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为重点的分析
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
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在大力推广反贿赂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然而,商业贿赂治理的难点和重点仍然存在。
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的重难点,并提出建设性的思考。
一、重点分析1. 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合规管理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
企业应该落实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明确权责限制,规范行为准则,保持诚信,增加道德风险意识,形成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内部防线。
2. 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及时监测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企业的经济合法性和透明度,防范财务漏洞,避免财务失控和跨国资金流动,从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转。
3. 建立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规范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和行业公约,建立行业诚信守法自律机制,引导企业遵守行业规范,提高企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
此外,行业组织还可以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监督和维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难点分析1. 跨境追溯和维权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实现跨境追溯和维权。
跨境追溯的困难主要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障碍、证据收集的困难以及法律程序的不同。
而跨境维权则涉及到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问题,以及国际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等。
2. 多元文化和风格的融合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社会、文化和风格的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如何在不同的文化和风格背景下实现合规和打击商业贿赂,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对于“礼物”和“观礼”等贿赂行为的不同认识,不同的语言和交流方式也会产生误解。
因此,如何在跨文化交流中有效防范贿赂、维护企业道德和形象,需要在不断实践中进行摸索和总结。
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45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时,将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强制法律援助范围内还有利于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威逼利诱而认罪的情况发生,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细化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
为了使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好的施行,必须要细化相应的量刑标准[3]。
首先,要确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就必须对其量刑进行相应的从宽处理。
其次,要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贪腐案件的数额为基础,制定差异化的量刑层级。
例如,在所涉贪腐数额小于10万元时,可分为1万、5万以及10万三个不同的层级,分别处以罚金、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而对于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则可依数额的递增而增加有期徒刑年限,如每增加十万元量刑增加一年。
同时,也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态度、真实性以及及时性等元素来制定从宽量刑的标准,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规范化、系统化。
四、结语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仍然存在可优化的空间,有关部门要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其适用范围,明确其量刑标准,从而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参考文献:[1]何婷.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9):29-31.[2]徐健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模式设计[J].新西部(中旬刊),2016(10):60-61.[3]韩成军.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职能发挥[J].浙江学刊,2016(6):165-172.(作者: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二、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分析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贪污贿赂案件有独特的适用性。
从目前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来看,案多人少、诉讼效率低下以及司法资源紧缺等问题表现明显。
传统制度下的工作开展阻力较大[2]。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应用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到可以通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获得宽大处理,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供述犯罪事实与犯罪行为,从而满足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基本前提和要求,对于提升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办效率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正文: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随着中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国内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也使得对于国内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成为了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探讨国内反腐败官员行贿受贿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途径。
一、成因分析1.道德败坏一些反腐败官员存在丧失道德底线的问题,缺乏廉洁自律意识。
他们为了私利不惜违背职业操守,接受行贿或滥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2.监管不力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反腐工作的监管机构存在疏漏和不力之处。
官员作恶往往能够逃避查处,乃至受到保护。
3.利益驱动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还与利益驱动有关。
一些官员为了谋取个人或家族的经济利益,利用职权进行腐败行为。
同时,行贿者也是双方交易的一部分,他们以此方式换取政府资源。
二、影响分析1.破坏社会公平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们通过权力寻租,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削弱政府公信力国内反腐败官员行贿受贿问题,使得政府失去公信力。
官员涉腐败行为让社会对政府治理能力产生怀疑,进一步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统治基础。
3.侵蚀经济发展反腐败官员滥用职权进行行贿受贿活动,直接侵蚀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不仅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还极大地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途径1.加强制度建设国内反腐败官员的行贿受贿问题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构职能,建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威慑机制。
2.提高官员廉政素质加强官员的廉政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要加强对官员的廉政考核与监督,严肃追究腐败问题的责任。
3.加大打击力度在侦查和惩处方面,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决打击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追回外逃腐败分子,加强国际反腐合作。
当代中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新论——有限容忍之提倡
腐败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数, 五年 间从4 1 1 7 9 &增长至4 7 3 3 8 人, 上升比率为1 4 . 9 5 %; 从
3 3 5 4 6 件增长至3 4 3 2 6 件, 增加了2 . 3 2 %, 单个案件中平均涉案
人 民群众 对腐败 现象深恶痛绝 , 坊间流行 的段子夸 张地 人数从 1 . 2 3 人 增长 至1 . 3 8 人, 增长 了1 2 . 1 2 %。 上述 简单分析表
腐 败犯 罪 , 可 以持 有 限容 忍 的刑 事 政 策 。 对 这 一政 策 的深 入 研 犯罪案件3 4 3 2 6 件,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 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究与挖掘, 对中国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应有较 大价值。
