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doc 8页)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PPT课件
•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 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 车起动均算。
运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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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 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 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 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 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 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 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 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 故。
•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
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 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 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 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 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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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 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 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 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 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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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 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 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 亦应按列车办理。
•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 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 底及其他列车。
•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 其他列车。
•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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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 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 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 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 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 违反《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 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 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 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 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
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
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而设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事故报告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现场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调查程序:对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具体流程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责任人的询问和陈述、相关证据收集和审查等。
3. 调查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机构,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调查机构需公正、独立,不受外界干预。
4. 调查结果公示:对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依法对道路运输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情况,采取适当的行政、刑事或民事法律措施,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通过建立和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程序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三、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四、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五、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七、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 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30号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建权限。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 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 管理局、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地区安全监 管部门及相关铁路局安全监管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事故报告后,当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补报。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4)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 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5)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于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 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1.2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1.事故责任判定
(6)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于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 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7)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 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
(8)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 、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 责任。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铁路运输的发展,铁路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规范铁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制定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二、调查程序
1. 接到事故报告:一旦发生铁路事故,相关部门应立即接到事故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小组。
2. 调查小组组成: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铁路运输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等。
3. 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认真收集铁路事故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记录、车辆黑匣子数据等。
4. 调查分析原因: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调查小组要深入分析铁路事故的原因,包括技术原因、人为原因、管理原因等。
5. 编写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调查结果、责任认定和改进措施等。
三、处理措施
1.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损失赔偿:对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方,应进行及时的赔偿,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安全改进:根据调查结果,铁路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
四、法律依据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五、责任追究
对于故意隐瞒、掩盖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六、总结
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实施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可以提高铁
路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铁路交通事故愈发频繁,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越来越受到关注。
事故调查处理对于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提升作用,也是保障旅客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综合论述。
一、规则发布背景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其重点在于明确铁路运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受害人利益。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化、法制化的进一步加强。
二、规则适用范围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营单位包括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等所有环节,适用于所有的铁路交通事故。
三、规则内容1.调查组织和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铁路运输、车辆、信号、通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
2.调查程序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超过45天,确保事故调查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调查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资料调阅和鉴定分析等环节。
3.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铁路运营单位在调查结束后提交的一份详细而系统的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问题,符合实际、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调查结果进行公开,保证受害人、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处理结果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措施应当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将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四、规则实施效果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不仅是一个标志,更是对铁路运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促进,其实施的效果也越来越显著。
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
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其安全运营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无论在任何行业中,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铁路运输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
为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便应运而生。
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是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旨在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铁路运输事故,并保障旅客和铁路工作人员的安全。
下面将从预防、处置和善后几个方面来探讨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
首先是预防阶段。
预防事故是铁路运输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前发现和消除隐患,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针对常见的事故类型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例如,提高列车驾驶员和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他们对异常情况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此外,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其次是事故处置阶段。
一旦发生铁路运输事故,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事故等级和处理原则,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工作。
在事故处置中,首先要保障被困人员的安全,并及时转移伤者。
同时,应尽快通知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援准备工作。
对于事故现场的封锁和撤离等工作也要同步进行,保障事故的处置安全和迅速顺利。
此外,应积极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大,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
最后是善后阶段。
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还包括了事故善后处理的方案。
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彻底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同时,要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的处理情况,消除人们的恐慌和猜测。
在事故恢复过程中,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万事开头难”之说,铁路运输事故处理规程也不例外。
正如一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各方面的配合,铁路事故处理规程的执行也需要各级铁路管理部门以及广大铁路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铁路事故处理规范
铁路事故处理规范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铁路事故处理机制至关重要。
一、铁路事故的分类铁路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铁路事故处理的原则1、以人为本在铁路事故处理过程中,始终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2、迅速响应一旦发生铁路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
3、实事求是事故处理应基于客观事实,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不隐瞒、不谎报,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整改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4、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5、预防为主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总结,吸取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铁路事故处理的流程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单位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次、伤亡情况、初步原因等。
2、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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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 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 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 亦应按列车办理。
2021
•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 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 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 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 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2021
• 17. “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 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 (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 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 规》265、302、310条的情况下除外)。 (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 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 (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 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 会的列车。
• 38.“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 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 路料、坍体、落石”:刮上、碰上或轧上 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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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车”:系指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 梯车等。
• “路材、路料”:系指钢轨、道碴、轨枕、 道口铺面板等。
•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捣固机、螺 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 缝调整器、拨道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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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 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 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 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 (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 成。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 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endif]-->火灾;2、<![endif]-->被盗(有被盗痕迹);3、<![endif]-->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endif]-->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5、<![endif]-->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endif]-->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endif]-->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车辆及其相关人员受到损害的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一、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框架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步骤如下:1、报案和初步调查: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并派人前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和信息,消除紧急情况。
2、组织处置和救援: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置。
救援工作包括车上人员救助和送医救治、事故现场抢险和防护、物资调度和转运等。
3、封锁现场和通知有关方面: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情况现场封锁、采取措施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
对较大事故的,应通知主管铁路、公安、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等。
4、分类处理和责任追究: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结果,依据惯例和常规,可将事故分为主责、同等责、次要责等。
相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包括人员职责、机构职责等。
5、对涉及到的物品、财产、车辆等进行清点和保护,同时进行资产险赔。
6、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过处理和审查后,将文件和资料齐备的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相应的信息。
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事故的处理需要注意方法、手段和流程,具体流程的差别会因规模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情况科学合理处理,特别是在处理相关责任的过程中要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事故现场的保护,包括人员和物品的保护等。
同时,注意现场仪表、设施、工具的保护维护工作,以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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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三章事故报告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