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息,毁誉不一。
赞誉者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诋毁者则认为该制度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是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结果只能是放纵犯罪。
笔者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与意义、缺陷与不足、完善与规制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思考、探讨,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深入研究、规范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之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进而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裁量权;宽严相济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却日趋严峻,犯罪高发频发、类型增多,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明显。
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理论依据、价值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得到了立法机关的确认,获得了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综合考虑其所涉犯罪事实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危害社会,且在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认为适合暂时不提起公诉,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规定一个合理的缓予起诉的期限,要求遵守相应的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近年来 ,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
犯罪 并予 以处罚, 这将 影响其终身发展, 不符合我 国
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会 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 自己的机会 ,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助 于预防其 再次犯罪 。 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 的,
领域热议 的话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 的刑 事制度 , 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 , 都是起诉裁量主 义 的要求和体现 , 在实践上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 , 是 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 限性 的需要 ,是应对我 国现 行刑 事案件 高发态势 和办案机关不堪重 负现状 的必 然要求 ,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 的效率 , 体现 了人性化
件不起诉制度在德 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
( 一)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的效 率
我 国司法 资源 十分紧 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 过侦查 、 起诉、 审判程序 , 会造成原本不 多的司法资
源 的更大浪 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 的案件毫无必要
地经 过复杂 的司法程序 。在我 国犯罪率不 断上升 、 监狱 人满 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 负的现象越来越突
在我 国当前构建和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如何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有助于扩大公诉机 关不
起 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预防、 遏制和减 少犯罪 , 有效地化解社会 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是我 国司法界面临 的一个重要课题 。
“ 轻 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 国认可 , 如美 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 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果有众多的 犯罪嫌 疑人 , 可 以决定只起诉 一个人 , 如果一个犯罪 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 ,可 以只起 诉一个罪行 。附条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差异 : 一从 案 件 性 质 上 看 , “ 相对不起诉” 属 于 可 以 起诉 的 案件 , 只是 因为犯 罪情 节轻 微 , 依照 刑法 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 而附条件不起诉案
件 的案件 性质 较 相对 不 起 诉 案 件 的性 质 较 为 严 重 , 社会 危 害性更 大 , 属 于应 当起 诉 的案件 ; 二从 适用 程 序上看 , 相 对不 起诉 无 须 对 犯 罪 嫌 疑人 附加 任 何 条 件, 检 察机关 根 据事 实与 法律 可 以直接 做 出决定 , 而 附条 件不 起诉 需要 检察 机关 在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前对
第2 4卷
第 1 期 ຫໍສະໝຸດ 长春大学
学
报
Vo 1 . 2 4 No .1
2 0 1 4年 1月
J OUR NAL OF C HANGC HU N UNI VE RS I T Y
J a n .2 0 1 4
对 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的思考
彭少 杰
( 东莞 市第 二市区人 民检察院 公 诉科 , 广东 东莞 5 2 3 8 5 0 )
行等因素。
我 国刑 法规 定 , 对 于 被判处 拘役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的犯罪分 子 , 同时符合 一定 条件 的 , 可 以宣告 缓
式, 提升司法效率 , 节省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
的作 用 。然 而在 一些 具体 问题 上仍 然需要 对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做一 些 补 充 和完 善 , 使 之 发 挥 更 大 的作
用。
刑。可 以看出 , 缓刑属于刑罚制度的具体运用 , 即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由于 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良好, 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 用统一, 为 了保 护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 法 机关 在十 一 届全 国人 代 会 会议 上通 过 了 《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比拭 和 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刑 事诉 讼法》 新版 第 2 7 1 条规 定 : “ 对l 丁末 成年 人 触犯 刑法, 可 能判 。 一 年 或 一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但彳 『 悔 改表 现 的 , 检 察院 可 以执 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决定 。 ” 这样,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贞i F 载 入 了《 刑 事 诉 讼法》 中。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口