2 5 6 9 ) , . 。
纵 观2 0 0 8 年至2 0 1 2 年 我 国职务犯 罪嫌疑人 数 目与案件
当代中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新论
有 限容 忍之提 倡
口 赵 亮
【 摘要 】 我国一 直努力根治腐败犯罪, 国内 对腐败犯罪的主要态度是零容忍, 但杜绝一切腐败犯罪现象 是不现实的。
面对反腐败零容 忍刑事政策的困境 ,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应该做 出新调整, 选择 有限容忍政 策。 有 限容 忍政策不是 姑 息养奸, 是对腐败犯罪现 状的科学认识, 应在刑事立法中进行 相应调整。
笔者认为 , 对腐败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 态势, 是一个 良 贿赂渎职等腐 败犯 罪, 都是力 图实现政治高效、 清廉 , 社会安
【 关键词 】 腐败犯罪 零容忍 有限容忍
腐 败 犯 罪严 重 影 响 了党 和 国 家 的形 象 , 我 们 一直 努力 根 治 高人民检察院于2 0 1 3 年所做 的工作报告中指出, 2 0 0 8 至2 0 1 2 年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SHANDONGJUSTICE□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设专章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尚有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争议。
为了研究解决审理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刑事司法能力,省法院刑二庭于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在东营市垦利县举办了全省法院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研讨会。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刘玉安同志出席本次研讨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和专题发言,全省各中级法院负责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刑庭负责人、部分获奖研讨论文的作者以及省法院刑二庭四个基层联系点法院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贪污贿赂犯罪审判实践中的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现将会议主题发言及部分讨论观点摘要整理予以刊载,供读者参考。
主题发言人:赵相国(济宁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一、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实际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危害严重的犯罪。
现阶段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大案要案不断增多,涉案人数增加,案犯级别越来越高。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大,犯罪部位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经济热点领域拓展。
三是犯罪主体由单一型主体向纠合型主体发展,窝案串案增多。
四是犯罪手段狡猾隐蔽,犯罪方法日趋复杂化和“合法化”。
五是行贿、受贿公开化,贪污腐败见怪不怪。
二、贪污贿赂犯罪成因(一)从经济学角度讲,贪污贿赂犯罪通常会考虑三个方面因素,就是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处罚成本、行为的预备费用。
上述三个因素共同构成犯罪的预期成本,如果成本越高,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和成本相对应的就是行为的预期利润,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预期利润成正比。
由于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工资比较低,正常的合法行为很难满足一部分人对物质的强烈需求,于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主体就会利用职务之便搞钱权交易。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它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反贪工作实际,浅析如何在反贪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反贪局作为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各种职务犯罪中,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应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企业合规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
企业合规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在当下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合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反腐败以及反贿赂。
反腐败是一个公共责任,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到反腐败的行动中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对企业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实践建议。
首先,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贿赂行为不仅仅违反了道德伦理,更是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一旦企业涉及到贿赂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还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和客户的流失。
因此,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
这包括制定和实施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政策,明确禁止贿赂行为,并设定明确的惩罚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确保所有涉及财务交易的过程都是透明和合法的。
必要时,企业还可以聘请独立的合规监察机构来监督合规的执行情况。
除了建立制度,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该向员工传达反腐败及反贿赂的政策和准则,并提供相关培训,使员工了解什么是贿赂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贿赂行为。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员工可以匿名向公司举报贿赂行为,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内部控制和员工教育,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审查。
企业应该制定供应商道德准则,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遵守反腐败和反贿赂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该对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他们的商业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企业反腐败及反贿赂措施是保持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以及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审查,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贿赂行为的发生。
只有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诚信、透明的商业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译文:In today's business environment, companies face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compliance issues, one of which is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Anti-corruption is a public responsibility, and companies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anti-corruption actions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bribery.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importanc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and provide some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Firstly, the importanc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self-evident. Bribery not only violates moral ethics but also distort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and damages the company's reputation and image. Once a company is involved in bribery, it not only faces legal risks and fines but also risks losing its partners and customers. Therefore, establishing effectiv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crucial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anies.The core of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is to establish a sound compliance system. This includes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learly prohibiting bribery and setting clear punishment measures. In addition, companies need to establish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to ensure