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四老人员的管理,提高学生四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四老人员,是指学校聘请的退休教师、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和退休专家,他们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聘请与选拔第四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四老人员的聘请工作,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方式,选拔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聘请学生四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或相关工作经验;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4. 自愿参加学校工作,服从学校安排。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四老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辅导和帮助;2. 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3. 参与学校科研工作,为学校科研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4. 参与学校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5. 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工作,为学校管理提供经验和建议。
第七条学生四老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工作待遇第八条学校应为学生四老人员提供以下待遇:1. 薪酬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2. 工作环境:为学生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3.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四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4. 培训进修: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四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四老人员监督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四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等。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四老人员的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四老人员的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四老人员,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第三章四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老人员享有基本的社会权利,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养老金保障等。
他们也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章社区对四老人员的服务社区应当为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四老服务机构,保障四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四老人员的权益保障社区应当加强对四老人员权益的维护,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社区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四老人员的投诉和诉求。
第六章四老人员的养老安置社区应当积极推动四老人员的养老安置工作,促进他们尽早享受养老金和福利待遇。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为四老人员提供合适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第七章对四老人员的关爱社区应当制定关爱四老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定期走访慰问、组织文体活动、提供精神抚慰等。
社区应当积极营造关爱四老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八章对违法侵害四老人员行为的处罚对那些违法侵害四老人员的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同时还将公布其违法信息,以示警示。
第九章保障四老人员的就业权利社区应当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单位招用四老人员,同时为他们提供创业扶持政策,降低他们创业的风险。
第十章对四老人员的照料社区应当组织志愿者为四老人员提供定期的照料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第十一章对四老人员的倾听与重视社区应当重视四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通过社区议会等机构,让他们有话语权。
第十二章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的落实社区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或委员会,负责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十三章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的宣传社区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这些政策,共同营造关爱老人、尊重老人的社会氛围。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深化对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农村四老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 (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医疗补助办法第四条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一)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帐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
10.联系“四老”人员制度 g
联系“四老”人员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四老”人员管理,促进农村“四老”人员作用发挥。
去年以来,新源县实行乡村干部联系农村“四老”人员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明确职责。
年初,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乡村干部联系农村“四老”人员问题。
明确规定1名乡村干部联系1名农村“四老”人员;乡镇干部每月走访所联系农村“四老”人员不少于1次,村干部每月走访所联系农村“四老”人员不少于2次,主要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讲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报本乡(镇)、本村的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农村“四老”人员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认真听取农村“四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们探讨工作方法,学习工作经验;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遇到的困难。
定期汇报。
村干部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汇报一次联系农村“四老”人员工作开展情况,乡镇干部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一次联系农村“四老”人员工作开展情况,乡党委每半年组织乡村干部召开一次交流汇报会。
各乡镇把联系农村“四老”人员情况作为乡村后备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四老人员申请标准及补助标准
四老人员申请标准及补助标准一、农村四老人员的界定1、老干部:连续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任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年龄已满60周岁,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2、老党员:在我市从事农牧业生产10年以上,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龄已满60周岁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党委、政府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年龄已满60周岁的农牧民。
4、老军人:没有列入优抚范围,并未享受其他各类生活补贴的年满60岁以上在乡(农业户口)退伍老军人。
二、农村“四老”人员认定的主要程序1、申请。
凡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任村干部时间、获得荣誉的时间、名称等。
2、初审。
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名单在本村组各主要路口、人员聚集场所公示30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资格认定的,填写《哈密市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有关农村“四老”人员申报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3、考察。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申请人员政治条件进行民意调查,广泛征求意见。
核实申请人员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人村两委正职时间、获得荣誉的时间和名称等基本情况。
经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在乡镇、村组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资格认定的,上报市委组织部。
上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员民意调查情况、现实表现、《哈密市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和荣誉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4、审批。
市委组织部进一步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审批新增农村“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镇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资格认定的,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