摘 要 我 国完善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要 依托 国外的立 法案 例和我 国实践 经验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应 该扩 大 适用 范 围、 增加 使用 条件 、 考察 帮教 制度科 学化体 系化 等 方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未成 年人犯 罪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是 指检 察 机 关对 于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未 成 年人 案 件 , 根据 实 际情 况 , 对其 暂 时放 弃起 诉 , 要 求其 按 规定 时间 , 规 定条 件对 其进 行 考验 , 在 考验 期 间 , 犯 罪嫌 疑人 要 按质 按 量 的完 成所 规 定 的 条件 。考 验 结束 , 检 查机 关根 据其 考 察结 果判 定 是否 对 其进 行起 诉 的… 种法 律 制度 。
形式 。
四、 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建议
( 一) h a 大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可用 范 围 。 理 配 嚣 。在 2 0 0 2 年至 2 0 0 5 年, 对 社会 危 害较 小 的刑事 案 件 占 国外 的附条 什不 起诉 适 用 范m 是中 等刑 事 案件 。 还 有 除三 总案 件 的 2 8 . 4 5 %到 3 5 . 3 6 %,如果 不考 虑 实 际情况 , 都 提起 上 年 以上 的刑 事案 什 , 参照 国外 的 我 可 以规 定 轻度 犯 罪 的 , 处 诉, 有 限 的司 法 资源 就更 难 以廊 付 , , { : 且 会使 被 人受 到 短期 二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 疑人 可 以 实 行暂 缓 起 诉 制 度 。 考 刑法 的 危 害 , 失去 了刑 法 的 目的 。 察 时间 参照 围外 的可 以定位 六个 月 剑三 年 的考 察 时 问为 宜 , 从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前程 序 分流 , 作用 是 终止埘 社 会危 作 l 【 J 裁 判 日起 为准 。 害较 小 的刑 事 案件 , 缓解 检 察 院 、 法 院和 监狱 的压 力 。 附条件 ( 二) 增 加 附条件 不起诉 的附加 条 件 。 不起 诉 ’ 止富 余 的司法 资源去 解 决那些 复 杂 的、 危 害 更大 的刑 不 附条 件不 起诉 人 除遵 守 第 2 7 2 条 第 3款 的规 定 外 , 还应 事案 什 , 让 司法 资源 配 置合 理 化 。 向对 方道 歉 、 赔偿 损 失 、 提 供 公益 服 务等 条件 , 让被 考 察人 充 分 ( 二) 保证 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 , 让其 重 回社 会 。 认识 剑 自己的错 误。 这 里 的人权 是 指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权 利 。棚对 于困家 ( 三) 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权 利 机灭 来 说 , 犯 罪嫌 疑 人和 被 告人 处 在弱 势地 位 , 权 利 更没 被考 察 人员 除 了接受 检 察 院 l 监 护 人 的 豁督 l 考察 外 , 还应 彳 丁 保障, 所以, 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巾, 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 、 社 区的监督, 只彳 『 这样才能将考 察 运作 , 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 。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 制度落到实处, 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口 疑人 的 人权 , 就有 利 于犯 罪 嫌疑 人重 新 回到 社会 , 也表 现 了人 ( 作者: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 道土 义精 神 。 ( 三) 刑 罚谦 抑 性 的表现 。 参考文献: 【 1 l 陈光巾、 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 检察裁 量权 的新发展【 J 1 1 人民检 察, 2 0 0 6 刑 罚 谦抑 ・ 是 指立 法者 不用 或 者少 用刑 罚 , 来 有 效地 预防 年 第 4期 . 和拧 制 犯 罪行 为 。体 现 了慎刑 的理念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措 施 , 【 2 】 王雪琴. 暂缓起诉制度 研究[ DI , 山东大学, 2 0 0 7 . 【 3 】 杨诚、 单 民主. 中外刑事公诉制度【 J 】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 l 1 ¨版 是最 后 的 防线 , 在 使用 刑 罚 的时候 必 须遵 循谦 抑性 原 则 。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 的谦抑性 , 附条件不起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 关键词 】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建议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 本第 2 7 1 条 规定 的适用 前提 : 人 民检察 院做
一
、
出附条 件不起诉条件是与起诉条 件一致 , 但悔改 的表 现。但 是 , 什
么是悔改 , 是犯罪 嫌疑人对 受害者 道歉 , 或主 动做 出赔 偿受 害人 , 或 两者兼而有之 , 都未 能 明确。这将不 可避 免地导 致司法 实践 的 混 乱。并 符合上述条 件 的情 况 下 , 检 方 只是 “ 可能” , 而不 是 “ 应 该” 有条件不起诉 决定 。也就是说 , 即使适用 的条件 得到满 足 , 检
件不起诉成立 的前 提 , 后者是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的现存 问题 ( 一) 适 用对 象范围过 窄
年人 , 有时也包含在校大学生 , 但这未免有失偏颇 。而这一 制度发 展相对 成熟 的域外制度 都是将法 定刑作 为是否起诉 的标准 , 而非
行为 主体 。我 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就 是借鉴 了德 日法律 , 确立 暂缓
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完善
张 楠
( 山西大 学 0 3 0 0 0 6 )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可 以分流案件、 提 高诉讼效率 , 还是
的只有侵犯通信 自由罪和危 险驾驶 罪 , 但未成 年人很 少作 案。因 此, 即使考虑 到量 刑对未成年犯从轻或者减轻 的情 况下 , 能够 真正
察 机关也 可以起诉 或做 出决 定不起诉 的决定 , 这样广 泛的 自由裁
