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处理细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要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要点一、管控阶段流程:1备案使用登退场二、安全风险点的选择原则:1、易导致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风险——本质安全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风险——合规性3、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作业风险——遵章守纪三、安全风险管控对策:1、工程技术对策:采用正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安全检测等安全工程技术,提高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2、安全管理对策:严格执行法规,落实制度和责任,协调人、机、环境的关系,提高生产系统的整体安全性;3、安全教育对策:采用有效安全教育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四、存在问题:不满足风险管控体系要求,风险辨识、评估缺失、分级缺失、管控序号阶段风险点管控要点重点关注2、安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编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现场勘查:对安装现场的场地道路情况、起重吊装机械就位设置及空间状况等进行勘察工作确认;4、安装前验收,有专业安装单位完成机械设备安全前的检查,满足安装条件才可安装;5、安装前,对施工场地周边的架空线路包括:架空的电源、电话、通信及有线电视等电缆、光缆特别对于架空高压、超高压输电线路与塔机工作的安全距离进行测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塔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m安装过程1、严禁非装拆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围栏等,同时应安排专人看护和监督;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交叉施工作业;2、安装作业中,上下作业施工人员之间通讯畅通,指挥人员指挥信号正确明了;3、安装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装工艺要求使用规定的螺栓、销轴;螺栓紧固时应符合规定的拧紧力矩;螺栓和销轴要有可靠的防松装置或保护装置;4、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执行;5.遇有下列情况时,禁止进行塔机安装的任何作业:12m/s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夜间作业,特殊情况应制定详细的夜间照明措施,并经过批准;需要进行安装的构件发现明显的变形、裂纹、锈蚀严重的;6、高空作业不得上下抛物件,各类安全用具及配件均应用工具袋或吊篮并用绳子捆上,放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安装过程中严禁垂直交叉作业;3、严禁夜间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强条: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操作。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沟。
4.1.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二.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强条: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起重作业的安全,并维护工人和设备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管理规定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起重作业。
3. 工程项目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管理落实到位。
4. 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证书及合格的技术能力。
5. 起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措施。
二、起重设备安全管理1. 所有起重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起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不得超负荷使用或擅自改变设备结构。
4. 每日开机前,要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各项功能正常。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5.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定或进行酒后驾车。
三、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人员绕开危险区域。
2. 建立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和工作场所等。
3.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等。
4. 禁止工人在起重设备下方或负荷上方通行或作业,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5. 所有起重作业必须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起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 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3.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满足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4.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吸烟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5.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参与工地的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并做好日常安全记录。
五、安全奖惩制度1.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记过、停职、罚款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
(三)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
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 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 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
一、总则 二、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三、设备购置 四、设备产权备案及变更 五、设备租赁 六、设备安装与拆卸 七、设备检测与验收 八、设备使用登记 九、设备使用与检查 十、设备保养与修理 十一、设备延期、报废与注销 十二、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十三、设备资料管理 十四、监督管理 十五、附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 省实际为了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本细则。 有效期:云南省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51号《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
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杭地铁质安〔2010〕15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相关部室,各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强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建设工程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将《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标段实际情况,尤其是车辆段基地,参建单位多、塔吊数量多且交叉作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的租赁、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负具体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机电部和质安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各施工站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青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处理细则
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处理细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6年2月
备注:
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在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审时,将建议核发其证书的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延期复审不合格。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由劳务单位提供的,因其违规违章作业而对劳务单位进行处理的,参照施工单位相关条款实施。
3.违反本要点相关条款的,除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外,还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凡是相关违规违章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工程项目2次以上(含2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
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与租赁第七条(购臵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建筑施工起重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起重设备安全管理1.起重设备的购置和登记在建筑施工项目中,所有起重设备的购置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信息应包括起重设备的品牌、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商等信息。
2.起重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所有起重设备在进入工地前,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并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3.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同时,操作人员需要全面了解起重设备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地的安全。
4.起重设备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在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划定,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识。
同时,对于超出其额定能力范围的物体或作业,必须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1.制定起重作业方案在每一次起重作业开始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起重作业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方案中应包括起重设备的选用、吊装点的确定、工人的分工以及现场的安全措施等内容,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进行。
2.合理安排工人和监护人员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工人的分工和职责,并确保每一位工人都经过了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还需指定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3.制定安全警示标识和岗位示意图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工人和其他人员提示起重作业现场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岗位示意图,指导工人进行正确的操作和配合。
4.保证通信和联络畅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内外的通信和联络畅通,确保各个岗位之间的有效沟通。
特别是在需要进行紧急停工时,必须能够及时地传达相关指令和信息。
