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颁布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
该规程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高等学校的学术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每所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学术决策机构。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1.3 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2.1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重要事项。
2.2 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校的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
2.3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学术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3.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事务并作出决策。
3.2 决议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3 文件备案: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应当及时归档备案,以便日后查阅和审查。
四、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和考核4.1 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标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考核。
4.2 评估程序: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3 结果公布:学术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以便学校和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
五、学术委员会的改革和发展5.1 制度完善:学术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提高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5.2 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学术骨干和专家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学术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包括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委员的选拔和任期、会议的召开和决策、学术评审和奖励、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最后,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
正文内容: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其设置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学科特点。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提出学术评审和奖励的建议。
2. 委员的选拔和任期2.1 委员的选拔:委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推荐、学术评审等方式选拔具有一定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
2.2 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委员的退出应符合规程的规定,避免出现长期占职的情况。
3.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3.1 会议的召开: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委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2 决策的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通过讨论、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结果应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学术评审和奖励4.1 学术评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评审活动,对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学术项目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正、客观,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
4.2 学术奖励:学术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对优秀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学术创新和研究成果的转化。
5.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5.2 评估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身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果、学术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以提高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和要点。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介绍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成立委员会的依据、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等。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详细阐述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学术评审、学术研究指导、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1.3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介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包括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工作安排等。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管理2.1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详细阐述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包括遴选委员、聘任委员和解聘委员等方面的内容。
2.2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管理:介绍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制度,包括任期、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3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和参预学术评审等方面的内容。
三、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3.1 学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详细介绍学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申请评审、评审流程和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2 学术研究指导的方式和要求:介绍学术研究指导的方式和要求,包括指导计划、研究经费和成果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3.3 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的监督和评估:阐述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术交流与合作4.1 学术交流的组织和安排:详细介绍学术交流的组织和安排,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等方面的内容。
4.2 学术交流的合作与交流:介绍学术交流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包括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学术交流项目的申请和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4.3 学术交流的成果评价和推广:阐述学术交流的成果评价和推广机制,包括成果评估、学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等方面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时间:2014年02月27日来源:山西新闻网见习记者马睿近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明确了高等学校应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部分高校将依据新规重组学术委员会,“去行政化”趋势不可避免。
行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记者发现,与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规程中再次降低学术委员会中行政领导委员比例,由1/3变为1/4;专任教授委员比例则从“不少于1/3”提升至“不少于1/2”。
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李老师表示,这样的变化,让学术委员会“学”味增加了,这也给高校教授治学提供了制度保证。
学术委员会今后可否决高校学术决策《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的权利,可以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高校决策与学术相关的事务时,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将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含架构与职责)
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大学章程》修订。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平等、独立思考”的理念,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代表教师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3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按各院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全体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长可直接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
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体现教授治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同)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六条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分别是:人文社科分委员会、理工农科分委员会、医科分委员会。
学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关学术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应专门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组成若干专家工作小组,就有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评估、学术评价、师风学风和科研伦理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审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学科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章程,分别按照各自规程(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规章的一部份,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方式,以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全文内容。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1.1 学术委员会的定义和作用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机构,负责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评价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材等。
1.3 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的章程和规定进行运作,制定学术研究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组织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推动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二、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和评审2.1 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程序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需要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包括项目的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等。
申报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和批准。
2.2 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标准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标准包括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等方面。
评审专家需要对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和预期成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学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学术委员会需要对已批准的学术研究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发展和成果的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学术委员会还需要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研究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保证项目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三、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的组织3.1 学术交流的形式和内容学术交流可以采取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研讨会和学术论坛等形式进行。
学术交流的内容包括学术研究成果的介绍、学术观点的交流和学术问题的讨论等。
3.2 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学术会议的组织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议程,确定会议的主题和演讲佳宾。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学术发展规划、评审学术成果、推动学术研究等。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相关规程,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
一、委员会的组成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的学术权威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设立。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知名学者等组成,以确保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1.2 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成员的选拔应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其学术水平和贡献进行评估。
同时,委员会应保持一定的学科和代表性,以充分发挥其决策和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1.3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设立主席、副主席等职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学科分委员会或工作组,以便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和评审工作。
二、委员会的职责2.1 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特点,制定学术发展规划。
规划应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内容,以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
2.2 评审学术成果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等。
