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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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浙高法〔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2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对办理虚假诉讼相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各有关单位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1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捏造事实情形和两种以捏造的事实论处的情形,第二条对何谓“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列举了六种情形,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也做了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问。

现汇总各地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1.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如何处罚?从司法解释规定看,对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无中生有”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确的。

但对于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丁成飞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二、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认定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四、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程序衔接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3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3月10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7章,共29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虚假诉讼行为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为采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刑事和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犯罪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了规定。

反舞弊及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反舞弊及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反舞弊及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投诉举报的保密和奖励;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审计部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各机构各部门承担本组织内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如下:(一)收受和支付贿赂或回扣;(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三)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四)故意隐瞒、错报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六)偷逃税款;(七)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八)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公司指定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包括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协助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风险评估;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调查及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诽谤案件管理办法

诽谤案件管理办法

诽谤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诽谤是指公开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贬损和攻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诽谤者的名誉权。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诽谤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理,制定了本《诽谤案件管理办法》。

二、立案条件1. 被诽谤者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虚假事实的诬陷和攻击。

2. 诽谤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即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对被诽谤者进行攻击。

3. 被诽谤者必须能够明确指出诽谤者的身份。

三、立案程序1. 被诽谤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立案。

2. 公安机关或法院对申请进行审理,核实立案条件是否满足。

3. 如果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或法院会指派专人负责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 在调查和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法院有权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搜查等必要的措施。

四、处理措施1. 一旦诽谤行为成立,诽谤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2.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具体处罚幅度根据诽谤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

3. 民事赔偿根据被诽谤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4. 同时,诽谤者在社会上的声誉也将受到极大损害,可能会遭受社会公众的误解和厌恶。

五、诽谤案件的举证责任1. 在诽谤案件中,被诽谤者享有推定事实真实的权利,即诽谤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言论的真实性。

2. 诽谤者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将不能有效辩护,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防范和教育措施1. 加强社会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诽谤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2. 增加对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查处和惩罚。

3. 加大对诽谤案件的处理力度和速度,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七、总结本《诽谤案件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有效管理和处理诽谤案件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希望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特殊案件管理制度

特殊案件管理制度

特殊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案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案件是指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案件、大规模暴力事件、特大盗窃案件等。

第三条特殊案件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及时、科学、公正。

严格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做到对案情、处理情况及时公开,避免不良影响。

第四条特殊案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办案,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特殊案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倡导善待被告人、关心被害人、尊重证人,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二章特殊案件的受理和立案第六条接到特殊案件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第七条对于发生的特殊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专门人员引导下,根据案情特点、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案件调查,搜集证据、调查案情,直至破案。

第九条对于已经明确涉嫌犯罪的特殊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移交给检察院并立案。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殊案件台账,做好案件信息的记录与管理。

第三章特殊案件的审查和审批第十一条对于涉及特殊案件的重要行动、决策,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特殊案件的审查和审批工作,应当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复核和评估。

第四章特殊案件的防范和处置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特殊案件的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和恐怖袭击事件处置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殊案件的处置工作组织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在发生特殊案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第五章特殊案件的指挥调度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殊案件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对特殊案件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重大敏感案件 管理制度

重大敏感案件 管理制度

重大敏感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管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密单位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管理工作,涉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重大敏感案件管理制度遵循“严格保密、科学管理、合理运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保密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重大敏感案件的定义和分类第四条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侵犯国家利益、极端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国家重大秘密泄露等情况。

第五条涉密单位对重大敏感案件依据其性质和造成的影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一级重大敏感案件指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最高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告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二级重大敏感案件指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三级重大敏感案件指可能对部门单位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需及时报告领导,并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章重大敏感案件管理的职责第九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涉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应急处理中心,负责重大敏感案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领导负责重大敏感案件的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处置结果的反馈。

第十二条涉密单位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敏感案件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涉密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对重大敏感案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更新情况,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置流程第十四条一旦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2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对办理虚假诉讼相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各有关单位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1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捏造事实情形和两种以捏造的事实论处的情形,第二条对何谓“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列举了六种情形,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也做了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问。

现汇总各地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1.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如何处罚?从司法解释规定看,对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无中生有”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确的。

但对于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但在“套路贷”过程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

3 职责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室经理)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

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4调查程序4.4.1现场检查和立案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反舞弊管理办法

