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模版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行为,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提出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员、工程师、技术员等,若在执行任务中违反本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项目要求,并严格遵循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熟悉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现场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任务准备第六条现场监理人员在进行任务准备时,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准备情况,包括临时设施、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准确认识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确保施工单位合规操作。
第九条现场监理人员在准备工作中应熟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确保了解工程的施工特点和隐患。
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安全行为要求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等,并定期更换和检查。
第十二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安全通道和标识牌通行,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区域和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严守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和禁止在施工现场乱丢垃圾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四条现场监理人员应随时注意周围的安全环境和安全风险,如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空、深井、密闭空间等危险区域,如有需要,需事先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措施。
第十六条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不得破坏、移动或更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方案和逃生路线,掌握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 〕5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委、规划建立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标准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立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标准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标准3.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5.施工工程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1-5.rar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2021 年6月4日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建立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装备和管理,确保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根据?湖南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建质〔2021〕91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1〕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装备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立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人员指的是在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在岗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岗前培训、岗位标准、职责分工、岗位安排、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奖惩制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定、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熟悉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岗前培训第九条工程项目人员在进入工程项目岗位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规定、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岗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规定、应急预案、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十一条岗前培训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完成岗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试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制度可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岗位标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的具体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描述、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岗位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人员在岗管理应当遵循职责分工、工作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岗位标准,积极配合工作,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分工。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物资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地现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人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等。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现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材料员负责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地现场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度管理制度、投资控制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工地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工地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工地现场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进度监控和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
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
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5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5.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1-5.rar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职务人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秉承诚信、专业、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二章项目经理责任规定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核心人员,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和决策,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指定具体责任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当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做好项目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合理调配项目资源,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圆满完成。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当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当对项目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一旦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安全生产。
第三章工程师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工程师是工程项目部的技术骨干,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工作,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师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工程师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第十五条工程师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施工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负责,及时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监理主要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施工、监理主要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规定(试行)一、总结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现场主要岗位人员管理,确保现场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二、实施范围第二条施工项目部中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预算员和监理部项目总监、监理等均纳入现场被考勤范围,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监理企业投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时所承诺配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
不得使用无岗位证书、无资格证人员三、实施细则第三条各有关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指纹打卡机,对监理部、施工单位主要岗位人员实施考勤。
监理部、施工单位制作主要人员名单、照片公示牌,并张挂在现场醒目处第四条工程开工后,由工程项目部对以上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输入,每人每月考勤累计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总监每月考勤累计不得少于18个工作日),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录入次,录入时间上午为8:30到12:00。
第五条凡未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的,工程项目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在落实打卡考勤制度后方可复工。
第六条严格实施请销假制度。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项目业主同意(书面)。
其他人员请假需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业主备案。
请假需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指定人员专门管理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人员应据实记录人员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每月5号前,汇总出上月考勤人员的出勤记录,并附人员请假条经业主盖章确认上报公司,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本月不在岗。
(总监出勤率=出勤天数/18,其他人员出勤率=出勤天数/22)第八条下列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处于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总监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离开施工现场:(1)高大模板现场浇注;(2)深基坑和沟槽开挖;(3)塔吊拆装;(4)附着式脚手架升降。
四、检查办法第九条公司不定期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制度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制度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必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
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该岗位应明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对项目施
工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的全面控制;对施工方案的审核与监督;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决策。
