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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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正文一、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联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事先达成协议,以协同一致的方式进行投标,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识别和防范。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抬高标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在实际操作中,参与围标的投标人会提交高于市场价的报价,以确保其他投标人无法中标。

2.降低标价与抬高标价相反,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降低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做法虽然较少见,但同样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划分标段投标人之间约定,各自负责不同标段的投标,以确保彼此能够在招标过程中互相支持。

这种做法通过划分利益范围,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三、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1.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方应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异常雷同、报价异常高等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2.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招标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以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三方评标机构能够从专业角度,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识别围标行为。

3.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通过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价。

对于有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对招标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识别和防范。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每种方式的具体操作与应用4.围标对企业的影响5.如何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正文【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联合等方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招投标活动中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了解围标的方式和防止围标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围标的三种方式】围标的方式有多种,以下列举三种较为常见的方式:1.直接指定法直接指定法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前达成一致,约定其中一家公司为中标人,其他公司则在投标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报价。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但容易被发现。

2.竞价法竞价法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投标前,各投标人会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报价,以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

竞价法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

3.联合投标法联合投标法是指多家投标人联合进行投标,通过分配不同标段或工作内容,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

联合投标法更具有迷惑性,招标人很难察觉。

【每种方式的具体操作与应用】每种围标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直接指定法中,投标人需要约定好中标人的身份以及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在竞价法中,投标人需要商定一个合适的报价范围,以保证中标人的利益;在联合投标法中,投标人需要合理分配标段和工作内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达到控制的目的。

【围标对企业的影响】围标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围标会导致招标过程失去公平性,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其次,围标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围标可能导致中标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如何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2.完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为投标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3.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围标行为进行惩戒;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行为。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最新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和背景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的概念和背景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协议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正性。

为了打击围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围标的法律责任。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之前,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共识,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2.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串通,如互相传递价格信息、约定报价策略等,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较难发现,但若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勾结部分投标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选择通过第三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勾结。

例如,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

三、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围标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防范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明确围标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围标行为予以记录,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培训,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是损害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一、围标的概念
二、围标的方式
1.串通报价
2.轮流报价
3.协同报价
正文:
围标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联合起来对某个投标项目进行围攻,从而达到操控投标结果的目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围标行为是不允许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通常有三种方式:
1.串通报价:这是围标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几个投标人私下串通,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大家共同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以增加其他投标人的竞争难度,确保自己的中标机会。

2.轮流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按照事先的约定,依次报价,每次报价都高于前一次报价,以制造竞争激烈的假象。

这样,其他投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而无法中标。

3.协同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共同研究市场行情,然后统一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

这种方式的目的是让其他投标人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从而确保围标者的中标机会。

无论采取哪种围标方式,其目的都是排除竞争对手,操控投标结果,这是严重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发现围标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不仅会取消中标资格,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勾结,通过暗中协商、协调价格或竞标方案,以达到共同牟取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招标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从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行为通常是被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围标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围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惩处。

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杜绝任何形式的围标行为。

认定为围标的情形有:
(1)投标人存在联合竞标、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等行为,并有证据表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竞争性招标程序失去效力;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采取暗示或直接的方式要求其他投标人“回避”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阻挠其他投标人参与竞标活动;
(3)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行贿、索贿、利益输送等。

1。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串标围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串标围标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围标的概念1. 串标: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协商、报价等方式,以排除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成中标目的的行为。

2. 围标:围标是指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以达到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三、串标围标的认定标准1. 串标认定标准(1)投标人之间有串通行为: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协商、约定、承诺等。

(2)投标人之间有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投标人之间有共同利益:包括提高报价、降低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等。

2. 围标认定标准(1)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包括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无关的材料等。

(2)影响公平竞争:包括提高中标门槛、降低中标条件等。

(3)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包括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国家资源等。

四、串标围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刑事责任(1)对投标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原创版】目录1.围标的定义与重要性2.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a.直接证据认定b.间接证据认定c.综合分析认定3.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4.围标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围标的定义与重要性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非法中标的行为。

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给招标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认定围标行为,打击围标犯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1.直接证据认定直接证据认定是指通过收集、审查、分析直接证明围标行为的证据,如书面协议、通讯记录、口头约定等,来认定围标行为。

这类证据通常较为直接、明确,容易识别和判断。

2.间接证据认定间接证据认定是指通过收集、审查、分析不能直接证明围标行为,但能推断出围标行为的证据,如投标文件的相似性、报价的规律性等,来认定围标行为。

这类证据需要综合分析、推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3.综合分析认定综合分析认定是指在收集、审查、分析各类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统计分析等方法,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这类认定方式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但对于一些较为复杂、隐蔽的围标行为具有较高的识别效果。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和处罚:1.罚款: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2.取消投标资格:对有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3.刑事责任:对于围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围标认定的意义与影响围标认定对于打击围标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围标认定,有助于揭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

