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
偏门捞钱蹲班房国企经济犯罪案例
2、原佛冈县人民医院院长罗超雄,于 1997年至200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 本单位购买医疗器械及设备和支付本单位 新宿舍楼工程款过程中,收受医疗用品器 材经销商、工程承建商贿赂的人民币155, 600元。2001年4月25日,佛冈县人民法院 以被告人罗超雄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 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 元。
息、休假的权利
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 领导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 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 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 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支持职 工开展 科学技 术活动 和劳动 竞赛的 义务
实行安 全生产 的义务
(六)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法 的法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违法的法律 责任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 干部违法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的法律 责任
二、权利和义务
厂长(经理)对亏损的责任 人财物 权 利
降低产品成本、 提高劳动生产 率的义务
遵守财经纪律, 依法缴纳税金、 费用、利润的 义务
维护生产秩序、 保护国家财产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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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保证产 品质量 和服务 质量的 义务
履行依 法订立 的合同 和协议 的义务
防止对 环境污 染和破 坏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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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搞好职 工教育、 提高职 工队伍 素质的 义务
第二章 国有企业法和集体企业法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议权; 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议权; 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②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③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 惩和任免建议; 惩和任免建议;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 ⑤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批准。
1、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 ): 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 的规定 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出资人职责, 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 资人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 资人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任)主任、党委书记 : 李荣融 现任)主任、
注意: 注意: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2/3 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 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 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 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024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
2024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
2024年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法治工作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法治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法治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应加强内部监督和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法治工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可以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案例分析等形式,使员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守法意识。
3. 推进合规管理:国有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4. 强化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合同履行合法有效。
应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5. 做好法律纠纷处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律师等的沟通协调,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可以通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建
立法治文化墙等形式,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总之,2024年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应紧紧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以防范风险、保障权益、规范经营为目标,不断完善法治工作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合规管理和合同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企业法
二、国有企业法的构成 1、法律依据 宪法: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既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国有 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依照法律 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客观依据: 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客观 依据。 2、渊源 1)、国有企业基本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2)、单行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采用 条例、规定、办法、意见等,时效性和针对性强。 3)、其他部门立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的国有企业法与实质的国有企业法 形式:调整国有企业的专门化法律 实质: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国有企业法与广义的国有企业法 狭义:包括国有企业的组织与运行 广义: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类型 1、可以使用多重标准进行分类 1)、按竞争程度:垄断性和竞争性 2)、按投资来源: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地方政府投资、混合投资 3)、政府投资的资本比例:独资、控股、参股 4)、隶属关系:中央国有和地方国有 5)、控制程度: 没有独立人格的国有企业,财务与政府预算直接联系 公法人企业,依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依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和公司法 参与其决策和经营 6)、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 7)、组织形态:非公司制和公司制
企业法第6章(国有)
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关系, 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国有企业举办者、国有企业之间围绕 国有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行使、终 止所发生的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管理关系; 国有企业内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关系; 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企业内 部协作关系; 与管理国有企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国有企业,发起人应在政府或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交下列材料: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 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资金 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材料;厂长 (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 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即告 成立。
三、国有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 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 对国家授予其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原则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三条
企业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他权制”;
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国有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
2.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权利义务和经营监督制度。
3.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利润分配制度。
4.外资投资、合作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等相关制度。
5.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相关制度。
6.关于国有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制度。
7.国有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国有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的义务和经营责任
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
1、国有企业对外的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对外的民事责任; 2、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 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 3、厂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责任; 厂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义务和经营责任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一、个人负责制;第二、集体负责制; 第一、个人负责制;第二、集体负责制;
2、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
(1) 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 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 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 ) 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 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本企业占有 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 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企业依据经营权而取得法人资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企业对外承担物质基础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 产。 (4)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由国家制定特别法 )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 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
三、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
(一)国有公司的设立和组建
1、设立方式和组建途径 、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组建途径的多元化 (1) 单独投资设立 ; (2)合股设立 ; (3)通过股权收购变民营企业为国有公司 ; (4)原有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 原有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
1、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厂长 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 -----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 (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经济法课件——国有企业法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1.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 2.单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 3.单一财政主体投资的国有企业和多个财政主体 投资的国有企业
(三)国有企业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
第一,它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也即国 家是其“老板”或企业主。
第二,它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 其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志和利益。
第三,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 系。
第四,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 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 殊法人。
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 一是财政性目的。 二是政治性目的。 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调节社会经济 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20世纪以来出现的现代国有企业,其设立主要在于 经济性目的。
二、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 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一)国有企业的特征
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
✓ 本章重点介绍 1.国有企业的特征 2.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经营,是指国家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投资 参与生产经营的活动。 国家投资经营的方式:①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 企业;②国家临时性参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 外贸活动;③国家从事某些金融业务活动,20世 纪以来,国家投资经营最重要的方式是国家投资 开办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
国有企业法治工作要点
国有企业法治工作的要点包括:
1. 加强法制建设: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依法治理: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3. 加强内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建立审计、风险控制、内部调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提高企业透明度:国有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增强企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培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律素养,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6.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防范,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稳定。
7.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法治经验,提高企业的法治水平。
8. 加强党的领导:国有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在企业法治工作中的领导和监督,确保企业的法治建设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国企公司法.ppt
在我国,学术上对“企业”一词 的理解,争论较大。主要是企业是否 必须具有营利性特征,学者们看法不
一致。
其一: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 并具备一定的组织 形式,以营利为目 的的独立从事商品 经营活动和商业服 务的经济组织。
其二:
企业是经营性 的从事生产、 流通和服务的 组织。
我国企业和事业两个概念是相对应的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法
