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

尤其与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不足,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甚至发生腐败窝案,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水利行业形象,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必将有利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得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初步形成.而随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继推出,标志着国家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1.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

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招投标制度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1.1围标、串标现象严重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苏建建管[2013]67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2009年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

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

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作者: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

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一)挂靠。

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

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82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

根据省招监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该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四个跨越”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各级发改委要积极会同各级招监办,认真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形成合力,更加有效。

二、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今年2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严格了招标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严肃了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特别是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也逐渐加剧。

这些不良行为给建筑市场的秩序和承建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加强对此类问题的警示和防范,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介绍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应对措施。

案例一:围标串标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公司A与公司B恶意串标,通过利用虚假材料、虚假资质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公司A 和公司B缺乏实际施工能力和资金实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诉频繁。

该案例暴露出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建设主体的利益。

案例二:转包问题某工程项目中,承包商A与承建主体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和实力的公司C。

公司C缺乏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承建主体为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导致项目进展陷入困境。

这种转包行为严重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建设主体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案例三:违法分包某城市一家工程公司在承建农村公路工程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一家没有施工经验的公司D。

由于公司D缺乏相关资质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操作。

这不仅给村民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也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工程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对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管理和监管: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承建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杜绝虚假材料和虚假资质的使用。

其次,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严格审核投标资格,加大对恶意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

另外,加强对转包行为的监管,明确合同约定,规范转包行为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无资质或无能力的公司参与工程施工。

此外,加大对违法分包的打击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法律制裁,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建筑业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双违”现象经常发生,有些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1.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后,提交规委会研究。

未经规委会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加强图纸审查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图纸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

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招投标。

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介入监督。

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图纸审查手续、招投标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2018-08-2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自XX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我们坚决拥护,贯彻落实,并向全国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诚实守信、严守合同。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工程合同,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杜绝转包工程、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三、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权益。

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造就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务费用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执业责任,注重职业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杜绝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六、注重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自觉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信息和绿色环保技术,大力推广预制装配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让我们携起手来,切实担当起历史使命,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行业正气,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为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建筑业协会XX年9月文明行为倡议书四不文明行为文明倡议书读书养心、明礼正行——文明行为倡议书文明行为的倡议书学校文明行为活动倡议书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做合格的中学生倡议书告别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职工倡议书告别不文明行为倡议书行为养成倡议书告别不文明行为倡议书。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今年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收官之年,也是最为关键的一年。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以开展专项活动为载体,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出水平、上台阶。

一、做好“形势”题,巧解“为什么治理”的问题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事业。

自去年6月以来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地、各级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呈现出了“组织领导有力、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制度建设”的良好态势,取得初步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从内部因素看,各类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建设程序、资金管理、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还未完善,自我“免疫系统”尚未健全,拒腐防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从外部因素看,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是把“双刃刀”,既为我们带来了项目,保障了发展,但也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难题”;部分单位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还很薄弱,市场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从案件查办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有上升趋势,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存在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已经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中纪委先后召开座谈会和专题会议3次,专门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央检查组先后4轮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就检查情况举办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发布会。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1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中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9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国家13部委:严禁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2022.9.1实施)

国家13部委:严禁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2022.9.1实施)

国家13部委:严禁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2022.9.1实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刚刚,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1 基本规定1.1 一般规定1.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开展品质工程示范评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和程序适应于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和已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

1.1.3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应当满足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建设目标,管理或技术达到行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品质工程示范引导作用显著。

1.1.4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是对工程建设过程、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1.1.5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6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分为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

评价对象为工程项目整体。

1.1.7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建安费的三分之一后进行。

1.1.8 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5年进行。

1.1.9 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2年进行。

1.1.10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选原则一年一评,品质工程(竣工)项目、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选原则两年一评。

1.2 评价体系1.2.1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体系包括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标准、品质工程(竣工)项目评价标准、品质工程(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评价标准。

1.2.2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建的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设施水工工程。

评价范围以设计和施工阶段为主,主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打造品质工程主要措施及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建市[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

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

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

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外,应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或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3、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应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查处。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8、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9、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中,针对上述情形,应加大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

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施工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围标、串标、卖标,经查证核实,按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

九、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行业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顶格予以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通报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一、引入第三方廉政监督员制度。

每年选取一批区重点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安排2-3 名廉政监督员对项目招投标、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重点环节进行实行适时监督,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将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发挥公众及媒体监督作用。

通过“双公示”等多种渠道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信
息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向全社会公开受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诉,公布举报的方式、途径,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制度,加强对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十三、强化监管部门职能。

区住建局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区交通局负责监管公路工程;区水务局负责监管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园林绿化工程;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型投资项目的招标核准;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

各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月日前报区监察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