三、补助标准老军人、老党员月补贴标准均为210元/人,老模范月补贴标准为260元/人,老干部月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四老人员帮扶计划
四老人员帮扶计划1. 简介“四老人员”指的是年迈、孤寂、贫困和困境的老人。
针对这些特殊老人,社会各界纷纷参与到“四老人员帮扶计划”的实施中,旨在通过捐款、义卖和志愿者帮扶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
2. 计划实施2.1 捐款通过捐款的方式,为四老人员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物质上的补贴。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该计划已经筹集到了一定的资金。
2.2 义卖义卖活动是另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
通过集合社区居民提供闲置物品进行义卖。
所得的款项将全部用于帮扶四老人员。
同时还可以达到环保的效果,减少浪费,回收再利用物品。
2.3 志愿者帮扶除了资金上的捐助之外,志愿者也是四老人员帮扶计划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志愿者们可以通过走访、陪伴和照料等方式,为四老人员带来温暖和关怀。
此外,志愿者们还可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3. 具体措施3.1 筛选对象针对四老人员帮扶计划,需要在社区志愿者和县级以上社区工作者的帮助下,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四老人员。
3.2 暖冬行动冬季是老年人最需要人关心和帮助的季节。
因此,此计划将在冬季开展暖冬行动,为四老人员提供温暖的物品和关爱,同时还可以为志愿者提供一个投入实践的机会。
3.3 长效帮扶帮扶四老人员不能只是一时的行动,需要长期的关注和帮助。
因此,我们将希望能够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在平时就为四老人员提供关心、陪伴和照料,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解决。
4. 结语四老人员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
针对这一群体的“四老人员帮扶计划”旨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
我们相信,在广大志愿者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这个计划将会越来越好,也将会为更多的人提供助力和温暖。
社区 四老 人员帮扶计划
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背景“四老”是指社区中的孤寡老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和贫困老人。
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充足的关爱和照顾,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晚年生活陷入孤独、无助、困苦等困境。
为了更好地关心他们的生活,满足他们的需求,社区开展了“四老”人员帮扶计划。
目的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的目的是通过社区居民和志愿者的帮助,提高四老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推动社区老年事业的发展。
总体方案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慰问关爱通过组织慰问活动,为四老人员送去温暖和关爱。
社区居民和志愿者会定期走访四老人员,为他们送去温暖的问候和陪伴。
同时,还会为四老人员提供各种方便、实用的物品和生活用品。
2. 定期活动为了让四老人员快乐、活跃地度过晚年生活,社区会定期组织各种活动。
例如老年人舞蹈队、文艺汇演、健身等。
活动既能开心自我,也能与周围人互动交流,增强自信心和幸福感。
3. 培训服务社区还会对四老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例如医疗常识、基本法律等。
还会对四老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卫生清洁等方面的帮助。
通过培训和服务,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幸福感。
4. 心理关怀孤独、无助和贫困往往导致四老人员的心理问题。
社区会定期为四老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咨询服务,关注和维护他们的心理健康。
实施情况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自启动以来,受到了社区居民和志愿者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他们不断关注着四老人员的生活,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关爱。
计划的实施效果也得到了社区的肯定和好评。
展望目前,中国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养老服务事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加强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不仅能更好地解决四老人员的生活困难,同时也是推动社区养老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们相信,通过社区居民、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社区“四老”人员帮扶计划将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四老人员主要职责
四老人员主要职责一、规划职责作为四老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规划工作。
规划是任何组织或团队都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未来的预测和安排。
四老人员需要根据团队或组织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决策职责作为决策层的代表,四老人员需要根据团队或组织的需要,做出重要的决策。
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权衡利弊,最终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老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决策能力,能够分析问题、把握形势,做出对团队或组织有利的决策。
三、领导职责作为领导者,四老人员需要发挥良好的领导作用,引领团队或组织朝着既定目标前进。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领导能力,能够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团队不断发展壮大。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职责四老人员还需要负责对团队或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是确保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四老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监督能力,能够对团队或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起来,四老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职责、决策职责、领导职责和监督职责。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团队的工作,推动团队不断发展壮大。
在实践中,四老人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团队或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阿克提坎墩乡四举措加强四老人员管理
阿克提坎墩乡四举措加强四老人员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干部档案。
规范完善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和老军人资料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村一柜”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是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把解决“四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列为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四老”人员生活保障、住房和医疗等问题建立台账,定期考核,按时发放“四老”人员工资,并及时组织人员为“四老”人员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三是加强政策理论教育。
采取集中学习、邀请党校教师讲解、观看电教片等形式,为“四老”人员系统地讲解党的相关理论、政策知识,确保“四老”人员紧跟时代“不落伍”,思想认识“不掉队”,政治学习“不误点”。
四是设岗定责发挥余热。
对农村“四老”人员进行设岗定责,引导“四老”人员积极投身于基层事务,设立村务监督岗、财务监督岗等岗位;在“村级民主议事会”中,邀请农村“四老”人员参与,使农村“四老”人员对村级主动询问、积极参与,并成立“四老”人员维稳工作队,及时收集和反映信访苗头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老人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四老人员指退休老年人、独居老人、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四老人员。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关爱四老人员,照顾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使其在晚年享受幸福美满的生活。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平等对待、尊重人格、服务为先。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单位的养老服务部门。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单位应当不定期进行四老人员的走访,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对于退休老年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适当的文体活动、健康讲座等服务,让他们过一个充实的退休生活。
第九条对于独居老人,单位应当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及时提供帮助。
第十条对于失能老人,单位应当开展特殊关爱活动,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对于空巢老人,单位应当加强社区服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四老人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四老人员的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关怀和服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保护四老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四老人员,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单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四老人员(即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党员和优秀团员)的管理,提高学生四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四老人员。
