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作者:蒋硕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力求体会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探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找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罪过形式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一)交通肇事罪概念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一般构成要件1.客体我国的刑法按照行为所侵犯的相似范畴的客体(即同类客体)对犯罪加以分类与区分。
交通肇事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章一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其侵犯的客体自然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利益。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前并不能具体预见肇事造成的结果,故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从刑法第132条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三个层次:第一,犯罪者违反了交规;第二,肇事者驾车肇事造成特定结果,即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的三种特定结果的一种或多种;第三,“因而”二字表明违反交通法规与肇事结果之前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通俗来说即违反交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的发生。
三者缺一不可,共同作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在大多数的交通肇事罪罪中,主体是肇事司机,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司法实践中不乏车辆的主管人、所有人等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被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大概是最能体现交通肇事罪特征的构成要件,也因此决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要普遍低于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作者:张红利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对司法实践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应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正确界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认定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 年11 月15 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一、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陈兴良指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指出,逃逸是指“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
对于逃逸要从以下几个要件进行理解:(1)逃逸的动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2)逃逸时的主观认识。
肇事者在逃逸时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有所认识:①对事故严重程度的认识。
以为事故不严重,即行离开的情况,其逃避了民事责任,仍可构成逃逸。
②对责任的认识。
对责任的大小认定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肇事者自己的感觉并不能作准,但也会影响对逃逸的认定。
(3)逃逸的客观表现有定义是离开现场,有定义是逃跑,而实际生活中,逃逸的表现也不胜枚举。
(4)逃逸的时间我们感觉上总认为逃逸是当场当时逃离,但事实上很多情况是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逃的。
综上,笔者给逃逸下一个定义: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有交通事故发生后,且未被有关部门查处前,隐匿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
本科毕业设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立法探讨
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规定不明,有的规定与现行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相冲突,理论界分歧很大,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又极不统一。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理论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本文即试图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探讨意义性质进行剖析,进而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立法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AbstractAt present, the situatio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in China is extremely grim. Among all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s, the most common one is the death caused by hit-and-run accidents.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 of hit-and-run accidents has been concerned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fact, the relevant rules about hit-and-run accidents from our criminal law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re not clear. 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some rules and the current criminal rules, as well as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the theory horizon, the difference is great.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no unitary way to deal with these cases. In allusion to the numerous disputes in the theory about hit-and-run accidents, this thesis aims to analyze the explore significance and the subjective element and the objective element of the death caused by hit-and-run accidents,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is, it makes a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conviction of hit-and-run accidents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Key words: committing traffic offences;traffic accident crimes;the death caused by escaping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立法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也随着蓬勃发展。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
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
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
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逃逸过程 中又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 中被 害人死亡 。如果在 逃 逸 过 程 对 致 人 死 亡 持 放 任 态 度 , 成 立 另 一 种 独 立 的 犯 罪 , 实 行 数 罪 则 应 并罚。[] 2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是依据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 为在 一个犯罪 认 构成中不可能 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形式 , 同时持此 说的学者普遍将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学界有诸 多看法 , 也影 响到对交通肇事犯罪 的司法处理 。本文 旨在通过对争议 的剖析 , 对立法 以及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
阐释 。
【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的罪过 , 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 的严重后果 的心理态度 。 5 行 [] 为人故意或过 失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必然地产生严 重危 害结果, 这里 的故意 和过 失所支配 的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的行 为, 与交通事故 间并不紧密相 联, 二者 问存在一个对交通事故过失态度 的连 接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 若未 出现重大危害结果 , 不存 在犯罪 问题 。因而 , 便 发生在符合这种情况 的交通肇事罪 , 其罪过形式应是过失 。 第 二种情况 , 加重 的犯罪构成 。 属于修正犯罪构成范畴, 指的是刑法第 13条第 2款 的规定 “ 3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 ” 刑法将这种情况 当作加重处 罚情节 , 因而称其 为加 重的犯罪构成 。刑法如 此规定 , 显然是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 出现肇 事结果后 , 在 行为人应 当及时采取挽救措施 , 但他却逃逸 了事 , 逃避司法追究。 这种故意行为主观 恶性大应重罚 。 从立法 意图看 , 事后逃逸 的加重情节 , 应理解 为未 出现致人 死亡或其他更 严重后果 , 即在结果方 面, 逃逸后 的结果并未超越基 本犯罪 构 成 的 结果 , 未 转 化 成 另 一 种 重 层 次 的 结 果 , 为 立 法 者 在 该 法 条 中 另 尚 因 行规定 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 者认 为该种情况 的罪过形式仍然是 笔 单一罪过, 即过失犯罪。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作者:朱美娟王卫民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例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逐渐加大。
本文将从该犯罪的含义入手,重点分析其成立的主客观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如果不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助的话被害人将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有效的医治而发生死亡的结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先是造成了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的期间,因为第一次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慌张失措的状态很不幸再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这场事故中的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形,这种观点是对两种不同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界定。
从总体上来看,本人更加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2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2.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①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产生的,在肇事者逃逸后没有引起受害者的立即死亡。
