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职权、权利与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 正常运作。
(三)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信义义务
1、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 董事的权力,且履行职责的方式必须是诚 实信用的,即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 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法 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 有的合理程度”,大陆法中的“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
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 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的权力
1、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 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2、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主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 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 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一、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1.董事职责: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事项决策并组织实施;(2)董事应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向股东公开披露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重要信息;(3)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董事应尽力履行职责,审慎决策,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协助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2.监事职责: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成员,其职责包括:(1)监事有权了解和审核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监事有权利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3)监事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监事应当参加股东会,并有权在股东会上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对投资者关系、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3.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实际负责决策、管理和日常运营的人员,其职责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推动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信、谨慎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案例分析1.张三利用职务便利案张三是公司的董事长,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
他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市场价格,购买低价的股票并以高价转让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行为违反了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法律规定。
监事及时发现了此事,并向法院提起了检举和控告。
董事、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案例:董事会、监事会失职与公司风险暴露 案例:董事会、
2001年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月8日在苏州 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 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 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 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 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 龙签了字并加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 从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17.5%, 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17.5%, 苏州金龙公司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 2001年 2001年7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某和 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某和 陈某的职务。2001年 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为由去函苏州 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为由去函苏州 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 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 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 职发生在2001年 月,直到7 职发生在2001年1月,直到7月 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其 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金龙董事会运 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独立董事会与独立监事会相结合 ——伊例独董罢免案 ——伊例独董罢免案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董事权利义务及其纠纷与司法救济
l
蕊
答cNM E oY o
编者按:浙江盏宁律9事务所由我市具有长期执业经验及 良 千 好信誉律师芨起组建.拥有留英法律硕士.国内著名法学院硕士 在内的 l名律l. 4 坪 特剐是民商法领域.如合同法.公司法.金融 法、国际投资及贸易、滓商法、房地卢、知识卢权、国际结算芋
成功地代理 了 l 一系 重大诉讼案件 是蔽市的众多 律师事务所中 为数不多的i要律I事务所之一 蠹j连一步贴适企韭 我们从 蜂 本期开始,开设 “ 盛宁法苑”栏 目。在此栏目中,盛宁所的资深 律l 弹将结合 自己的实践.对有关企业的具有普遍性意叉的法律问 题进行剖析j述,希空此栏 目能够威为企业法律上的庭 i 可 题益友。
公司董事权利义务及其纠纷与司法救济
。 馀衍 谬
公司董事是一种功能性概念, 它是指董事会的一个构成人员, 它是一种职位。对于董事, 法律强调的是其功能而非其称谓。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在董事会上有谨慎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董事不仅负有对 公司的善管义务. 也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 公司法》 第 六十三条规定,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竞业禁止义务。 . 所谓竞业禁止, 即竞业行为的禁止, 指特定 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在股 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是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之一。《 公司法》第六十 条规定, 董事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3 私人交易限制义务。所谓私人交易, 。 指特定地位的人为 自 己或为他人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 董事、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但是,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
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
你认为呢?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就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
但是,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作者:荣博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0期摘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我国掀起了一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热潮。
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促进公司内部权利制衡、科学的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等方面。
本文主要分析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目的是对独立董事制衡控股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利的滥用,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颁布多年,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得到确立,但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独立董事的权利(一)出席权出席董事会是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途径。
为了保证董事可以有效地履行职责,一般都规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必须给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以便各位董事可以出席(包括独立董事),行使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出席会议与行使表决权,不但是基本权利,作为一种义务,其履行程度还有法定标准:即“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这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二)表决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独立董事对六类重大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这六类事项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高层人员的薪酬标准、关联交易、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内容,而且在需要披露时,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必须予以公告。
同时,独立董事的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丰富的经验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影响权,独立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影响为公司增加价值。
商业判断规则研究兼论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体系
