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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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侯刚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9]4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侯刚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复[2009]4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侯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侯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9]410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侯刚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陕太保寿〔2009〕94号)收悉。

经审查,侯刚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保监厅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

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

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

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

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四)其他问题。

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

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某娇【当事人-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晓瑾徐泽红王天虹【代理律所】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管辖行政处罚维持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02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02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2005-12-19保监发[1999]90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单年度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第一年60.0%35.0%70.0%45.0%75.0%50.0%第二年35.0%20.0%40.0%25.0%45.0%25.0%第三年35.0%20.0%40.0%25.0%45.0%25.0%以后各年25.0% 15.0% 30.0% 15.0%30.0% 15.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分期18.0%35.0%趸交10.0%20.0%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保单年度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第一年15.0%30.0%以后各年 12.0%18.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分期12.0%18.0%趸交8.0%10.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王振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当事人】王振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振秀【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振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院观点】王振秀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王振秀出具了《离职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王振秀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外之情形,故王振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签署的协议的法律意义,王振秀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振秀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王振秀出具了《离职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王振秀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外之情形,故王振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签署的协议的法律意义,王振秀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黑保监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为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管理,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将《办法》要求传达到各分支机构、销售人员,逐级抓好贯彻工作,并按照《办法》要求,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标准流程,分别确定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专门负责的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和联系人,于2010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黑龙江保监局将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

对于违反《办法》要求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公司及其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上级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施永亮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的等活动。

第三条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产品说明会应由各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第四条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备案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资质管理、会议流程、文字与声像档案保存管理等,并应采取惩处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保送格式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报表统计工作效率,我会拟安装相关软件对统计报表的汇总进行计算机自动处理。

为配合该项工作,正确处理各项数据,需要统一规范报表格式,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会制定的报表格式上报保险监管报表。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报表传到我处。

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分别以一个文件上报。

文件存为Excel格式。

例如,公司填报季报时,只能做成一个文件,将各张报表分别放在该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中。

若报表修改需重新报送,应将所有报表上报,不能仅报送修改后的部分报表。

报表中货币单位统一为万元(人民币)。

二、报表文件的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长度为9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K表示快报,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三位为年份:01表示2001年,02表示2002年,依此类推;第四至五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第六位为中外资保险公司识别码:C表示中资保险公司,F表示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第七至八位为公司代码(见附件);第九位为公司识别号:P表示财产险公司,L表示寿险公司,R表示再保险公司,E表示信用险公司,G表示集团公司本级,C表示集团公司合并。

如:人保公司2003年7月份“保险公司主要指标月报表”的文件名称为“M0307C01P.xls”。

三、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制订的报表格式,不能变动起止行列,不能增删行列,表中填写的数据为数值型,不能为链接形式;四、若公司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填在表下备注栏内。

附: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序号│名称│标识┃┠──┼──────────────────────────┼─────────┨┃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01P ┃┠──┼──────────────────────────┼─────────┨┃ 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02L ┃┠──┼──────────────────────────┼─────────┨┃ 3 │中国再保险公司│C03R ┃┠──┼──────────────────────────┼─────────┨┃ 4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04E ┃┠──┼──────────────────────────┼─────────┨┃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05P ┃┠──┼──────────────────────────┼─────────┨┃ 6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6G ┃┠──┼──────────────────────────┼─────────┨┃7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C06C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P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L ┃┠──┼──────────────────────────┼─────────┨┃10│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7G┃┠──┼──────────────────────────┼─────────┨┃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C07C┃┠──┼──────────────────────────┼─────────┨┃1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P┃┠──┼──────────────────────────┼─────────┨┃1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L┃┠──┼──────────────────────────┼─────────┨┃1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8L┃┠──┼──────────────────────────┼─────────┨┃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9L┃┠──┼──────────────────────────┼─────────┨┃1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0P┃┠──┼──────────────────────────┼─────────┨┃17│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1P┃┠──┼──────────────────────────┼─────────┨┃18│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2P┃┠──┼──────────────────────────┼─────────┨┃19│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3P┃┠──┼──────────────────────────┼─────────┨┃2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4P┃┠──┼──────────────────────────┼─────────┨┃2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C15P┃┠──┼──────────────────────────┼─────────┨┃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16L┃┠──┼──────────────────────────┼─────────┨┃23│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7L┃┠──┼──────────────────────────┼─────────┨┃24│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8L┃┠──┼──────────────────────────┼─────────┨┃25│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9L┃┠──┼──────────────────────────┼─────────┨┃26│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0L┃┠──┼──────────────────────────┼─────────┨┃27│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1L┃┠──┼──────────────────────────┼─────────┨┃28│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2L┃┠──┼──────────────────────────┼─────────┨┃29│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3L┃┠──┼──────────────────────────┼─────────┨┃30│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4L┃┠──┼──────────────────────────┼─────────┨┃3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5L┃┠──┼──────────────────────────┼─────────┨┃32│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26L┃┠──┼──────────────────────────┼─────────┨┃33│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F27L┃┠──┼──────────────────────────┼─────────┨┃3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28L┃┠──┼──────────────────────────┼─────────┨┃35│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F29L┃┠──┼──────────────────────────┼─────────┨┃36│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F30L┃┠──┼──────────────────────────┼─────────┨┃3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F31L┃┠──┼──────────────────────────┼─────────┨┃3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F32L┃┠──┼──────────────────────────┼─────────┨┃39│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33P┃┠──┼──────────────────────────┼─────────┨┃40│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F34P┃┠──┼──────────────────────────┼─────────┨┃41│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35P┃┠──┼──────────────────────────┼─────────┨┃42│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36P┃┠──┼──────────────────────────┼─────────┨┃43│ 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F37P┃┠──┼──────────────────────────┼─────────┨┃44│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F38P┃┠──┼──────────────────────────┼─────────┨┃45│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39P┃┠──┼──────────────────────────┼─────────┨┃46│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0P┃┠──┼──────────────────────────┼─────────┨┃47│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41P┃┠──┼──────────────────────────┼─────────┨┃4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2P┃┠──┼──────────────────────────┼─────────┨┃49│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3P┃┠──┼──────────────────────────┼─────────┨┃50│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44P┃┠──┼──────────────────────────┼─────────┨┃51│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5L┃┠──┼──────────────────────────┼─────────┨┃52│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6L┃┠──┼──────────────────────────┼─────────┨┃53│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7L┃┠──┼──────────────────────────┼─────────┨┃54│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48P┃┠──┼──────────────────────────┼─────────┨┃55│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9L┃┠──┼──────────────────────────┼─────────┨┃56│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F50L┃┗━━┷━━━━━━━━━━━━━━━━━━━━━━━━━━┷━━━━━━━━━┛。