②被害人不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直接死亡,也就是说,肇事者虽然在交通事故出现后逃逸了,但不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必然条件。
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其它危害行为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的。
所以,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确定被害人不是因为行为人导致的车祸而命丧当场,而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让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而死亡;其次,被害人死亡的是行为人的肇事逃逸所导致的,其中没有其它危害行为的介入。
这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行为人在车祸发生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无生命迹象,但驾车逃离现场。
法学毕业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法学毕业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频发,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以期求得对该行为的有效遏制。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产生了诸多看法,本文旨在通过对争议的剖析,对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阐释。
在1979年《刑法》第113条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罚没有明文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交通肇事后,畏罪逃跑,一方面给案件的侦查带来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致使许多被害人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间而导致死亡,后果和情节十分严重。
鉴于此,1997年的《刑法》第133条特别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但尽管如此,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值得研究。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实践当中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多发性和各种情形错综复杂性,实务操作难。
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如果在逃逸过程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指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的论据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在一个犯罪构成中不可能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形式,同时持此说学者普遍将“因逃逸致死”视为交通肇事的加重结果犯,而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不承认“过失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这种形式,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通过参照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中关于“致人死亡”的规定,认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之下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他人死亡;同时,认为此说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律责任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起点为: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5、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6、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7、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三、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论文写作提纲: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序论部分一、中心论题二、写作意图二、本论部分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三、结论部分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本文前后逻辑性的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并运用法理知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等。
进行较细致的具体分析。
本文还详细的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并且通过丰富的案例,对以上论点加以论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法理分析、定罪处罚目录引言 (1)正文 (1)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3)(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3)(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3)(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 (4)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4)(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4)(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5)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5)(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5)(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5)(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 (6)(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 (6)(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 (7)(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 (7)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7)(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 (7)(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7)(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 (7)结论 (8)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8)(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10)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引言: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有约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现象也更加屡见不鲜。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案件如何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1.⾏为⼈肇事当场致被害⼈死亡⼜逃逸的,在主观上⽆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罪,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第⼆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为⼈应当判处的刑罚。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被害⼈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不能适⽤第三个量刑档次。
2.⾏为⼈肇事将被害⼈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亦难免于⼀死,⾏为⼈畏罪逃逸⽽被害⼈即刻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即使⾏为⼈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也只能定交通肇事罪⼀罪,适⽤第⼆个量刑档次。
因为即使⾏为⼈不逃逸,及时抢救被害⼈,被害⼈仍难免⼀死,从⽽否定了⾏为⼈之逃逸⾏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3.⾏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因未得到及时抢救⽽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为⼈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可能是出于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但⽆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罪。
只是由于被害⼈的死亡结果与⾏为⼈的逃逸⾏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以交通肇事罪令⾏为⼈对他⼈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适⽤第三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者由于医⽣的严重不负责任或意外事件致其死亡的。
这种情形下,交通肇事逃逸⾏为与被害⼈死亡的因果进程因其他因素的介⼊⽽中断,⾏为⼈的防⽌后果责任已经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故不能让⾏为⼈对该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只能令其对先前的肇事⾏为负责。
5.⾏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因⽽未得到抢救⽽死亡,或者虽被抢救仍未能免于死亡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中要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他人的死亡,另一种则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进而导致伤者的死亡。
那么在后者的情况下,该如何对肇事者判刑呢?以下是l带来的具体介绍。
▲一、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罪;过失1997年修订了我国刑法第133条,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以此作为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的界定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只能理解到,行为人撞人后逃跑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罪过形式,没有详细说明。
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定罪的解释存在多种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1]例如,肇事者事后明知被害人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因惧怕法律的制裁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或肇事者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地方,致使他人难以发现伤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二认为,规定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话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社会问题,涉及到交通安全、道德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多个方面。
逃逸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也严重葬送了逃逸者自己的未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逃逸行为的危害、预防逃逸的措施以及社会对逃逸者的惩罚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多方面的,要考虑到交通法规、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行驶车辆的状况等多个因素。
