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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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的欺诈行为及其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中的欺诈行为及其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中的欺诈行为及其检测方法随着人们对饮食的要求逐渐提高,食品安全这个话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不幸的是,不少不良商家和不法厂家利用消费者对食品的关注度,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伤害,也对于整个行业造成了极大的污名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及其检测方法。

一、食品安全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1.食品成分欺诈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一些商家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将不恰当的成分添加进食品中。

例如,有些饮料可能会添加大量的防腐剂和添加剂,但是在包装上会标明是使用了天然原料。

这种做法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还会误导其对食品的认识。

2.食品生产认证欺诈为了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信任,商家经常通过获得认证证书来表明其生产的食品更安全。

然而,对于某些商家来说,他们不仅没有获得正确的认证证书,还会通过捏造信息与认证机构合作,欺骗消费者。

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相信这些出售低质量产品的厂家而付出代价。

3.食品防伪标识欺诈现在市面上的许多食品都配备有防伪标识,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是真正的品牌产品。

但是,一些不法商家还是通过防伪标识的伪造来欺骗消费者。

一些商家甚至学会了如何制造所谓的“豪华版防伪标识”,并以此故意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检测方法1.化学检测法化学检测法是目前应用广泛的分析方法之一。

在食品安全行业中,常见的化学检测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以及质谱法等。

这些检测方法可以对食品中的化学成分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精确的测定。

2.生物检测法相对于化学检测法,生物检测法更加适用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检测。

生物检测法通常包括酶联免疫吸附检测法等。

这种检测方法依赖于生物标志物,以确定某个食品中是否存在特定的物质。

生物检测法不仅具有高灵敏度和高特异性,而且检测速度也很快。

3.传感器检测法传感器检测法可用于实时监测食品中化学、生物和物理的参数变化。

这种检测方法具有响应快、灵敏度高等优点,而且可用于在线检测实时的食品状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秩序。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消费的日益增长,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不仅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有助于网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概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网络食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后,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3.网络食品从业者不遵守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正确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未按规定保存样品,无法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4.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对销售的食品产品进行审核,未建立销售食品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

5.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运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流通和检测,未建立必要的食品追溯体系,未对食品销售企业和产品进行核查和认证,对网络食品从业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

以上违法行为不仅深刻地反映了现阶段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更贴切地说明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做出以下规定:1.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监测体系。

所谓全面科学有效体系,是指国家建立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行业监督体系,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权力清晰,工作职责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全面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警、评估、检查、调查、处罚和案件处理机制,情况摸底、专项治理、防范化解、打击整治、从严惩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2021年12月9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称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规范从事消费运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平安风险,防止和增加食品平安危害,保证食品平安。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担任研讨部署、统筹指点全国食品平安任务,拟定国度食品平安战略,提出食品平安严重政策措施,剖析处置食品平安严重效果,催促落实食品平安责任。

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承当委员会的日常任务,组织制定国度食品平安规划,协调处置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制定和执行中的严重效果,催促反省国度食品平安严重决策部署落实状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食品平安职责状况停止评议考核,指点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处置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体制机制,增强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和管理才干树立,保证食品平安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作的区域性食品平安风险和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承当责任。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状况,在乡镇或许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实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本区域的食品平安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食品平安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展开监视管理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树立食品平安协管员或许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平安任务。

第七条国度将食品平安知识归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平安迷信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平安看法。

浅析食品安全欺诈问题

浅析食品安全欺诈问题

浅析食品安全欺诈问题作者:张举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4期摘要:食品安全欺诈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食品安全欺诈责任制度存在缺少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制度难以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所以应贯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规范食品企业责任法律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诉讼主体,增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法律维权意识,建设食品安全欺诈问题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欺诈;救济一、食品安全欺诈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对于“食品安全欺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仅规定了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法条中的“欺诈行为”,我们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食品安全欺诈”的具体定义散见于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如: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但此处,将食品安全欺诈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显然有失公允。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该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到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各镇食药所,稽查大队,局相关股室:为进一步净化食品、保健食品市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会议营销、健康讲座违法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根据文件精神,县局决定于X年X月X 号至X月X日在全县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有效防止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损害消费者健康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整治内容(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一)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要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原辅料采购验收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储存管理情况、设备管理情况、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标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等。

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情况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和产品声称情况等,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重点是: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的铬等。

