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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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07

•【字号】苏建建管[2013]671号

•【施行日期】2014.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苏建建管〔2013〕67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2009年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

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新文件解析

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新文件解析

近日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监督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 21年)》一文,这份文件可以说是建筑业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筑业的改革导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件目的

为加强对政府工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近日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监督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提出试行“评定分离”、严控工程款流向、改进评标规则、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等要求,从根本上彻底扭转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乱象。

文件的摘要

1、明确分包单位

确实要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时就予以明确,与所有拟合作的分包企业(含私营承包企业)组建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对进场施工后再分包的,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对照投标文件列明的管理团队和劳务班组人员清单实名核对。

通哥点评:相当于包工头和项目经理相当于领了结婚证,以后可以合法同居了,包工头的春天来了。

2、对总包、分包、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

从投标环节开始建立项目管理团队、“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分包企业、劳务班组人员等关键人员身份、资质、指纹、人像等信息资料。

依托先进的指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核对考勤,防止人证分离规避监管。

通哥点评:实名制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这是无法抵挡的

3、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对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项目管理责任;发现有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企业,必须立即清理。

要求建设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投标“黑名单”、工程违约金和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等条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建设工程电子辅助评标系统鉴定会在乌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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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招 投标 监管 部 门 的同志要 以 “ 拓创 新 、勇 于实 开
司将一如既往 的为建筑行业提供有价值的软件产 品和专业服务 ,把软件做的更好 ,向深度 、广度推
进 ,让 新疆招 标投 标管 理和 服务水 平 达到全 国的前
列。
在鉴定会现场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
招 标投 标研 究分 会秘 书长安 连 发说 ,分 析对 比传 统
纸 制评标 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其差异主要表 现在 以
下 几 方面 :
践 、团结合作 的精神”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 的步伐 ,为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 ,科学构 建电子招投标框架监管体系 , 努力营造公开、 公平 、 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招 投标市场 ;三、要依法严格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
重 点加 强政 府投 资和 国有 资 金 投 资 的房 屋 建筑 和
大量的纸质标书造成制作 、传输、查阅和保管
的困难以及资源的浪费。而现在一张光盘或直接网 上提交就全解决了这些问题。其次 ,纸质资料再分 析利用效率低 , 造成 目前对历史标书的分析利用很
少 。现在 的评标 工作 ,基本 没有 历史 评标 库 和各 种 指 数 和指标 的参考 ,更是很 少 有 向社 会 发布 的各 种 指 数 和指标 。电子 招投 标 的普 及 ,将 为 各种统 计 指 标 提供 重要 的海 量基 础数据 。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纪检监察、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监督,县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招投标市场得到了健康发展,进场交易项目也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货物采购、公路交通、土地治理等工程领域拓展。与此同时,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又转包分包或原中标的项目经理及班子配备不进场,给招标人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和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一、“围标串标”的常用手法

围标、串标是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出现较为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采取非正常途径谋取中标,中标后又有些投标人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使一些投标人有机可乘。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者进行“围标串标”的几种常用手法。

一是卖通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往往由一家投标企业联络好几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由这一家来统一制作标书,并分别报价,最后由该企业中标。

二是通过挂靠实力强的企业参加投标。少数无资质的本地人为了承揽工程,不惜借挂高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中标后由本地人负责施工。

三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有些企业为了能顺利中标,借用好几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无论谁家中标,均由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

除上述几种外,也有少数招标人有意提高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限制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庆政办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大庆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巩固2020年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基础上,按照省纪委监委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狠抓正风肃纪,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机制整改,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铲除腐败土壤、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

(2014-10-22 09:25:51)

前言

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

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

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筑市场管理

若干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认识到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击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

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

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和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

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

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建

筑市场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

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工作思路

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深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力打击转包挂靠、违

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诚信备案”、“合同备案”、双清过程控制”、“项目

工资保障金”等为抓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以综合执法检查、飞行检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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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

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对于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按照《建筑法》第⼆⼗⼋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程后,对该⼯程不派出项⽬管理班⼦,不进⾏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承包义务,⽆论是将承包的⼯程全部转包给他⼈,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的,均属违法的转包⾏为。

按照《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进⾏分包,但实⾏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条第⼆款: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

(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J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

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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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审查建议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审查建议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审查建议

违法分包或转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承包商和工人的权益。为了防止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出现,以下是一些审查建议: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

在选择承包商时,应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承包商。资质是衡量一个承包商是否具备完成工程项目能力的重要标准。通过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参与工程项目,从而减少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风险。

2、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监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管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同时,对于发现的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违法分包或转包的举报机制

对于发现的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应该建立举报机制。举报机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同时,应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对于经查实的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

罚。

4、加强对工人的权益保护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工人的权益保护。工人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也是最容易受到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侵害的群体。因此,应该采取措施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安全保障等。同时,对于发现的拖欠工资等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5、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诚信体系是防止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重要措施之一。诚信体系可以记录承包商和工人在工程项目中的行为和表现,对于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承包商和工人,应该将其纳入诚信体系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承包商和工人,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在全县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统一部署,认真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刚才,**同志宣读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同志宣读了县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和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会前,县委常委会对几个方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可以说,今天的会议既是思想准备、思想警醒,也是战前动员、工作部署。下面,我就深入推进这次专项治理,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行动自觉

一直以来,县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两个责任”牢牢抓在手上,大力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特别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反映集中、极易导致腐败

的顽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并立足长效建立健全了“四重一大”集体决策、领导干部“四个”不直接分管、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五位一体监管”等制度。两年来,全县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工程、违反招投标、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案件7起,取得初步成效,也得到群众好评。

但是,工程项目“盘根错节”,插手工程、谋取私利有其滋生土壤、利益驱动、气候环境、潜行“规则”;干部队伍良莠不齐,不是所有的干部都具备拒腐防变的先天免疫力,有的满门贴告示就是不识字,依然耳边风、我行我素。从省委巡视组反馈、纪委查处、现实掌握的情况来看,过去的治理还不够深入、不够彻底、不够持久。从思想层面来看,个别党员干部对从严治党的认识还不清、警醒还不够,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专项治理是“雨过地皮湿”、躲过这阵风头就没事,甚至党的十八大以来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胆大妄为。如**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45万余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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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外,应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或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3、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应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查处。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8、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9、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中,针对上述情形,应加大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施工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围标、串标、卖标,经查证核实,按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

九、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行业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顶格予以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通报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一、引入第三方廉政监督员制度。每年选取一批区重点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安排2-3 名廉政监督员对项目招投标、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重点环节进行实行适时监督,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将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发挥公众及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双公示”等多种渠道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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