that all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parent and legal. If necessary, companies can also hire independent compliance monitoring agencies to oversee compliance implementation.In addition to establishing systems, companies should also strengthen employe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mpanies should communicate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to employees and provide relevant training to help employees understand what constitutes bribery and how to prevent and respond to bribery. Furthermore, a report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employees can anonymously report bribery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histleblowers.In addition to internal control and employee education, companies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review of suppliers and partners. Companies should establish supplier ethical guidelines and regularly assess supplier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requirements. Additionally, due diligence should be conducted on partners to ensure their business practices are legal and compliant.In conclusion, corporate anti-corruption and anti-bribery measures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maintaining compliance. By establishing sound compliance systems, strengthening employe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review of suppliers and partners, companies can effectivelyprevent and respond to bribery. Only through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employees can we establish an honest and transparent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517字】。
反腐政策解读
反腐政策解读中共十八大提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从两次重大会议关于反腐政策的措辞来看,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苏共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腐败对执政稳定及权力合法性的严峻威胁,将反腐工作提升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存亡的高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反腐倡廉改革总方针,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
针对上述变化,本文将对十八以来中国反腐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基本情况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反腐败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反腐工作的牵头部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反腐败工作开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从组织机构上讲,原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原纠风室合并,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原执法监察室和原绩效管理监察室也合二为一,成立新的“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负责案件办理的纪检监察室由之前的八个调整为十个。
从工作内容上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总体来看,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政策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大了腐败案件查办督办力度,2013年仅直接查办或督办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便有145起,被立案查处的省部级干部达19名,是1987年以来查处省部级领导最多的一年。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4521起,处理304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3年9月2号正式上线发布。
与中组部相比,中央纪委首先去神秘化,着力将网站打打造权威发布平台、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展示平台、互动交流平台、网络监督平台和纪检监察业务数据库。
三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比较视角下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变革与建构
3Journa l of Fujia n Fina nce a nd Acc ounting Administrator Colle ge N0.1,2011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比较视角下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变革与建构张倩雯1,蔡丽杭2(1.2.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福建泉州362000)摘要:腐败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我国立法在刑事指导政策、贪贿犯罪客体、刑罚配置等方面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打击贪贿犯罪的有效开展。
当前应当在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构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系,从根本上严密法网设置,调整刑罚梯度,增加罚金刑,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实现我国反贪贿立法的健全。
关键词:反贪污贿赂罪;个案剖析;反贪立法;宽严相济;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 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84(2011)01-0031-04收稿日期:2011-01-05作者简介:1.张倩雯(1987—),女,浙江缙云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2.蔡丽杭(1971—),女,福建南安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贪污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个人或单位,违法国家廉政制度,损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一类犯罪[1]。
一、是与非——反贪污贿赂进程中的争议频发界限越多,则难以界定的情况愈多;难以界定的情况愈多,则争论的问题愈多;争论的问题愈多,则法的不安定性愈多[2]。
(一)主体之争——立法漏洞的弥补事件一: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成克杰与李平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检方认为: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受贿。
辩方认为:这些财物未经成克杰经手收受、保管,成克杰是帮助李平赚钱,不是收受贿赂,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是受贿。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
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一)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1、惧怕受处罚。
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
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
因此。
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
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
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
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
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反贪污行贿管理制度
反贪污行贿管理制度1. 引言反贪污行贿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方面,它对促进廉洁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反贪污行贿的管理,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贪污行贿管理制度。
2. 目标和原则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廉洁运作,预防和打击贪污行贿行为,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在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时,我们应秉持以下原则:- 法治原则:依法制定反贪污行贿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 公正原则:对所有贪污行贿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公正追究责任。