评审应公正、公平,依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学术声誉。
2.3 推动学术研究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创新和学科交叉。
委员会可以举办学术会议、讲座等,提供学术资源和平台,以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热情。
三、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事务和决策学术发展。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和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结果。
3.2 决策机制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采取多数原则,即多数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决策。
对于重大决策,委员会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旨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全文内容,以便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了解和遵守。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1.1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
1.2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学术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3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机制2.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问题并作出决策。
2.2 工作分工: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学术研究和评估工作。
2.3 决策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机制3.1 监督对象: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符合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
3.2 监督方式: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3.3 监督效果: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应当能够有效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开展,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声誉。
四、学术委员会的改革与发展4.1 制度创新:学术委员会应当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新需求。
4.2 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具有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学术骨干。
4.3 国际合作:学术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学术委员会的评估与奖励5.1 评估标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术成果、学术交流和学术服务等方面。
5.2 奖励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机构,承担着学术评审、学术指导和学术管理的职责。
为了确保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作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相关规程,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职责权限。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校长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提议设立,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学科特点,由学校内部的专家学者组成。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学术委员会可以采取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委员会的形式。
常设委员会由学校内部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学术评审、学术指导和学术管理等工作。
临时委员会则根据具体需要组建,完成特定任务。
1.3 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主任由学校校长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内部的专家学者担任。
领导机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和决策。
二、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2.1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会议议程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确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
会议期间,成员可以提出学术问题并进行讨论。
2.2 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机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学术项目和学术人才进行评审。
评审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进行,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2.3 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机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工作进行指导,为学校的学术发展提供战略指导和学术咨询。
学术委员会可以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等,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3.1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审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包括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等。
评审结果将作为学术成果的认定和奖励的依据。
3.2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人才进行指导和培养,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推动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推动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全面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学术机构,通过学校领导的决策设立,并依法合规。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声誉的教师组成,成员应代表学校的各个学科领域。
1.3 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主席由学校领导任命,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2.1 学术研究评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内部的学术研究项目进行评审,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2.2 学术论文评议: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内部的学术论文进行评议,确保论文的质量和学术规范。
2.3 学术会议组织: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校内部的学术会议,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学术水平。
三、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事务,并形成决议和建议。
3.2 专家咨询: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学术界的专家参与评审和咨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3 学术资源管理: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学校内部的学术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学术资源。
四、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学校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4.2 评估制度:学术委员会定期进行自身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果、学术影响力等方面,以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质量。
五、学术委员会的发展与创新5.1 学术研究支持:学术委员会积极支持学校内部的学术研究项目,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
5.2 学术交流合作:学术委员会鼓励学校内部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学科间的融合和创新。
5.3 学术评价机制:学术委员会不断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提高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全文内容,以便广大读者更加深入了解相关法规。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织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任命,主要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成员。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学术研究规划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1.3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会议的民主、公开和高效进行。
二、学术研究和评议2.1 学术研究规划:学术委员会应制定学术研究规划,明确学术研究目标和重点领域。
2.2 学术评议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学术评议机制,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估和认定。
2.3 学术交流合作:学术委员会应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学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3.1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应推动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意识。
3.2 学术不端处理: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学术不端处理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学术诚信宣传:学术委员会应加强学术诚信宣传,倡导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
四、学术委员会的改革与发展4.1 制度改革与创新: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术委员会的治理效能。
4.2 人才培养与引进:学术委员会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学术团队。
4.3 学术资源整合与共享:学术委员会应促进学术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学术研究的效率和质量。
五、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
5.2 外部评估与考核:学术委员会应接受外部评估和考核,提高学术委员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3 完善评估体系:学术委员会应不断完善评估体系,提高学术委员会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总结: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是国务院部委规章的重要内容,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研究评议、学术道德、改革发展、监督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之一,旨在规范和指导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学术研究和教学质量。
本文将全文细致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1.1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和知名学者组成。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学术规范、评审学术成果、提名评选学术奖励等。
1.3 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对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有决策权和指导权。
二、学术委员会的运作2.1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学术问题并做出决策。
2.2 决策程序:学术委员会决策需经过多数成员同意,并有书面记录。
2.3 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学术评审,提高评审质量和公正性。
三、学术委员会的监督3.1 学术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2 外部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和运作应受到学校领导和教育部门的监督。
3.3 公开透明原则: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和决策应对内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术委员会的改革4.1 创新机制:学术委员会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学术评审和决策效率。
4.2 提高质量:加强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学术素养,提高决策和评审质量。
4.3 推动改革: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响应国家教育改革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发展。
五、学术委员会的发展5.1 国际交流: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5.2 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应关注学生的学术发展,培养学术后备人才。
5.3 社会服务: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结语: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高等学校学术管理的重要法规,对提高学术研究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和要求,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引言
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规程是为了保障高校学术研究的正常进行、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一)设立原因和目的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二、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一)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
(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三、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议案(一)会议的召开与决议的制定
(二)议案的提交和审查流程
(三)会议纪要与会议成果的落实
四、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一)学术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的自我评估和发展
(三)学术委员会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示
五、学术委员会的改革与发展
(一)问题与挑战的存在
(二)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三)推进学术委员会的改革举措
六、结语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制定和遵守是高校学术研究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化的运行,才能真正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规程不断完善和创新,将有助于提升高校学术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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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
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来源:/fg/zdalsyb/detail538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