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性质的理论之争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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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理论应用案例分析

权变理论应用案例分析

权变理论应用案例分析权变理论是管理学中的一种理论,它通过研究组织中的权力和权威的变化和调整,解释了组织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如何应对和适应变化。

权变理论认为在组织中,管理者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调整权力的使用和分配,以达到组织目标。

下面将通过分析几个权变理论的应用案例来探讨权变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亚马逊的创新管理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之一,一直以来以其创新能力而著称。

在亚马逊,企业文化鼓励员工拥有创新思维,而权变理论可以解释亚马逊如何通过权力的调整和分配来促进创新。

亚马逊的创始人贝索斯提倡“逆向思维”,鼓励员工提出异想天开的想法,并鼓励员工放手实施这些想法。

这可以被看作权变理论中的“赠与者”角色,通过将权力下放给员工,鼓励员工创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权威。

通过这种权力的下放和赋予,亚马逊培养了许多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如亚马逊Prime会员、无人机配送等。

案例二:阿里巴巴的组织变革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之一、在阿里巴巴的组织变革中,权变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阿里巴巴成立初期,创始人马云摒弃了传统的管理层级制度,提倡“兄弟文化”,鼓励员工相互信任、平等合作。

这种组织形态下,权力和权威并不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手中,而是通过组织内部的权力调整和博弈来实现。

阿里巴巴的组织架构是动态的,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能力的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案例三:Facebook的危机管理Facebook是全球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广告收入。

然而,近年来Facebook面临了一系列的危机,如用户数据泄露、假新闻传播等。

在这些危机中,权变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Facebook管理层对于危机的快速回应和处理,可以被看作是权变理论中的“操纵者”角色的应用。

他们积极采取行动,公开道歉并采取改进措施,以恢复用户和投资者的信任。

其次,Facebook在危机中还需要调整权力的使用和分配。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体、 命、 生 健康 等物 质 性 人 格 要 素 和 名 誉 、 肖像 、
姓名 、 隐私 等 精 神 性 人 格 要 素 。其 中物 质 性 要 素 内在 于 人 本体 , 人 本 体 组 成 的物 质 基 础 , 是 与
能成 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就 意 味 着 人 格 要 素 不 也
有 主 观 性 , 质 上 是 人 的 名誉 、 本 肖像 、 名 、 私 姓 隐
不是商品, 因此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等 人 格 权 是 不 能
转 让 和继 承 的 。然 而 , 随着 商 业 的蓬 勃 发展 , 自
然人 的人 格 标 识 ( 别 是 名 人 的 人 格 标 识 ) 特 如
摘要 :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 内容 , 但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出现 了越来越 多对人格 要素的外化和 物化形 式加 以商业

化利用而获取利益 的情形 , 该利 益即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人格标识 商 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 标识, 而人格


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 文字、 图像等媒介反 映从 而为外界所识别 的人格要素符号 , 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
姓名 、 肖像 、 音 等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于 商 业 上 , 声 使
等 客 观 事 项 在 人 头脑 中的 主观 反 映 , 因此 , 既 它
可 以通 过 人 本 身 而 为 外 界 反 映 和 认 知 , 可 以 也
得 传 统 民法 上 被 视 为 与 个 人 的 精 神 、 格 不 可 人
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 式而非人格 要素本身, 因而可 以成为财产 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 而形成商 品 从 化权。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中的利益并非人格 权所 固有 的, 而是人格 权所 派生 ( 衍生 ) 出的, 人格标 识 商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一、本文概述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人格权商品化现象逐渐凸显,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商品化,即将非经济性的人格要素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不仅改变了传统人格权的性质,也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

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梳理,分析当前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法律困境和实践难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本文还将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以期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合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共同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

在法理学领域,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密不可分。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与专属性,即人格权主要体现为人的精神利益,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人格权的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公众人物的名誉、形象等人格要素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在经济学视角中,人格权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是核心目标。

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其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人格权商品化不仅是个人权利行使的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格权商品化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转变。

论商品经济制度对人性自私的放纵——关于现代危机的制度根源的研

论商品经济制度对人性自私的放纵——关于现代危机的制度根源的研

交换 掠夺他 人 劳动成 果
人性 自私会 促使人们不诚 信待人 、 不公平 待人 、 不平 等 待 人。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 传统道德要求每一个人做每一 件 事都要诚信待人 、 公平待人 、 平等待 人。 它不仅提倡爱人如
己, 更倡导毫不利己 、 专门利人。 它 反对 一 切 以损 人 利 已为 目
的的隐瞒事实 、 弄虚作假 。 然而 , 商品经济制度对此并不完全坚持 。商 品经 济制 度 尽 管在有关商 品的质量 、 数量 、 性能 、 规格 、 使用方法 、 有效期 限等一 系列 问题 上反对隐瞒事实 、 弄 虚作 假 , 但 是它不 反对 在商 品交换 过程 中隐瞒成本 、 虚高报价 , 不 反对 以高 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 商品 , 它容许 发生不等价交换 , 它 甚 至 鼓 励 商 家 最大限度地从消费者 身上赚取利润差价 , 实施财富掠夺 。让
. 之

