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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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高层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高层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高层管理制度高层管理结构工程公司的高层管理通常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方向和监督管理层执行情况,总经理则是公司日常运营的最高负责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管特定业务板块,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领域的具体事务。

决策机制高层管理的决策机制应当明确、高效。

一般采用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重大事项,如战略规划、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投资等,需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中的常规决策则由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负责。

权责明确在高层管理中,每个职位的权责必须明确。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防止权力滥用。

例如,总经理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最终决策权,但同时也要对公司业绩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工作结果负责,并向总经理汇报。

沟通协调高层管理团队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确保信息流畅和决策有效的关键。

定期的高层会议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帮助团队成员了解公司整体状况,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工作。

同时,应当鼓励开放式沟通,以促进知识共享和创新思维的产生。

绩效评估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对于激励高层管理人员至关重要。

该体系应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项目完成质量等。

通过定期的绩效回顾,不仅可以评价个人和团队的工作表现,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培养与激励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激励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石。

公司应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持续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合理的激励机制,如股权激励、奖金分配等,能有效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风险管理在高层管理制度中,风险管理不可忽视。

高层管理团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确保公司在面对市场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外部风险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最小化损失。

结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

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

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

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

第六条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

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

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实现董事会与国电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月度绩效奖的发放。

退二线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考核原则
以分管范围内工作业绩为依据,以实现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为导向进行月度考核。

4考核方法与管理
4.1 月度绩效奖的计算
月度绩效奖二月度绩效奖金基数义岗级X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X 绩效考核得分
其中:
月度绩效奖金基数由公司根据奖金资源状况确定。

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绩效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其中:
总经理、党委书记月度效绩考核得分执行公司各二级部门月度考核平均分。

副总经理级人员月度效绩考核得分由两部分组成:分管部门月度考核平均得分义70%+总经理、党委书记考评分义30%。

4.2 考核管理及绩效奖发放
每月10日前由计划部对高级管理人员月度效绩考核得分进行计算及汇总,由综合管理部计算月度绩效奖并呈报总经理审核。

5本办法中所指奖金基数、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均为公司秘密事项,按公司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自律与监管,根据《高管守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层的高管。

3 管理职责3.1高管的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公司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行政、人事方面的管理及后勤服务,如会议通知、文件传递、票务、车辆安排、物品领用等。

其中,第一类高管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第二类高管由所兼职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3.2*归口管理“点(*)控线(高管)”的工作流程,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高管考勤、周工作记录的收集与汇总,牵头组织高管月度考核。

相关部门提供考核数据,考核结果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薪酬发放。

3.3 高管个人费用的开支标准和预算额度,由财务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行政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报*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控。

4 内容4.1 日常管理4.1.1考勤管理①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注,新劳动合同法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从加强内部沟通和协同管理需要出发,原则上要求上午上班最迟不得晚于9:00,下午上班最迟不得晚于15:00。

② *归口掌握高管的出勤状况。

除请假与出差的情况外,如高管当日不能在上述时间到达工作地点,须向相关工作人员报备(其中,第一类高管由*专职管理员负责记录,第二类高管情况由所在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向*专职管理员报备)。

③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各工作委员会需要安排公司接待活动或相关会议之前,应到*专职管理员处先行了解高管人员的出勤或请假情况。

当日高管无报备或不报备时,均视同其已到岗,由此引发的公司会议、公司安排接待任务的缺席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4.1.2 假类管理① 假类的规定按《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② 请假权限及审批人,见附表一:请假人权限审批人备注2天及以下2天以上第一类高管*第二类高管任职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的高管*任职经营单元团队成员的高管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由所在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向*专职管理员报备③ 请假流程:期限在2天及以下的,请假形式不限,短信、电话等方式均可;期限在2天以上的,需用OA方式请假,但突发性的事假、病假,可事后补签;请假人在获得以上相应的权限审批人同意后,需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向*专职管理员报备,2天以上的请假获批后,通过OA 流程方式报备;*专职管理员负责如实登记高管人员的请假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高层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高层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高层考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高层员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层员工,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

三、考勤规定1. 考勤时间公司高层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员工与直接上级协商确定。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工作时间。

2. 签到制度公司高层员工需要在每天上班前进行签到操作,签到时间为每天上午8:30之前。

迟到超过30分钟将被视为缺勤。

3. 请假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请假,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请假申请,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请假原因应真实有效,经批准后,请假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公司通知。

4. 外出工作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外出工作,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外出申请,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外出期间需及时联系公司,保持工作进度的汇报。

5. 通宵加班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因工作需要需要通宵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通宵加班期间需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身体健康。

6. 超时加班制度公司高层员工如需超时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并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超时加班需在工作中避免虚假加班行为,确保工作效率。

7. 轮休制度公司高层员工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轮休,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请示,经过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

轮休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工作进度。

8. 考勤记录公司高层员工的考勤记录将由人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每月底员工需查看自己的考勤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需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迟到现象,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扣发绩效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罚。

2. 对于虚假加班、假请假等行为,公司将采取严肃处理,包括取消绩效奖金、降职处理等。

3. 对于恶意逃班、不辞而别等行为,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经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过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公司对高层管理制度

公司对高层管理制度

公司对高层管理制度
公司的高层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层管理层级设置。

一个公司的高层管理层级设置应该合理,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

过多会导致管理混乱,过少则可能导致信息不畅通,决策效率低下。

一般来说,高层管理层级不应该超过三层,以确保管理效率和决策效果。

2. 高层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

在公司高层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各管理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避免出现管理层之间的职责不清、责任模糊等问题。

3. 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

高层管理人员是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

通过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体系,培养出具有良好领导力和管理能力的高层管理人才。

4. 高层管理决策机制。

高层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做出各种决策,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应该建立起健全的高层管理决策机制。

这一机制应当包括信息收集、决策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5. 高层管理激励机制。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公司整体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成绩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高层管理激励机制,激励管理人员发挥潜力,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公司对高层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高层管理制度,公司才能实现高效管理,提高竞争力,实现长期的持续发展。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派出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派出人员因工作调 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或其违反《 派 出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等原因中止任期的,按 照 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的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办第公十室五负条责变及更时派向出其人任员职的程派序驻:公司出具要求变更的公函。
1
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制管理,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3.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金和其他福利组成。

二、基本年薪1. 基本年薪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固定收入,按照公司规模、行业水平和个人职务确定。

2. 基本年薪应在年初与高层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绩效年薪1. 绩效年薪是根据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确定的,占年薪总额的一定比例。

2. 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3. 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指标,年底进行考核。

4.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年薪比例。

四、奖金1. 奖金是根据高层管理人员在特定时期或完成特定任务的表现发放的,占年薪总额的一定比例。

2. 奖金发放应遵循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原则,确保奖金分配公平、合理。

五、其他福利1. 其他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其他福利应在年初与高层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六、年薪调整1.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水平和个人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2. 年薪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调整结果客观、合理。

七、年薪支付1.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应在每年年底进行结算,次年年初支付。

2.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支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 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 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高层工作制度范本

公司高层工作制度范本

公司高层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高层管理,规范公司高层行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五)培育企业文化,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六)其他董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行使下列权限:(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决策;(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监督;(三)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行调整;(四)对公司财务预算、决算进行审批;(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六)其他董事会授权的权限。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七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选拔、任人唯贤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道德品质和业绩表现。

第九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三)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推进情况;(四)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情况;(五)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表现和市场行情相适应,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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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

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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