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持续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2010]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2
【实施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
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夜市发展,促进夜间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打响“美食天堂”品牌,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美食夜市一条街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属地政府负责,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加强夜市建设和管理。
各城区可参照特色街管委会的建制或根据实际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卫生、工商、交警等部门,要将夜市建
设管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以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规划、城管、建设、电力、环保等部门要在夜市周边规划设置水电供给、污水排放、公厕、公交车站点、免费自行车服务点等配套设施,为夜市经营提供相关便利。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夜市周边环境的管理,取缔无证摊贩,保证夜市出入口畅通,防止夜市范围无限扩大。
同时,要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强化检查、严格考核。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夜市举办者的申请,按照夜市经营时间,在占道经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1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旅游西进战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西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五县(市)]旅游业与杭州市区旅游业的合作互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旅游西进、旅游全域化战略,将五县(市)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激发市场潜能,做大做强五县(市)旅游产业,加快形成大杭州旅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五县(市)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杭州市区的增长幅度。
其中,旅游接待人次占全市旅游接待人次的比重从“十一五”期末的31%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36%,旅游总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从“十一五”期末的20%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24%;游客在五县(市)的逗留时间明显延长。
三、主要内容(一)统筹旅游产业规划。
1.实施杭州市旅游“十二五”规划。
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理念统领杭州市旅游休闲业“十二五”规划,将旅游国际化和旅游全域化作为我市“十二五”期间旅游发展的“双核”战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11]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1【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市商贸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通过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休闲美食业发展等途径,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购物天堂”,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1.加快形成城市核心商贸区和若干商圈。
以现有商业为基础,加快改造提升武林广场、湖滨、吴山广场、西城广场、庆春广场等核心商圈,努力构筑现代化、开放型、立体式的杭州商业核心区;以余杭临平、萧山城厢镇、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沙商业街、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星光大道和塘栖、良渚、余杭、义蓬、瓜沥、临浦六大乡镇为中心,加快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打造区域性商圈。
2.大力引进国际品牌。
大力发展国际著名品牌连锁专卖店,有序发展大型商业购物中心,鼓励支持大型商场、国际名品街引入更多的国际品牌;推行百货商场错位经营、时尚经营,发挥引领消费的作用。
3.融入城市综合体建设。
积极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综合体的建设,重点抓好一批以商贸服务业为主体的综合体商业业态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增强城市综合体商贸服务功能。
4.深化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提升老街区、培育新街区、创建名街区,加大新一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力度,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打造商业和旅游业相结合、国际知名度高的特色街区;加快杭州延安路的整治改造,优化其商业定位和布局,打造杭州市标志性、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现代化、国际化商业特色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杭政办函〔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2日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高质量推进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1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的“四个杭州、四个一流”发展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创新活力之城、生态文明之都”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高水平服务业扩大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提升现代产业竞争力、扩大城市国际影响力,为全省“两个先行”提供支撑和保障,为全国服务业开放提供引领和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对标对表。
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找准试点示范定位、发挥试点示范功能;聚焦补短板、强基础、扬优势,深化市场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服务业重要指标排在全国全省前列。
2.强化系统观念。
按照市场竞争的不同属性分类放宽重点行业的准入限制,统筹构建多维度政策配套体系;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发扬地方首创精神,推进区域差异化探索和各类市场主体、平台园区的特色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杭政函〔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举措力度(一)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
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现行16%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现行10%降至9%,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全市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减税降费“专家团队”、设置减税降费政策服务“专岗”、开设减税降费咨询“专线”,开展办税服务人员、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企业培训,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二)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
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从10%降至5%;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顶格标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个地方税、2个附加。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三)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根据全省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部署,落实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促进餐饮业升级转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繁荣 城市经济贡献作用 ,是城市管理者需要
思考的问题。
嗣 cI E 蚨 界1 uI 餐 世 9 s N
]
表1 ( 年按住宿餐饮业零售额的城市排名情况 :2
餐饮业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餐饮业对拉动消费 促进就业、弘扬文化的重要作 用我们 已经耳熟能详。随着餐饮业的发展 .全国出现了一批餐饮大省 餐饮大市 餐饮业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显著.也日益
城市 服务功 能 。
表3 09 :20年按住宿餐饮业零售额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的城 市 名情况 排
2餐饮业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加速城乡—体化的重要引擎 .
