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兑现2008年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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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兑现2008年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
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以来,我区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既盘活了农村建设用地,又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建设用紧张的矛盾,助推了城乡统筹发展。
最近,市国土房管局对我区2008年建设用地复垦资金进行了抽查审计,发现在对复垦农户兑现补偿工作中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责任不明确、兑现不到位、挤占复垦资金等问题,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建设用地得复垦资金补偿兑现工作,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破题”的关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我区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是我区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结果,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的一致肯定和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政策的不断调整等因素,2008年我区实施宅基地复垦农户部分复垦补偿资金没有到位,部分群众反映强烈。
我区作为全国“第一张地票”的生产区,如果因为政策不落实、补偿不到位而
发生损害群众权益的事,不仅会将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辛勤付出会毁于一旦,甚至会影响重庆地票市场的发展,破坏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大局。
各镇街、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兑现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此项工作快速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政策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切实保护耕地全力推进城乡统筹的意见(试行)》(江津府发〔2010〕58号)文件规定“本意见从下发之日(2010年6月21日)起执行。
江津府发〔2009〕126号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08年、2009年实施的复垦项目对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房补偿、构(附)着物补偿、复垦工程支出由镇街负责在原包干经费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区统筹部分中支付”,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务必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到位。
一是原房补偿(参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构(附)着物补偿(按照6000元/亩的标准(扣除农户原房占地面积)、复垦工程支出,各由镇街负责在原区已安排的3万元/亩的包干经费中支付;二是区府统筹负担部分主要有两项,包括按照6600元/亩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所有权人收益和符合条件的3万元/户的购房补贴,其经费来源为在区统筹部分中支付。
三、扎实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兑现工作
(一)全面清理核实。
由各镇街负责,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在今年7月15日前完成对2008年复垦项目放弃宅基地户房屋的基本
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核实复垦农户的原房产权情况、房屋面积情况、现居住情况、补偿情况等,签字造册,作好记录。
(二)公开透明操作。
对核实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户基本情况进行5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按照江津府发〔2010〕58号文件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将补偿费用核算情况再次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到位补偿费用(报送公示情况照片资料存档备查)。
(三)落实补偿费用。
按照江津府发〔2010〕58号文件的规定兑现宅基地复垦农户的原房补偿、构(附)着物补偿,由镇街在原包干经费中支付(其中:工程施工费用原则上不高于0.8万元/亩,工作经费和其他费用不高于0.2万元/亩)。
放弃宅基地农户的购房补贴、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收益由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负责,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收益拨付镇街后由镇街拨付到集体经济组织,购房补贴由镇街按程序审核报批后由区直补到户。
四、纪律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补偿工作时间紧急、任务重、要求高,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负责督促落实,班子成员分片抓,落实负责到人。
要按照区政府的时间要求和工作措施,逐户进行调查取证,逐宗地进行清理丈量,迅速摸清情况,筹集资金,尽快兑现。
(二)强化宣传,注重方法。
各镇街要利用会议、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相关政策、知识等内容告诉群众,保证群众知情权,让广大群众进一步支持各项工作,让群众满意。
在兑现
补偿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并经得起审计的检验。
(三)强化督查,兑现到位。
由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房管局配合,组织各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和相关人员,分片交叉检查兑现情况,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补偿不到位、拖着不办、部门不配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