反舞弊管理办法

反舞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工作,根据《XXXX反舞弊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是预防舞弊的内控体系的一部分,本办法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控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设立反舞弊管理小组等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内控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一)收受贿赂或回扣;(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占有、挪用、盗窃公司资产;(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管理层应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

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反舞弊管理小组进行举报。

第九条公司反舞弊管理小组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经营层汇报,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在国家利益和民众的利益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弱势群体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机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社会保险欺诈风险,导致社会保险的损失和个人利益受损。

为了应对社会保险欺诈现象的增加,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的措施,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办法进行深入解析。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是在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极少数其他部门编制的规章性文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个办法主要针对个人和单位的欺诈行为,其中个人欺诈的行为包括:虚报信息、恶意骗保、虚假办理、虚假报销、在规定期限内收回社会保险费等;单位欺诈的行为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同欺骗社保基金、项目欺诈、虚开发票套取社保费用等。

这个办法不仅明确了“欺诈”的概念和判断标准,还明确了责任人和追究的责任和方式。

《办法》以“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为核心目标与原则,强调落实刑事和行政责任,加强社会保障行政基本监督,增强社会保障机构办事公正性和透明度,防范和惩治社会保障欺诈。

针对不同类型的欺诈行为,办法明确了不同的惩罚和处理,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纳入了国家的监管范围当中。

对于个人欺诈行为,如果被发现是处以罚款和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单位欺诈行为,不仅要被罚款处理,而且还可能取消单位参保资格。

如果被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严惩犯罪者。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本行政规章的适用范围、实施机构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总的来说,社保基金是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维护公平和依法使用这些基金方面,管理方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和监管,才能有效防止和杜绝社会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引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维护统计信任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责任明确为了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采取以下措施: - 明确统计主体责任:各统计机构、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 强化统计监督责任:建立统计监督机构,负责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 加强统计执法责任:依法设立统计执法机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 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鼓励媒体和公众对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及时曝光和批评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二、机制建设为了建立扎实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机制,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各统计机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审计、检查和评估等环节,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对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细化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减少人工干预和操纵的可能性。

三、处罚措施为了严肃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行政处罚措施: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权限,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统计许可证等。

- 刑事处罚措施:对涉嫌故意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和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 公示曝光措施: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公示曝光,增强社会监督压力,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督查考核为了加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督导和考核,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制定细化的督查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确保督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弄虚作假处罚措施规定

弄虚作假处罚措施规定

弄虚作假处罚措施规定1. 弄虚作假的定义弄虚作假是指在某种活动或事务过程中,通过欺骗、伪造、隐瞒或其他手段来掩盖真相或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诚信和公正原则,而且对参与者和活动的声誉和信任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规定。

2. 弄虚作假的种类2.1. 欺骗性的行为欺骗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故意修改或篡改证据•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利用于欺骗行为•恶意隐瞒或误导他人2.2. 伪造的行为伪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伪造文件、证书或合同•伪造身份或资格证明•伪造数据或报告2.3. 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故意扰乱正常秩序•篡改竞争结果•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3. 弄虚作假的处罚措施3.1. 警告对于轻微的弄虚作假行为,如一次性的违规或未达到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程度,首先会给予警告。

3.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参与者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由违规严重性和造成的损失决定,并会在相关规定中进行明确说明。

3.3. 取消资格对于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取消参与者的资格,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3.4. 暂停或禁止参与一定时间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对于特别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可以暂停或禁止参与者一定时间的活动或事务。

3.5. 法律追究对于有关法律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是为了保护参与者和活动的合法权益。

4. 弄虚作假处罚措施的执行4.1. 处罚程序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集证据和调查过程:对举报或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制定处罚决定:在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明确行为的违规程度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知和听证:将处罚决定通知相关参与者,并为其提供申辩的机会。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关于防范和惩治金融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关于防范和惩治金融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关于防范和惩治金融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背景统计数据在金融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决策、市场监管和社会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金融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信誉度,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金融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防范和惩治金融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提高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及其他与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责任分工金融机构责任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测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异常。

3. 金融机构应负责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4. 对于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主动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从业人员责任1. 金融从业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故意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伪造与统计数据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2. 金融从业人员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认识培训,确保具备正确的统计数据处理和报告能力。

