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1352.9783立方米判处缓刑是否适当关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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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砍滥伐几立方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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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判定乱砍滥伐林木犯罪的依据,乱砍滥伐几立方可判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目的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当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
不仅损害了森林生态环境,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为了规范滥伐林木行为的量刑标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轻微滥伐林木的行为,即砍伐数量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这既能对滥伐行为进行惩戒,又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较为严重的滥伐林木行为,即砍伐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生
态环境破坏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砍伐数量的多少和砍伐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可以分别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最后,对于严重滥伐林木行为,即砍伐数量巨大,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
破坏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罚。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森林资源,也危害了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针对滥伐林木行为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砍伐数量、砍伐行为对生态环
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关注森林资源保护,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呵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森林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世界提供重要的环境和经济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活动,森林也受到很大的破坏。

砍伐树木不仅破坏了森林环境,而且也会给森林生态带来严度危害。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森林的安全,其中包括禁止砍伐树木,并设立一系列的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以警告那些违背法律的人。

在中国,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一般来说,根据林业部的规定,砍伐树木非法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刑罚:首先,林业行政部门将对违法砍伐树木的人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伤害森林环境的程度而定;其次,违反林业法律,违法砍伐树木的人还可能接受到拘留以及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对于极其严重的砍伐树木行为,国家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如暂扣或者永久吊销被害人持有的森林工作许可证或者森林经营许可证。

另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即政府撤销了林业的旗帜,严重的还可能将林业控告到法庭,由法庭审理,对其判处重刑。

此外,中国政府还是在全国不定期举办的森林保护运动中,给予了违反森林法律的行为人员严厉的惩罚。

比如,一些砍伐树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律的规定,将以处罚款、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等方式来惩罚违法者。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实行严格的惩罚制度,以此确保森林的安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

唯有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才能阻止森林的破坏,保护森林资源,让森林变得更美好。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对滥伐林木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中国,滥伐林木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滥伐珍贵树木等。

而根据《刑法》,滥伐林木的情节轻重将分别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有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罪、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罪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方面,滥伐林木的罪行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而对于情节较轻、后果较轻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

此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的单位,还将受到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滥伐林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

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立法建议

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立法建议

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立法建议作者:赖恒俊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7期摘要:《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共有四款,设立了三个罪名,即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规定了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对有效保护我国林业资源起到积极作用,但笔者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通过分析对比发现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未能体现刑法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不利于整个刑罚处罚体系的协调平衡。

关键词:立法建议;刑法第345条;缺陷。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在缺陷(一)分设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不合理。

1、在刑罚适用上显失公平。

根据现行《刑法》对罪名的分类和设置,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均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说明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规定为犯罪、上升到刑法打击力度的决定性因素是该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盗伐同种类林木20立方米与滥伐20立方米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应该是在同一个程度上的,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其各自得到的刑罚却是不可比的。

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江西省标准)。

盗伐林木罪不仅定罪门槛比滥伐林木罪低得多,而且最高法定刑还高出一个层次,单从对环境资源的破环程度上讲,盗伐林木的行为比滥伐林木在量刑上要重的多,在刑罚适用上显失公平。

2、破环了刑法体系的统一。

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其他类似罪名的设置不统一。

我国刑法对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同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其他罪名设置,就不区分行为人对破环的环境资源是否拥有所有权,而只以行为人是否违法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相关保护制度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分设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使刑法体系自身出现前后矛盾,破环了刑法体系的内部统一。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对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量刑。

在制定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砍伐的树木数量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的制定。

首先,滥伐林木的性质和情节是确定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滥伐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或者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的,那么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

而如果是由于无知或者是被迫无奈而进行的滥伐行为,那么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滥伐的规模和频率,如果是一次性大规模滥伐,或者是多次重复滥伐,也应当加重刑罚。

其次,滥伐林木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量刑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滥伐林木不仅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还会影响到当地的气候、水土流失等问题,甚至会引发自然灾害。

因此,需要根据滥伐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量刑标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滥伐行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刑罚。

最后,砍伐的树木数量也是确定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砍伐的树木数量越多,破坏的生态环境也就越严重,因此需要根据砍伐的树木数量来确定量刑标准。