在定性责任的时候,要顾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应仅仅因为肇事者逃逸就对其免除一切责任。
因为,逃逸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逃避责任。
在实际中,一般认为逃逸违法行为对事故的责任肯定有加重的影响。
逃逸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的救护和处理往往是能够避免二次伤害的关键,而逃逸行为则会造成对事故伤者的二次伤害,乃至可能导致伤者的死亡。
逃逸行为还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动荡和不安定,还可能会引发更大的交通拥堵和其他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防止逃逸行为,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制裁和打击,更需要社会各界的联手努力。
在立法方面,要对逃逸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处罚,不能让逃逸者因为逃之夭夭而逍遥法外。
在执法方面,要采取更为严密的手段,比如加强监控和执法力度等。
在社会环境方面,我们需要培养更多的文明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每个人都明白逃逸行为对他人和自己的严重危害。
对逃逸行为的惩罚必须严厉而公正。
法律不应该对逃逸行为采取宽容和纵容的态度,必须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社会也不应该对逃逸行为采取两重标准,不能因为逃逸者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轻判甚至免责。
只有真正做到严惩逃逸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结尾,我们再次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在道路驾驶过程中,要孝敬交通法规,严守道德底线。
对于逃逸行为,我们必须要采取从严惩治的态度,不能让逃逸者因为自己的贪生怕死而逃过法律的惩处。
简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担
简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担
交通肇事罪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故意逃离现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
损害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量刑和民事责任的分担如下:
刑事量刑:
1.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事量刑的确定会考虑多种因素,如肇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事故造成的后果等。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肇事人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民事责任的分担:
1.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肇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受害
人可以根据损失情况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2. 在刑事罪逃逸的情况下,肇事人的民事责任可能会增加,因为逃逸会给受害人带来
更大的损失和痛苦,因此,法院在确定民事赔偿金额时可能会酌情增加一定比例的赔
偿金或赔偿倍数。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量刑和民事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互不影响。
即使肇事人
在刑事上得到了刑罚,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民事责任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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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此,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所学法学知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致人死亡”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
本文拟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认定、逃逸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等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目录摘要 (1)1. 交通肇事罪的内涵 (1)2. 交通肇事后逃逸 (1)2.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1)2.2.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 (2)2.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5)3.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8)3.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论争 (8)结语 (15)注释 (16)参考文献 (18)致谢 (20)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
本文主要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逃逸致人死亡责任的司法认定。
笔者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而全面的判断,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期望有助于审判实践。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致人死亡1. 交通肇事罪的内涵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1]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而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逃逸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直观、简单,但是,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可公安机关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一味按照该规定执行,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如,被告人张某系外地的一位汽车司机,在肇事因害怕人身受到当地群众的攻击而驾车驶离现场,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的位置,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投案。
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了,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这种认定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逸的故意,显然,这种认定方法是不对。
2. 交通肇事后逃逸2.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因此,学者均认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对此,有学者进一步阐述“既然负有该种义务,不承担该义务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
所以,认识的共同点都在于认为逃逸行为是故意而为之。
”“无论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脱责任。
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而实施,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2]对此,笔者非常认同。
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
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无意中离开现场”,或“已知肇事却故意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结论。
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若缺乏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3]例如:肇事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离开。
《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2.2.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一)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二)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
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逸;第二、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己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后果还将扩大,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或者将直接被拖死或者残疾,等等,但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跑;第三、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只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扩大,但行为人误认为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此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加入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逃逸行为的自然延续,其性质是肇事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就他罪。
[4]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毁灭证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车或其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已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
因为逃逸人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
《解释》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死亡,[5]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
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四)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候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行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期待。
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成为逃逸者两个根本动机.逃避抢救义务,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消极逃逸。
这种类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但也不排除有的行为人尽管逃避了抢救义务,但事后并不否认肇事责任,也不逃避责任追究的情况。
逃避责任追究,是指行为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其他可以救助的场所后再离开或逃逸,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对伤者可以说己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
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直接从现场离开,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
由于动机不同,这三种逃逸行为体现出主观恶性的内容和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危害性大小有所区别。
其中,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兼有两种动机,因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
(五)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行为;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则是包括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内的任何交通肇事发生事故后而逃逸的行为。
[6]其包含了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