本章重点:
国有企业的概念、 法律特征和分类
国有公司的设立原 则及设立程序
公司制国有企业的 组织机构
本章难点: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 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含义包括: 1、国有企业是企业的一种,一般企业法已经确 定了的规范,国有企业也应该适用,不必在纳入国 有企业法的范围; 2、国有企业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商 事活动,其地位于与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无异,所 以可以适用一般的民法和商法。
(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 概念界定不明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只说明了国 有企业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说明企业与国家 之间的财产关系;
1992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条例》只规定了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的目标,也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出界定;
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 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未 把国有股权控股的企业明确称为“国有企 业”。
(二)国有企业
1、立法界定
(1)改革开放以前,称国有企业为 “国营企业”;
(2)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 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 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 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了“全 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1988年正式制定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八届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是采用 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国有企业法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和案例剖析
行政处罚
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等。
刑事追究
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企业高管或相关责任人的,将追究 其刑事责任。
案例剖析
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因、后果及处罚情况,警示企业加强合规 管理。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 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由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失 业时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 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和住院医疗等。
培训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 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01
02
03
协商和解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进行协商和解,寻求 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调解处理
如果协商和解无果,可以 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处理,由专业人员 进行调解。
仲裁裁决
成功案例分享和经验借鉴
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
选取几个国有企业成功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经验总结。
国内外先进经验借鉴
收集并整理国内外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国有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08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内部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情况回顾
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 控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 有效执行。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混改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混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法律,是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和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该法对于混改的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规,该条例针对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相关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审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程序和价格安排等重要环节。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混改中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混改顺利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相关内容。
在混改过程中,公司法为混改后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问题的规定,为混改后的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4. 新三板服务规则新三板交易平台是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推出的一个基于全国统一的交易与信息发布平台。
该平台对于混改后的企业推出了新三板企业服务规则,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混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经济法——国有企业法
5、 企业应当在大力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推 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节约能源、原材 料,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6、 企业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 以及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缴纳税金、 利 润费用和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劳动工资、 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 8、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 保护国家财产。
2、 产品、劳务定价权。 3、 产品销售权。 4、 物资采购权。 5、 进出口权。 6 、投资决策权 7 、留用资金支配权 8、 资产处置权。 9、 联营兼并权。
10 、劳动用工权。 11、 人事管理权。 12、 工资、奖金分配权。 13、 内部机构设置权。 14、 拒绝摊派权。
(三)国有企业的义务
(二)产生与组成 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监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2)能坚持原则,清 正廉洁,办事公道;(3)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 以上的从业经验。 监事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派:(1)监督机构委 派的代表;(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 银行派出的代表;(3)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 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4)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 职工代表;(5)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企业的义务体现在企业对国家、社会和职工三个 方面的责任 1、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3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企业全部资产,保障固 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努力实现 企业财产的保值或增值。 4 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 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 积极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所产生 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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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
一、企业与企业法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一个历史概念范畴,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
社会性是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组织性是指企业由人财物有机配置组合而成的综合组织体,有其相应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营程式,而非自然人个体。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管理性。
商品性指企业以商品或劳务的生产经营为其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行为基础,企业为社会提供产品、劳务,通过市场交换,满足社会需求,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
管理性指企业对内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对外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
自主性指企业可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身份和权力的问题;自律性指企业对自己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法定性,即企业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企业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企业法就是指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经济关系的法。
企业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确立企业的性质、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和责任、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可见,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其调整对象仍可划分为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协调关系,并且涵盖有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由于企业是国民经济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成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经济运行和政府经济管理都是以企业为中心展开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称企业法为小经济法。
据此,企业法的定义可表述为:企业法是关于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的一般结构和内容包括: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性质和地位、原则);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内部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奖励和处罚)。
二、国有企业法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性质与指导原则
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在我国,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
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长期被称为“国营企业”。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立法在企业产权、资产管理、财务制度、人事任免、市场进入等方面都有特别规定,构成独特的国有企业法体系。
《企业法》第2条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其基本内容是:
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可定义为: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法》为此确立了指导国有企业的基本原则:
1.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建设。
2.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实现国有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5.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8.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9.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
10.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11.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包括14项权利:
1.生产经营权。
该权利是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
企业可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政府有关部门法应当给予支持。
(例如:有权要求签订合同,否则可不安排生产)2.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价格外,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3. 产品销售权。
对于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企业要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完成后的超产部分,企业可自行销售。
4.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资方签订合同;指令性计划外所需物资,企业可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
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依法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依法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提供其他劳务;依法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等
6.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向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可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资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7、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
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
8、资产处置权。
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处置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实行股权式联营或者契约式联营。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可兼并其他企业,但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0、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法律和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与责权利相统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内设置有效的用工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有权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有权决定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14、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物、财;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企业上述14项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包括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承担的责任三个方面。
1.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和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4.亏损责任制度。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有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国有企业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
5.奖惩制度。
国有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经营者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