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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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
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施工工程部工程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方案,按工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立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方案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开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方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中任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工程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部任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3个工程中任职,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方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外省岗位证书应提供发证机关官方真实性查询信息。
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一工程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完毕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是否到达本方法要求。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符合以下根本标准:〔一〕注册或登记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注册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工程任职符合本方法规定;
〔二〕外省岗位证书提供证书真实性查询的官方网址,评标委员会须登录核实岗位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5、附件6〕中应注明施工工程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职务、资格或岗位证书证号及**号。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工程部工程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五条除以下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完成企业变更注册的;
〔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工程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四〕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工程质量平安报监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