对于大规模滥伐的行为,应当给予更重的刑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综上所述,制定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需要考虑到滥伐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砍伐的树木数量等多种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滥伐林木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法规类别】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研]发[1991]31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1.10.17【实施日期】1991.10.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法(研)发[1991]31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就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答:一、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中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是否可按“林区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的标准掌握?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立木材积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二、问:在林区,有的人今日盗伐一株,明日盗伐二株,持续不断,对林木危害很大。

但是,由于每次盗伐没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能依法惩处。

对于一贯盗伐林木的,是否可以累计其盗伐数量定罪处罚?答:对于连续多次盗伐林木,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累计其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按照《解释》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

累计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宜。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是怎样的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是怎样的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的,在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就有可能涉嫌犯滥伐林木罪。

此时需要区分一般的滥伐林木行为与滥伐林木罪。

而要是构成了犯罪的话,就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是怎样的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

滥伐林木罪判几年,如何处罚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判几年,如何处罚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判几年,如何处罚滥伐林木罪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滥砍滥伐林木或者虽经过批准,但是不按照规定进行林木的砍伐的,就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这是一种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滥伐林木罪判几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滥伐林木罪判几年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有哪些区别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有些人就是看到眼前短期的利益以后,当时可能就会被这所谓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伴随着土地易主等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都导致部分地区是存在着对林木乱砍滥伐的这种行为的,但是在我国,滥伐林木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标准也很明确,一般都是按照滥伐林木本身的价值进行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砍了多少就要自己去种多少。

有些人就是看到眼前短期的利益以后,当时可能就会被这所谓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伴随着土地易主等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都导致部分地区是存在着对林木乱砍滥伐的这种行为的,但是在我国,▲滥伐林木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标准也很明确,一般都是按照滥伐林木本身的价值进行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砍了多少就要自己去种多少。

▲一、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森林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

砍伐树木判刑标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森林覆盖率被大量砍伐,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此,中国给出了砍伐树木的判刑标准,以供参考。

砍伐树木的判刑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一、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重点林区:(1)未经国家许可砍伐树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拘役、单复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其他国家保护林区以及其他各类森林:(1)未经国家许可砍伐树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森林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拘役、单复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森林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被害树木数量、砍伐方式以及其他情况,结合砍伐树木者的情绪和面积等状况,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判刑方式,例如:(1)若砍伐树木的数量较多,以及砍伐的方式属于恶意毁坏,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若砍伐树木的数量较少,且砍伐的方式不是恶意毁坏,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森林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拘役、单复罚款等处罚。

上述三种判刑标准是中国严厉打击砍伐树木的有力措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采用判刑的实质和方式,防止因非法砍伐树木而破坏生态环境和林草资源的行为。

为使人们能够更加充分地理解砍伐树木判刑标准,同时也能够让国家依法管理森林资源,中国在森林法律维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行动,例如建立林业管理体制,加强林业犯罪侦查,实施林业环境保护行动,等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水平,确保树木被合法有效地砍伐,从而更好地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

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林业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推进砍伐树木的判刑标准,保护林草资源。

砍伐自家种的林木是否犯法

砍伐自家种的林木是否犯法

砍伐自家种的林木是否犯法砍伐自家种的林木是否犯法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赋予了自己在这个星球上的最高统治地位。

然而,我们在过去几个世纪里面,一直在戕害自然,带来了巨大的生态灾难,全球气温不断攀升,冰川消融,森林砍伐,导致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灭绝。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扩张,林木伐掉了,都市化扩大了,很多人想要在城市生活外再有一块自己的私人领地,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周边或者农村购买了一些土地,然后种植自己的树木。

自家种的林木被人们视为保护环境和财富的双重保障。

但是,如果需要砍伐自家种的林木,是否犯法呢?这是有必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砍伐自家种的林木,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财产自由不受侵犯。

自然人可以通过依法的方式取得、处分、使用、收益和依法继承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规定,个人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的财产,并可以依法支配、处理。

此外,砍伐自家种的林木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例如生产木材、卖给家具厂等,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

这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个人来说,可以起到增加收入的效果。

不过,砍伐自家种的林木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根据《森林法》,林木属于国有资源。

如果需要砍伐自家种的林木,就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事先获得国家的批准,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在砍伐自家种的林木的时候,需要遵守环保和防火等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我们需要有很多防范措施。

如果在砍伐林木的过程中没有遵守这些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的是,砍伐自家种的林木虽然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出于环保、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在砍伐自家种的林木前,有必要慎重考虑。