称为 自私性 。自私性是人类社会一 切矛盾

斗争的根源。 要构建和谐社会 , 就 必 须 对 人
性 自私 给 予 强 有 力 的遏 制 。 传 统 道 德 是 人类 祖 先 构 筑 起 来 的
道强 大堤防 ,其 目的就在 于对人性 自私给予强有 力的遏 制。 然而 , 近代 以来所建立起来 的商 品经济制度 , 从表 面上看 它 与传 统道德原则保持高度 一致 , 然 而事实上 它却在“ 传统 道德之堤” 下 暗开通道 , 对人性 自私 网开一 面 、 放任纵容 。俗 话说 , 千里 之堤溃于蚁穴 。而商 品经 济制度对 “ 传统 道德之 堤” 的穿凿 和破坏 , 则远远比“ 蚁穴” 要厉害千万倍。 这正是传 统道德在现代社会迅速走向崩溃 的原 因。 商 品经济制度对“ 传统道德之堤” 的穿凿和破坏 , 对人性 自私 的放任和纵容 ,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梁展欣<外国人问题与国际法:从古罗马到现代拉丁美洲/(秘鲁)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中国与拉美的罗马法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代序)/ 徐国栋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对万民法之国际性的一些反思/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拉丁美洲法典关于投资者及外国人之规定的比较研究/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在安第斯集团投资的法律基础/ 吴颂明译徐国栋校面临政治经济变革的罗马传统:在投资方面平等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在秘鲁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美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法律监管——兼和欧盟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的比较/ 杨亮,林晓君海事对物诉讼与英国上议院/(英)奈杰·蒂埃尔(张明远译)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析/ 杨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抑或二者互补/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个体法原则的关系/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研究——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的保护/ 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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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拜物教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

商品拜物教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

商品拜物教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商品拜物教是指私有制条件下,人们交换劳动的关系表现为商品关系,商品左右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因而人们对商品产生出一种敬畏之心。

商品拜物教的物质基础是商品。

因为劳动产品采取了商品的形式,私人劳动从一开始就是为了社会的劳动。

然而,私人劳动要真正成为社会劳动,生产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出去。

由商品的交换价值而衍生出货币,货币是同商品相分离的、物化的交换价值。

货币出现以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在统一,外化为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对立;商品只有实现为货币,它的私人劳动才为社会所承认,它的价值才能实现,货币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天生就具有了特权。

私有制是商品拜物教产生的制度条件,信用则是促使其蔓延的社会条件。

后来,货币的交换价值又获得一个脱离货币材料的存在,如国家信用支撑的纸币,但货币特权并没有消失,商品拜物教在今天表现为货币拜物教,其核心是拜金主义。

商品拜物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指私有制条件下,人们交换劳动的关系表现为商品关系,商品左右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因而人们对商品产生出一种敬畏之心。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里,商品拜物教演化为拜金主义。

通常,人们对拜金主义耳熟能详,但并不理解拜金主义的本质为何是商品拜物教,至于商品拜物教为何产生、商品如何支配了人,则更是少有关注。

本文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力图厘清该问题。

一、理论界对商品拜物教的研究理论研究总是与实践相辅相成的。

改革开放之初,甚至直到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理论界普遍认同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商品拜物教,当时研究的重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商品拜物教的含义。

经济学界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观点认为,商品拜物教是人们对商品生产关系和货币交换关系的一种歪曲反映,归根结底是一种意识形态。

我国多数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采用这一观点,国外如日本学者河上肇[1]也认为,商品拜物教是一种与商品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作者:周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周莹,女,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摘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产生创造大众需求的虚拟角色及其一部分或全部的特征因素,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和装潢、产品名称、广告宣传以及作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等商业性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权利。

本文旨在从多角度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性质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属于知识财产权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归为知识财产权的一种,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

首先,从促进经济的角度,虚拟角色及相关元素作为财产权客体利于提高经济资源分配的效益。

经济理论已证明私人财产权能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率,这种财产权的经济理论也适用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

如果虚拟角色处于公有领域,得不到商品化权的保护,会出现过度使用的现象,必然导致其价值降低。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让使用者按市场价格购买和使用角色,可以有效防止对角色的无效滥用。

其次,根据激励机制,给予角色创造者商品化权会促进其投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因为权利所有人在角色创作完成之后,可以独自利用这一资源,从而收回成本甚至有所赢利。

这无疑给予了角色创造者一股无形的动力,使其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本和时间来创作和经营虚拟角色,甚至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再次,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有利于促成行业竞争机制。

有反对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出现会妨碍模仿自由,使行业自由竞争演变成行业垄断。

然而,承认财产权固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垄断,但它却在更高程度上促进了竞争,正如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让动产在使用上受限,却促进了其生产领域的激烈竞争。