保监会关于分红险文件客户如果对分红险不信任可以把文件打印给客户看5页

保监会关于分红险文件客户如果对分红险不信任可以把文件打印给客户看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资格的
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李佩毅同志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寿〔2007〕149号)收悉。

经审查,李佩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李佩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林美芳、徐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林美芳、徐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林美芳、徐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15
•【字号】苏保监复[2008]641号
•【施行日期】2008.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林美芳、徐飞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保监复〔2008〕641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林美芳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苏太保寿〔2008〕44号)、《关于对徐飞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苏太保寿〔2008〕4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林美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徐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凌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凌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凌雷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0.09
•【字号】深保监复[2007]213号
•【施行日期】200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凌雷任职资格的批

(深保监复〔2007〕213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凌雷同志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寿〔2007〕118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凌雷保险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十月九日。

商丘太平洋保险被骗案例分析

商丘太平洋保险被骗案例分析

商丘太平洋保险被骗案例分析河南大参考栏目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名为《女子买太平洋保险,承诺的5年退本金,下一秒,让人气愤》视频介绍,欧阳女士在2017年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卫辉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实际是一份年金保险)。

现在已经缴纳了4万元保费,据欧阳女士介绍,当时销售的业务员说,该保险5年以后就可以退本金。

在欧阳女士看合同的时候发现,该保险退还本金的时间是30年后。

欧阳女士感觉被骗了,于是来到当地该保险公司找当地销售人员,结果已经离职,让公司别人处理告知欧阳女士:这款保险确实要到30年后才能返还本金,当时欧阳女士就提出“全额退保”的要求,工作人员表示会跟上级公司反映,3天后会给欧阳女士答复。

但3天过去了,欧阳女士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之后河南都市频道于2021年4月16日,原标题《保单5年变30年,太平洋豫北分公司:“可通过第三方,走法律途径”》报道了欧阳女士给太平洋送锦旗那一幕。

而让人最气愤的是,可能是由于太平洋分公司调查的结果与欧阳女士描述的不符,所以没有同意欧阳女士全额退保的维权要求,其中这个视频后期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保险公司调查欧阳女士的隐私被泄露了。

之后出现了太平洋豫北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表示,我们不敢说自己调查的结果是正确的,也不否认欧阳女士的遭遇就是假的,所以希望通过第三方来公正的处理就是建议欧阳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因太平洋这位分公司经理处理公关能力的“低情商”,让大家一下炸开了锅,从这两个视频中,反映出来的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经理还是电话客服都感觉很“无能”,最后副总经理竟然搬出让欧阳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不当言论(不过有故意剪辑的嫌疑),导致让关注此事的群众认为:如果保险出了任何问题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谁还敢买保险。

案例分析其实这两个视频一共反映出的无非有三个主要矛盾点:第一、常见的保险销售误导;第二、为什么全额退保这么难;第三、保险公司对于媒体报道乏力的应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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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磨刀石营销服务部变更
营业场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寿审[2010]28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磨刀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黑保监寿审〔201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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