(二)检查会议营销。

要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写字楼等可能发生会议营销的场所进行检查,一是检查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二是检查是否在许可地点和场所意外从事食品、保健食品违法经营活动;三是检查是否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特定功效。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X〕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X〕33号)要求,根据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食安办〔X〕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是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

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三是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是督促进口商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问题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

整治的重点问题有:(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9期2017年2月15日,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对每一类欺诈行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说明,明确了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上下共治将食品安全欺诈对比此前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可操作性。

将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的行为纳入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将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的行为,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的行为纳入食品宣传欺诈,种种具体条款从最基础也最重要的第一道关卡——操作层面对各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作了细致的界定,条款细化的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对基层执法可操作性的重视。

《办法》明确了10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

对于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规定相应的罚款,还将给予信用惩戒,将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办法》几乎涉及了食品行业的所有领域,在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了更加细致的界定,突出表现为对各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有了更明确的定性,可操作性也较强。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涉嫌食品安全欺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体现出政府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

由于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特殊性决定了其重要性,一旦食品行业出现问题,其涉及面及恶劣影响将难以估量,因而,民众希望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严管重罚,《办法》中对食品安全欺诈的企业应负法律责任的惩处标准或许有待商榷,但可看作是政府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上的一次积极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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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推荐5篇]第一篇: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应当遵循严格、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配合查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行为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开放生产经营场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举报奖励】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

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第七条【产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一)在产品研发、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储存运输、不合格食品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进行虚假记录;(二)在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区域、经营场所存放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质;(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制售假劣食品技术;(五)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欺诈行为。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食安办〔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7月7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品 注 册 证 号 、 生 产 许 可 证 号 、 加 事 实 ,播发 故意 歪 曲事 实真相 的食 工 工 艺 、 产 地 、 生 产 地 址 、联 系 品安全新 闻 ; 媒 体播 发含有 虚假 事
方 式 等 信 息 ;虚 假 标 注 生 产 日 实 、数 字 、图标 、专 家 发言等 的食 期 、 保 质 期 ; 虚 假 标 注 无 公 害 品安全 新 闻 ;媒 体对 食 品安全 新 闻 食 品 、 有 机 食 品 、 绿 色 食 品 等 图片或 者新 闻视 频 内容进 行 影响 其 标 志 ;虚 假 标 注 “ 酿造 ” “ 纯 真实性的修改。 粮” “ 固态 发 酵 ” “ 鲜榨 ” “ 现
( 本刊记者 李 开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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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总 局 日 榨 ” 等 字 样 ;产 品标 签 标 注 的 营 前 发布 的 食 品 安全欺 诈 行为查 处 养 成 分 与产 品实 际不符 。 办法 ( 征 求意 见稿 ) ( 以下 简称 食 品宣传 欺诈 行为 :食 品的 性 ( ( 办 法 )规 定 ,对 于有 食 品安全 能 、功能 、产地 、规格 、成 分 、生 欺诈 行 为的食 品 生产 经营 者 ,将 受 产 者 、标 准 、保 质 期 、检验 报告 等 到罚 款 、信用 惩戒 、记 人食 品安 全 信 息与 实际情 况不符 ; 使 用虚构 、 信用档 案 、列 入食 品药 品安 全 “ 严 伪 造 或者 无法 验证 的科研 成 果 、统 重失 信名 单 ” ,按 照相 关 法律 给予 计 资料 、调 查 结果 、文 献等 信息 作 处罚等严厉 处罚 。 证 明材料 ; 普 通食 品明示 、暗示 具 办 法》 对食 品安 全欺 诈行 为 有 功效 或者 特殊 医学 用途 的 ,或 者 可治疗 ” “ 可 治 愈 ” 等 医 进行 了分 类界 定 。分 为产 品欺诈 、 使用 “ 生产 经营 行为 、食 品宣 传欺 诈 、食 疗 术语 ;食 品 宣传信 息 涉及疾 病 预 品安全 信 息欺诈 、食 品检验 及认 证 防、治疗 功 能 ;保健 食 品宣传 信息 欺 诈 、许 可 申请 欺 诈 、备 案信息 欺 含 有未 经证 实 的功效 ,或者 隐瞒适 诈、报告信息欺诈 等。 宜 人群 、不 适 宜人群 等 ;使用 “ 纯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更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相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草案,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下面就对该草案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二、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定义及危害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篡改标签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食品行业的公信力,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虚假宣传、掺杂有害物质等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食品中毒等健康问题。