考察 法律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应分为两个层次 。 ( 一) 首先 , 测试 的是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 用条 件 , 其 次是不 起 诉决定 的适用条件 的考验期满 后做出 。第一个层次 的适用 条件是 要求第 2 7 1 条第 1 款,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 的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判 处一 年 以下 徒刑 ,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但 有 悔改表 现的。其具体含义 为 : 第一 , 关于 对象 的应用 程序 , 只是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范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满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绝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满。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紧要措施,旨在供应一种敏捷的法律应对手段,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满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1. 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低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乐意乐观自动赔偿或采取其他挽救措施;•社会对该案件有广泛关注或涉及重点公益利益,以及其他合适的情形。
2. 法律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之法律要求如下:•经过审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身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乐观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或挽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部门达成全都看法;•不参加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其他必需的法律要求。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机制完满1. 机构配套为了更好地完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需建立健全相应机构。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地工作小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供应特地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2. 程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流程应当严格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并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看法;•假如审查看法为同意,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核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最终发出附条件不起诉决议。
3.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适用,必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设立特地的负责人,负责每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进行沟通和共享信息,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透亮度。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2 0 1 2年 刑 事诉讼 法 新 增 了未成 年人 刑 事案件 诉讼 程序 ,响应 了 中央 关于按 照教 育为 主 、惩 罚 为辅 的原则 ,探索 处理 未成 年人 犯罪 的司法 制度 ,明确其条 件 、期 限、程序和 法律 后果 的深化 司法 体制 和工 作机 制改革 的 要求 。① 在未 成年 人刑 事 案件诉 讼程序 中,总结 试点 经验 、借鉴域 外立法 设立 了 附条件 不起诉 制 度 。根据相 关学 者 的论述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度 , 符 合 我国 当前构建 和谐社 会 的战略 思想 、宽 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和 “ 三 项重 点工 作”的要 求 ,并契合 了扩大检 察官 自由裁量 权 的世界性 发 展趋 势 、刑事 案件 处理轻 缓化 的国 际趋 势 ,② 在保 护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权 益 、扩大 检察机 关裁量 权方 面迈 出了积 极的一 步。③ 在 高度 评价立法成 果的 同时 ,更 应当秉持一种冷 静、客观 的态度 ,分析现行法 律仍然存 在的 问题 和不足 ,并展 开进一 步 的研究 ,以提 高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科学性和 可行 性 。 因此 , 本文立 足于反 思的立 场 ,对 刑事 诉讼法 有 关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进行考量 ,试 图分析 并提 出问题 。
1 01
表 现 ;6 .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对 人 民检察 院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无异议 。 仔 细分析 上述 6 个 条件 ,前三项 条件 实质 上是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案件 适用 范围 、涉 嫌罪 名范 围 和 刑期 范 围。从 人 民检察 院适 用的 角度分 析 , 可 以笼统 地认 为是 适用 附条 件 起诉 的 限定条件 , 但 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在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地方实践以后,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法条之中。
该制度的实施既能保障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贯彻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详尽,应当从其概念入手,在总结了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标签: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完善建议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不断上升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之间的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除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之外,我国更多是将该制度作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完善等方面都存在些许争议,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决定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设立一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在该定义下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若犯罪嫌疑人遵守所附条件,检察机关会终止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若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确有悔罪表现?悔罪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