第三条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全体学生四老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 量化考核原则:采用量化考核方法,对工作成效进行科学评估。
4.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激励措施激发工作积极性,同时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学生四老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对学生四老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4. 对学生四老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学生四老人员职责:1. 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协助辅导员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学生党建工作,协助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4. 优秀团员:发挥团员的先进性,积极参与团组织活动,协助辅导员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学生四老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七条平时考核:1. 工作态度:考察学生四老人员的工作态度、责任心、敬业精神等。
2. 工作能力:考察学生四老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
3. 工作成效:考察学生四老人员的工作成果、学生满意度等。
第八条年度考核:1. 工作总结:学生四老人员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 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
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四老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四老人员(即老党员、老教师、老科技工作者、老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职及退休的四老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四老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四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信息登记、活动组织、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四老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四老人员的管理1. 人员信息管理(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建立四老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
(2)四老人员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
2. 活动组织(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四老人员参加各类活动,如座谈会、讲座、参观学习等,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2)各部门应积极邀请四老人员参与单位重大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 政策宣传(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四老人员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动态。
(2)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四老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
4. 服务保障(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关心四老人员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四老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考核与奖惩1. 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四老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觉悟、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
2. 对表现优秀的四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四老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调整。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四老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四老人员(即老年居民、老党员、退休职工和老科技工作者)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年居民、老党员、退休职工和老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发挥优势、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社区成立四老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老年协会、退休职工协会、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社区设立四老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调查了解四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2. 组织开展四老人员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3. 协调解决四老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4. 宣传四老人员的先进事迹,发挥榜样作用;5. 定期向社区四老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六条社区为四老人员提供以下服务:1. 生活照料: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四老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2. 健康保健:组织四老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健康讲座,提供健康咨询服务;3. 文化娱乐:组织四老人员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4. 志愿服务:鼓励四老人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余热。
第七条社区为四老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优先保障:在社区各项工作中,对四老人员给予优先考虑;2. 经济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四老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3. 住房保障:优先解决四老人员的住房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4. 医疗保障:为四老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八条社区对四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参加社区活动情况;2. 志愿服务情况;3. 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 其他表现。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四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1. 物质奖励;2. 精神奖励;3. 表彰证书;4. 优先推荐担任社区职务。
“四老”人员基本知识
“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提高情况
2009年
2019年
老党员 老干部 老模范 老军人
100元 145元 160元
125元
210元 230元 260元 210元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农村老党员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10元; 农村老干部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30元; 农村老模范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60元; 农村老军人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10元;
2. 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 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
3.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6年 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
4. 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老模范
1.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 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
2. 被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党委、政 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 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 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 称号的。
注:1、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 人多重身份的 人员和多级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 种生活补贴标准,不得同时享受多重生活补贴。
2、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9年 7月1日起执行。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老”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和照顾:
