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建文〔2021〕36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8.30
施行日期
2021.08.30
文号
鄂建文〔2021〕36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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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鄂建文〔202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0日
——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

全事故 ,
或者 因 各类检査巡 査发现 质量 安 全隐患
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单
3
次及 以 上 的 ;
5. 被 实名 投诉 、 举报或有 关部 门 移交问 题线
索存在市场违法违规问 題且相关佐证材料 明 确 的 ;
因 6 ?
民XX资引 发群 体性事件的 。
第七条 监 督检査 的 辦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在本省行
政区 域 内对^?^?其承建的房
和市政
M项 目 的市场行为
糊 雖本施 ,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 , 包括省 内 建筑业企
业 (含 中 央 在 鄂 企业 ) 和省 外 进 鄂 建筑 业企业。
省 内建筑业企业 ( 以下 简 称省 内企业) 是 指工商
主要人员 、
技术装 备
等方面满 足既有 的全部 资质所对应标准 要求条件
的情况 ;
二 (
)
省 内企业的统计报 表报送情况 ;
三 (
)
建筑业 企业在
湖 “ 北省建筑市 场监督与
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 (以 下简称一体化平 台 ) 的
信用档案 信息舰情 况 ;
四 (
)
工程项 目 的基本建
取得住 建部 门 或 审批部 门 颁发 的 资质 证书 、 在 本
省从事 房鼸筑 和市 sttgsrr 活动 的錢 。
第 三条 湖北 省住 房 和城乡 建设厅 ( 以 下 简
称省住 建厅 ) 负 责 全省 建筑 业企业市场 行为监督
管理 的监 督指导工作 。
市 、 县 级住建部 门 负 责 对本行政区域 内 的 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鄂建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州迅速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突出重点问题,细化管理措施,深入推进活动,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4月18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4月3日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目标要求2014年全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8年达到100%。
通过五年努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治理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鄂建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建[2011]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7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制定《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一、考评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省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考评主体(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二)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鄂建[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增强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行业管理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查处督办;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建厅负责协助上级查处督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29•【字号】鄂建[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水务局: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运行行为,提高污水处理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一、有效处理量(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自评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二、生产运行管理方面(共18分)自评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三、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四、化验分析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五、安全管理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六、能耗及成本方面(共10分)自评得分:分检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七、其它方面(共 12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说明:得分=实际检测频率×满分;实际检测频率在50%以下不得分。
说明:得分=实际检测频率×满分;实际检测频率在50%以下不得分。
附表三: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分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鄂建办[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行为主体(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建筑市场有关活动的检查,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进行项目发包承包交易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及场所。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建筑市场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鄂建文[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21日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实现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文明、高效、规范、廉洁的行政审批体系,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立聘请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工作机制。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大专院校和社会人士中聘任。
社会监督员代表社会各界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规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
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且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可以解聘。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关心行政审批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敢于和善于发现、分析和提出问题;(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活动,被推荐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四)与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没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五)未被聘为省住建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鄂建办〔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9〕99号各市、州、县(市、区)城管委(局):现将《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4月1日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纪律第三章办案规范第四章装备使用规范第五章着装规范第六章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第七章实施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管理一系列指示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管为人民”的服务理念。
第四条全省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
第五条全省执法人员应积极践行“721工作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杜绝粗暴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鄂建办〔2016〕284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6〕28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湖北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16〕4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附件: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9月9日附件:湖北省住建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住建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安全发展观念,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促进建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标本兼治,夯实生产安全基础,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和清出。
(二)在工程建设、老旧房屋、城镇燃气、城市运营等领域,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
(三)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消防安全、老旧房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城市市

智慧市政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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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鄂建办〔2018〕231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鄂建办〔2018〕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5]2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
涝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5〕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住建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842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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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7
•【字号】鄂建办〔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办〔2020〕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6]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
境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6〕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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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4]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
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办〔2014〕6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
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建系统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稽[2014]3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深入开展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开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进展、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特别是要把配套设施建设检查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已建成的保障房尽早投入使用。
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分配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认真查处在房屋征收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依法查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开展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城市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开展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的督查,对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老旧管网改造等开展考核检查。
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全面推进水质达标。
开展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
对全省公园基本情况摸底调研,开展公园建设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五)农村危房改造监督检查。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情况年度绩效评价,重点检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是否公开、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计划分配是否坚持普惠、补助对象确定、质量安全、建筑面积、任务落实等情况,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六)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
加强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巡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涉险资金清收力度,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七)建设节能监督检查。
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新颁布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各地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督促和检查。
(八)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加大对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资质挂靠、违规招标、转包和分包行为。
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深入排查和整改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重点稽查执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2014年3月)。
围绕2014年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2、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11月)。
做好重点稽查执法的专项督察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和自查工作。
省厅将适
时组织对全省进行巡查、督察。
重点发现和纠正市场主体和行业监管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