因为如果需要重新种植新的树木,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原本的森林生态系统可能被打破,破坏了很多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生态环境。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1. 保护生态环境,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它能够净化空气、保持水源和稳定气候。

非法砍伐森林会破坏这一生态系统,导致环境恶化,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

2. 维护生物多样性,森林是许多生物的栖息地,非法砍伐森林会导致许多物种灭绝,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

3. 经济利益,森林资源对于许多国家来说是重要的经济来源,非法砍伐森林会导致资源枯竭,影响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4. 法律意义,非法砍伐森林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严惩。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1. 经济利益,一些地区的居民依赖砍伐森林为生,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会导致这些人失去生计,影响社会稳定。

2. 需要合理利用,砍伐森林可以获得木材等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

3. 国家政策需要,一些国家可能有特殊的国情和政策需要,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可能不适用于所有地区。

4. 控制即可,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控制非法砍伐森林的行为,不需要全面禁止。

名人名句:1. "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应该保护它们。

" 未知。

2. "森林的价值远远超过它们的木材。

" 保罗·哈瑞斯。

经典案例:巴西亚马逊雨林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之一,但由于非法砍伐森林和滥伐,导致雨林面积不断减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影响全球气候变化。

这个案例表明非法砍伐森林对环境的危害之大。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是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虽然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少这种影响,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远远大于短期的经济利益。

砍伐树木的法律规定

砍伐树木的法律规定

砍伐树木的法律规定砍伐树木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砍伐活动过度和滥砍滥伐导致的环境破坏。

以下是关于砍伐树木的一些法律规定,以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首先,砍伐树木需要获得法定的许可。

砍伐许可证的申请由砍伐者向有关部门提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和评估。

只有在获得正式的砍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树木砍伐活动。

没有许可证的砍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砍伐,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砍伐树木的数量和种类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即在砍伐活动中要确保砍伐的树木数量和种类符合森林经营计划和资源管理规划,不得超过可持续利用的范围。

对于敏感的树木物种,如珍稀树种和保护树种,往往会有更加严格的限制,甚至可能禁止砍伐。

第三,砍伐活动要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砍伐者在进行砍伐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减少对森林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砍伐时要注意选择适合的砍伐工具和设备,避免砍伐过程中造成树木的大面积损伤和倾倒,从而减少林木病虫害的传播和森林火灾的发生。

此外,砍伐活动要确保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最小化。

砍伐者在进行砍伐活动时,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例如,在砍伐后要进行及时的土地整理和植被恢复工作,以保持土壤的稳定性和生态的恢复。

此外,还需要保证砍伐活动不会对当地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砍伐活动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经济产生的影响,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对于违法砍伐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非法砍伐行为,如未获得砍伐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砍伐范围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因国家而异,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

总之,砍伐树木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确保树木砍伐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我们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传承给后代。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首先,非法砍伐森林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们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净化空气,保护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

然而,非法砍伐森林导致了大量的森林砍伐,破坏了生态平衡,加剧了全球变暖,影响了人类的生存环境。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我们必须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其次,非法砍伐森林也损害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它们提供了木材、药材、食品等丰富的资源。

然而,非法砍伐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森林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管理和利用。

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可以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使得人类能够长期受益。

此外,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联合国大会曾通过了《非法砍伐森林全面禁止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保护森林的重视,各国应当遵守这一公约,共同努力保护全球的森林资源。

因此,从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国际共识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

首先,非法砍伐森林是一种经济活动。

许多贫困地区的居民依靠砍伐森林来谋生,他们靠销售木材来维持生计。

如果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将会导致这些人失去生计来源,加剧贫困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非法砍伐森林视为一种破坏,而应该寻找解决办法,帮助这些人转变生计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非法砍伐森林也是由于监管不力和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

如果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可以有效地遏制非法砍伐森林的行为,而不必要全面禁止。

因此,我们应该着重解决监管和法律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取禁止的措施。

此外,全面禁止非法砍伐森林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

例如,一些贸易公司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木材,导致更加隐蔽的非法砍伐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资源林政管理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社区矫正对象滥伐林木罪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滥伐林木罪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滥伐林木罪矫正方案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滥伐林木罪,可以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教育培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森林保护意识,开展生态文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教育培训,提高其对滥伐林木罪行为的认识和了解。