按 照城 市发展规 律 .当人均G P 到 10 美元 以上 .城 市化 D达 00
1
佛 山
2 .2 0 7
1 .5 8 5 1 .2 7 4
受到重 视。
1
上 海
7 15 6 .※
6 9 8 0 9
1 . 37
1 .8 8 2
1 .2 4 7
1 .2 6 7
2 广州
3 北京
4 重 庆 5 天津
4 77 7 .
3 12 8 7 36 2 7 .6
1 . 62
2. 19 2. 32
5 石家庄 6 青岛
7 天津 8 长 春 9 唐山
2 . 39 2 . 34
2 . 32 2. 28 2 . 27
12 8 2 . 2 26 8 .5
362 7 .6 18 5 1 . 15 1 4 .2
1.1 0 3 1.1 62
1 .8 54 1 .8 0 8 1 .4 5 1
餐饮发展空间取决于餐饮监管力度
餐饮监管力度决定餐饮发展空间随着国家对着公务消费浪费等的打击,针对餐饮业的许多法规方案出台,中国吃网记者发现这些条例限制了餐饮业的一些违规现象,同时也使餐饮业的发展更加系统规范,能够更加健康长久的发展。
7月1日起禁用明矾等含铝添加剂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近日发布,从7月1日起,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但据记者走访发现,俗称明矾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市场上却可随意购买。
如果监管不到位,明矾在使用中仍会出现真空地带。
而当记者在禁令已施行了一周后再去访问,仍有不少商贩对禁令并不知情。
“用泡打粉蒸出的馒头比较松软,周围很多居民都爱吃我蒸出来的馒头。
”摊主称,对于国家已禁止在面点中使用含铝的泡打粉并不知情。
多地教育和纪检部门叫停谢师宴如今,安徽、广东陕西、山东等多地教育部门和纪检部门发布一纸禁令,禁止教师和党员干部参加“谢师宴”“升学宴”,以遏止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请客送礼或变相收礼风气。
在节俭风气与遏制措施的影响下,“谢师宴”遇冷几成定局,餐饮业受的影响无疑最大。
往年,随着高考考生走出考场,各地酒店餐馆就已打起了毕业生的主意。
因7、8月份是餐饮行业的淡季,“谢师宴”“升学宴”就成了提振餐饮市场的一剂良药,是各大酒店餐馆暑期必争的一大块蛋糕。
然而今年,随着禁令的发布,积极推出“谢师宴”的酒店却发现,尽管饭菜价格一降再降,菜品不断翻新,各种优惠活动大搞特搞,可是预订者却寥寥无几,与前几年的火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如此看来,酒店餐馆想趁“谢师宴”之机分得“后高考经济”一杯羹的计划已然落空。
出于成本的考量,有不少酒店选择了放弃“谢师宴”市场。
有业内人士甚至悲观预言,“谢师宴”将退出舞台,不再是各酒店的暑期重头戏了。
杭州辅助中小餐企或减免二成所得税日前,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促进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杭政办函〔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市场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五、市场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9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
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杭州“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实现我市商贸业在“十二五”时期跨跃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计划,对百强商贸企业予以重点关注、扶持。
通过制定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在百强商贸企业中评出前十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百强商贸企业培育跟踪服务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经营环境。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列入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在项目建设、技术改
造、市场拓展、创树品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在扩大消费中具有主力军作用、在行业提升发展中具有示范作用、在引领消费中具有先导作用、在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中具有推动作用的商贸大企业大集团。
现将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要求,优化我市商贸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自主创新、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商贸业快速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百强商贸企业培育名单。
2022年上半年我国餐饮市场分析
2022年上半年我国餐饮市场分析据宇博智业市场讨论中心了解:2022年上半年餐饮市场分析报告显示,今年1—6月份,全国餐饮收入12989亿元,同比增长10.1%。
而随着市场大环境的稳定及国家扶持政策的出台,中国烹饪协会估计整个餐饮行业进展有望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
2022年上半年餐饮市场分析报告:一、2022年上半年餐饮市场状况(一)餐饮市场进展概况1、餐饮市场总体稳步回升2022年上半年,全国餐饮市场稳步回升趋势明显。
1—6月份,全国餐饮收入12989亿元,同比增长10.1%,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4个百分点。
相较一季度,二季度增长明显加快,增速重新回至两位数。
并且,餐饮收入增幅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差距也在渐渐缩小,由一季度的2.2个百分点降至2.0个百分点。
2022年上半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收入3773亿元,一改去年以来持续的负增长颓势,同比正增长2.9%,转型成效开头显现。
更为可喜的是,二季度增速大幅高于一季度。
限额以上企业转型初见成效。
2022年以来,餐饮市场始终以比较强劲的势头稳步增长,并于3月份单月整个餐饮市场增速突破10%,限额以上餐饮更是扭转了14个月持续下跌的颓势,最终回复至正增长。
进入二季度,餐饮市场连续稳步回升,不过刚刚结束的6月份又有所小幅回落。
由此可见,上半年餐饮市场消失稳步回升趋势,转型升级的成效开头显现,但餐饮市场运行具有波动性和敏感性,回归市场、回归理性所取得的效果仍需进一步检验。
2、区域市场回调冷暖不一进入2022年以来,各省市餐饮市场都呈现不同程度的回缓迹象。
据宇博智业市场讨论中心了解到,从目前已公布数据的省市来看,2022年1—5月,海南省、湖南省、山东省等地餐饮增速都回升至10%以上,且绝大部分省市餐饮增速均不低于去年同期,湖南省、山东省、北京市等地都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福建省、广东省增长速度仍低于去年,但幅度也在渐渐收窄。
对于之前始终处于低迷状态的高端餐饮,经过依据市场变化不断转型调整,绝大部分省市都有所好转。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杭政办函〔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其落实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施诚信守法经营。
(一)生产加工环节。
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正规,品质安全;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规范,各项工艺参数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执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确保食用油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利用传统工艺从事食用油委托加工和生产销售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落实承诺备案登记。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加工场所和个人卫生条件;加工、盛放食用油的工具和容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严格执行产品标注和标识规范,确保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