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

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

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

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

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

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串标情形的判定

围标、串标情形的判定

围标、串标情形的判定■ 林博宇在我们日常的招标投标工作之中,围标、串标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它关乎招标投标流程是否公平公正,乃至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

对于围标、串标,每一个政府采购领域的从业人员理应提起高度的重视和警觉。

在笔者的从业经历中,也曾经遇到诸如在多家单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联系人为同一人、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预留联系人为同一人,甚至还发现过多家投标单位使用同一个IP地址上传各自的投标文件等现象。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也有对于此类问题的判定依据和处理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其都对串标情形和恶意串标情形作了规定。

但是,在运用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对投标供应商关于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定时,却往往有着诸多方面的不同理解。

首先,若要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则仅需要获取足够的客观证据即可,只要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之一,就可以将供应商行为判定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若要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则判定依据将不再仅仅是客观证据,而是供应商的主观“恶意”,如果可以获取供应商主观恶意的证据,就能够依据《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所以,在认定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时,需要谨慎核实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意愿。

其次,供应商不同情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不同。

当客观证据足以证实投标供应商行为属于“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时,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可以判定所涉及的供应商为投标无效。

当供应商投标行为足以被证实为“属于恶意串通”时,经财政部门判定之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对有关供应商进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处罚。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一)围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二)串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理(一)围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二)串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四、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围标串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一、围标的概念
二、围标的方式
1.串通投标
2.借用资质
3.约定中标人
三、围标的法律责任
正文:
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操纵投标报价,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公平竞争的目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围标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如何认定围标呢?本文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围标方式。

首先,围标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串通投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投标人通过私下沟通,约定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确保其中某人中标的目的。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属于围标行为。

其次,借用资质也是围标的一种方式。

一些投标人本身没有符合招标要求的资质,但他们通过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属于围标。

最后,约定中标人也属于围标行为。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几个投标人事先约定好中标人,并采取措施确保其中标,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围标。

需要强调的是,围标行为在我国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标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涉及围标的企业和个人,轻则罚款、吊销资质,重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认定围标是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是指在招标、竞标、交易等过程中出现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竞标、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在司法实践中,围标串标行为已被认定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要件:
1.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事实证据:要认定围标串标罪,首先需要有
相关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相关文书、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2.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围标串标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构
成罪行的重要要件之一。

当围标串标行为导致招标、竞标、交易结果产生明显偏差或损害公共利益时,罪行更为明显。

3.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围标串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对被告的
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也是认定罪行的重要考量标准。

被告如有故意串通他人投标或者参与虚假投标的情况,更容易被认定构成围标串标罪。

4.组织、领导围标串标行为:如果被告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更容易构
成围标串标罪。

因为组织、领导围标串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综上所述,要想认定围标串标罪,需要充分依据以上要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围标串标犯罪。

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准确的定罪判决,维护正常的招标、竞标、交易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摘要:一、围标的概念与影响1.围标定义2.围标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二、围标的认定方式1.价格认定法2.资质认定法3.行为认定法三、围标防范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2.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3.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正文: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有实力的企业联合起来,采取统一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等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操纵中标结果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为了有效打击围标行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如何认定围标,本文将介绍三种围标的认定方式。

1.价格认定法价格认定法是根据投标报价来判断是否属于围标。

如果几个投标单位的报价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初步判断这些单位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如果投标单位的报价在这个区间内,就可以怀疑其存在围标。

2.资质认定法资质认定法是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来判断是否属于围标。

围标者往往都是具备一定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因此,如果几个投标单位资质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就有可能存在围标。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以排除围标的可能性。

3.行为认定法行为认定法是根据投标单位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属于围标。

围标者通常会采取一些共同的行动,如统一报价、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等。

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这些行为,就可以怀疑存在围标。

为了防止围标行为,可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行为。

为了防范围标行为,我国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

其次,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确保投标单位的实力和资质符合要求。

围标的认定及法律后果(3篇)

围标的认定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围标,即围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通过报价、投标文件等手段,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共同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围标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招投标领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围标的认定1. 围标行为的定义围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通过报价、投标文件等手段,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共同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相互约定,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相互约定,共同串通投标文件内容;(3)相互约定,共同放弃投标或撤回投标文件;(4)相互约定,共同委托同一人或同一组织代为投标;(5)相互约定,共同约定中标后按比例分配中标利润。

2. 围标行为的认定标准(1)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约定;(2)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的约定是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3)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的约定导致了中标结果的不正当竞争。

二、围标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围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围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围标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1)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2)围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1)围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串通投标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围标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相关法律责任1. 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未履行招标公告、公示等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投标人未按照规定参加投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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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

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

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c错误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错误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错项、漏项、增项数量之和超过5项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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