商业判断规则研究兼论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体系一、概述在商业领域,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其决策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未来发展。
由于商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董事在做出决策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董事能够尽职尽责、理性决策,并在失误时承担合理的责任,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
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为董事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决策环境,鼓励其积极履行职责。
该规则的核心在于,只要董事在做出决策时遵循了合理的程序和原则,且没有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使决策最终导致了损失,董事也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这有助于消除董事的决策顾虑,促进其发挥专业才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在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中,董事责任制度尚不完善,商业判断规则的应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董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不确定性。
这导致在董事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不利于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本文旨在通过对商业判断规则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体系。
本文将对商业判断规则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深入剖析;本文将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董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及重要性商业判断规则,又称经营判断法则或业务判断规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判例法制度,其核心在于区分董事因正常商业风险而造成的公司损失与因未尽法律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这一规则的本质在于为董事在履行职务时提供一个合理的“安全港”,鼓励其大胆决策,同时防止滥用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利益。
商业判断规则要求董事在作出商业决策时,必须基于善意,并依据其所获得的合理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5篇)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一、董事长的权利如下: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安排董事拟定应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的提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长的职责如下: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
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7、组织讨论通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9、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报股东会批准和备案。
10、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股东会备案。
11、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12、处理其他由股东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2)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其权利、职责和义务如下:权利:1. 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的决议负责。
2. 表决权:在董事会上和股东大会上享有投票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事务的决策。
3. 任用、解雇和薪酬设置:决定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高级职位的任命、解职和薪酬设置。
4. 公司代表:作为公司的代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投资者、政府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
职责:1. 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确保公司的长期规划和目标得到实施。
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 保护股东权益,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义务:1. 忠实义务:以诚信、勤勉、忠实的态度履行职责,为公司最大利益服务。
商业银行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解答:(一)一般而言,董事的权利主要有如下的几项:1. 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还衍生出一些权利,例如:对企业业务经营情况、财务信息的知情权。
2.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即:一定人数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3. 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
4. 报酬请求权。
5. 公司章程规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二)董事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投入必要的时间,认真履行职责;2.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培训,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47、148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48、49、55、56、57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0、51、57、58、60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28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23-30条。
问题:对于金融机构董事工作时间的要求?解答:(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司法审查标准之完善
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司法审查标准之完善[摘要]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其关涉董事与公司参与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
如何激励董事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又避免其因疏忽和懈怠损及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是确定董事义务审查标准必须加以解决的难题。
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董事义务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董事义务审查标准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再到宽松的螺旋式演进过程,最终多数国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标准。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董事义务的审查标准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参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应参酌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确立宽严相济、主客观相结合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裁判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基于董事在公司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各国公司法均赋予公司董事广泛的权力。
概而言之,董事权力主要包括董事在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外部的代表权和公司业务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我们将公司比喻为一个国家,那么董事会就是该国的政府机构,而董事一旦上任,则在其被罢免之前,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就拥有了普遍的权力。
”[1]随着公司董事权力的日益扩张,董事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出发,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量,法律必然要对董事权力加以制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为了制约董事的权力,各国立法发展出三种机制:一是赋予股东和股东大会对董事的制约权;二是设立监事会;三是明确董事义务性规范。
[2]因此,董事承担义务既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公司与股东制约日益强大的董事地位之需要。
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忠实义务,尤其是增设忠实义务之规定表明《公司法》对规范董事行为的重视。
但总体来看,该规定明显较为原则和概括,对如何判断公司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的困难。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不同公司不同治理模式
——不同的董事与董事会
比较公司与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简称 SOEs),营利性不同。 比较不同公司发展阶段:
业主资本主义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 经理人资本主义(专业经营者,公司管理层) 投资人资本主义(大众投资人,共同基金)
不同产业的公司治理差异(包括公司形态差异)
会计师(为什么是合伙制?至多是有限合伙制)、钢铁等 (科技的影响、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
——天下没有相同的董事会。
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途径
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各种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治理指引等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法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变革 ——但是否有一些核心原则。各类《公司治理指
董事的身份
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二战以后); 董事没有法律定义。任何占据董事的人无论称呼什
么,都应当被认为是董事。所以,法律(破产法) 上有“影子董事”一说。 布莱克法律词典:董事是根据法律任命的或者选举 的、被授权管理和领导公司事务的人。韩国公司法 认为,董事是指处于公司的受任者地位,并作为董 事会的出呢官员,持有执行公司业务等法定权限的 股份公司的必要的常设机关。
董事多角色性与无所适从: 独立董事为小股东说话?