悔罪表现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务操作,导致具体适用时混乱不一。
另外,虽然悔罪表现可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性格、成长环境、犯罪情节等因素。
2、对当事人保护力度较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剥夺了犯罪人的异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提起公诉,这是在检察机关处分了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后给予其一定的救济程序的体现[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起诉 , 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 考察其 不 提起 公诉 。 ” 检察官 对 于符合 上述 情况 的案 件具 有 矫正效果 。这样 , 不仅实现 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 广泛 的裁量 权 , 可 以缓期 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 诉 ) 。日 不 起诉 之 间的 有序 衔 接 , 也 使 得两 种 不 起诉 蕴 含 的 本 对 于检察 机关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没 有进行
司 法实践 。
象 。因此 ,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
( 一) 明确 附条 件 不起 诉和 相对 不起 诉 之 间的逻 修 改 为 : 被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在 考 辑 递进 关 系
验期 内没有上述情形 的( 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 , 检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 的 察机关无需再作 出不起诉决定。 自由裁 量权 , 因此 , 当附条 件不 起诉 和相 对不 起诉 在 ( 三) 适 当扩大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
人大视 野
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口
口 柳 小 惠
罪 嫌 疑人 , 综 合 考 量 其涉 嫌 犯 罪 的事 实 和人 身 危 险
一
盖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是 指对 于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犯 还 要 作 出正式 的不起 诉 , 这 就 明显地 出现 在针 对 同 当事 人 同一 案件 出现 了检察 机关 两次作 出决定 的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7 期 ( 总第2 5 9 期) 一4 3—
范 围, 附条 件不 起诉 可 以适用 于 法定 最 高刑 三 年 以 被害 人造成 的创伤 积极 作 出 自己力所 能及 范 围内 的 下 的犯 罪 。适 当扩 大 附条件 不起诉 一方 面是检 察官 补救 , 应该 认定 为犯罪 人具有 悔罪 的表现 。例 如 , 实 自由裁量 权 发 展 的趋 势 , 另一 方 面通 过 扩 大附 条件 践 中加 害人 积极 努 力赔 偿 , 但 是赔 偿 数额 等 达不 到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契合 非 刑罚 化 、 轻 刑 化 等发 展趋 被 害人 要求 的情况 下 , 应 当认 为具有 悔罪表 现 , 检 察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魏有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了切实有效的探索。
由于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实施的情形不同,做法差异较大,参差不齐的探索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说对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的初衷就是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谈谈自己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确立和运用提供适当参考。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缓刑暂缓判决作者简介:魏有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2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属于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起诉自由裁量权问题。
豍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程序后果是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其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的附条件情节,出于更为长远的考虑,不需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的条件考量,再决定考验期满后的起诉或者不起诉。
国内还有诸多的学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比如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豎从上面两个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在定义上有些些许的不同,但是二者之间差异并不大,只是一些文字和用词等上面的表述不同,更多的是精神实质上的相同相似。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董林涛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
归社会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自新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瓶颈,并未发挥立法预定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概念含义模糊、混用;立法规定之间相互矛盾;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界限不明。
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完整性与实用性,应当厘清附加条件、适用条件、义务三概念的内涵,分析附加条件存在的问题,探究与酌定不起诉之间的界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策。
【总页数】11页(P42-52)
【作者】董林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2.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3.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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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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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适用条件 、 附加 条 件 、 义 务 三者 概 念 的混 同与 厘 清
( 一) 适 用条件与 附加条件