对于商品化权也同样如此,虽然在角色的使用上会导致了一定的垄断,但将大大促进智力创造层面上的竞争。

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性质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版权说”、“类版权说”“商誉说”、和“综合说”四种。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摘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产生创造大众需求的虚拟角色及其一部分或全部的特征因素,作为商标、商号、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和装潢、产品名称、广告宣传以及作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等商业性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权利。

本文旨在从多角度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性质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属于知识财产权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归为知识财产权的一种,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

首先,从促进经济的角度,虚拟角色及相关元素作为财产权客体利于提高经济资源分配的效益。

经济理论已证明私人财产权能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率,这种财产权的经济理论也适用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

如果虚拟角色处于公有领域,得不到商品化权的保护,会出现过度使用的现象,必然导致其价值降低。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让使用者按市场价格购买和使用角色,可以有效防止对角色的无效滥用。

其次,根据激励机制,给予角色创造者商品化权会促进其投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因为权利所有人在角色创作完成之后,可以独自利用这一资源,从而收回成本甚至有所赢利。

这无疑给予了角色创造者一股无形的动力,使其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本和时间来创作和经营虚拟角色,甚至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再次,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有利于促成行业竞争机制。

有反对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出现会妨碍模仿自由,使行业自由竞争演变成行业垄断。

然而,承认财产权固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垄断,但它却在更高程度上促进了竞争,正如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让动产在使用上受限,却促进了其生产领域的激烈竞争。

对于商品化权也同样如此,虽然在角色的使用上会导致了一定的垄断,但将大大促进智力创造层面上的竞争。

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性质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版权说”、“类版权说”“商誉说”、和“综合说”四种。

“版权说”认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著作权的权能之一,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的一种。

论商品化权——精选推荐

论商品化权——精选推荐

论商品化权李诗鸿(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商品化权是有别于公开权、形象权的概念,具体指将能够吸引大众、引导大众消费的商品化因素用于商业利用并从中获利的权利。

本文结合中国现状,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及建立商品化权的迫切性,并对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弥补法律的真空地带。

关键词:商品化权;公开权;形象权;著作权;商标权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一、商品化权概念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以吸引顾客、增强商品的购买力,在日本,这些商品活动叫商品化。

①德国学者Schertz对商品化的定义是:旨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包括促销和广告)的经济用途,权利人自己或通过授权给第三人,除了常见的主要应用外,广泛的次要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人物,特别是虚构形象、真实人物、姓名、标题、图章、标志语、声音、装潢要素、设计和画片。

②这些商品化因素在与商品结合后,以其“影响力”促进了商品销售,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而这种“影响力”本身既不受人格权法保护,也不受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形成了立法的真空地带。

为便于讨论,这里先把商品化权与具有类似性质的几种权利作一比较,区分不同权利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别,并对商品化权内涵加以解析。

与商品化权相类并较有影响力的概念是“公开权、形象权”。

应该看到这三个概念的显著区别。

公开权一说源自美国的“Right of Publicity”,因Publicity意为“公开的、公众的”,多数学者将其直译为公开权。

据权威学者McCarthy的定义,③公开权确认的是表征真实人物要素的商品化行为。

但若把公开权等同于形象权是不适当的,形象权的外延比公开权大。

我国学者吴汉东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将形象权分为真实人物形象权和虚拟人物形象权。

④公开权的范围大体上等同于真实人物形象权。

而商品化权同形象权、公开权概念在范畴上也是不同的。

商品化权一词非我国学者首创,而是从日语直译过来。

怎样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

怎样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

怎样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5年第12期刊登了石先华同志《浅谈“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一文。

文章认为,“‘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观点与长期以来‘商品的价格由价值来决定’的观点发生了矛盾,‘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观点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在提法上更科学、更符合客观实际”。

这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决定价格的基本观点。

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特与石先华同志商榷,并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实际上是指市场形成商品的价格首先,“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是针对以往“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而言的,不是针对“价值决定价格”而言的。

石先华同志注意到了高一《思想政治》教材第五课中有关“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提法,但却误解了这一提法的本来含义。

教材第五课的“引言”中写道:“在1979年以前,我国的商品基本上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数以十万百万计的商品的定价权,集中在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手中。

我国商品定价权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正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在讲资源配置方式时,教材写道:过去,我们“在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的同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国家定价的范围太大,而且价格一旦确定,很少调整。

技术发展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或产品用料消耗变了,供应情况不同了,价格却往往不变。

这就使得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

……实践告诉我们,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在讲价格改革的重要性时,教材写道:“价格改革是发展市场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办法,积极加以推进,尽快取消价格‘双轨制’……”由此可见,教材虽然在好几处提到“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但都是针对旧经济体制下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而言的,没有一处是相对“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而言的,“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与“商品的价格由价值来决定”并不矛盾。

商号权性质的辨析及法律定位

商号权性质的辨析及法律定位
商事人 格权 既非 传统 民法 意 义上 的人格 权 , 非知 识产 权 , 不 也 更 能笼统地 称之 为财产权 , 是一 种兼具 了传 统人格 权与 财产权 特 而 征的新 型权 利 , 有“ 唯 商事 人格 权 ” 概念 才能 准确 地指 称之 。 号 商
商事 人格 权 理论 认为 , 商号权 首先 是一种 人格 权 , 人格 权 受 理论 的指 导 。 是 , 们必 须看 到 , 主体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 但 我 商 商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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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性 质的新析及 法律定位