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到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的有效性。在对公司治理结构中 “搭便车” 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 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规 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财务 业务资讯质量,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等。另 外,可以建立监督中介机构。
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的限制
股权结构、公司法人产权、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即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对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债权、无形 财产权等。实质是指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 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 会的资产(出资者资产)的支配权。
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初探
( ) 董事 勤勉 义务 的含 义 一
一
般 认 为 ,勤 勉 义 务 源 自于 英 文 中 的 “ ueo d r f
,
e are ”
是 民 法 特 别 是 侵 权 法 中对 注 意 义 务 的 规 定 。
众多 学者 对该 语 的 翻译 和 使用 也是 各有 不 同 ,造 成 了 很大 的混 乱 ,使 其成 为董 事勤勉 义 务认 识 问题 上 的语
收稿 日期 :2 1 0 0 2— 4—1 5
即董 事 与公 司之 间适用 委托 合 同关 系 。
反勤勉 义 务 的行 为 。所 以说 ,该 条 的规定 包含 了勤勉 义务 的要 求 。
高 。从我 国当前 的立法层面上讲 ,关于勤勉义务的 ]
规定 ,主要有 以下 几方 面 的内容 。
( 一)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新 《 公司法》第一 百 四十八 条规定 ,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应 当遵守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公 司章
和 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均衡 。我 国 2 0 颁布的 《 司法》 第一次明 文规 定 了董 事的 勤勉义务 ,是 新 《 司 0 5年 公 公
法》 修 改 中的一大特点。但这项制度在 立法上仍存在 不足之处 ,其价值无法得到全面 实现 。鉴 于此 ,笔者从 现有的 法律规 定着手 ,分析勤勉义务制度 的不足 ,提 出完善之意见。 [ 关键词 】公 司法 ;勤勉义务 ;经 营性判 断规 则 [ 中图分类号 ]F 7 .4 2 9 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4 4 (0 2 0 0 9 0 0 8— 90 2 1 )3~ 0 5— 4
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制度探析——兼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理 制度时都 须破解 的一个 难题是 :如何设 计这样 一种制
务来 源于英 国古老 的信托法 的缘 由。 陆法 系国家认 为董 大 事与公司 间存在着委任合 同关系 ,基于双方 的相互信 赖 ,
公司委任董事处理公 司业务 。 英美法系 国家则认 为董事与 公司间存 在着 信托关 系 ,董 事是公司 的受托人 ( d c r ) i a f ui y , 为公 司的利益管理 和处 分财产 。 国是 大陆法 系传统久远 我
择 。“ ”劳 , 勤 : 出力 ,论 语 ・ 《 微子 》 四体 不勤 , “ 五谷 不分 ” ; “ ” 尽力 ,左传 ・ 勉 : 《 长工 十一年 》 吾既言之 , “ 敢不勉乎 ” 。嘲
“ 勤勉” 努力不懈 ,清史稿 ・ 乃传》 承 当盖加 勤勉 , : 《 允 “ 谨保
始终 ” 7 。1 ] 由此可见 , 勤勉义务应是要 求董事在执行职务 时
作者简 介:李宏伟( 6 , 河南尉氏入, 1 7-)男, 9 法学硕士,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究所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合同法、 公司法及侵权
法研 究。
Theor y Res ear ch
学 嘲嘲隔粕 理 麟嘲 论
之间达到平衡 , 就必须对董事是否适 当履行 了勤勉义务界 定一个标准 。 ( ) 一 日本法上的善 良管理人标准
重要的义务。 如何强化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与责任 已经成为各 市场 经济 国家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 国公司法应对董事 我 勤勉义务 的经营判断法则、 判断标准 、 责任追 究、 免责 等法律制度加 以进 一步的完善。
关 键 词 :公 司法 ; ; 董事 勤勉义务 中 图 分 类 号 :92 9 .1 G 2. 19 2 文 献标 志码 : A
XX集团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附落实董事会职权操作指引和工作统计表)
XX集团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附落实董事会职权操作指引和工作统计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子企业董事会行权履职能力,增强子企业发展活力、动力,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xx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两个一以贯之”原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依法治企、市场导向、权责对等、放管结合,切实落实和维护子企业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健全运行机制,强化责任监督,激发子企业发展内生活力,发挥子企业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不断增强子企业董事会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整体功能,切实提高子企业董事会履职能力和自主经营决策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加强对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成员: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办公室等部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部署,负责贯彻落实关于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推进子企业董事会职权落实工作,研究解决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子企业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落实职权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施范围和条件(一)落实董事会职权范围。
