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得1分。
5.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行清洁生产,得1分。
5.建筑节能,8.5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机制情况,0.5分。其中,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阶段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得0.1分;施工图审查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得0.1分;施工阶段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得0.3分。
10.完成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任务,0.5分。
11.开展国家、省试点示范建设情况,1分。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公建节能、智慧城市、绿色施工等试点示范,根据示范种类与质量、进度,0.2-1分。
12.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建立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长效机制情况,0.2分。建立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得0.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加强能源计量技术能力建设的,得0.5分。
3.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工作,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严格执行国家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得0.5分。
2.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得0.5分。
3.县(市)区统计机构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的,1分。
4.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得1分。
2.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得0.5分;按规定足额用于节能相关工作的,得0.5分。
5
节能管理
30.5
1.制定节能和能耗增量控制落实方案,1分。
有关数据、文件
制定节能和能耗增量控制落实方案的,各得0.5分。
2.积极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1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09〕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5号)的要求,市政府从2009年5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等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九月一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说明1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府〔1994〕68号已执行《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
重点用能单位2023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序
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具体指标
评分标准
1
工作目标
20
1.完成2021-2023年累计节能量目标,10分。
完成2021-2023年累计节能量目标,得10分。
2.完成2023年用能预算目标,10分。
完成2023年用能预算目标,得10分。
2
组织领导
10
1.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3分。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2.节能监察中未发现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得2分。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另有1分加分)。核查单位产品能耗,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1.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得2分。
2.一项及以上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加1分。
2.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4分。核查设备、工艺清单,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得4分。(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制定并已经执行淘汰计划的,得2分)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通过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得2分。
5.开展能源审计、能源效率检测,6分。核查能源审计报告,节能主管部门能源审计情况通报、能效测试报告。
1.近三年实施过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通过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得2分。
2.落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得2分。
3.近三年进行过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测试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得2分。
3.加强能源统计分析,4分。核查有关文件,统计分析报表等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得2分。
2.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得2分。
4.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4分。核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精)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2009.02.11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汇总表年度县(区)环保局(公章)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基本信息统计表年度基本信息统计表县(区)环保局(公章)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附表1)年度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附表2)年度县(区)环保局(公章)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附表3)年度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附表4)年度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报表(附表5)年度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注:1、最后一行录入清洁对照点数据,除有专门规定外,此点数值不参加平均值计算; 2、表中季均值系指季日平均值。
填表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填表人: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可吸入颗粒物监测结果表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注:1、最后一行录入清洁对照点数据,除有专门规定外,此点数值不参加平均值计算;2、表中季均值系指季日平均值。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二氧化硫监测结果表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二氧化氮监测结果表Array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注:1、最后一行录入清洁对照点数据,除有专门规定外,此点数值不参加平均值计算;2、表中季均值系指季日平均值。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二氧化氮监测结果表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表水)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表水)Array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水源地名称:水厂名称:上年度取水量:吨上年度达标水量:吨本年度取水量:吨本年度达标水量:吨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下水)Array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水源地名称:汇水区水厂名称: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下水)Array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水源地名称:汇水区水厂名称:上年度取水量:吨上年度达标水量:吨本年度取水量:吨本年度达标水量:吨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汇总结果表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明细表年度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结果表Array县(区)环境监测站(公章)注:1、地表水监测点位名称分别按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的顺序逐一录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惠府办[2012]10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65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电〔2011〕122号)精神,结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惠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方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包括耕地保护综合考核和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各项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10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30分)。
(一)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
1.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15分):当年末土地变更调查上报的耕地面积(含可调整地类)达到《责任状》签订目标值的得标准分。
每减少10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5分):当年基本农田面积达到《。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惠市委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2009〕23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惠州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通知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14日惠州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通知的实施意见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9〕36号)要求,实现上述通知提出的三严禁五严格一加强等九条要求(以下称“九条要求”)的工作目标,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九条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促进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
二、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1、责任单位:市、县(区)外事侨务部门负责,纪委(监察局)、组织、外经贸、财政等部门配合。
2、工作措施和要求:(1)严格经费预算和审核。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惠市委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惠市委办〔2009〕11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各县(区)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市和各县(区)2007年、2008年落实教育工作责任情况,具体按粤办发〔200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时间1、2009年4月底前,市完成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
2、2009年上半年,做好省对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准备工作,下半年迎接省对我市的考核。
四、考核指标市一级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地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2)。
各县(区)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4)。
五、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一)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组(详见附件1、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十一五”节能任务指标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十一五”节能任务指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惠府[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十一五”节能任务指标的意见(惠府〔201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0〕47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统计局《关于敦促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本地区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函》(粤经信节能函〔2010〕2277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任务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切实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努力争取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任务指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降耗为突破口转变发展经济方式、以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施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考核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将省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下达给我市的2010年单位GDP能耗指标(下降21.34%)、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下降14%)、“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目标指标(下降13%)分解到各县、区(详见附件1)。