摘 要 关键 词

孙 佩 艳
商号 权是 一种 复合 性质 的权 利 , 既具 有人 格权 的属 性 , 也具 有 财产权 的 属性 。关 于 商号权 的性质 一 直众说 纷纭 , 商号 权 商 事人格 权 知识 产 权

商 号的最重 要 的功 能, 此商 号权 是 一种人 格权 。 是最 传统 的 因 这 种观 点 。

号权 的财 产 属性 在 市场经 济 条件 下显 示出越 来越 重要 的作用 。 因此 , 须突 破传 统人 格权 的框 架来 审视 商号权 。 事人 格权 理 必 商
论很 好地 解 决 了号 : 0 90 9 (0 o0 . 1. l 10 .5 22 1)5 1 1 O
本文 试从 学界 对 商号权 的 几种观 点八 手 , 对此 问题 作 一个 简要探 讨 。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4

财 产权 还是 人格 权— — 不 同利益 的考 量 起 一种 “ 复古 ” 潮流 , 认法 人具有 人格 权 。 认 为商号 权属 于人 否 0 关于 商号 权 的性质 , 界存在 着 巨大 的争议 , 学 主要 存在 以下 格权 的学者 必须 想方 设法 说 服这些 学者 。 二 , 统人 格权 法理 第 传 几种 观点 : 论认 为人 格权是 民事 主体所 固有 必 备的, 以人格 利益 为客体 的 民 1人格 权 说 。 . 该种观 点 认为 商号 权专 属于 商主 体 , 是商 主体 事权 利 , 是一 种人 身非 财产 权利 。 即使在现 代 , 出现 了 “ 人格 权 独立 人格 的标志 , 商 主体参 与社 会 活动 的前提 。 是 尽管 由于 商主 的商 品化 ” 人身 非财 产性 仍然 是人格 权 的本质 属性 。 是 , 们 , 但 我 体的营 利性 而使商 号权具 有财 产属 性, 是人格 标示 作用仍 然是 也应 当看 到 , 号权 不同于 传统人 格权 , 但 商 具有直接 的财 产属性 , 商

商标注册中作品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裁判思路及其理论意义

商标注册中作品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裁判思路及其理论意义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总731期第三十三期2020年11月商标注册中作品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裁判思路及其理论意义岳丹丹(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摘要:经过长期对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案件的审理,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体系的裁判思路。

首先,通过扩大解释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两类名称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纠正了早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性规定的保护路径。

其次,严格审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两类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要件,表明在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性质上,法院更倾向于“著作权衍生性”和“商业标识性”兼具的理论观点。

最后,以隐性的“可能或实际损害”“申请人恶意”和“劣后认定”规则,完成对《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的适用,表明对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非商品化行为,而是防止误认混淆,落实商标法中的诚信原则。

与此同时,对两类名称知名度的认定,尚欠缺“稳定对应关系”的限定条件;“可能或实际损害”中二分的损害认定标准,尚需要理论对“衍生领域”和“二次开发利用”的界定。

关键词: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在先权益;司法实践;理论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74-071引言作为作品名称和作品角色名称权益的上位概念,商品化权自20世纪末被国内学者关注以来,至今在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多部门法学界都有持续、广泛的讨论。

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层面的商品化权的起源、正当性基础、性质、效力范围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商品化权等问题。

[1]而鲜有人以实证研究法从司法审判出发,用微观的视角观察实践对理论的回应。

以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①为契机,立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司法实践,通过梳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判思路,明晰实践与理论的相通和差距,从而反哺理论以指导实践,也不失为一种推动商品化权益保护向前发展的有效途径。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李梦佳【摘要】当前,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繁荣发展,商品化权相关问题引发关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认识不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犯却难以寻求救济.商品化权是基于消费者对于真实人物、虚拟角色、标志、符号等形象或事物的吸引力,从而将上述形象或事物进行二次开发、商业化利用的无形财产权.根据属性来源的差异,应将商品化权划分为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以及视听作品形象商品化权,各种类型商品化权其特性及保护规则各有不同.【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1)001【总页数】10页(P35-44)【关键词】商品化权;无形财产;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作者】李梦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伴随我国娱乐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名人明星形象及虚拟角色形象。

名人明星形象来源于自然人的人格性要素,虚拟角色形象则来源于影视作品的创作设定。

然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他们在公众当中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容易被大众记住或喜爱。

这些形象已然成为带有特殊情感的符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当商业经营者将这些具有知名度的形象用于商业开发或广告宣传之时,能够迅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而获取商业利益。

然而,我国部分商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出于利益驱动,未经权利人许可便擅自使用这些形象。

