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91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汇发[2010]33号)的要求,我分局定于2010年7-9月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工作架构(一)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我分局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1 ),我分局各处负责指导银行做好相对应的统计执法自查工作。
(二)各银行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大检查。
各银行应成立领导小组和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并于7月21日之前向我分局大检查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二、大检查的工作重点检查发现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通过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制保障。
三、大检查的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0年一季度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我分局负责人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以及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我分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你银行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报、瞒案不报等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11]88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1〕88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汇综发〔2011〕71号)等文件精神,我分局在修订《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和《上海市银行结售汇监管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详见附件),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许红(国际收支统计)、卢文卿(结售汇统计);联系电话:58845753、5884592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开展国际收支和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考核内容分为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两部分。
第四条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按月考核,按季公布,按年评选。
每月公布考核扣分汇总表,接受金融机构查询;每季度向金融机构通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考核情况;每年向金融机构通报考核及评选结果。
第五条外汇局根据上海各银行上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量大小,将纳入当年国际收支统计考核范围的银行分为A、B、C三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为进⼀步规范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境内银⾏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局、⽀局、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外商独资银⾏、中外合资银⾏、外国银⾏分⾏以及农村合作⾦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机构,并遵照执⾏。
附件:通知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3⽉18⽇附件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间接申报原则(⼀)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之间发⽣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个⼈之间发⽣的⼈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除银⾏黄⾦进出⼝外,银⾏⾃⾝发⽣的其他涉外收付款⽆需进⾏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包括居民和⾮居民)发⽣的收付款,境内银⾏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付款⼈/收款⼈名称”前添加“(JW)”(半⾓⼤写英⽂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居民发⽣的收⼊和⽀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来源和资⾦⽤途性质进⾏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证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B股外汇政策咨询
58845943
境外投资管理科
境外投资
58845486
外汇检查处
非现场检查科
外汇违规记录查询
5884596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处室名称
科室
名称
主要咨询范围
咨询电话
号码
外汇综合处
秘书科
综合
58845950
国际收支处
统计监测科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等外汇统计申报
58845973
58845561
银行监管科
结售汇市场准入;银行结售汇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核准及监测;银行自身结售汇
58845315
58845246
58698906
58698908
出口加工区及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
58845315
58845334
58845246
非贸易管理科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等
58845264
保险科
保险外汇业务审批核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58845980
资本项目处
58845339
58845926
专项调查科
外币代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贸易信贷调查等
58845992
经常项目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咨询”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登记表管理;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企业报告内容、要求及操作;分类管理措施等
58845215
58845281
特殊区域监管科
外高桥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具体职能如下: பைடு நூலகம்
1、外汇综合处
组织协调外汇部日常工作,承办部(局)务会、主任办公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中国外汇管理》杂志记者站、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外汇部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解释;负责外汇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上海市外汇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规范上海地区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监督外汇部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有关外汇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58845926 专项调查科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外币代兑点、贸易信贷抽样调查 58845992 经常项目处 进口核销科 进口付汇管理业务 58845285 出口核销科 申领出口核销单办理开户登记,网上备案,网上交单,网上挂失,办理收汇核销手续等核销管理规定 58845259 非贸易管理科 外汇结算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专户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个人外汇业务 58845264 保险业务外汇监管科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管理;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利润等本外币转换的核准;保险机构利润汇出的售付汇管理 58845980 特殊区域监管科 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58845315
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上海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海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个人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负责上海市保税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4、资本项目管理处
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42)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59)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78)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附件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 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上海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本外币数据统计等事项。
第四条区内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账户等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五条区内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试验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业务创新,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七条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第九条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对区内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货物贸易特殊标识监测管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业务第十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上海汇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4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外债、境外债权及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办理外债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完善外债及对外担保的非现场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批复》(汇复〔2005〕217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非现场核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明确了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登记备案、零星余额外债户销户、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非现场核查以及国内外汇贷款等业务的管理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试行登记备案管理(一)试行登记管理的中资银行境外贷款包括:1.对境外机构的贷款(包括买方信贷);2.参与银团发放境外贷款或以发起方形式组织境外银团贷款;3.购买境外贷款。
(二)外汇局依法履行对上海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的管理及统计监测职能。