2.行为规范:制定行为规范,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内进行砍伐和采伐行为,并遵守环保部门的监管规定。

3.矫正辅助措施:如开展义务劳动,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入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地进行义务植树、护林巡护等活动,增强其对森林保护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4.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加强对其砍伐和采伐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防止其再次滥伐林木。

5.法律教育: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法律教育,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对滥伐林木罪行为的认知,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处理方法。

通过以上矫正方案,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充分认识到自己滥伐林木的错误行为和后果,培养其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禁止乱砍伐树木的建议书最全范文素材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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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乱砍伐树木的建议书最全范文素材推荐地球是我们人类的母亲,她给予我们许许多多。

可是我们人类却像淘气的孩子,无视她的付出,不但不爱护她,反而给她伤害。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些禁止乱砍伐树木的建议书最全范文素材推荐,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同学!禁止乱砍伐树木的建议书最全范文素材推荐【1】当今人类社会已跨入21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提高,如何保护好环境,特别是保护好森林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1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各级国家林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严管林”的要求,切实把森林资源管好,一要狠抓限额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把限额采伐管理当作森林保护工程的头等重要工作来抓。

尤其是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度,积极配合县乡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抓好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的采伐管理,坚持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

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发现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的,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坚决查处林荫地非法流失和林地逆转。

三要加强林权管理。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护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

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地区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加工木材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 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2.1提高生态认识,加强管理一是从加速生态建设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是从减轻危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

对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运

对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运

对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运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

以下是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些建议:首先,应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如果有管理单位失职,也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其次,建立准确完善的违法行为判定标准。

在处罚之前,应确保对违法行为有明确而全面的判断,以防止对无辜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对于擅自砍伐森林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应有准确界定的标准,比如砍伐的植株数量和种类等。

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要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对严重破坏森林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和判刑等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刑罚进行适当延长和加重处罚。

第四,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五,加大对非法活动的警示宣传。

通过在各种媒体渠道上广泛宣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最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保护森林资源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通过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总之,对毁坏森林、林木和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应该综合考虑法律、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因素,并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严厉的处罚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保护和治理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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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1352.9783立方米判处缓刑是否适当关根选作者:李超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本文以该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一审、二审判决、抗诉结果以及认定事实、依据的思考,分析了该案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的法院量刑随意性过大、二审裁定程序违法、自首情节认定不能成立等三方面的问题。

并列举了近年来本市、本省、外省办理的多起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提出该案犯罪数额属于巨大,且自首等从轻情节不能认定,因此对该案判处缓刑明显不当,提出了三项对策建议希望予以采纳。

关键词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缓刑作者简介:关根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超明,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0372014年至2015年,我院办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李某亮滥伐林木蓄积量1352.9783立方米,被法院判处缓刑,我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我们就本案判决是否适当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以便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亮购买了李某涛位于灵宝市豫灵镇杨家村和北寨村黄河滩的一片杨树林。

在购买前,李某涛已委托贺某娥将该片杨树林分割成四片向灵宝市林业局递交了四份采伐申请,灵宝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也按四份采伐申请进行了调查设计,但后来只向李某亮下发了两份采伐许可证,另外两份采伐许可证未发放。

2013年5月至8月,李某亮明知在只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四份采伐证申请的范围进行了采伐,超范围采伐杨树13741株,其中幼树362株,成材杨树13379株,蓄积量1352.9783立方米。

2014年9月29日,我院以李某亮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向灵宝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5日,灵宝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李某亮不服,上诉,2015年2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2015年8月6日,灵宝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灵宝市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2015年12月7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照《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标准是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

很显然,李某亮滥伐林木1352.9783立方米,被判处缓刑,属于量刑畸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我们发现这其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灵宝法院量刑随意性过大灵宝法院第一次以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对李某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理由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亮上诉后,灵宝法院第二次以滥伐林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认定事实、证据均没有发生变化,判处理由仍然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但判决结果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实刑变为缓刑。

同一个法院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同一些证据先后作出两次大相径庭的判决结论,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过于随意,严重地危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影响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尊贵形象,是不尊重法律、视法律如儿戏的行为,是对法律公正性的践踏,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亵渎。

(二)三门峡中院(2015)00172号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有以下四种处理形式: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三门峡中院(2015)001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作出的。