名人明星的肖像被滥用在商品包装或宣传单之上,甚至有商家擅自将名人的姓名注册成为商标。

各类受欢迎的卡通角色遭致仿冒,“山寨”衍生品充斥于市场之中。

权利人亦深感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然在诉诸法律时却遭遇困境,我国现有法律未能为商品化权提供充分完善的保护。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认识不足,错综不一的理解导致无法为商品化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因此,我们应当首先厘清商品化权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分类,对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作一探析。

论重商主义思想争论及其现实意义

论重商主义思想争论及其现实意义

论重商主义思想争论及其现实意义通过正反两方面观点的对比来论述重商主义的思想在当代的实际价值,以及这种思想影响下的政策对现实经济的作用,从得失的比较中得出政府合理应用重商主义思想的结论。

标签:重商主义;对外贸易;社会福利中图分类号: F316.201 有关重商主义思想的争论重商主义思想盛行于14到17世纪,它对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时至今日在世界经济突飞猛进的大背景下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思想的影子。

重商主义的主要思想有:把货币即金银的多寡看作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重要的标志;重视对外贸易,谋求贸易顺差;重视发展本国制造业,培育和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主张借助国家力量(包括使用关税手段、汇率手段、配额手段、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和发展本国制造业,防止外来产品竞争。

对于重商主义的这些政策主张,经济学家何新有这样的评价:“重商主义的政策取向,实际上就是经济的民族主义,或者说是民族主义的国家方针”、“重商主义具有统一明确的目标——致本国于富强”。

本文通过对重商主义这一思想在政策中的体现来分析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是从历史上看,在对重商主义思想的评价中有的学者坚决反对国家有关重商主义的政策,提倡自由贸易;有的学者则支持国家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以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积累社会财富;还有的学者认为现在实施的一些贸易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根本就不是重商主义思想的体现,重商主义思想在当今社会不存在,在讨论重商主义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之前有必要对这三方面的观点作一个评述。

首先,来看反对国家实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原因。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如果中国长期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则会弊大于利,他指出近10年来,我们保持了储蓄大于投资和出口大于进口的双剩余格局,带来了汇率升值的巨大压力。

引进外资和出口的大量增加,增加了本已相当紧张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大了环境负担,却没有带来相应的福利增加。

此外,外资独资化的发展,与本地经济不发生联系,形成孤岛经济,从最低端进入,没有技术转移,没有功能提升,没有价值创造同时加剧了贸易摩擦,恶化了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

人的商品化及其后果

人的商品化及其后果

(华 南理 工 大学 马克 思主 义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10640)
摘 要 :人 的商 品化属 于物 化但 不 同于物化 ,它更能揭 示 出当前 社会 中人 的存在 处境 。 当人 的 物化 、商品化 只停 留于一 定的阶段 时 ,就是 异 化 。随 着 经济 全球 化 和 消 费社 会 的 到 来 ,出现 了人 的 全 面 商 品 化 趋 势 。 人 的 商 品 化 的 后 果 是 人 的 单 面 化 、非 人 化 。人 是 目的 ,而 不 仅 仅 是 手 段 。 通 过 共 产主 义革命 扬 弃人 的商 品化 ,可 以实现人 的解放 ,推 动人 的全 面发展 。
货币是各种事物的共同等价物也是交换的终极目标从而就出现了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现象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任何东西都可以交换和买卖像以前不能交换的德行爱情信仰知识和良心等这些东西最后也都成了交换的对象概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不仅物质的东西可以买卖精神的东西也可以交换在市场上交换价值的多少就是对它的评价了
人 的商 品化属 于物 化 。我们 的生 活必然 要 与物 打交道 ,物是 我 们 生 活 中必 不 可 少 的 东西 。 在我 们 的生 活 中 ,各种 各样 的物 包 围着我 们 。那 么 ,什 么是 “物 化 ”呢?在 阿伦 特看 来 ,“物化 ”是产 品生 产 出来 获 得它 的存 在 ,实 际 上是 某 种 活 动 的对 象 化 。 制作 就 是物 化 的过程 ,如制 造 房 子 是 制造 活 动 对 象 化 为 房子。劳作 、思想 、行动只有转化为物 ,才 能得 以保 存 。思 想转 为物 是 出现在 绘 制 一 个影 像 、作 一 支 曲 子 、把什 么东 西写 下来 的时刻 。行 动者 的 丰功 伟绩 ,
第 17卷 第 5期 2018年 5月

劳动力商品化原因再认识——兼谈劳动力的商品性质

劳动力商品化原因再认识——兼谈劳动力的商品性质

第二

,
有生 产 资耗 为 了 生存 两 个 条件 ”
,
不 得不将 自 己唯 一 的 财产劳 动 力 当 作 商 品 出 卖
,
( 以下
,
劳动 者没 愉称
甚至
,