三、起重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建立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工地应制定详细的起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张贴在明显位置。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范本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范本起重机械是在建筑工地、工厂、港口等工业领域中常见并广泛使用的设备之一。
由于其作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下面将就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1. 所有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证书应与岗位相匹配。
同时,每个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的现场安全培训,并参加定期的安全教育筛查,确保其安全运行能力。
2. 对于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需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起重机械的不同工作特点和使用环境,将其划分为相应的类别,并在具体工程中设置专人负责对该类别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管理。
3. 按规定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每台起重机械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结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架设起重机械的基础和支撑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
在架设起重机械之前,必须对其基础和支撑物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在起重机械的工作环境中,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警示标识等,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性。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1. 操作员在操作起重机械前应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并了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操作前,必须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 操作员在操作起重机械时应保持专注,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工作方式和参数,严禁超载操作。
3. 在使用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根据起吊物的重量和形状合理选择起吊工具,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起吊物的平衡。
4. 操作员应熟悉起重机械的各种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这些装置的有效运行。
5. 在起重机械的操作过程中严禁酒后或疲劳驾驶,操作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周围的安全环境。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
3. 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履行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工人应服从起重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书。
三、安全管理措施1. 起重设备的选择与验收1.1 初次设备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械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相应的检验档案。
1.3 对于老化、损坏或者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的起重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2.1 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掌握起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2.2 每次起重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任务目标、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3. 安全操作规程3.1 起重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根据作业环境和高度确定使用安全带。
3.2 在作业前必须按照规定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保证起重设备周围的通道畅通无阻。
3.3 所有起重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信号传递,并建立信号传递标准。
3.4 禁止同时进行多个起重作业,保证作业空间的安全。
3.5 禁止利用起重设备进行非法或超负荷作业。
4.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4.1 建立起重作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及时处置事故隐患。
4.2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应急处理人员必须与起重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掌握事故处理流程。
4.3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现场防护。
四、监督与检查1. 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起重机械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工作经验,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建筑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起重机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超高和超速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标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减少事故和隐患。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因机械设备操作不当造成事故,遵循以下安全管理细则:1.设备管理1.1 管理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等过程,确保设备具备合法合规的手续和性能确认。
1.2 制定设备使用计划,按照规定使用设备,禁止超负荷、长时间使用设备,避免设备磨损或过热等故障。
2.操作人员管理2.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或资格证明,并接受岗前培训,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2.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避免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2.3 禁止无证或无资格的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防止发生事故和意外。
3.设备维护保养3.1 定期检查设备的电气、机械、液压等部分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及时发现故障并进行修理和维护。
3.2 设备保养工作要计划有序进行,定期更换易损件,避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 机械设备停用期间,必须做到设备切断电源以及设备稳定,防止设备意外开启或倒塌。
4.作业环境管理4.1 保持作业区域清洁、整齐,管理好碎石、杂物等,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4.2 保障机械设备的通风和照明条件良好,避免因操作者视线模糊或缺氧引起的操作失误。
4.3 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或替换作业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5.事故应急管理5.1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保护栏等,避免机械设备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飞溅物、坠落物等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5.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逃生通道,并参与相关应急演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以上是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细则,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还需一直关注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的更新和变动,不断优化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奖罚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1、分公司未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与现场实际施工的相符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对分公司处以5000—10000元/次的罚款。
2、分公司、项目部未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2000元。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有专项施工方案但未经专家论证、论证修改后未重新报审或论证未通过便组织施工的;每缺一项处罚5000—10000元。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提供不出经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审批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每项处罚2000元。
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及时组织制定多塔作业专项方案及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2000元。
6、现场实际施工与专项方案编制内容及标准规定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每项处罚5000—10000元。
7、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未经安全评估使用的,每项处罚5000—10000元。
8、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8年(不含8年),SS型升降机出厂超过5年(不含5年),未经安全评估使用的,每项处罚5000—10000元。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
第四条在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租赁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特种施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平台上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数据库和人员信息数据库。
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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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在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审时,将建议核发其证书的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延期复审不合格。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由劳务单位提供的,因其违规违章作业而对劳务单位进行处理的,参照施工单位相关条款实施。
3.违反本要点相关条款的,除按照××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外,还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市实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凡是相关违规违章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工程项目2次以上(含2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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