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法律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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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6-02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做了具体规定,但还不完善,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的内在要求已日益迫切。本文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两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讨论,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退市制度创业板

一、引言

2009年10月30日,深交所举行创业板开市仪式,首批创业板公司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随着创业板开市,越来越多的质疑、指责声涌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定我认为还很不完善:数量、非数量标准缺乏,一些指标很容易被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程序上也较低效。本文将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提出健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相关建议。

二、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的意义

(一)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创业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

创业板市场担负着助推创业企业的历史使命,具有筹资与资源配置的功能。而创业板的低“门槛”容易引入一些虽满足创业板上市标准,但经营不善的公司。这就不得不要求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原则与创业板市场资

源配置的功能。

(二)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自身治理的动机。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相对更高的经营风险。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通过完善外部的治理环境来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上市公司面对可能淘汰出局的风险,在这样严厉的处罚制度的警示下只能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三)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揭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培养理性投资,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成长性预期高,市盈率高,波动性大的特点,容易引发炒作行为。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正是有效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借壳炒作,降低市场风险的必要制度。而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制定,对投资者来说是最直接的风险警示,有利于培养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行为,逐步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四)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的监管效率,规范市场运作。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资源有限,随着创业板的推出,监管上市公司数量众多,监管难度大,监管矛盾日益突出。完善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定,不仅能约束上市公司进行自身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自身水平,还能及时淘汰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提高监管效率。

(五)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

相对于主板市场,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较低,资金总量小,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容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采取直接退市和快速退市的程序,不强制要求进入股份代办系统,投资者反应时间短,风险加大。完善的退市制度的建立才能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被大股东所侵蚀,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三、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现状

2007年7月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建立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对退市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四个方面:一、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退市情形(1)最近三年连续亏损(2)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3)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4)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按要求改正;二、与市场交易相关的退市情形(1)股权分布、股东人数、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2)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持续低于100万股;三、与程序相关的退市情形(1)暂停上市后未在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2)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四、其他方面退市情形(1)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决议终止上市(2)被法院宣告破产(3)公司解散(4)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核准。

与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相比,创业板市场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累计成交量连续低于100万股三种新的退市情形。与中小板市场退市制度相比,减少了超额担保、违法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受到证券交易所多次公开谴责、收盘价格持续低于股票面值的退市情形。

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规定是:

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未披露首个年报或首个年报续亏;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按要求改正: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年报:直接退市风险警示,两个月内未披露予以暂停上市,一个月内仍未披露,终止上市;股权分布,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仍不符合条件,终止上市;股份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不能达到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决议终止上市,公司解散,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核准:交易所在不予受理或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净资产为负:暂停上市后中期报告显示净资产仍为负;被会计师出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累计成交量持续低于一定数量:退市风险警示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仍低于100万股。

创业板退市采取直接退市与快速退市程序。直接退市是指创业

板公司退市后不强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彻底退市。创业板公司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进入代办系统交易的申请。快速退市程序指:(1)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

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非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局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非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四、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退市标准

与国外成熟创业板(美国纳什达克市场)退市制度相比较,我国创业板退市标准大多集中在数量标准,而非数量标准就很缺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缺少反映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的退市指标。对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等公司治理不规范行为的公司,无法按照现有退市标准使其淘汰出局。

(2)缺少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考核的退市指标。这点与创业板市场的高成长性特点相悖,应当予以补充。

(3)没有将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终止上市的指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仅仅是将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暂停上市的情形之一,这样对上市公司诸如信息披露恶意违法、其他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创业板市场稳定的行为缺乏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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