)
但就 此 止步

两个 条件 ,t 看 成是 劳动 力 成为商 品 的全 部 条件
,
原 因 则 是 值得 重新 讨 论 的 要坚 持 和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的经济 理 论 犷 首先 得 完整 准确 ; 地把 握 住 它 的 实 质 重 新 学 习 马 克 思 的劳 动 力 商 品 理 论 全 面理 解劳 动 力 商品 花的 原因 是坚 持 和 发 展 马 克 思 的劳 动力 商 品 理 论 的最起 码 要 求 经 圆满 解 决 了 的间题 进 行 再认 识
,
马 克 思 在分析 当作 资本 的货币 的
,
要 从 商 品 的使 用 价 值 上 取 得价值 我 们 的货 币所 有 就 必 须 幸 运地 在 流 通领 域 内 即 在 市 场 上 发 现 这样 一 种商 品 它 的使 用 价 值 本 身 具有 成为 价值 源 泉 的特 殊 属性 ② 这 无 异 告 诉我 们

: 一
’ 一
这节 里
,
马克息 用 四

但是
,
货 币 所有者要 在 市 场上 找 到 作 为 商 品 的劳 动 力
, 、
,
必 须存 在各 种条 件
,
… …

劳 动力所 有者 要 把劳 动 力 当 作 商品 出 卖 自 己 人 身 自由的 析有 者

他就 必须能 够 支配它
,

滥用权力需自我反思

滥用权力需自我反思

滥用权力需自我反思不久前,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某个权力滥用的案件曝光在公众的视线中。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权力滥用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可以造福社会,而滥用则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对权力滥用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自身职责范围,违反法规和道德规范,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权力的人往往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忽视了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

这样的行为不仅丧失了权力本身的价值,也会破坏社会秩序与公平公正。

权力滥用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权力滥用伤害了公众的利益。

政府官员的职责是为公众服务,但一旦滥用权力,他们就会为个人私利而服务,导致公共资源被浪费、公共利益受损。

其次,权力滥用破坏了社会秩序。

滥用者可能通过贪污受贿、打击报复等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进而削弱了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价值。

最后,权力滥用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一旦权力不受有效限制,个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也将荡然无存。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原因和对策。

首先,权力滥用的原因之一是制度缺陷。

制度的不完善使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约束,滥用者可以逃避法律追责。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管机制,为权力行使设立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同时,还需建立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滥用权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滥用行为的震慑。

其次,教育培训也是解决权力滥用问题的关键。

通过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使每个人都明白权力是为人民谋利益而设,而非为个人谋私利。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打造透明公开的社会环境。

只有在公众的监督下,权力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有效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权力滥用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同时也要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哲学反思

社会变革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哲学反思

社会变革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哲学反思倪寿鹏内容提要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许多学者认为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利的主体是个人。

这种将二者关系塑形为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对立关系的做法,实质上回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立场。

这一立场的理论基础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都属于历史唯心主义,在此基础上难以9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理论。

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看,权力和权利都是历史中形成的,受到一定的生产方式制约;社会主体无论个人、阶级、政党、国家,还是其他社会团体,各自都有相应的权力和权利;可以构建一种介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之间的社会主义正义原则,来协调多元主体的权力与权利。

关键词权力权利古典自由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权力(power)与权利(Oght)是跨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重要理论范畴,无论其含义还是二者的关系,都在这些学科中引起人们经久不衰的兴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关于法学以何为本位的争论,再度激起了学者们对这一议题的研究热情。

然而,我们发现不少学者至今仍才权力归结为国家权力,又将权利归结为个人权利,使得二者一开始就被限定于不同的主体,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被塑形为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对立关系$这在概念史上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在思想史上仍停留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

尽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这一突出个人权利的法学思潮客观上曾起到解放思想、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但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看,该思潮背后的理论基础并不稳固。

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扬弃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将权力、权利及二者关系重建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辨析学界对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些误读和错判,部分是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含混理解,先行对此进行一些辨析是很有必要的$先看权力(power)。

在英语中,power可溯源至拉丁文potentiai和potestas,这两个词的动词形式是potera,意指"能够"$罗马人用potentiai泛指某人或某物影响他人或他物之能力,而用pw testae特指人们通过协作产生的集体力量,故西塞罗有“权力在于人民,权威在于元老院”之说。

利益的平衡——读《激情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有感

利益的平衡——读《激情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有感

利益的平衡——读《激情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有感作者:王璐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0期赫希曼擅于将晦涩难懂的理论转化为生动直白的故事向读者娓娓道来,如果从来没有阅读过赫希曼的著作,读者不会将他和经济学家联系在一起。

正是赫希曼对政治学和经济学都有着深厚的研究,这本探讨激情与利益的著作才得以问世。

本书回顾了17世纪和18世纪的欧洲思潮,阐明了这一时期一个复杂的观念的转变:长期以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被谴责为一种贪婪的罪恶,然而现在却被赋予了一个新的角色,即可借以控制人类难以驾驭的破坏性的激情。

本书篇幅较短,只有一百多页,但是内容极为丰富,框架也很清晰。

本文主要叙述了三部分内容:一是如何用利益抑制激情;二是如何用经济扩张来改善政治秩序;三是对知识史上的事件的反思。

赫希曼发现,在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一直在进行着一场有关人性这一概念的战争,几百年来,“人被普遍视为一个舞台,上演着理性与欲望之间惨烈而无法预见的战斗,后来则是不同欲望之间的战斗”。

