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深府[2014]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深府〔2014〕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市企业年金管理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一)”中规定的“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既参加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参加了企业年金、且尚未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停止缴纳企业年金,待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按《试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结束——。
企业年金管理方案
企业年金管理方案(2008版)工作文件第1 页共4 页1.0总则1.1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旨在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1.3本方案遵循的原则1.3.1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逐步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
1.3.2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好时多缴费,经济效益差时少缴费或暂不缴费;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1.3.3企业与员工共同交纳原则:坚持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不可单方承担或代对方承担。
1.3.4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1.4在集团范围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为单位,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1.4.1依法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4.2缴纳企业当年盈利。
1.4.3缴纳当年薪酬总额在预算范围内。
1.5实施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类/专业类员工):1.5.1成员企业中层以上并在公司服务满二年的管理类员工(成员企业副职以上高层员工不受公司服务年限限制)。
1.5.2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并具大学本科学历的管理类/专业类员工。
1.5.3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并具大学专科学历的管理类/专业类员工。
1.5.4本企业年金管理方案实施前,享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格的员工。
1.6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除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要求外,还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核批准。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投资比例《修订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
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二)关于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
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关于集合计划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修订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四)关于监督检查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如有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12月8日)深府〔2006〕255号《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切实推动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推进我市企业年金的稳步健康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
员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
(四)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五)企业员工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终止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标 签】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现我局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3.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6月6日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方案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方案二:本规定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关于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1
关于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珠国资…2010‟号各市管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现就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福利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市管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的管理运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相互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必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盈利能力较强。
亏损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及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解读《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
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五险一金” +企业年金“六险一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六险二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六章管理监替第七章附则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朋性质《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可以理解为: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招聘本身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
从2018年2月1日起,人才在选择企业的时候,就多了一项要求, 即考虑该企业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以此比较哪家企业给岀的待遇条件更优越。
2023年最新的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
2023年最新的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有什么新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目前,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简单来说,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
其中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同时,为保证在特定时期(如CPI超高)职业年金收益可能面临通胀带来的缩水情况,办法还提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对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非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
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企业年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年金也是职工的福利的一部分,相当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年金没有扣除数的。
就是有多少就按多少区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到退休有多少企业年金计算公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企业缴费)x 缴费年限。
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23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 100元存到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 1:3)。
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 )x12(月)x 30(年)+ 300(元)x 12(月)x 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理。
深圳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障、激励。
约束相统一,年金与员工个人的贡献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有限。
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参照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事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企业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的应当暂停缴交。
政策性亏损或处于建设初期,暂时未有盈利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需经过市国资委批准。
(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凡是人工成本指标显著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三章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审核第六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等要求,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由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三)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
其标准为: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4.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3.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经营者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
其计算公式为: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深府办[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深府办〔2001〕42号)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来,各项具体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开局良好。
为了正确地把握方向,保证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
最近,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切实安置好富余员工,保证社会的稳定。
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和当前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工作。
要在国有企业调整改组中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精心挑选好经营班子和优秀管理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以权谋私。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富余员工的安置1.安置富余员工要立足于企业自身解决。
对富余员工的安置,凡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应该由自己加以解决。
属于关闭、破产和特困的企业,应先从其处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给予帮助。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现代国企研究》 2018年第4期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
2004年颁布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
早在201 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l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第一,原来第20号令总计24条一贯到底,重点没有突出。
第36号令增加到32条,字数篇幅增加了一倍,并且分为七章,每章都凸显一个主题。
除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与第20号令相比没什么变化以外,其他五章几乎每章都有可圈可点之处。
第二,对第20号令原来规定的企业年金性质“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虽然“自主”与“自愿”相比,在语义上“自主”做乎更为“明确”一些,但却难有“明确”的不同政策解释,与发达国家纷纷引入的“自动加入”机制相去甚远。
但是,第36号令将“自愿”改为“自主”毕竟表明了政府积极推动和鼓励广大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个态度。
第三,对建立年金的三个硬性条件在表达方式上做了一定的“弱化”处理。
虽然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须具备的三个硬性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与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得以保留,但与原来规定的明确将其作为三个门槛相比,还是有所变化,其表述方式得以弱化。
显然,这样修改的初衷也是为了鼓励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扩大年金参与率。
第四,对雇主和雇员缴费比例分别做了规范。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集中经办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XXXXXX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发动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开展。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方法?、?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那么。
〔一〕坚持保障、鼓励、约束相统一,企业年金与员工个人奉献挂钩的原那么。
〔二〕坚持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那么:企业年金总体保费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投,效益差时少投或暂不投;员工的企业年金保费与劳动奉献挂钩,因劳动奉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那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四〕适时调整的原那么: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开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开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建立条件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根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暂停缴交。
〔三〕人工本钱承受能力较强。
承受能力缺乏时,应根据情况实行下浮或者暂停。
〔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三章参加人员范围第五条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一〕缴费时与本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本养老保险,且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以下机构在岗员工:集团总部、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工程处、XX工程处、XX工程处、XX分公司、XX投资管理、XX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二〕缴费时与本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本养老保险,且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以下机构〔已与集团公司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在岗员工:XX公司、XX 公司、XX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增强员工退休生活保障,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三条制订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一)促进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强调效益。
企业年金总额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交,效益差时少缴交,年度出现亏损及未能完成经营考核目标的,不缴交。
(三)稳健投资。
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控制成本。
参照同行业市场水平,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五)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公司年金方案。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员工范围为:试用期满,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履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在岗员工。
第五条加入程序:员工自愿参加并填写《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经公司签章确认。
第六条参加员工的权利: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企业年金规定;有权了解个人账户信息;依法领取企业年金。
第七条参加员工的义务:授权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个人企业年金;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承诺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取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组成及分配第八条企业年金组成。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
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交;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交。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 国企缴费最高不得超平均额5倍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国企缴费最高不得超平均额5倍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6(0)12
【摘要】6月6日,人社部就《企业年金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企;工资总额;征求意见稿;分配差距;企业缴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中国企业年金缴费率的模拟分析 [J], 席酉民;王东杰;曾宪聚;常蓁;唐方成;陈秉正
2.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实证研究——基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的对比分析 [J], 钱敏;石红梅
3.共创和谐社会平安养老先行企业年金的特点、建立条件和缴费规定 [J], 本刊记者
4.两部委明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职工工资8% [J], ;
5.人社部修订企业年金规定:年金缴费上限调整为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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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激励。
约束相统一,年金与员工个人的贡献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有限。
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参照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事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企业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的应当暂停缴交。
政策性亏损或处于建设初期,暂时未有盈利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需经过市国资委批准。
(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凡是人工成本指标显著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三章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第六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等要求,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由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企业应组织企业领导、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选择年金管理机构、管理本企业的年金事务。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充分发表意见,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年金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当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核准程序同上。
第四章年金筹集与计发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鼓励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相匹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并纳入薪酬预算管理;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帐户进行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
责任、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第十三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十四条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薪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年金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年金缴费金额后缴清。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台帐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提取的企业年金,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支付。
第十九条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择优选择具有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凡由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自行管理年金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接受市国资委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十四条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管,并接受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每半年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国资委报告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管理运营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受益人及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年金方案。
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缴付企业年金,不得超标缴付或集体。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将企业年金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定期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为员工缴付年金的,责令企业在下一年度扣回超标准缴付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口见企业主要责任人当年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以及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清理、规发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年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
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