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130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0号)新华区、运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沧州市中心城区“抓重点解难点出成效”深化精准治霾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沧政字﹝2017﹞27号)要求,为扭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利形势,确保顺利完成全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决定以中心城区“一县四区”(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开发区、高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突破口,真正抓住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治理难点,切实提高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成效,按照“统筹推进、分区划段、重点攻坚、精准管控、专项突破、压实责任”的原则,制定全市深化精准治霾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散煤整治、大型货车管控、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相关行业VOCs整治以及全民洁城等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重点攻坚突破与日常执法监管并行,提升管理精细化与管理常态化并重,做到“加力度、提速度、出成效”,力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现新突破,运作机制实现新发展,长效管理实现新成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显著性成效,有效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沧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14日印发的《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沧政办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日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完善沧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2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划分了沧州市城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本区划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区划范围沧州市城区范围:西至京台高速公路、东抵京沪高速公路、南至石黄高速公路和基本农田界限、北抵朔黄铁路,土地总面积约260km2。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70km2,发展备用地和生态绿地占地面积为90km2。
本次区划,只划分建设用地,即170 km2的建设用地。
三、区划年限本次区划的基准年为2017年。
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沧州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方案
沧州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方案1. 方案目标沧州市作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也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特别是在重点时段,如冬季供暖季节,空气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一个全面的方案来保障沧州市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方案的目标是: 1. 确保沧州市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 提高市民生活质量,降低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打造生态环保的城市形象。
4. 推动环境管理的创新和改进,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
2. 实施步骤2.1 分析现状首先,需要对沧州市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包括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空气质量与气象条件等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2.2 制定污染治理措施基于对现状的分析,制定一系列的污染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尾部治理等多个方面,具体措施包括: - 发布空气污染预警,提醒市民注意空气质量。
- 加强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手段。
- 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量。
-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提高燃油车的排放标准。
- 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的环保要求,减少扬尘和VOCs排放。
- 加强农业的污染治理,减少农作物秸秆的焚烧。
2.3 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包括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布局和监测设备的提升,以及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分析。
同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市民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2.4 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提高环保执法和监管的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5 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沧政办发[2014]2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的意见(沧政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的意见》(冀政〔2014〕15号)和打造“靓丽、繁华、宜居、和谐”新沧州的总体要求,为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沧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绿化目标任务(一)重大意义。
建设绿色沧州,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农民致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
目前我市森林覆盖率仅为24.5%,处于全省落后位次,与绿色河北攻坚工程的目标要求比,与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建设沿海强市的要求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建设绿色沧州的任务繁重而紧迫。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努力扩大绿化总量;坚持城市发展,绿化先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打造绿化亮点和品牌工程;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绿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率先实现重点工程上的先期突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
(三)任务目标。
充分利用沧州丰富的宜林地资源,构绿廊、织林网、灭三荒、绿城乡,快速提升全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基本实现“骨干通道和河渠绿廊化、乡村道路林荫化、沙荒碱地森林化、果树基地规模化、城镇村屯和产业园区园林化、农田林网化”。
2014-2017年,开展“绿色沧州攻坚行动”,年均造林20万亩,四年造林80万亩,到2017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8%。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沧政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9日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为切实强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应急指挥和日常调度,建立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常态提升的工作机制,形成问题收集、推送、处理、反馈的完整工作流程,经研究决定,组建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建立指挥调度机制。
一、机构设置组建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统筹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调度、指令发布、问题推送、协调推进等工作,形成指令下达顺畅、快速有效处置、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照市指挥中心机构模式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运行机制,承接市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和本级督导调度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值班值守。
重污染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各县(市、区)确保人员随叫随到,推送的信息、发布的指令有专人及时接办。
(二)指挥调度。
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环境各类问题指挥调度任务,重在过程控制,督导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三)督导核查。
一是建立问题台账,挂账督办,对推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逐一落实到位,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定期对问题较多县(市、区)进行随机督察,切实发挥市指挥中心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水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沧政办字〔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缓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区域、重大节点,明确职责任务,强力攻坚治污,协同联防联控,确保今冬明春细颗粒物(PM2.5)等6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好于去年同期,重污染天数少于去年同期,今冬明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控总量,洁净化,强化煤炭监管。
严格控制煤炭总量。
全面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措施,坚持控煤与替代并重,节煤与压煤并举,确保完成年度削减煤炭15万吨任务。
严格管控散煤。
落实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沧州市2015年散煤洁净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散煤减量化替代、清洁化替代,建立覆盖城乡的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全面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洁净型煤替代城市生活散煤工作和重点农村区域洁净型煤或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替代散煤工作。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 2014)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在建城区出入口设置煤质检测站,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沧政办字[2013]182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82号)沧县人民政府、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为在冬季降雪时能够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保障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将今冬清雪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凡遇降雪,市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门店商户都要提前到岗及时清除积雪,保证门前无积雪、积冰、积水,最迟在雪后24小时内清除干净。
节假日、公休日如遇下雪,最迟要在36小时内清除干净。
二、责任划分:(一)小到中雪的责任划分1、沿街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门店商户,清雪范围按“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延伸至道路中心线,沿街一侧无单位的个别路段,由另一侧单位把清雪范围延伸至道路对面路缘石以下。
2、长芦大道北端104立交桥、海河路运河桥、三里庄立交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渤海路运河桥由市政工程公司负责。
4、永济桥、新华桥、解放桥、彩虹桥、花园桥、永济路立交桥、解放路立交桥、黄河路立交桥、维明路立交桥、火车站广场、高铁广场由运河、新华两区环卫局负责。
5、市区交通路口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6、社区、村镇由运河区、新华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负责。