自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激情就成了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无论是积极正面的激情还是贪婪阴暗的激情,不可否认的是,人类的激情随着物质的充沛日渐膨胀。

过度膨胀的激情像是充满气的气球,为了避免气球爆炸造成巨大的伤害,人们在漫长的岁月里寻找着一个个可以抑制激情的方法。

当然,这些方法总是会被时间淘汰,新的方法又会产生。

关于人性的讨论,我国古代就有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思想争论。

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荀子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性恶论。

孟子与荀子其实都承认本性能够被其他力量影响,既然通过外在力量可以影响或管理人性,那么人性就能够被改变和控制,性善会变恶或性恶会变善都只能证明本性非常脆弱,对人的影响力微弱。

无论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间接承认了人性的可塑性,它非常容易受到外在或者后天因素影响,这都反驳了所谓的本性善恶论。

人性可以被影响甚至被塑造,这一点为后来的利益制衡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重商主义经济学:争论与反思

重商主义经济学:争论与反思

重商主义经济学:争论与反思崔学锋【摘要】Mercantilism is one of the oldest and the most influential ideological trend in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 but theorists ’ s evaluations are very different .Adam Smith , Gustav Schmoller and Joseph Schumpeter represented three different opinions .“What is Mercantilism”,“Is it successful”and“Is Ad-am Smith the opposite of Mercantilism” are three debate more than one hundred years .The duality of Mercantilism , confused definition , different methodology and standpoint are main reasons .Subsequent research should refine the scope , clarify concepts , strengthen original -text reading and historical con-struction .%重商主义是经济思想史上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大的一种思潮,但理论界对其看法其实存在严重分歧,斯密、施莫勒和熊彼特分别代表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评价。

一百多年来围绕重商主义展开的争论集中在“什么是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成功了吗”以及“斯密是重商主义的对立面吗”等三个主题。

重商主义本身的二重性、定义的混乱、方法论的差异和立场的对立等,都是导致出现争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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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当代法学第21卷第5期(总第125期) Sep te mber,2007Contemporary Law R ev ie w V o,l21,N o.5(Ser,N o.125)#项目追踪#商品化权性质的理论之争及反思张丹丹张帆(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体系其实无法包容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具有无形财产权的品性,即使是人格因素商品化权也不例外。

只有在无形财产权范畴中才能准确把握商品化权的性质。

[关键词]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07)05-0039-7[收稿日期]2007-03-1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CFX039)[作者简介]张丹丹(1979-),女,辽宁省沈阳市人,法学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帆(1986-),女,吉林省吉林市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随着商品化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商品化权¹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尽管商品化权作为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权利形态倍受关注,但事实上其概念尚未定型,既没有稳定的权利范围、也没有成熟的立法模式,在诸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商品化权的性质。

对此,学者们立足于不同的角度提出新型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型人格权说等多种学说,这不仅使商品化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显得扑朔迷离,也阻碍了商品化权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新型知识产权说及其解读(一)居于主流地位的新型知识产权说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其一,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可以包容商品化权。

5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6将知识产权界定为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商品化权明显属于/工业0领域里/来¹相关称谓还有形象权、公开权、角色商品化权等,这些术语之间有些只是表述或翻译上的不同,有些则在保护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参见郑成思:5商品化权刍议6,载5中华商标61996年第2期;吴汉东:5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6,载5法学62004年第10期;李明德:5美国形象权法研究6,载5环球法律评论62003年冬季号;董炳和:5论形象权6,载5法律科学61998年第4期。

鉴于商品化权这一术语着眼于主体的行为方式,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更契合可商品化的对象日益增加的社会现实,固为本文所采。

自知识活动的权利0。

[1](P57)其二,商品化权的客体是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

许多商品化权的客体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或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作品中的虚构角色、商标中的图案形象等。

即使是真实人物形象,也具有智力创造成果的属性,真实人物的商业信誉来源于各方的努力,他们要始终保持其信誉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就必须不断地进行脑力和体力的奋斗,这些活动所体现并注入信誉之中的创造性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由此看来,每个人都可以说是其自身的智力创造成果。

¹其三,商品化权具备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

º至于商品化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位置,曾经存在版权说、类版权说等提法,然而在商品化现象涉足领域愈发广泛的今天,学者们逐渐发现实难以任何一项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商品化权的全部内容,因此多数学者将此种权利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只是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处于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等传统民事权利的交叉地带的新型知识产权,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型的新型知识产权。

(二)对知识产权说的解读知识产权说的产生及获得众多国内外学者的支持有其内在原因:一方面,这与知识产权概念及其体系所呈现出的包容性有关。

知识产权的概念虽尚未统一,但已有的界定通常显示出较大的包容性,而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体系从总体上看也呈扩大趋势。

因此,一些学者开始利用这一点将有关的新型非物质性财产权统统定性为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当成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大筐0。

