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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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审核:编写:

2014年7月10日发布2014年7月10日实施

1.目的

定期评价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2.范围

适用于组织涉及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自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过程。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并保存评价记录证据。

3.2管理者代表负责评价工作的审核。

3.3各部门评价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对不符合的情况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以持

续满足标准的要求。

4. 定义:无

6.流程说明

6.1评价时机、频次

6.1.1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中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1.2一般在每年年末结合内审进行系统性全面评价;

6.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管理者代表根据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价,可以增加频次。

a. 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b. 产品更新变化;

c. 工艺变化、设备变化;

d. 新改扩建项目;

e. 出现了重大事故或重大污染;

f. 员工及相关方有重大抱怨。

6.2 参与评价人员能力要求

6.2.1 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6.2.2 经过法律法规培训;

6.2.3 熟悉本公司生产、工艺、设备;

6.2.4 熟悉本公司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6.2.5 在本公司工作两年以上;

6.2.6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6.2.7有能力参与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6.3 评价方法

6.3.1 合规性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集中式:可利用会议的形式进行,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中评价,通过现场观察,以往运行控制记录的查阅及面谈的方式,形成《合规性评价表》。

2)二级评价:分散评价再集中,各部门各自评价后,由人力资源部汇总、补充、确认,形成《合规性评价表》。

3)结合日常监控,各部门日常监控发现法律法规不符合时,及时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也可结合内审进行。

6.4 评价内容

结合本公司活动、产品、服务实际情况,与下列依据做比对,评价本公司的守法情况: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单行法、相关法;

2)法规:国务院和市人大颁布的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规章制度;

3)标准: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产品标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4)国际公约: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公约;

5)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有关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相关行业的要求、客户要求等。

6.5 评价结果

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合规性评价表》,并附相关指标和检测数据,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分发至各部门。人力资源部应将其作为管理评审输入之一。

6.6纠正、预防措施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发生部门应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追踪、验证。出现重大不符合时,管理者代表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策,详见《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相关文件

7.1《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8.1 《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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