2. 破坏食品市场秩序: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会扭曲市场竞争,造成健康食品与劣质食品的价格失衡。

3. 损害食品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企业一旦涉嫌食品安全欺诈,将面临舆论压力和法律处罚,同时也会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措施为了有效打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查处办法和措施:1. 加大处罚力度: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将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责令停产等惩罚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增强监管措施: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和监测,完善追溯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企业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

4. 收回不合格食品:一旦发现问题食品,将立即下架并依法进行处置,避免问题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四、意见征集与促进措施针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法规条文,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建立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加大曝光力度,提高社会监督参与度。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这是一个很好的消息!《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公平竞争。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是指不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
准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对消费者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监管和打
击力度。

这不仅可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也能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这也会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和可靠的食品市场,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选择食品产品。

这项办法的发布还将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食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强食品
安全监督责任。

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威慑力,将有助于净化食品市场,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发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更加
安全、健康和透明的食品市场。

浅谈食品安全欺诈和应对建议

浅谈食品安全欺诈和应对建议

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环境,切实 仓储(液体储罐除外)企业,农场(生产牛奶的农场除外),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酒精饮料企业,饲料企业和极小型企业等 7 类企业在提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 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后,可以得到豁免。食品生产、加工、
月 7 日发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 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 发生。121 法规要求在美注册的美国境内及海外的食品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 企业,必须对可能被蓄意引入并导致大规模公众健康
〔2017〕20 号)。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不良后果的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法规中要求这些企
事件后沃尔玛将国家标准要求的 DNA 检测列入采购肉 制品检测 [2]。随着越来越多的食品欺诈案的发生,食 品欺诈已经成为困扰全球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
1 食品安全欺诈定义
2017 年 2 月 13 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 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3] 中规定了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范围,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 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 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
传整治方案》。方案明确了治理内容,分别为未经许 包装、储存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商,必须评估
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 可能影响其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食品的因素,确定
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 并采取预防措施将危害的产生降至最低或避免发生,保
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 证该食品未经掺杂或者无错误标识,监控上述控制措 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 施的实施,并留存监控记录 [6]。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近日,有消息指《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那么,下面就随公文站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央视“3?15”晚会曝光,全国多地打着健康讲座的幌子向老年人推销无资质的保健品,从中牟取暴利。

昨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食品营销欺诈乱象做出回应,要求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2600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产值超过3000亿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健品乱象”问题既有保健食品自身的问题,也有普通食品、进口食品问题;既有广告宣传问题,也有假冒伪劣、黑作坊非法添加以及非法传销等社会综合治理问题。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管理,明确了原料管理、功能声称管理、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生产经营许可、标识和广告审查等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不少在食品原料、加工方式、运输贮存、标签标注、宣传广告、检验认证,以及接受监管过程中故意造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案件。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欺诈行为的惩治规定比较分散,缺少有效衔接,存在不少漏洞,使得有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惩治。

对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订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已向社会征求完意见,并且即将发布。

该《办法》将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列为食品宣传欺诈,在对生产经营企业处罚的同时,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现食品欺诈行为时,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普通食品不能声称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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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应当遵循严格、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配合查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行为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开放生产经营场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举报奖励】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

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第七条【产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一)在产品研发、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储存运输、不合格食品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进行虚假记录;(二)在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区域、经营场所存放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质;(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制售假劣食品技术;(五)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欺诈行为。

第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第十条【食品宣传欺诈】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第十一条【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一)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二)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三)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四)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检验、认证欺诈:(一)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二)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一)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二)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三)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备案信息欺诈:(一)保健食品进行备案时,提供虚假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资料、检验报告等材料;(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备案时,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的虚假材料;(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四)提供其他虚假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报告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告信息欺诈:(一)提供虚假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二)提供虚假召回计划或者虚假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报告;(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报告虚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四)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向监管部门报告虚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贮存食品的所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五)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虚假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检验合格结论、询问信息等,属于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信息。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产品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食品宣传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宣传欺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信息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欺诈行为逐级报告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验、认证欺诈情况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申请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备案信息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备案信息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报告信息欺诈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报告信息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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