you.(页眉可删)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1、会见时间。
2、会见手续。
3、会见程序。
4、会见范围。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的。
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程序,因此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针对律师会见的问题,作出了统一的规范。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新刑诉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在我国案件在审查和受理阶段,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可以要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
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和犯人见面的次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那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 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司法通(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7年11月27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监居律师会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展开讨论,包括会见时间、会见频次、会见方式、会见地点以及会见记录等方面。
会见时间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确保被监禁人员充分与律师沟通交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见时间应至少包括每周一次的正常会见时间,以及必要时的临时会见时间。
正常会见时间正常会见时间应固定在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段内,通常是在上午9点到下午5点之间,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
被监禁人员和律师应提前取得会见时间的准确安排,以便双方做好准备。
临时会见时间在特殊情况下,被监禁人员或其律师可能需要临时会见,以解决紧急的法律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确保临时会见能够尽快安排。
会见频次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频次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确定,既要考虑到被监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要兼顾监狱安全秩序的维护。
正常会见频次一般情况下,被监禁人员应当享有每周一次的正常会见机会。
这样可以保证足够的沟通时间,以便律师了解被监禁人员的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增加正常会见的频次。
特殊会见频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重大、性质恶劣、有严重社会影响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特殊会见的频次。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监禁人员的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案件的监管。
会见方式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面对面会见、电话会见和视频会见等。
会见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既要满足被监禁人员与律师的交流需要,也要考虑到监狱安全和效率的因素。
面对面会见面对面会见是指被监禁人员和律师在监狱指定的会见室内进行的会见形式。
这种方式能够提供更加直接、真实的沟通环境,使双方能够更好地交流和互动。
同时,监狱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对会见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秩序。
电话会见电话会见是指被监禁人员和律师通过电话进行会见。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授权委托书范本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XX律师事务所:
本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判处服刑。
在此,我特委托贵所律师为我提供法律服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授权范围
1.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依法与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我的服刑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生活条件、健康状况、教育改造等方面。
2.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参加与我的案件相关的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刑罚变更、减刑、假释等。
3.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与我家属进行沟通,传达我的意愿和需求,协助处理与我
服刑相关的事务。
4.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5.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参与与我的服刑有关的调解、和解等法律事务。
6.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接受媒体采访,发表与我案件相关的声明和意见。
7. 贵所律师有权代表我处理其他与我服刑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授权期限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我服刑期满之日止。
三、其他事项
1. 贵所律师在行使本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我的合
法权益。
2. 贵所律师在行使本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应当遵循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本授权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授权人应当确保授权事项的合法性,并对贵所律师在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26、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存在哪些情形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辞退 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答案: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 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 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7、律师已经知道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还可以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吗? 答案:不行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 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8、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什么材料及告知 什么信息? 答案: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 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13、律师代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婚姻、继承案件不可以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这两个说法都正确吗? 答案:第一个说法不正确,第二个说法正确,两者都不可以实现风险代理收费。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 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 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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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得单薄,容易产生歧义。 为了减少会见谈话的顾虑,保证辩 护律师充分履行职责,一些国家的国内 法更多地是采纳“单独会见”、“会见 内容保密”、“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 会见”等立法语言来解决律师与当事人 会见时执法人员在旁听取的问题,而没 有使用“监听”或“窃听”一词,如日 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身体受到拘禁的被 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加 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或者受可以选任 辩护律师的人委托而将要成为辩护律师 的人会见,或者授受文书或物品;英美 国家在将辩护律师引入对犯罪嫌疑人讯 问过程的同时,也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讯 问前、后乃至讯问过程中与辩护律师自 由并秘密会见的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 典规定“被指定的律师可以在秘密得以 保守的条件下会见被拘留人”;俄罗斯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独会见辩护人,会见内容保密”; 荷兰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律师与委托人 “可以自由往来(联络),可以与他单 独交流和通信”。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和律师法“不 被监听”的条文表述比较简单,内涵不 够明确,这里有必要参考国际法和外国 法中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不被监听” 做文义上的理解,例如,作为规范律师 职业权利和保障的专门国际法文件《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8条规定: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 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 地、在不被窃听(英文版中的原词用 “interception”,一般译为“窃听” 或“监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 见的范围内进行”,该规定对于律师会