3. 金融从业人员应定期向内部和外部报告统计数据异常情况,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和核实。

监管机构责任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监管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统计数据监测和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调查统计造假行为。

3. 监管机构应对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改正: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或责令改正的处理。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罚款数额,并通报相关监管机构和公众。

反欺诈管理办法

反欺诈管理办法

###反欺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借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我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平台出借双方利益不受损害,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对反欺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现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详细报告案情。

同时,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条对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借款诈骗行为的有关案件要上报事业部风险控制部门。

案件严重者,要及时向公司合规部等职能部门报告。

同时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及刑事责任追究。

对已发生案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材料,并专档保管。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必须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处理每天电催、外访、电话客服其他途径来源的案件或其他可疑信息,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分析,拟定催收计划,实施追索。

事后及时反馈案件来源部门和授权管理部,对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到关键的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案件整理归档后,定期向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基本原则是在保证严谨的案件审核分工前提下,尽量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传递与管理、风险总结与反馈及整改措施等工作高效率、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扁平化。

第三章职能部门及辅助设备第六条我司欺诈案件管理应有专设职能部门负责,目前由风险控制部成立专门的部门行使此职能,人员设置原则上按案件的内外部分类来配置,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辅助设备包括:专门的电话及专用电子信箱。

电话应由来电显示、接听均录音等功能,电子邮箱应为处理借款欺诈案件专用并对全员公布。

欺诈案件的传递及结果反馈以电子邮件为主(必须加回执)、电话为辅。

第四章借款欺诈案件的种类及特征第七条外部案件(一)骗贷案件1、定义:不法分子利用窃取或伪造的借款资料,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资金的案件。

2、案件主要特征:(1)以他人的身份证资料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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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安邦保险理赔品牌形象,充分发挥疑案人员重要性,加强疑案人员行为规范化管理,提高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率和及时处置率,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特制定《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疑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所以疑案管理方面的政策、细则等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核心管理思想。

第三条疑似虚假案件管理要坚持“调查为主,审核为辅”的工作原则,任何案件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轻易作拒赔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室以及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

第二章疑案定义及岗位人员定位
第五条疑似虚假案件简称疑案是指有欺诈嫌疑的案件,具体是指投保人、第三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或者人为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对保险责任判断的疑惑,而错误的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案件。

第六条疑案人员是指从事车险理赔疑案处理的岗位人员,具体包括疑案审核人员、疑案调查人员、疑案法务人员、疑案拒赔人员及欺诈引擎维护人员。

第三章疑案管理指导思想
第七条坚持高标准组建疑案队伍人员。

针对疑案风险的特殊性,疑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作风素质强、专业技能高、知识面广的要求,疑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总公司考核,采取持证上岗。

第八条疑案处理必须尊重客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疑案工作的调查、审核以及拒赔处理,应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依法合规。

第九条坚持主动迅速的原则。

由于疑案风险的高危性,疑案的调查取证必须及时高效,力争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有利证据。

第十条坚持廉洁自律办公。

疑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决杜绝收受贿赂、以赔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

第四章疑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总公司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管理室负责全国疑案的统一领导、管理以及考核工作。

疑案通道在疑似虚假案件业务处理上实行垂直化管理,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在总公司疑案管理室授权下处理疑案工作,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疑案岗位人员,人力编制不足的机构疑案审核岗由调查岗兼任。

第十三条原则上要求疑案人员编制以机构日均报案量为基础,但重点三级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疑案人员,一般三级机构疑案岗由三级机构理赔负责人兼任,具体人员配置按照《理赔资源最优化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分公司拟录用疑案的人员应报总公司疑案室审批,总公司疑案室同意后按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分公司理赔部负责疑案队伍建设、行为监督以及外部第三方关系的公关维护工作。

其中第三方关系管理的费用申报、使用由第三方管理室审批。

第十六条各级机构疑案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必须上报总公司疑案管理部门,并得到同意批复,方可进行。

人员调动前应做好案件交接工作,确保疑案平台案件的正常处理,未经审批严禁机构随意调整疑案人员。

第十七条总公司疑案通道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各级疑案人员进行临时性的工作调配。