(二)持续中雪或大雪的责任划分1、市政府负责市区清雪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监督,运河区、新华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按照行政区划,具体负责本辖区清雪工作的组织督导。
2、市区所有部门和单位,除按小到中雪责任划分完成各自的清雪任务外,还应接受市、区政府的统一调度,搞好清雪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工程公司出动刮平机、铲车、运输车,市环卫局出动推雪车、破冰机、融雪剂撒布机,负责市区主要街道清雪任务。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沧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对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县(市、区)相应部门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沧政字〔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8日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去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
为切实做好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2017年是大气“国十条”“省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落实省“1+18”文件的开局之年,特别是10月份全党召开十九大,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意义重大、至关重要。
近年来,大气治理的不断深入,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
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我市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
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了23.3%。
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重点工作进展滞后,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沧政办字〔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沧州市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城市管理服务由主街主路向城市支路和背街小巷延伸,进一步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压实市县乡三级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大力开展城市环境容貌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环境容貌问题,以“小切口”带动“大改善”,健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智能化管理手段,推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落地。
到2021年底前,中心城区严管严控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环境容貌普遍提升,背街小巷环境容貌“脏乱差”现象全面消除,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协助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照《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沧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突出背街小巷等区域,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短板弱项,重点进行提升,打造干净卫生环境、整齐街容街貌、有序城市秩序,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调度令要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2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调度令要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调度令要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大气污染1、2号调度令要求,应对目前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经11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严竣形势我市PM2.5平均浓度1-9月份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7%;1-10月份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9%;1月1日-11月24日为60.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1%。
从全市范围看,PM2.5平均浓度开发区1月1日-11月20日为77微克/立方米,远高于中心城区,其余县(市、区)除孟村、吴桥外,均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上,距全年目标66.5微克/立方米仍有较大差距,全市浓度值后三名为任丘、肃宁、开发区。
综合来看,我市距完成PM2.5平均浓度下降5%的年度目标压力很大。
截至11月21日,我市年度空气质量排全国倒数第十二位,确保不进入年度后十压力很大。
虽然已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至年底还有不到40天时间,且处于冬季取暖期,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如不采取更为严厉的超常规措施,我市PM2.5完成年度下降5%的目标和全年不进入全国后十的“两条底线”面临失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
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也明确指出沧州市“与目标值有一定差距,有进入全国74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倒十的可能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7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参照省环保厅《2013年度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指标的目标设定及计分办法》(冀环法〔2014〕48号),依据市政府《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政字〔2013〕6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环保专项行动与责任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分)(1)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10分);(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在全省月排名情况(5分);(3)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情况(3分);(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2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沧政办字〔2020〕153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4日沧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方案为减少涉水污染物排放,增加河流水环境容量,加快推进实施一批水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河流补水,持续改善重点河流水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标(一)河流补水目标:增加重点河流水环境容量,推进常态化补水,提升重点河流水质状况,实现河流水质、水位“双回升”。
(二)工程项目目标:完善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推进机制,督导工程项目尽快落地见效,有效削减入河污染,改善河流水质。
二、整改措施(一)加大河流引水力度各县(市、区)和市水务局要建立长效引调水机制,积极谋划、早做准备、加快落实。
市、县两级水务(水利)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引水需求,跑办引水指标,加强组织协调与统一调度,多引水、引好水,有效促进地表河流水质改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二)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各相关县(市、区)要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领导包联机制,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
完善项目推进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前消除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障碍,确保各项前期手续推进顺畅,加快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期保质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沧政办字[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经研究确定,成立沧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赵国权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董相友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白长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清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戈繁洪市财政局副局长董洪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玉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王健市农牧局副局长孙卫东市商务局副局长赵振江市卫生局副局长田俊祥渤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孟亚非任丘市副市长刁宝海黄骅市副市长张伟泊头市副市长张振全河间市副市长于福顺东光县副县长张鸿冰孟村县副县长韩祝强吴桥县副县长樊中锋沧县副县长耿树凯肃宁县副县长张卫忠青县副县长冯卫红南皮县副县长张金胜海兴县副县长王庆献献县副县长高培涛盐山县副县长戴海兴运河区副区长崔徯升新华区副区长刘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汇总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玉生同志兼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
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5]121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缓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部署,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区域、重大节点,明确职责任务,强力攻坚治污,协同联防联控,确保今冬明春细颗粒物
(PM2.5)等6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好于去年同期,重污染天数少于去年同期,今冬明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控总量,洁净化,强化煤炭监管。
严格控制煤炭总量。
全面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措施,坚持控煤与替代并重,节煤与压煤并举,确保完成年度削减煤炭15万吨任务。
严格管控散煤。
落实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沧州市2015年散煤洁净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散煤减量化替代、清洁化替代,建立覆盖城乡的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全面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洁净型煤替代城市生活散煤工作和重点农村区域洁净型煤或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替代散煤工作。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 2014)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在建城区出入口设置煤质检测站,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落实禁燃区管理规定,禁燃区(海河路以北、长芦大道以东、渤海路以南、贵州大道以西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二)抓替代,强监管,整治燃煤锅炉。
按照《沧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拆除取缔一批、置换调整一批、提质提效一批”的总体要求。
到2015年底,我市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不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必须保留的取暖锅炉(工业、经营性锅炉除外)全部使用洁净煤替代,并完成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加快安装烟粉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达标管理。
开展燃煤锅炉能效测试(能效普查)和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
科学制定实施供暖起炉计
划,分期分批平稳起炉,确保起炉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大辖区内燃煤锅炉检查力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