构筑刑事司法制度的三架马车。联合国 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 准则在注重审判公正以保障人权的同 时,不失强调对审前程序阶段的人权保 障,并尤为关注被告人或被羁押、被拘 禁的人的权利保障,如《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公约》第9条5款都是关于保障被 逮捕或拘禁人的权利的内容。这是由于 被指控的、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在刑事司 法中权利容易被忽视、被侵犯,如何强 化律师作用的国际标准,为律师执业提 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从而保障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成为国际 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发 展,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已成为 趋势。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如2007年10月28日对1996年《律师 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新增和修订的条 款多达40余条,其中第33条取消了律师 会见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侦查机
为,从而扩大了监听一词的外延 。商 务图书馆2007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有 关“监听”的相应解释为“利用无线电 等设备对别人的谈话或者发出的无线电 信号进行监督”,显然词典对于“监 听”一词的界定将其归为秘密监控、秘 密侦查领域中的一种专有名词,与前述 第一种理解一致,但是这种界定显然与 新《律师法》立法本意存在区别,也与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涵不尽统一。例 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 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 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 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 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93条规定:“…….警察或监所官员 对于囚犯和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 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 内。”《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 监 禁 人 的 原 则 》 第 1 8 条 规 定 : “ …… (4)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 的会见可在执法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 范围外进行;……”所有这些规定都是 与辩护律师会见权有关的国际性保障措 施,笔者认为,其内容可理解为:一方 面,出于监管安全考虑,防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发生诸如自杀、逃跑情况, 允许警察用目光对会见进行监视;另一 方面,这种监视不得针对律师与犯罪嫌 疑人的谈话内容;再者,律师与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与协商,应当是及 时、充分的,即毫无迟延的和有时间、 条件保障的。很明显,我国新刑诉法和 律师法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流权 的保护在条件设定上采取了对国际刑事 司法准则的断章取义的做法,其内涵也
革的主要内容就是限制公权力包括侦查 权力的滥用,寻求并完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我国1996年 《刑事诉讼法》和2007年《律师法》两 部同位法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会见权利均 有相关规定,有互为补充,也有冲突矛 盾,而立法本身的矛盾和不一致在实践 中演绎得更为严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 有关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在场的 规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 时要么有侦查人员在场,要么对律师会 见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致使律师提前 介入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律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不能畅所欲言,严重侵害 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2012 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刚修改的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与律师法 保持一致,即统一为律师会见“不被监 听”,但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不够明 确,易产生歧义,笔者试图依据国际刑 事司法准则 、国外刑事司法制度,对 “不被监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以 100
“不被监听”的理解分歧还将存在。笔 者认为,“不被监听”应包括不准通过 监听器进行秘密监控和不准现场派员监 听或秘密监听,即原则上保障律师会见 的秘密性,但并不排除警察可以用(而 不是应该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 方式加以监督 。若进一步从法律操作层 面理解则更为复杂,即理论上可以“派 员在场进行听不到的监视”,那么“听 不见”的范围是什么?保持多大的距离 算是监视而不是“监听”,又如何保证 真的没有被监听?以及一旦被监听,应 该怎样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出台新 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依据目前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还有 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可能导致对“不被监 听”适用的顾虑:
关批准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权 利。今年刚通过的新刑诉法修改内容广 泛,作为亮点之一就是“辩护制度”的 重大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 护人”身份,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4款也同样强调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新刑诉 法和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不仅仅是语言表 述方式的变化,而是理念的进步,更趋 符合律师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 讼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体现了我国立 法与国际法进一步的接轨。
二、“不被监听”的法律背景与 原本内涵
尽管新刑诉法和律师法立法意图值 得称道,“不被监听”能消除犯罪嫌疑 人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沟通,能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之间的沟通具有实际意义,
警察
101
CPS中安网
Contention and Debate 论点争鸣
见场景的要求除了“不被监听”之外, 还包括“不被检查”、“完全保密”、 “看得见但听不见”等条件,而此处 “不被监听”应该是指不受秘密侦查意 义上的谈话监控;又如,英国《1984年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守则规定,律 师与嫌疑人的会谈必须在第三人听力所 及范围之外的地方进行,特别是必须不 被警官听到;再如,我国台湾“行政院 会”于2009年3月19日通过羁押法修正 草案,删除有关律师接见被告人时应予 监视规定,并指出,羁押法修法重点包 括删除有关律师接见被告人时应予监视 的规定,为维护看守所秩序起见,增订 被告人与辩护人接见时,管理人员仅得 监看而不与闻,即不能监听。我国2007 年新《律师法》通过之前,在提交全国 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 中规定,“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 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当然应在具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进 行,不宜对场所再区分是否采取了安全 措施,最终此意见被采纳。因此,以 “安全”为由,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有悖立法本意。当 然为了保证律师的安全,或者防止犯罪 嫌疑人逃跑,可以借鉴国际社会通行做 法,即对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警察可以用“看得见,但 听不见”的方式加以监督。
走犯罪嫌疑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的谈话经常被干涉、限制,致使律 师会见权行使的效果大打折扣。一些看 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如律师会 见时,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 常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 斥或制止,律师会见成为一件十分尴尬 之事。鉴于上述现象,有学者将96年刑 事诉法第96条第2款“可以派员在场”规 定喻为“本末倒置的在场权”,因为从 立法的价值取向和逻辑看,法律赋予律 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并应进一步保 证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实现,而非 “侦查人员在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能够与律师自由、充分地交流。 上述法律规定、实践做法与现代刑 事司法文明和发展趋势不相协调,从现 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律师在保 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发挥了重大的 作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独立的律师队 伍,其司法制度便不能称之为完善的, 如果律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来自 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的限制和干预, 则其司法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律师 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文件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喻为
三、对“不被监听”内涵理解的 现实顾虑
在新刑诉法通过之前,2007年《律 师法》第33条已经规定了“……律师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对此,实务界有人认为:由于当前整 个国家司法资源水平有限,一方面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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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素质不高,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侦查、检查控诉能力有限,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口供,如果会见不被 监听,获取口供和破案会越来越难,因 此 “不被监听”的监听应是指不得利用 技术手段、设备等进行监听,不包括侦 查人员在场;但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不 被监听”目的在于维护律师与其当事人 之间谈话的秘密性,意味着“不得派员 在场”。虽然依据上述国际条约和外国 法律规定分析,不被监听的内涵比较明 确,但毕竟是在理论上借鉴,在刑事诉 讼法修改草案通过之前,理论界和实务 界对“不被监听”的理解就不太统一, 而刚通过的新刑诉法法条字面表述与律 师法表述基本一致,并没有采纳上述国 际条约中的表达风格和内容,因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