第五章疑案岗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疑案审核岗位职责
(一)疑案审核岗人员根据案件情形、事故经过、各环节上的欺诈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做出综合判断,如需调查的明确给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案件所的触发因子对案件做重点核查,审核案件疑点,判断案件真实性,对因子误伤的案件及时让其恢复到正常案件状态;
(三)保证案件审核时效。

第十九条疑案调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疑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复勘事故现场,核实事故真实性,完成《疑案调查报告》;
(三)联系被保险人、司机,调查出险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事故经过;
(四)与交警部门合作,调查是否酒后驾驶,调查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五)负责对假案或不属保险责任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六)负责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打击诈骗保险违法活动;
(七)总、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员分权限负责落实总公司提出的调查要求,不得推委拖延,服从工作分配;
(八)及时处理案件,并保证案件办理时效。

第二十条疑案法务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提出的拒赔报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从法律、法规适用性角度给出合理意见;
(二)从法律证据的有效性角度指导疑案调查、疑案审核人员完善拒赔证据;
(三)为疑案拒赔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疑案拒赔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疑案法务提出的案由、证据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二)综合分析疑案的案件性质、调查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疑案法务的法律意见对疑案作出拒赔判断;
(三)对确认的不属于拒赔案件,给出明确的意见,提交到正常流程。

(四)做好拒赔案件的登记,分析工作,整理拒赔档案。

第二十二条欺诈引擎维护岗位职责
(一)定期评估防欺诈引擎的效果,鉴别欺诈因子的识别能力;
(二)汇整各项可能的欺诈因子信息,并定期更新欺诈因子数目、预测能力和权重;
(三)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疑案反欺诈工作标准编写;
(四)负责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解答疑难问题;
(五)掌握软、硬指标的地区化差异性,指导各级机构疑案人员完善不同区域的疑案因子设置,构建立体化的疑案因子网。

第六章疑案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总、分公公司疑案审核人员,要密切关注各环节触发的欺诈因子,综合利用系统风险提示、两核工作意见等对案件是否属于疑案作出准确判断。

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对排除欺诈情形的误伤案件转一般流程继续处理。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标示欺诈的类型和可疑点,明确调查方向,用清楚明白的语言一次性给出调查意见转疑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疑案室对机构疑案审核提交的案件应及时给予审核,明确给出疑案处理的指导意见。

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案,应及时组织总公司调查人员直接介入处理,保证重大疑案的调查质量。

第二十六条疑案调查要以实地调查、走访收集相关证据为工作重点,调查的过程必须详尽记录,并按要求完成《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严禁草率行事。

第二十七条疑案调查人员应在接到调查任务后48小时内对疑案进行实地调查处理。

原则上要求对案件真实性和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调查应在定损工作完成前结束,但涉及痕迹检验等方面导致车辆不能拆解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疑案审核人员退回的案件,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应在24小时内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并回复处理意见。

对总公司提出的调
查要求,应及时给予落实,不得推委拖延。

第二十九条对经过核实属于拒赔的案件,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应将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要及时上传理赔系统,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疑案法务在接到疑案调查、疑案审核提交的拒赔案件后,要及时通过系统明确法律角度的意见,对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的证据要及时给于进一步调查意见。

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疑案法务在综合疑案调查、疑案审核、疑案法务各方面的意见后,最终确定案件的性质,对完全构成拒赔的明确意见后系统内作拒赔处理,对不能明确的提交案件正常流程处理。

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赔案拒赔后,应将所有单证材料装订成卷,赔案卷皮加盖“拒赔赔案”印章。

按编码单独编号,移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章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成功拒赔的案件在向客户寄发拒赔通知书10工作日以后,如客户为提出异议,才能核发拒赔奖金。

拒赔奖励标准和申报流程按照《关于对成功拒赔假案赔案奖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针对疑案调查因未按公司规定时效进行调查、审核,致使直接证据无法获取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

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者给于调离疑案调查岗位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不认真,不能一次性给出所有调查处理意见,导致案件调查反复或失去证据获取的有效时机,致使假案无法认定或审核过于大意导致假案没有准确识别,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一个月内连
续出现两次者并给予调离疑案审核岗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疑案各岗位对工作怠慢,超过工作要求时效一倍的人员,每案罚款50元;超过规定时效二倍的人员,每案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每案罚款金额以500元为上线。

对工作严重怠慢的责任人,总公司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将各机构疑案人员定期进行业绩和行为规范性的考评,对业绩突出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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