- 预防原则: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生贪污行贿的机会和诱因。
- 整合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打击贪污行贿的合作机制。
3. 主要内容3.1 反贪污行贿规范- 定义贪污行贿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明确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制度。
- 制定反贪污行贿的工作指引和操作细则,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3.2 预防措施-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
-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预防贪污行贿行为发生。
3.3 监督与检查- 设立反贪污行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贪污行贿的监督和检举。
3.4 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贪污行贿投诉。
-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4. 推广与执行本制度应向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并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5. 结论本反贪污行贿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反贪污行贿的管理,促进廉洁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国家利益。
同时,本制度的执行还需充分发挥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的作用,加强预防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打击贪污行贿的合作机制。
通过落实该制度,我们将为提升治理效率和维护公众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按语:近来在多个场合遇同行咨询贪贿案件办理的问题,如“数额较大不退还”如何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何掌握、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等等。
其中不少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人所撰写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有现成的答案,故推送该文章以方便大家学习。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节选)作者|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转自:说刑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二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二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已经较为少见。
关于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
关于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标题:反贪污腐败案例的思考与启示引言:贪污腐败是社会痼疾,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然而,通过案例研究贪污腐败行为,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为我们今后的反腐工作提供指导和启示。
本文将通过探究几个典型的贪污腐败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影响,总结出的心得体会与收获,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助力我们打击贪污腐败,构建清廉社会。
案例一:政府官员职务贪污案概述:某政府官员以提供优惠政策为由,收受企业贿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收取回扣。
案发后,该官员涉案金额巨大,牵涉多个领域的贪污腐败行为。
心得体会:1.法律规范意识不足:政府官员理应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但这位官员却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显然他并没有将法律和职业道德纳入自己的行为准则中。
2.监督机制不健全:案件暴露了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薄弱的问题,贪污行为一度被掩盖。
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审查,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3.廉洁意识普及不深:贪污案例显示,廉洁意识淡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腐败正是双方共同的结果。
因此,加强社会风气的培育是根本性的解决办法。
案例二:企业高管贪污案概述:某知名企业高管以虚报销售额为由,套取公司经费,私自开设公司账户,并将巨额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此案件曝光后,该高管被判刑并追缴全部财产。
心得体会:1.职业道德败坏:企业高管作为组织的领导者,其责任包括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然而,该高管明显缺乏廉洁意识,岗位伦理崩溃,为追求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
2.内部控制机制薄弱:案例揭示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薄弱,导致了这种虚假报销行为的发生。
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和培训,提高高管的诚信和自律意识。
3.舆论监督压力:案件曝光后,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广泛的谴责,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的扩散。
案例三:医药行业贿赂案概述:某制药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药品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采取了通过贿赂医院医生、药店老板和政府官员等方式的贿赂手段。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以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为重点的分析
务 和 国民 对公 职行 为 公 正 性 的信 赖 。只 要 行 为 人 利 用职 务 之 便 要 求 、 定 、 受请 托 人 的财 物 或 其他 利 益 , 约 收 就 构成 受贿 罪 , 需 要 “ 不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件 。 关 于 收 受 型 受 贿 罪“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件 的性 质 、 位 , 多种 要 为 要 地 有 观 点 , 无 论 采 用 哪 一 种 观 点 , 会 造 成 一 些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非 法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者 逃 脱 法律 的 但 都
制 裁 。产 生这 一 问题 的根 源 , 于立 法 自身的 缺 陷 , 不 在 于 争 论 本 身 。 因 此 , 从 刑 法 的 规 定 中取 消 “ 在 而 应 为他
人谋取利益” 的要 件 , 其 作 为 量 刑 情 节 。 将 关 键 词 : 受 型 受 贿 罪 ; 他 人谋 取 利 益 ; 务 行 为 ; 收 为 职 法益 衡 量 中图 分 类 号 : 2 . 9 D9 4 3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0 3 (0 9 0-5 -7 17 —5 9 20 )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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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贪 污贿 赂 刑 事政 策 为 重点 的分 析
解析国际反腐败法打击腐败与贪污的法律手段
解析国际反腐败法打击腐败与贪污的法律手段腐败与贪污是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以打击腐败和贪污行为。
本文将解析国际反腐败法对腐败与贪污的打击手段,并分析其效果和局限性。
一、刑事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是打击腐败与贪污的主要手段之一。
各国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与腐败和贪污相关的罪名,如受贿、贪污、洗钱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处罚。
此外,国际合作也加强了对跨国腐败行为的打击,例如制定了《贪污和贿赂国外公职人员公约》等国际公约。
然而,刑事法律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证据收集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打击行动的困难。
同时,一些腐败分子可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因此,单纯依靠刑事法律手段可能难以彻底根除腐败与贪污问题。
二、行政法律手段除了刑事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也是打击腐败与贪污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法律手段包括行政监察、审计和反腐败机构的设立等。
这些手段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或外部监督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并惩罚腐败分子。
然而,行政法律手段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监察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例如政府的干预和腐败行为的掩盖。
此外,行政处罚通常以行政制裁为主,可能无法对腐败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三、民事法律手段民事法律手段是另一种重要的打击腐败与贪污的手段。
相比于刑事法律手段,民事法律手段更注重赔偿和追缴贪污所得。
通过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向贪污者追索经济损失,并追缴非法所得。
然而,民事法律手段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贪污者可能已经将非法所得转移至海外,追缴贪污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追诉程序的复杂性和返还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民事法律手段的效果有限。
