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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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李剑佟姝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的总体思路三、主要内容(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二)关于混淆行为(三)关于虚假宣传行为(四)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司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五)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解释第21条、第22条)(六)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多次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在新发展阶段,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体系的重要力量,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制度,清晰规则,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领域新业态的市场竞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200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新需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福建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考试题

福建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考试题

2016年福建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ﻭ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ﻭ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ﻭ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3.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ﻭ A.实体公正ﻭ B.追求效率ﻭ C.执法为民D.公平正义ﻭ4.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ﻭD.维持一审判决5。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机关是( B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公安部ﻭ6。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作者:王沙沙来源:《财讯》2018年第0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市场混淆修改建议纵观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现围绕第五条关于仿冒商业标识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梳理下相关思考。

第五条首次引入市场混淆、商业标识的概念,并对所规制行为做了具体列举,都标示着立法的进步。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对此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市场混淆行为(1)“市场混淆”的引入“市场混淆”是成文法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列举的三类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市场混淆”,即“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条即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德、日、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竞争法均使用了“市场混淆”这一概念。

《送审稿》引入“市场混淆”是我国竞争法规制仿冒行为的重大进步。

(2)关于“市场混淆”定义的规定《送审稿》第五条第三款: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显然,该规定并没有涵盖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全部。

(3)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1.市场混淆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产生市场混淆,不以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但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一定具有竞争优势。

商业来源的混淆一般只发生于相互有竞争的主体之间,而关联关系、附属关系的混淆与二者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则没有必然联系。

如爱马仕橱柜,奔驰蛋糕等商品的出现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混淆。

2.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观方面市场混淆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

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20多年从未进行过修订。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法律人对其进行过无数次批判。

2016年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过一审、二审、三审,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欣喜不已,拟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对修订稿进行解读。

一、修订情况本次修订篇章不可谓不大,共计修订100余处,其中:增加12条、删除12条、大幅修订12条、增加2处、文字性替换修订60多处。

本次修订内容亦作了大量的调整,主要内容有:一是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理顺了与商标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三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主体,四是明确不得虚假交易并不得对商品“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五是对商业秘密予以了明确界定并详尽列举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六是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七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八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九是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二、亮点分析1、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5条列举了四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修订稿引入了《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对其进行了如下修订:将“不正当手段”修订为“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将对“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扩大到“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将对“企业名称、姓名”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同时明确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明确纳入保护范围;最后增设一个兜底条款。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

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50题)1、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调查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中不包括下列哪项?()A.只能向在中国的本国公民取证B.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在进行调査取证前须通知中国相应的机关【答案】 D2、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

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 C3、关于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必然要求B.公正司法是人们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的原因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D.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答案】 C4、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关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应停止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耍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B.乙国应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且对环境治理的措施不力且水平低C.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D.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答案】 C5、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 D6、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益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益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益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45题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重要工具。

2.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A.3B.6C.9D.104.非法拘禁罪属于()。

A.继续犯B.牵连犯C.结合犯D.连续犯5.刘某因卖淫被某县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她对此决定不服,可以。

A.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B.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C.向省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D.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民警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民警肖某按照公安信息网使用要求传递信息B.民警常某外出办案,为提高工作效率,运用微信拍摄、上传卷宗图片C.民警刘某(未参与案件侦办)向参与案件侦办的民警李某询问案情D.民警王某为便于工作复印留存了几份涉密文件7.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B.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按照违反法律类型的不同,我国把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三大类。

按此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15岁,骑车途中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老人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是刑事违法行为B.乙意图杀害仇人,去市场购买了毒药是刑事违法行为C.丙夜间驾车在市区闯红灯是行政违法行为D.丁违反借贷合同,欠钱不还是民事违法行为9.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体系化功能——德国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对中国修法的启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体系化功能——德国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对中国修法的启示

Systematic Function of General Clause of Unfair Competition Law——Inspiration of the 2015 German Reform for Chinese Revision 作者: 柴耀田
作者机构: 德国慕尼黑大学
出版物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
页码: 16-2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0期
主题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德国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体系化功能
摘要: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

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

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

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

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条款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条款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条款解读
周宏波;张金海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6)3
【摘要】为了明确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的行政责任,合理界定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的范围,准确把握入账行为和经营者免责条款等问题,结合行政执法实践,有必要对商业贿赂条款中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能够回应上述问题并对商业贿赂法律理解、行政执法、企业合规建设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48-52)
【作者】周宏波;张金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的完善
2.《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条款修订评析
3.《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条款修订评析
4.商业贿赂规制条款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思考——兼评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5.《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新条款的劳动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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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和要求十分强烈,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出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和提案。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对修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

2014年,工商总局组织高校专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组成8个课题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院部委意见。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修订草案送审稿》重要问题的说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5章33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一)在总则部分主要修订了“经营者”的概念,明确了监管执法权限。

1、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2、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总则部分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款,增加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了4个条款。

1、在修订完善的行为中:一是衔接《商标法》,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二是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及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正确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厘清与《广告法》的区别,删除了关于广告的经营者等规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引人误解修饰虚假宣传,实际上造成对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缩小。

《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四是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五是补充完善了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六是将有奖销售的概念修订为有奖促销,补充完善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了抽奖式有奖促销的最高奖金额。

2、增加了两种行为:一是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

此外,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还增加了第十四条兜底条款。

3、与《反垄断法》相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

(三)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手段不足、力度弱,违法责任偏轻、震慑力不强等情况,《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

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借鉴新出台或者新修订法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部门:工交商事法制司起止时间:2016-02-25 至2016-03-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本法所称的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四)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本法所称的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商业贿赂行为:(一)在公共服务中或者依靠公共服务谋取本单位、部门或个人经济利益;(二)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三)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方以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诱使其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的,是商业行贿;收受或者同意收受经济利益的,是商业受贿。

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经营者利益收受贿赂的,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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