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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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为保证工程平稳有序进行,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管理和现场施工条件的充分准备,避免条件不具备而仓促开工,特制订工程开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1监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审查纲要,交承包商。
1.2承包商应按监理要求提交开工申请,应有详尽的附件支持。
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3监理项目部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仔细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逐条核实。
1.4经检查,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申请报告上签字认可。
如不合格,退回承包商并限期整改合格后,再报。
1.5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
1.6承包商申报的资料及允许开工函等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2. 为加强本工程工程管理,保证高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能够安全、优越、连续顺利地施工,确保工期按计划进行,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杜绝不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2.1当监理或业主认为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符合停工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部位和时间采取暂停施工措施。
并应根据停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
在暂停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