四、国际合作与法律互助国际合作与法律互助是打击跨国腐败与贪污的关键手段。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加强了情报共享、证据交流和司法协助。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世界银行的反腐败倡议。
了解反腐败法打击贪污和行贿犯罪
了解反腐败法打击贪污和行贿犯罪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贪污和行贿等腐败现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和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各国纷纷出台了反腐败法,以打击贪污和行贿犯罪行为。
了解反腐败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
反腐败法是指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打击贪污和行贿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是建立清廉政府,保护社会财富的安全和公平。
通过反腐败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反贪污法反贪污法是防止和打击贪污行为的法律法规。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使用所侵犯的国家或者集体的财物的行为。
贪污活动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源,破坏了公平正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反贪污法主要包括了对贪污犯罪的规定、贪污行为的认定、贪污行为的处罚以及举报和揭发贪污行为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通过明确贪污行为和相关处罚,反贪污法为打击贪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反行贿法反行贿法是防止和打击行贿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损害了公正和公平,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阻碍了国家发展。
反行贿法主要规定了行贿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对行贿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同时,反行贿法还规定了行贿的种类、行贿的主体和客体、行贿的方式等内容。
通过反行贿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和公平。
三、反腐败的重要性了解反腐败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
反腐败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反腐败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公共权力的透明和公正。
通过反腐败法的约束,可以减少贪污和行贿行为,提高公共权力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其次,反腐败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贪污和行贿等腐败行为严重侵蚀了社会资源,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反贿赂反腐败制度
反贿赂反腐败制度反贿赂反腐败制度是一个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全球范围内,反贿赂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反贿赂反腐败制度的重要性、建设的原则和推进的路径展开论述。
反贿赂反腐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贪污腐败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破坏公信力,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反贿赂反腐败制度,既是维护公正和法治的需要,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建设反贿赂反腐败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依法治国是基本原则。
相关法规应当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和程序,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同时,就职责追究和法律责任的确定,也要确保公正透明,不偏不倚。
其次,强化监督是核心原则。
建立起行政、司法、舆论等多层面监督机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是重要原则。
反贿赂反腐败工作需要跨国界合作,分享信息与资源,依法追究国际涉贿赂犯罪分子,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推进反贿赂反腐败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国家反贿赂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官员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使腐败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其次,深化体制。
建立健全反贿赂反腐败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边界,提升机构的专业性和效率。
同时,原有的人事任免制度,严格执行透明、公正、竞争的选拔政策,避免权力被滥用。
再次,完善监察机制。
建立独立、公正和有效的监察机构,对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察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此外,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互相交流反贿赂反腐败的经验和技术,建立起全球范围的反腐败合作体系。
在推进反贿赂反腐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国情和社会实际情况。
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发展水平各异,反腐败工作的策略和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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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为重点的分析以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为重点的分析尹振国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角度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出发,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
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
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受贿罪是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是政治腐败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中外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
因此,古今中外刑事法律都规定有受贿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按照受贿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我们可以将受贿罪分为索取型受贿罪和收受型受贿罪(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受贿罪”一般指收受型受贿罪)。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由此可见,索取型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收受型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定位、设置的合理性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讼不已。
这些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存废之争。
本文将论证:无论是从平息理论上的争议的角度还是从消除实践中的困惑的角度来讲,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都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受贿罪的本质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谓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根本属性。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1]“从受侵犯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
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被称为保护客体。
显然,将而这联系起来就会发现,法益实际上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客体……刑法分则明文将权利、秩序、利益作为犯罪客体,用法益来概括它们是合理的”。
[2]受贿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犯。
那么,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或者说客体究竟是什么呢?(一) 受贿罪客体(侵犯法益)学说概述关于受贿罪的客体,一般来说,有两种基本立场: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根据这一立场,受贿罪的成立,不以不正当行使职务行为为要件。
起源于日耳曼的立场是,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
根据该立场,受贿罪的成立,以不正当行使职务为要件。
从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一般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即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职务行为的纯洁性。
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刑法都是如此。