所谓适用条件 , 实质上指 的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成 内容 , 包括主体 、 罪名 、 刑期 、 适用前提 、 附加条件及相关诉讼程序④ 。附加条件 , 即“ 附条件 ” , 原本是 民法上 的概念 , 指“ 当事人 以将来 客观
第3 7卷
第 1 期
暨南 学 报 ( 哲 学社 会科 学 版 )
・ 4 3・
上不确定之事实 , 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 的附款” , 故 发生 与否 具有 不确 定性 。附加条件 是适 用 条件 的下位概念 , 是构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内容之一 。
从 表面上来 看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适用 条件和 附加条件所 指泾渭 分明 , 不应该存在 误认 、 交
存在 的问题 , 探 究与酌定不起诉 之间的界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策 。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附加条件 ;适用条件 ; 义务 ; 酌定不起诉
[ 中图分类号] D 9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0 0 — 5 0 7 2 ( 2 0 1 5 ) 0 1 — 0 0 4 2 — 1 1
权益 、 扩大检察机关裁量权方面迈 出了积极 的一 步② , 亦 能避免 “ 在具 体案件 中强 制起诉 违反实 质
正义 的现象 ” @ 出现 。然 而 , 自《 刑事诉讼 法》 实施 以来 ,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并未 发挥立 法者预定 的
作用 。究其原 因, 主要在于法律规定 的模 糊 、 矛盾及 与酌定不起诉 之 间界 限的混沌 。因此 , 有必 要 厘清 附加条件 、 适 用条件 、 义务 的概念 , 分 析附加条件存在 的问题 , 探究 与酌定 不起诉 之 间的界限并 提 出改革进路 , 以增强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的科 学性 、 完整性 , 可操作性 。
③ “ 起拆 l : 上。 生 I 二 为具体的正羲 } = 反守 为事憋 回避” 。[ 日] 光藤景皎 : 《 刑事 豁法 1 / , 日本成文 堂 2 0 0 8 年版 , 第1 9 1 页 。( 如
无特殊标注 , 本文 中所引用的 日文文献均为笔者所译 。 )
④ 参见张智辉主编 :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 北京 : 中国检察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6 6 ~ 7 3 页。
的社会关 系。然而 自新法实施 以来 , 该 制度在 司法 实践 中遇 到了瓶颈 , 并 未发挥 立法预定 作用 。究其 原 因 , 主要在 于相关概念含义模糊 、 混用 ; 立法规 定之间相 互矛盾 ; 与 酌定不起 诉制度 界限不 明。为提 高附条件 不 起诉 制度规定 的科学性 , 完整性与实用性 , 应 当厘清 附加条 件 、 适 用条件 、 义务 三概念 的 内涵 , 分析 附加条 件
S u m No .1 9 2
我 国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若 干 问题 的反 思 与完 善
董 林 涛
( 中 国政 法大 学 刑事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 , 有利 于促进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悔 过 自新 、 回归社会并 修复被损 害
错, 但实 际情况并非如 此。 目前 主流 观点认 为 ,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 , 是指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 时 , 根 据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 性格 、 情况 、 犯 罪性质 和情 节 、 犯 罪原 因 以及犯 罪后 的悔过表现 等 , 对较 轻罪
行 的犯 罪嫌疑人设定一定 的条件 , 如果 在法定期 限 内 , 犯罪 嫌疑人履 行 了相关 的义务 , 检察机 关应 作 出不起诉决定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1 1 — 2 7 [ 作者简介 ] 董林涛( 1 9 8 7 一) , 男, 河南驻马店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 与日本九州大学联合培养) , 主要从事刑事
诉讼法 、 司法制度研究。
[ 基金项 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修改研究》 ( 批准号: G J 2 0 1 4 B 0 1 ) ;
《 刑事诉讼 法》 第2 7 1 条规定 了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的 6个适用 条件 : ① 必须是 未成年人刑 事案
件; ②犯 罪嫌疑人 涉嫌 刑法分则第 四章 、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定 的犯罪 , 即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 、 民主权 利犯罪 , 侵犯公 民财产权利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③犯罪行 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④符 合起诉 条件 , 即符合《 刑事诉讼 法》 第1 7 2条规定 的“ 人 民检察 院认为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 实 已经查清 , 证 据确实 、 充分 , 依 法应 当追究 刑事 责任 ” 的规 定 ; ⑤ 犯罪 嫌疑人 必须具 有悔 罪表 现 ; ⑥犯罪嫌 疑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对人 民检察 院适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无异议 。从 社会学 的角度分 析 , 无
司法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 刑事诉讼法解释研究》 ( 批准号 : 1 2 S F B 3 0 1 7 ) 资助 。
① 左卫 民: 《 现实与理想 : 关 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 , 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1 3 年版 , 第1 9 3~ 1 9 6 页。 ② 陈光 中主编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修 改条文释义与点评》 , 北京 : 人民法 院出版社 2 0 1 2版 , 第3 9 9页 。
2 0 1 5年第 1期
No. 1 2 01 5
暨南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学 版 ) J i n a n J o u na r l(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总第 1 9 2 期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 在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诉 讼程序 中规定 了“ 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 ” 。该制度 的建立 , 符合 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 的战略思想 、 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 和“ 三项重点工 作” 的要求 ,
并契合 了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扩大化 、 刑事案件处理轻缓化 的国际趋势 , 在保 护未成 年犯罪嫌疑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