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子企业的性质及治理情况,结合实际,稳妥推进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工作,率先在符合条件的重要子企业开展推进实施。
重要子企业户数信息要与报送的重点量化指标采集表数据保持一致。
(二)落实董事会职权子企业条件。
有关重要子企业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市场化程度较高,核心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
2.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制度体系完备,各治理主体权责明确、协调运转。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
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
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
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
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
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范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
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
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一、职权二、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三、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四、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五、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六、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6、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九、7、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十、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十一、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各部门及委员会的作用及数目等;十二、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推荐其酬金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高级管理层包括:十三、总裁;十四、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十五、董事会秘书11、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12、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13、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14、通过引进新政策及改进现行政策等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5、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等,并检查总裁的工作;18、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19、签署重要协议;20、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下:1、董事权利。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法律分析: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下:1、董事权利。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2、董事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V3、董事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
“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
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
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
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4)《公司法》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以说是一种混合之权。要实现公司设立 、 股东投 资 的 目的 , 董事 必须拥 有与其 地位 、 用相 当 的系列 作
款 规定 董事 有选 举 和被 选 举 为 董 事 长 、 董事 长 副
的权力 ( 利 ) 权 。在 确 定 董 事 长 的候 选 人 以及 选 举
权力 , 其核心内容就是公 司的经营决策权 和业务执 行权 。经 营决 策 权 是 指 董事 ( 过 董 事 会 ) 权 对 通 有
议按公 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 ; 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 可因“ 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 三分 之一
以上 董事 或 者 监 事 ” 议 而 召 开 , 时董 事 会 会 议 提 临
委托代理关系, 但二者并非等 同概念 。委任关系可 以解释为委托 、 任命关系。基于这种关 系, 董事为履
公 司的经 营管理 事 务做 出决 定 ; 务 执 行权 是 指 董 业 事 ( 过董 事 会 或 根 据 董事 会 授 权 ) 权 把 股 东 大 通 有 会对公 司重 大事项做 出的决定 转 化为公 司的经 营决
董事长的问题上 , 应尽量将候选人是否为大股东推 荐 排 除在考 虑 因 素之 外 。这 样 既 对 公 司有 利 , 又可
的, 对须表 决 的 同一事 项 , 每一 董事 只有 一票 的表决 权 , 事长 也是 一 票 。这 显 然不 同 于股 东 大会 按 股 董
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与决议 , 与董事职责有关 的各种
资料 、 决定 、 息等 情况 。这是 董 事正确 履行 职责 的 信
需要 。6 公司代表权 。即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 职权 或 董事会 的授 权 , 为公 司 的代 表 实施 有关 法 作
策和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 , 董事拥 有的职权主要应当包括 以下几项 :
1出席 权 。 即 董 事 享 有 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职 .