[3]日本刑法学者对贿赂罪的保护法益,历来有四种观点的对立:“(1)职务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对职务的信赖;(2)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3)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以及公正性;(4)公务员的清廉义务。
”对以上观点,大谷实教授分析认为,贿赂犯罪,说到底,也是以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保护法益的犯罪,因此仅以违反清廉义务来看待贿赂犯罪是不允许的,所以(4)说不妥。
同时(2)说根据公务不能作为利益的对价的观念,期待公正执行职务,这种观点虽然有正确的一面,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说明斡旋受贿罪之类的不以职务为利益对价的犯罪。
伴随有公务员的自由裁量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常进行来说,公正执行职务是不可少的,因此,不用说,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但是,即使公正地执行职务行为,但公务员在职务方面收受贿赂的话,国民就会丧失对公务员的信赖,公务的正常性开展就会受到侵害,或产生该种危险,因此(1)说最为妥当,判例也是坚持这一立场。
[4] 应该说,大谷实教授的分析是正确的,观点(1)基本上能概括受贿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值得借鉴。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的客体(侵犯的法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1)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5]这是比较早的观点,当时刑法将受贿罪规定在渎职罪之中。
(2)国家机关、集体经济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
[6](3)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
[7](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8]这是目前的通说。
(5)选择性客体说。
该说认为:“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除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外,还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只要侵犯了其中某种客体,并符合受贿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9]对上述中外学说的合理成分进行吸收后,笔者认为,受贿罪的客体(侵犯的法益)是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这里的“廉洁”的含义是明确的,即指“不损公肥私;不贪污”。
[10]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现行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来看,都没有规定受贿罪的构成只能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包括一切利益。
这表明,我国的立法者也认为,受贿罪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因此,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
(二)受贿罪侵犯的法益确定之理由法益的确定要符合刑法立法的目的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将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作为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正是为了适应这一需要。
1、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腐败的泛滥,对政权的稳固、执政党的地位的维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维持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所有的腐败中,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祸害最烈的腐败,是一切腐败的源头,是一切乱象的根源。
苏共政权在1991年的崩溃,民意调查显示是苏共的腐败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于苏共的腐败,只为个人谋取私利,无法为广大人民服务,最终导致苏共的一夜崩溃。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这个论断,说明了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也说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
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而惩治腐败罪严厉的手段是刑罚。
所以,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直接关系到反腐败的效果。
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根源是公共职权的滥用,其本质特征是利用公共职权非法谋取私利。
为重典治吏计,任何利用公共职权非法谋取私利的严重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义务和损害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刑法的视野。
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现行刑法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的不科学,“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11]以致刑法不能很好地发挥打击贿赂犯罪的作用。
事实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约定、要求、收受他人财物,即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公职人员廉洁的义务,已经引起了国民对该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讲,“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敲诈勒索或者诈骗相对人财物或者被动收受相对人财物,都应该构成受贿罪。
”[12]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纯属多余。
2、法益平衡的必然结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受贿罪的概念、罪状、法定刑以及单位受贿罪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该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是立法第一次明确要求成立收受型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这一规定引发了学者广泛的批评,他们认为刑法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设立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有人提议取消这一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其理由是取消这一要件会使受贿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正常馈赠、礼尚往来行为无法区分。
[13]“刑法总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上的一切争论,无不起源于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所与生俱来的紧张与冲突;刑法学特别是刑法解释学的任务,就是在这二者之间的折中与平衡。
”[14]我们将论证在收受型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并不会打破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权二者之间的平衡,不会给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不应有的负担和责任,更不会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正常的馈赠。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法律并不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基于正常社会交往的赠与,法律只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赠与。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公权私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且是对公职人员政治道德上的要求。
国家通过财政来供养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们的职务行为提供劳动报酬),他们有固定合法的收入(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收入不低于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提高)和比较高的社会地位。
即使法律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一切财产赠与,这一要求也不过分,因为没有哪个国家工作人员是主要靠别人的赠与生活的。
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
要求掌握国家公权力、享受财政供养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禁止利用职权获取私利的义务,这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并不是一种过分的负担。
法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他人财物,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一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基于正常社会交往的赠与与贿赂的界限是如此的清晰,前者与职务行为无涉,后者是职务行为的交换物,只要是正常的人都可以区分。
而且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有受贿的故意。
一般认为受贿故意的内容是对自己要求、期约、收受的贿赂具有认识的态度。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对收受贿赂罪,公务员主观上,要有受贿之意思,如以朋友往返之馈赠意思而接受之,亦不能成立本罪,致有无受贿之意思,自应综合客观之事实而判断之”[15]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合法的财产权、避免刑及无辜,国家可以设立财产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