但是,这份裁定书又认定了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不是自首的自首情节,这说明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改变了原判事实。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他们应该作出一个改判的刑事判决书而不是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也就是说(2015)00172号文书是一份自相矛盾的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文书,其公正性不得不让人怀疑。

(三)三门峡中院裁定维持灵宝法院第二次判决理由不能成立三门峡中院裁定维持灵宝法院第二次缓刑判决的理由是:1.李某亮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刑侦中队出具的李某亮到案经过是:2014年4月23日,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刑侦中队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即对此案开展了调查。

2014年5月4日,民警询问了李某亮,李某亮承认杨树是其伐的,但办理有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范围就是其购买并采伐的杨树范围。

询问结束后,民警让李某亮回家,随时接受调查。

经调查,证据证实李某亮明知应办理四份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而只办理了两份采伐许可证。

2014年5月21日8时10分民警王朝朋电话通知李某亮到案,对其刑事拘留。

拘留当日,李某亮仍然供述所采伐的范围就是两份采伐证允许的范围。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定义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亮到案经过说明他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

公安机关打电话叫他去是在进行了大量的侦查工作、掌握了他大量的犯罪证据后通知他去的,这种到案方式与公安人员到现场传唤他到案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被动的,没有主动投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愿性。

而且,李某亮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和拘留当日讯问时多次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说他滥伐的林木是两份采伐证的范围而不是四份采伐证的范围,表明他缺乏主动投案的觉悟和行为,不是自首。

三门峡中院所谓的“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论断,是私自给主动投案附加了条件,扩大了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灵宝市法院在两次判决中都明确表明其行为构不成自首,与我们的观点相一致。

2 .李某亮在采伐地点外采伐的林木,此前已提交申请,并经过林业部门调查、设计、公示等,因育林金未缴纳,该采伐许可证未获批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于其它滥伐林木犯罪,上述情节,量刑时均应予考虑。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原判量刑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三门峡中院的这个观点也不能成立。

首先,李某亮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没有获得采伐许可证就是没有采伐证,没有采伐证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采伐林木,采伐了就是滥伐,就是故意犯罪,从客体上说就是侵犯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跟其他任何无证滥伐林木的人的主观恶性是一样大的。

就本案来说,李某亮滥发林木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他明知自己没有采伐证而采伐,而且表现在他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上,怎么能说其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于其它滥伐林木犯罪呢?其次,三门峡中院说判决结合“全案的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但他们根本就没有考虑本案数额“蓄积量为1352.9783立方米”这一重要的事实、情节。

50立方米为数量巨大,本案的犯罪数量是50立方米的27倍,判了几乎是最低刑,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于让人信服。

(四)本案量刑畸轻本案应当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数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巨大标准,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灵宝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条件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0元,三门峡中院错误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维持原判,明显畸轻,显属不当。

我们用以下案例佐证我们的观点。

1.近年来灵宝市法院对滥伐林木案的判决情况。

2013年至2016年,灵宝法院共判处滥伐林木案是8案10人,数量超过50立方米的有2案4人。

数量最大的是72.4787立方米,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均为从犯,董某某、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另有赵某某滥伐林木55.827立方米,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刑最重的是李某某,滥伐林木29.5224立方米,因为有拐卖人口的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近几年来三门峡地区其它法院对滥伐林木案的判决情况。

近年来,三门峡其它县市区院办理的滥伐林木案数量巨大的只有一起,是2014年渑池县的冯某某滥伐林木51.3966立方米,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3.河南省其它法院对滥伐林木案的判决情况。

2012年至2016年,河南省其它法院对滥伐林木案的判决情况:(1)2012年,滑县碗某某滥伐林木蓄积84.4824立方米,有投案自首情节,被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2013年倪某某滥伐林木蓄积88.5896立方米,因为认罪态度好,在判决前缴纳罚金5000元,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3)2015年孙某某、高某某、雷某某滥伐林木蓄积55.1835立方米,三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均被新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4)2015年王某某滥伐林木蓄积41.5821立方米,有投案自首情节,被鲁山县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鲁山县检察院认为其数量虽然没有达到50立方米数量巨大的标准,但已接近数量巨大的标准,判决量刑畸轻,提请抗诉,平顶山市中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4.其它省对滥伐林木案的判决情况:(1)2015年韦某某滥伐林木蓄积量65.023立方米,被贵州省雷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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