上海市中资银行除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四家中资银行总行外,其他均为分行。
(三)发放境外贷款的中资银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发放境外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贷款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贷款风险由贷款行自行承担。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汇国复[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2004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前一阶段,部分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云南省分局《云南省关于间接申报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支请(3)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第一个问题的处理程序如下: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事项明确如下: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 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1)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
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
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交易和存量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统计需要,现将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表格和相关事项(一)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含在境外设立机构协议购买境外机构股权、开展境外兼并收购)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一)(详见附件1表1),按年度填报《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表2)。
(二)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协议卖出本机构股权、接受境外兼并收购等)的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情况表(一)》(详见附件1表3),按年度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表4)。
(三)发生上述相关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对照直接投资统计概念和内涵(详见附件2),进行相关申报。
二、申报时间申报主体及报送方式(一)上述报表采用各金融机构总部汇总申报原则。
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单位直接投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金融机构(含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本机构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汇总后,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 1 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具体业务办理地点营业大厅二楼外资科柜台营业大厅二楼外资科柜台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营业大厅二楼外资科柜台营业大厅三楼境外投资管理科(308室)营业大厅二楼外债科柜台营业大厅三楼境外投资管理科联系电话 58845470 58845470 监督电话 58845636 58845636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2.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的购付汇核准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58845943 58845636 2.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2.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2.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58845943 58845636 58845470 58845636 58845486 58845265 58845245 58845980 58845636 2.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2.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58845636 58845636 1(308室) 2.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 58845943 58845636 3 4 5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核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出口单位�Щ惴掷嗪讼�核准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33号)已取消此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33号)已取消此项营业大厅二楼 58845265 外债科柜台 58845245 营业大厅二楼外债科柜台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营业大厅二楼出口核销科柜台营业大厅二楼出口核销科柜台 58845265 58845245 58845636 6 58845636 7 58845943 58845636 8 58845943 58845259 58845474 58845259 58845474 58845636 9 10 58845636 58845636 211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营业大厅二楼出口核销科柜台营业大厅二楼出口核销科柜台特殊经济区域以外企业的审核:营业大厅二楼非贸科柜台特殊经济区域以内企业的审核:营业大厅三楼经常项目处特殊区域监管科(307室) 58845259 58845474 58845259 58845474 58845636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12 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58845636 58845264 58845636 13 58845315 58845246 58698906 58698908 58845636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14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决定》(国发[2021]33号)已取消此项核准 15 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15.1外资银行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国际收支处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汇汇出,以及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中外资股份分银行监管科58845926 配所得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912室)核准 15.2外资保险公司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经常项目处 58845980 保险科(910室)15.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或者购资本项目处 58845943 汇汇出核准资本市场监管科58845636 58845636 58845636 3(910室) 15.4汽车金融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国际收支处银行监管科(912室)经常项目处保险科(910室)资本项目处资本市场监管科(910室)营业大厅三楼经常项目处特殊区域监管科(307室)营业大厅三楼经常项目处特殊区域监管科(307室) 3号门三楼营业大厅经常项目处 58845943 58845636 15.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 58845943 58845636 16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16.1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16.2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16.3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58845978 58845926 58845980 58845943 58845315 58845246 58698906 58698908 58845315 58845246 58698906 58698908 58845285 58845636 58845636 58845636 17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58845636 18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 58845636 19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融资租赁除外) 58845636 4进口核销科柜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21 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21.1个人超过规定携带现钞出境审核限额购汇核准 21.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20 营业大厅二楼 58845265 58845636 外债科柜台 5884524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21]1号)已取消此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该项工作报送时间较以往有所调整,调整后上海地区报送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为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保障企业外汇业务正常开展,请各企业按照附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6年度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2017年6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
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咨询电话:(021) 58845424 58845425 58845938
58845199 58845470 5884526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一、登记申报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
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2017年01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2016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2016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二、报送方式:
(一)2016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http:
///asone/)。
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四)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2015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他业务。
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在右边界面点击“申报/修改”,选择正确年份进行登记申报,具体操作截屏如下:
同时请企业注意报送时应使用IE8浏览器,若出现异常提示,请按下图所示位置下载浏览器设置说明进行设置。
三、登记申报时间: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外汇局将对上报数据信息实施抽检,申报主体应配合外汇局做好本项工作。
2017年6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
纳入登记申报范畴的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