1. 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 结活动,被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查处的。
2. 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笃 信宗教、参与宗教活动、屡教不改,受到党纪处 分的。
3. 做出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行,散播有悖于上 级党委政府政策的言论。
4. 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或已自行退党、劝退 出党。
四老人员实施方案
四老人员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激励公司的老年员工,我们制定了四老人员实施方案,旨在
帮助老年员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首先,我们将为老年员工提供专门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方式和
技术。
这些培训课程将针对老年员工的特点和需求,内容涵盖了工作技能、沟通技巧、健康保健等方面。
通过培训,我们希望老年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升自身素质,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我们将建立老年员工关爱机制,包括定期的健康体检、心理辅导、家庭
关怀等服务。
公司将为老年员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福利政策,让他们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温暖。
同时,我们也将建立老年员工交流平台,让他们能够互相交流经验,分享工作心得,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
另外,我们将制定老年员工工作适应方案,根据老年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避免过重的工作压力和劳累。
公司将提供更加灵活的工作安排,让老年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保持身心健康。
最后,我们将设立老年员工奖励机制,对老年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给予公
开表彰和奖励。
公司将鼓励老年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和创新工作,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老年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四老人员实施方案将为公司的老年员工带来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
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举措,公司的老年员工将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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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
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
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
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
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
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
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
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
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
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
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
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
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
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
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
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
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
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
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双
重或多重身份或多级授予荣誉称号“四老”人员,按照就高不
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确定生活补贴。
第五条国有农牧林场撤场并乡后,已纳入社会养老保
险的人员,不享受“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待遇。
第六条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后报乡党委。
乡党委须认真核实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荣誉证书及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县(市)委组织部对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
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村公示7-15天,经
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统一印制三老”人员荣誉证书,由县(市)
“
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审批发放。
第九条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
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第十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南疆三地州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由本级财政保障,其它地州自治区财政保障70%。
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也可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党建办定期对“四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每年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补助资金发放及“四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第三章“四老”人员的政治待遇第十四条乡党委要向“四老”人员通报重要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四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重大节日要对“四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要定期组织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组织“四老”人员学习,有条件的可组织“四老”人员代表到疆内外参观考察。
第十六条“四老”人员去世后,党支部要负责为他们举行丧葬仪式,对他们做出公正的评价,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系少数民族的,可按本民族风俗习惯帮助料理后事,并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费。
第十七条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帮助“四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章“四老”人员的作用发挥
第十八条要为工作经验丰富、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较好的“四老”人员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引导他们继续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十九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农村经济工作,为农民增收、集体增效出谋划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支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思想,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
第五章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党建办要做好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台帐,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考核“四老”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注意保护“四老”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乡党委研究后,报县(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四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不坚定,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笃信宗教,热衷
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受严重警告
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4、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入伍退伍时间等问题上
弄虚作假的;
5、有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四老”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自治区“四老”人员审批表及“四老”人员花名册,“四老”人员年度统计表,“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登记表、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四老”人员申报、审批及生活补贴
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凡与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塔里木乡党建办负责解释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党建办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