另一方面,在人格因素商品化现象冲击着传统的人格)))财产二元权利格局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说似乎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合理的进路。

传统理论中,民事权利被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二者界限分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然而在商品化背景下,一些人格因素(如姓名、肖像)承载的主体利益由一元发展到二元,不仅体现主体的精神利益,还带有强烈的财产利益色彩,这使得人格因素商品化权的定性不可避免地陷入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的两难境地,而将商品化权纳入到知识产权范畴似乎能摆脱上述问题并在最大限度上维系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稳定。

然而,商品化权并非知识产权体系所能包容。

首先,5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6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过于宽泛,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但实践中却没有几个国家能将公约规定的权利真正都作为知识产权对待,学者们也普遍对公约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持否定态度。

其次,可商品化的事物比比皆是,其中不乏与创造性劳动并无直接联系的内容,如社会事件、体育赛事等。

真实人物(特别是名人)的形象也非来源于创造性劳动。

名人的奋斗与努力限于其所致力的领域可能本身就不能被称为创造性劳动,更何况对于很多名人来说,他人的劳动、媒体的宣传、公众的关注、偶然的机遇等外界因素才是促成其成名及决定其形象的商业价值的真正原因,正如美国学者M ado w教授所言:一个人在他自己的天赋范围内,可以使自己强壮或者博学多才。

但在同样意义上,他却不能使自己出名,而且名声经常是被/优点0之外的其他因素赋予或抽掉。

[2](P188)再次,从权利特征出发论证权利的属性本身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因为对权利特征的概括总结是建立在权利类型划分的基础上的,而权利特征的概括也只是相对的。

知识产权的各项特征综合起来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我们把握知识产权的概貌,但不能认为具备了同样特征的权利就是知识产权,更何况不同类型的商品化权也并非都具备知识产权的¹º参见朱妙春、朱川:5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鲁迅姓名、肖像商业使用引发的法律思考6,h tt p://www.xbplvs h.i co m/Sho wArticl e.s h t m?l I D=20061015166466334.h t m,查询日期:2006-12-11。

参见熊伟:5形象权法律制度研究6,武汉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3页;刘春霖:5商品化权论6,载5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1999年第4期。

特征,例如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由于姓名、肖像等形象因素与生俱来,其权利形态无须特别授予,其地域性特征自然很难成立。

[3](P84)总之,知识产权体系不应被无限扩大,也实难包容商品化权,同时,知识产权说也不是解决人格因素商品化权问题的合理选择,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即属于财产权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实质的认识并非一层不变,而知识产权说的论据主要是建立在传统认识的基础上的。

传统理论中,知识产权被理解为智力成果权,然而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智力成果0一词已经无法很好地揭示知识产权项下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共性,转而试图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具体表现形态的揭示来认识知识产权的实质,在这一背景下,无形财产权说、信息产权说、信号说、符号说等理论被陆续提出,这种转变被概括为/从突出财产来源到突出财产形态0。

[4](P123)可以说,上述转变为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但我们不应将其意义过分夸大,甚至认为客体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划定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否则,在非物质性财产的地位不断攀升、形态不断丰富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便会真的发展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大筐0。

我们在强调客体的具体表现形态的同时,也应看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同样重要,它是我们判断一项新型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准则。

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就体现出不同的利益保护倾向: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鼓励创造、促进社会精神财富的增加,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赋予主体专有性权利并对这种权利施加必要的限制,而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协调好私人之间的利益,还要保证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而商品化权制度的宗旨则是防止有关形象、标志等被他人擅自利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它不以鼓励创造及促进有关形象、标志的广泛传播为己任,其所关注的更多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它难以融入知识产权的内在原因。

二、商品化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及其特殊性(一)影响与日俱增的无形财产权说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性财产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新型非物质性财产不断涌现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因此,有学者主张在民法学中建立一个范围上大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¹体系,这一体系将由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三部分构成。

[5](P37-38)对于商品化权,无形财产权说的倡导者称之为形象权,认为形象权的客体是知名形象,具有非物质属性,但其关注的是知名形象具有的/二次开发利用0的价值,而不是该形象的创造性本身,因此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而应当归入资信类无形财产权。

[3](P85)无形财产权理论的提出整合了既有的非物质性权利形态,有助于我们对财产形态建立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无形财产权体系比知识产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以此解释商品化权的性质能够克服知识产权说的局限性,因此正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

(二)商品化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商品化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即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并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设立商品化权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人利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赚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这是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也就是说对他人拥有的形象、标志等因素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利用应该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

因此,可以转让、许可¹哲学上,/形0与/体0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0是指一切能够使人感知的事物的状况或存在的方式,/体0则指物质的实体。

无形财产权的共同特点在于权利对象不具有物质的实体,但并非无法被人感知,从这个意义上看,无体财产权是一个更为确切的用语。

他人使用是商品化权的应有之意,即商品化权可以与主体的人身相分离,而且权利人总会从这种利用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涉及人格因素的权利形态也并非不能与主体相分离,不久前的一则消息称,中国球员孙祥的肖像权现在就属于荷兰人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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