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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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核的要点
收入审核
成本审核 利息税金审核
收入审核
收入常见问题:
一、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销售关系房、人情房 – 销售给关联关系人员(房产销售明细1、2)
二、隐匿收入:
– 多建面积,如车库、车位、储藏室销售 – 销售不开发票
三、价外费用:
– 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 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 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 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 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 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 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 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85%的判定问题:
• 已售建筑面积
已售:全额收款;已开具发票;合同 视同销售:产权发生转移
• 可售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不可售面积
• 公式:
(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 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 ≥85% 青地税函【2009】47号
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 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
问题 荷兰砖1053平方米 草皮砖577平方米 合计1630平米 楼座占地532平米 土地面积954平米
单位工程成本审核
清算人员在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审查时,应
根据企业发生的成本明细与审查的工程量,测 算工程单位成本或者单位支付费用,并以政府 有关部门发布的单位成本标准为参考标准进行 比对。对高于参考标准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 细资料并进行说明,同时税务部门应对其合理 性进行分析。
假发票是否允许扣除
二、开发企业清算时,须向主管税务机
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其相
关附表; (二)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竣工验收 证明; (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 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 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 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 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 行为。(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的定义) 645号文
注意:
转让:无出让与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集体 有偿: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不征,但是
清算流程
一、符合主动清算条件的开发企业,应
当在九十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税款。 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的开发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通知其清算时应出具《税务事项 通知书》,开发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规定 的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税款。 (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四、视同销售: – 职工福利;(职工个人的福利分配, 非集体) – 奖励; – 对外投资;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 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 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 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 适用免税规定。 –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 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 – 安置房国税函[2010]220号文
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 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 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条件
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了土地增值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 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六)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
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 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七)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 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 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转让房地产缴 纳的有关税金合法有效凭证; (九)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除第(一) 项资料外,其他资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 款鉴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 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纳税人: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 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措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间接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主要材料用量参考标准
项目 二级钢 筋 水泥 砖 砂 多层住宅
25-30千克/平方米 (新三级钢筋节约 30%用量) 180-200千克/平方米 170-200块/平方米 0.35立方米/平方米 0.35立方米/平方米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 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中税协发[2011]110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7号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 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计委(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 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 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管局:预售许可证
清算涉及的相关文件
国务院令[1993]第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 财法字[1995]第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 知 财法字[1995]007号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 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 值税的通知 财法字[19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
前湾保税港区分局
卜兆男
主要内容
◆ ◆ ◆ ◆ ◆
清算涉及的基本概念 清算流程 清算涉及的相关文件 清算审核的要点 清算疑点解答
主要内容
◆
案例
清算涉及的基本概念及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定义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
三、清算条件 四、清算单位 五、清算期限
土地增值税定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 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 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 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 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发展规划局以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批复和
投资计划;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 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二)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工 程预算书、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 (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管理部门 确认的工程面积测定表或《房产测绘技术报 告》; (十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结)算 书》;
五、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
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 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一) 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 用的; (二) 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 相关凭证的; (三)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 他情况。(补充或二次清算环节)
0.45-0.5立方米/平方米 0.04-0.05立方米/平方米
高层住宅
66-80千克/平方米 (新三级钢筋节约 30%用量) 240-280千克/平方米
石子 砌块
0.32立方米/平方米
发票审核
发票真伪查询方法: – 各地税务局网站(以青岛为例) – 12366查询:直接拨通“12366”,选 择按键2:系统自动提示“您好,欢 迎拨打青岛地税服务热线” 公告提 醒 请按1; 发票查询 请按2;
成本审核
工程量审核 单位工程成本审核 发票审核
工程量审核
房地产企业应提供相关工程图纸、测绘
报告、预算等基础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出 具的规划、鉴证等资料,以证明工程量 发生的真实性。对于工程量的审查,税 务部门可以借助有关工程造价中介机构 的力量开展。青地税三函[2013]10号
工程决算书
(十五)单张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发票
和20万元以上的材料发票复印件。 上述第(二)至(九)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原 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准备及自行清算环节)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企业报送的清
算资料进行审核,经审验发现不符合规 定的,可要求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补正,重新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清 算受理环节) 四、开发企业完成清算申报后,主管税 务机关应对开发企业清算结果进行审查, 并做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经集 体会审后,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送 达开发企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补税或退税手续。(清算审查环节)
税的清算条件: • 企业主动清算 • 税务机关要求清算
企业主动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
地增值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税函发[1995]1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税务机关要求清算
收入的调整
国税发【 2006 】187号文、国税发【2009】91
号规定: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 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7]132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 则 ,对核定方法和顺序改变: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 格核定。 安置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国税函发(1995 年)549号
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 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期限
对于符合主动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 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 算手续。 对于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 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 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 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主 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