各县、区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节能指标任务的完成。
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2月24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六日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安全员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惠府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十一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3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三)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五)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八)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九)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十)其他需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节能措施(50分)
节能技术和节能工程实施情况(施分)
L主要产品(服务)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国或北京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4分;处于平均水平,2分;其他不得分。
2.采用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投入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分)
3.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4分)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15分)
不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5分)超过年度计划目标10%以下。(10分)超过年度计划目标20%以下。(5分)超过年度计划目标20%以上。(0分)
节能措施(50分)
节能工作组织和落实情况(10分)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及累计降低进度目标。(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评价考核指标,以《“十四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表》(详见附件2)中的节能目标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申报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未制定申报年度节能目标的,单耗下降率目标以《“十四五”时期怀柔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分解表》中的年均下降率为基准,且累计降低进度须达到年均20%以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计算年均增速确定的具体数值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4.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智能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器具检定、校准、记录、汇总、分析能源数据。(3分)
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
4.开展能效对标工作。(2分)
5.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2分)
各重点用分)
1.实施能源管理岗位备案情况。(2分)
2.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时按质报送。(3分)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惠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007〕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并落实到每个单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城市,大部分能源均需外购,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较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
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我市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惠市委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4〕7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改革是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做好本地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队伍不乱。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改革的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径询市编办。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和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惠府[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我市的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区以市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惠府〔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经贸局相关文件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惠府[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惠府〔200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构建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区域内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一)按照国发〔2006〕28号文的要求,各地必须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要将“十一五”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惠府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3〕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切实转变用地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依据,综合考虑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效率、违法用地处置管理、土地信访情况等内容,采用"以奖代拨"的办法,按照"以增量撬动存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以存量换取增量"和 "多劳多得、多干多配"的原则进行综合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一)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指标。
1.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空间置换)完成情况(占30%):调整当年已批准的批而未供建设用地面积/全市当年完成批而未供建设用地调整面积。
2.闲置土地盘整完成情况(占30%):当年盘整收回的闲置土地面积/全市当年完成盘整的闲置土地面积。
其中当年盘整收回的供而未用闲置土地须提供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会议纪要、土地盘整收回合同、报刊盘整公告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成情况(占20%):当年已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全市当年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市委办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
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2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惠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通知-惠府〔2022〕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惠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惠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通知惠府〔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业经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专项计划根据需要另行下达。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0日惠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指标名称单位2021年2022年计划总量增长(%) 增长(%)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4977.4 10.1 8.5 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82113 9.3 7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2082.314.112 4.固定资产投资亿元2972.5 21.8 18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1978.9 13.3 8 6.外贸进出口总额亿元3055.1 22.8 6 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455.4 10.5 68.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3.1 - 3.2 9.城镇新增就业万人7.4 - 7以上10.城镇登记失业率% 2.34 - 2.6以内1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43351 9.1 8 12.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1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14.氨氮排放量万吨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15.氮氧化物排放量万吨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16.挥发性有机物万吨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 完成省下达任务注:1.2021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预计可完成省下达任务,最终数待省核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控制高峰用电负荷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控制高峰用电负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惠府办[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控制高峰用电负荷的通知(惠府办〔2006〕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拉动电力需求急剧增加,电力供需矛盾突出。
据测算,今年我市最大供电缺口将达到40万千瓦左右,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十分严峻。
为缓解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维护全社会供电安全和用电秩序,加快建设我市资源节约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控制高峰用电负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错峰用电计划和调峰电力政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干预错峰用电计划和调峰电力政策的实施,服从电网调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各工商企业要进一步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积极开展各项节能技改活动,采用低能耗技术,淘汰高能耗设备;各企业必须建立节约用电工作制度,制订节能节电方案,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三、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娱乐场所等第三产业用户要实施强制性节约用电。
主要用户在电网迎峰度夏用电高峰时段(8:00时-23:00时)必须参与避峰,减少30%的用电负荷,减开空调、热水器等耗电较大的设备,冬季尽量不开热风空调,夏季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26℃,餐厅等人群密集场所不低于24℃。
下班后要切断办公设备电源,减少不必要的待机能耗。
四、居民住宅在用电高峰时段要尽量减少使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
在使用微波炉、电磁炉等电炊具时,尽可能选择较低档位。
同时,树立节电意识,多用节能光源和节能家电,人走关灯,人离关电源,减少电器待机能耗。
五、大力推行节能建筑和利用太阳能。
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和采用合理的节能建筑设计,使用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自然采光和节能型门窗,减少室内外热能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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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
计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9]140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31
【实施日期】2009.08.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府〔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