禁止向食品经营者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则》要求的预包装食用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着眼点,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标基础上,积极打造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样式,促进民办培训业健康发展,为美好教育生态建设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外教育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条块联动。
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策研制、指导督查的职责,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要求,压实区、县(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从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源头管理,精准信息采集,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网格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执法的联动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杭政函〔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我市就业局势持续基本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二)强化困难企业用工指导。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
有关部门要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要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杭政办发电[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杭州市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整治工作方案为解决当前餐饮业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投诉反映集中、餐饮消费安全等问题,提高餐饮消费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餐饮业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
二、整治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块抓条保。
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辖区内固定无证无照餐饮场所的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整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成效。
(二)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
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大疏导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治合力,力争做到既规范发展又化解投诉矛盾,全面提升市区餐饮业规范经营水平。
(三)坚持整管并举、落实长效。
要根据整治情况落实长效管理举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长效管理水平。
三、整治方法(一)规范一批。
对具备一定条件,经规范提升后可以达到要求的餐饮经营场所,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予以发证发照疏导,规范发展。
(二)整改一批。
对不具备条件、餐饮配套先天不足但有市场需求,且一时无法发证发照的餐饮经营场所,由属地政府牵头,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餐饮经营场所整改期间,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和群众的投诉解释工作;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社区做好群众的投诉解释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杭政办函〔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少、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域,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区域,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二、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推进力度认真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货币化安置;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补偿,原则上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被补偿人可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鼓励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被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宅,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住宅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杭政办函〔2019〕101号•【施行日期】202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我市逐步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着力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水平,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积极构建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改善住房租赁消费环境,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更好地满足新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鼓励支持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扶持发展专业化从业企业,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扎实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构建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从业企业的市场环境。
支持从业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稳定租赁关系。
积极发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建立从业企业多维度评价体系,鼓励优秀从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从业企业注册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杭政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我市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市委“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乡服务业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五县(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三化同步”战略,通过坚持特色拉动、项目带动、区域联动、内力驱动、机制推动,深化统筹城乡服务业工作,促进城乡服务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推动五县(市)服务业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加快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形成城乡服务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形成城乡区域服务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五县(市)服务业总量进一步增加,占全市服务业总量比重明显上升;服务业发展步伐加快,未来5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占当地生产总值比重平均达到38%以上,为实现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地方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4%左右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五县(市)创建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10个左右,力争有5个以上重点集聚区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的服务业品牌企业。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统筹联动。