权, 它是由董事会 的性质决定 的。若没有董事出席 董 事会 , 董事会 的经 营决 策 权 和业 务 执 行 权 也 就无 法行使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 董事可以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 也可 以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董事会 会 议 。2 表决权 。董 事表 决权 的行 使是按 人数 计算 .
维普资讯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 6年第 5期 ( 总第 9 8期 )
董事职权 、 权利与义务法律 问题研 究
许 振 安
( 南金 学苑 律师事 务所 , 南 郑州 4 00 ) 河 河 502
摘 要: 由于我 国公司制企业中长期存在的大股 东操纵公 司、 操纵董事会等公 司治理结构中的种种扭曲 现象, 使得人们对公司中董事的义务问题给予更 多的关注和研究, 而对董事的职权 、 权利 以及将职权 、 权利与 义务等作为一个共同的问题研 究不足。本文拟就我 国 订后的《 司法》 修 公 的有 关董事职权、 权利与义务的规 定从理论上予以分析 , 以求保 障公司董事更好地行使权力( 权利 ) 并承担应有的义务 , 保证我 国公司制企业
的规 范化 管理 , 其健 康发展 , 促 使得 公 司能 够为我 国的经 济发展 作 出更 大的贡 献。
关键词 : 董事职权 ; 董事义务 ; 法律 问题
中图分类 号 : 93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8— 9 12 0 )5— 12— 7 D2 A 10 65 (06 0 04 0
减 少 大股东 对公 司 的操 纵 。4 业 务执 行权 。董事 对 .
董事会议决议 的事项 , 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 自己的 职责或董事会 的授权予 以执行 , 即具体实施董事会 决议 的权利。对于董事会没有决议但属于董事 自己 职责范围内的或董事会授权 的事项 , 董事有权 以充
分 维护公 司利 益 为 目标 作 出决定 并实施 之 。5 知 情 . 权 。 即董 事有 权 了解公 司 的各 种情 况 、 资料 、 信息 ,
行 自己的职责 , 从 公 司获 得 工 作 场 所 、 作 条 件 、 有 工 必要 的交 通与 通讯 条 件 的权 利 。2 获 得相 应 的安 全 .
也可因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提议而召开 。8 参与行 . 使董 事会 职权 的权 利 。董 事 会 采 取 集 体 负 责 制 , 董 事会的职权需要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董事是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 , 董事会行使职权也就成为参加会议 的
维普资讯
大会或 临 时董 事 会 的提议 权 。公 司 的 股 东 ( ) 、 大 会 董事会 会议 均可 分 为定 期会 议 和临 时会议 。定期会
经理等有关各方 的最高行为准则 。这里以董事与公
司之 间系 委任关 系 为基 础 , 论 董 事 对公 司 享 有 的 讨 权 利 。一般 而 言 , 事 对公 司 享有 下列 权 利 : 董 1获得 工作 条 件 的权利 。虽然 委 任关 系类 似 于 .
律行 为 的权利 。但 是 , 这种代 表权 是有 限制 的 , 不 而
是全面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代表权。7 召开临时股东 .
收 稿 日期 :06— 2— 7 20 ) 男 , 16 , 河南安 阳人 ,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师。 律
12 4
一
、
董事 的职权
份或 按 出资 比例 的表决方 式 。如果 表决 的事项 与董
董事 的职权是一种 占据董事职位 、 享有董事权 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三位一体 的权力 。也就是说 ,
董事 的职权 , 包含权 力 , 既 又包含 权 利 、 务和 责任 , 义
事有利害关 系, 该董事应 当回避 , 不能参加表决 , 即 使参加了表决 , 也不计入票数 。3 选举权和被选举 . 权 。《 公司法》 四十五条第三款 、 第 第一百一十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