在岗制度需要规定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通常来说,担任此职位的人员应具备相
应的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如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且拥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和良好
的沟通协调能力。
在岗制度的运行机制也需得到明确规定。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项目会议,及时了
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对照项目计划进行检查。
同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
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亲自把关,确保关
键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在岗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还应建立一套考核与激励机制。
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成效进行量化分析,以此作为奖励或者处罚的依据。
同时,鼓励持续学习和技能提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程管理需求。
在岗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系统。
这包括明确的工作流程、完善的信息反馈
机制以及高效的协调沟通渠道。
只有当这些配套措施到位时,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才能充分
发挥其专业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在岗制度中还应包含应急预案和风险管理机制。
工程总监
理工程师应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能够及时启动应急程序,协调各方资源,有效控制和处
理紧急状况。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对于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有比较详细的描述,其他省市项目部可参考使用。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注:1、建筑面积相差10%以内,可按低档执行,其中安全员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配备标准。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注:1、建筑面积相差10%以内,可按低档执行,其中安全员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配备标准。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doc
妇幼保健半年工作总结精选多篇-个人工作总结第一篇:妇幼保健医生半年工作总结第二篇:海拉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2014年度半年工作总结第三篇:妇幼保健工作半年小结第四篇:2014年妇幼保健年终工作总结第五篇:妇幼保健所工作总结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妇幼保健医生半年工作总结妇幼卫生保健医生:2014年上半年应该是忙碌的半年,大部分的时间都是下村。
先是协同妇产科下村做好孕产妇的“5+2”查体。
再就是下村搞居民健康档案了。
因为今年的居民健康档案整理有了新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做实做好,教会乡村医生整理居民健康档案,所以自2月17日以来,我和我们整个防疫科人员几乎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建居民健康档案上,由于乡村医生普遍的老龄化,教会乡村医生系统的建好居民健康档案真的不那么简单,你给他说上十遍还是记不住,恨不得自己去写。
期间对建档案的村庄还要协同妇产科做好孕产妇的“5+2”查体。
不过在此期间我学会了血糖的监测、熟练了静脉穿侧技术,领会到了领导的组织人员能力。
这半年除了下村还要做好常规工作,比如住院分娩补助发放和补助卡的发放、叶酸的发放,计划免疫接种日的0-3岁儿童查体,其中的每项资料都要系统、符合逻辑,有时为了挤出时间来办理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每天早上都要早来20分钟,约好补助对象,及时办理补助手续,这样就不耽误出发的时间了。
即使这样妇幼资料也没来得及规范整理,直至接到5月23日市里妇幼卫生绩效考核的通知,才抽出几天时间整理妇幼资料,一直到了5月22日我们全体人员大加班,加班到凌晨2点半,当时是一片忙碌,男同志安排现场整理房间,女同志整理资料,就连翟老师也加班到1点多才回家。
庆幸的是市里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这都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同时市里领导也给我们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如妇产科布局,有菌区、无菌区分布不明确,整个乡镇的高危筛查只要有等级就行,只有在本院就诊的有专案管理就行了。
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细致。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该具备相关的技术、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仔细阅读规划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档,了解工程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交底,确保他们了解工程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分工,落实相关规定。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到达施工现场,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遇到的质量问题和纠纷,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料管理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妥善保存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和结算。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出具相关验收报告,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违章处理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停工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罚结果,确保处罚措施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公司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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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建筑施工工程经理质量平安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方法所称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施工工程部工程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方案,按工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立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方案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开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方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中任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工程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部任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立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3个工程中任职,但须经各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方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外省岗位证书应提供发证机关官方真实性查询信息。
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一工程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完毕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投标中重复使用。
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查验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是否到达本方法要求。
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符合以下根本标准:〔一〕注册或登记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注册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工程任职符合本方法规定;〔二〕外省岗位证书提供证书真实性查询的官方网址,评标委员会须登录核实岗位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5、附件6〕中应注明施工工程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职务、资格或岗位证书证号及**号。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工程部工程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五条除以下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完成企业变更注册的;〔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工程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四〕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除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应保持稳定。
中标单位自工程工程质量平安报监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以下情形除外:〔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三〕本人所承当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工程停工时间超过90天〔含〕;〔五〕因**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的;〔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从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建立单位应予以同意变更,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立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立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须报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
施工工程部和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报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备案。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在办理工程质量平安报监手续时,按照本方法规定审查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将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比对中标通知书,对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工程,不予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立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在岗履职第二十二条工程建立单位须严格实施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建立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和监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落实考勤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全面掌握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在岗履职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工程管理义务,工程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第二十六条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一〕工程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三〕未按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四〕未按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参加工程分局部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部每期工地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工程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立单位。
建立单位应对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展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在日常监视管理中,应将施工工程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工程质量平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视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展随机抽查,抽查工程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工程的40%;每季度对同一工程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