1.强化辐射带动功能。
充分发挥城区服务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主引擎作用,加强区、县(市)协作发展平台建设,重点加快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县(市)择优选择若干区域作为服务业集聚新平台,纳入市级战略层面加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创建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市区投资主体参与县(市)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带动五县(市)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7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8日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为切实加强我市餐桌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要求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服务民生、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社会共治原则,以实施“六大提升工程”为载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智慧监管。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管控体系,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更加健全,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餐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公众满意度明显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阳光餐饮”工程。
大力推进五可(后厨操作可视、企业管理可量、食材来源可溯、诚信承诺可查、群众感受可评)“阳光餐饮”工程建设,打造杭州特色的“阳光餐饮”工程,提升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落实餐饮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全市餐饮安全监管水平有明显提升,市民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110号吴江达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食堂发展的建议》(22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近年来,杭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四化叠加”现象日趋明显,为积极应对“银发浪潮”,我局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高龄、独居等特殊老年人的“吃饭难”问题。
一是完善助餐规范管理机制。
出台《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率先建立统一备案制度,形成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三种助餐模式。
出台“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设标准”,2018年,全市建成100家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
二是提升助餐扶持力度。
将为老助餐服务纳入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因素分析法范围,并不断提高在因素法中的权重,按照“政府补一点、老人支付一点,社会资助一点”的总体思路,给予助餐服务更有力的激励保障。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连锁化运营。
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支持社会力量全程参与为老助餐、配送餐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并支持在乡镇(街道)提供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食堂。
四是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助餐模式。
在城市社区,着力推行“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模式,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方便实惠的就餐、送餐、配餐服务;在农村地区,结合地域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实际,依托村(社)自建食堂、志愿服务或邻里互助就餐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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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
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0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推进,加快转型升级
餐饮住宿业是商贸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承载扩大消费,保障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杭州作为国际旅游休闲城市,餐饮住宿业在消费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住宿业发展,科学规划餐饮住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餐饮住宿产业化
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积极引导餐饮住宿企业适应形势,及时转变营销策略,以质量创优势,以特色铸品牌,以创新谋出路,加快转型发展,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适应市场需求。
支持企业完善营销方式,充分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通过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刷二维码等新型营销方式,加快网上网下市场的融合发展,增强对年轻消费群体的吸引力,不断拓展新的消费增长点。
鼓励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等项目,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控,创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实施绿色低碳经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餐饮住宿企业要切实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加快推进集原辅料基地、加工制作、物流配送、终端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降低相关税费,促进结构调整
适当降低餐饮住宿企业税费标准,促进行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一)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对餐饮住宿企业按2013年度营业税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餐饮住宿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