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手段多样,包括虚构项目、夸大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伴随着违法违规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二是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以便对不同情形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
三、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三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包括其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等手段,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牟利目的等因素。
四、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四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包括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等。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等方面。
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集资罪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准确、公正。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的,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的范围从事集资活动,非法集资金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集资金额以及集资行为的情节。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非法集资罪的主体一般为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非法金融机构、非法投资公司、非法资金池、个人或者团伙等。
其中,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非法投资公司是指未经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活动的公司。
非法资金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社会公众资金的机构。
此外,个人或者团伙非法集资也是非法集资罪的常见主体。
二、集资金额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中,集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集资金额较大的标准是拨给投资者的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且有明显的骗取行为;非法集资金额较少的标准是拨给投资者的资金总额在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一千万元。
在指导案例中,根据各地不同的治安状况、资本市场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对集资金额的衡量标准也较为灵活。
三、集资行为的情节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集资行为的情节。
一般来说,集资行为的危害性、欺骗行为的手段和手法以及受害人的数量等都是情节因素的考量因素。
具体情节因素包括集资方式、广告宣传、回报承诺、吸引人数等。
例如,采取高额回报承诺、口头兜售、虚报资本、集中宣传等手段欺骗公众的非法集资,其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也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因此,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集资金额以及集资行为的情节。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警方和检察机关会对立案标准有所调整,综合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定案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分要素
众 存款犯罪 行为 , 是一种违反 国家金融管 理 法律规定 , 向社会公 众 ( 包括 单位和个
人 ) 吸收资金 , 破 坏金融秩 序的行 为。在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构 成 要 件 的 标 准 及 行 为 封 闭 性 判 断 要 素
公 众存 款行 为。 这就需要进 ~步 明确构 成
内 容 摘 要 :本 文 认 为 判 断 是 一 项 民 间 融 资 活 动 是 合 法 民 间借 贷 还 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概 括 性 标 准 应 当 是 金 融
必要对借用合法经营形式 吸收资金 的认 定
从严掌握 ,从借款人 的经 营形式或 资金使
备 了借贷 合 同或 相关 债权 凭证 等 形式 要
件, 也 不在于 当事 人的身份是 自然人还 是
为构成 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 罪的要件 之一 ,
则很容易导致 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不 当扩张 ,增加了合法民间借 贷的风险 至 于对于承诺回报过高的处理问题。首先应
判 断 承 诺 回报 的 高 低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从 借
用形式进行限定 。
民间借贷行为从 经营形式 或者 资金使
用形式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角度 ,总体可 以 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资金的使 用完全符
合约定 ,第二类则为没有用于合同的约定 用途。其 中第~种情况显然不应认定为借
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第二种情况也 应具体分析 :~是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与 银行相竞争的业务 , 如货币和资本 的经 营 这种行 为触犯 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侵犯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 的法益 ,应 当认定为非法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存款。 二是合同约定 的用途完全是 虚构 的,合法 的经 营资格虽 然存在 ,但根本没有相关的 “ 吸 收存 款业务 ”的要件 。从商法 的角度
民法典中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民间借贷是⾮常普遍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
⽽⼀些民间借贷可能涉及到⾮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为,那么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民间借贷是⼀种合法的借贷⾏为,⽽⾮法集资是以⾮法占有为⽬的,向不特定公众⼤量募集资⾦,不返还资⾦的⾏为。
简单来说,民间借贷⼀般是⼀对⼀的借款。
⾮法集资是⾯向不特定对象开展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则,我们将⽆法对司法实践中⼤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然⼈、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法集资⾏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犯罪主观⽅⾯是故意。
当事⼈明知⾃⼰的⾮法集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
在单位进⾏⾮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员、直接责任⼈员和其他责任⼈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融管理秩序。
⾮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往往是⼈数众多,涉案⾦额⼤,严重破坏国家⾦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早在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
随后, 201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是什么?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现实生活中,募集资金的方式有很多种。
比较常见的一种是民间借贷。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法集资手段,成为非法集资。
很多人不清楚这两种有什么区别。
接下来小编收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具体介绍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及其后果1、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
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集资的后果行政法律后果(1)调查、取缔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
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
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14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
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一、引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是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两个违法行为,它们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联系和关联。
对于这两者的关联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就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对这一问题有所了解和认识。
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定义我们需要了解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融资或者吸收公众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的回报或者利息吸引投资者,吸收资金后利用不正当手段卷款跑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则是指民间个人、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它是一种合法的信用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借款方或者出借方采取了违法行为,就成了非法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和非法民间借贷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一些民间借贷者也会存在利用非法集资手段获取高额回报的情况。
一些借贷者会因为个人的投资需求或者财务困难,而通过非法集资方式获取资金,再以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他人获取高额回报。
这就存在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双重风险,不仅对投资者构成风险,对贷款者和借款者也构成了风险。
这种情况下,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形成了一种利益交换关系。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有其对社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会对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
一方面,投资者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因为资金被卷款跑路而遭受重大损失;民间借贷者可能因为非法集资组织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债务追回困难等问题。
这就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由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活动可能会导致资金的流动不畅和市场秩序的混乱,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些投资者因为投资失败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五、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针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和防范措施。
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一、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如下:1.非金融企业之间违法“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②《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无效。
2.非金融机构企业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③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④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⑤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二、“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特征如下:1.犯罪主体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即“公众”吸收资金。
“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而不应包括向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之我见
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之我见摘要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融资活动,它可以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漏洞,促进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不尽健全完善,致使该行为极易异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罪与非罪之界限。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界定作者简介:金海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近十数年来,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发展程度很高,组织与个人的金融活动呈现日益增多趋势,因而接连触发不同种类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犯罪,严重的会形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对健康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
因为法律制定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滞后规律,刑法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民间借贷规范得不够清晰与详尽,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金融纠纷问题时,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清,容易造成罪名理解和运用时的误区。
这种现象应当加以改观,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准确厘清,既要惩处金融犯罪活动,也要让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得到保护。
一、罪与非罪认定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公诸媒体的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笔者发现这个罪名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有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却同时将一些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也看成是此罪,而不考虑行为实施主体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敛财还是谋求主体发展,甚至不考虑借贷行为有否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这样的盲目处理办法使得金融市场正常竞争的平等化趋势受到阻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化的藩篱。
从本质上说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范围加以扩大,一定会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更多不公平垄断,对于金融机构本身也是存百害无一利的。
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势(一)民间借贷没有显著可预见性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轨期,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保障规范不够明确,民间借贷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制裁甚至打击。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民间借贷是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但是⾮法集资则是属于刑事犯罪类型的⾏为,⼆者虽然都是向他⼈借贷满⾜⾃⼰的资⾦需要,但⼆者很多⽅⾯都是有本质上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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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普通民间借贷跟⾮法集资的区别:然民间借贷与⾮法集资都表现为向别⼈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者却有很⼤的不同。
具体分析如下:1、借款⽬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的⽬的是⽤于⽣产、⽣活,⼀般来讲借款⽅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法集资的⽬的通常是将吸收的资⾦⽤于发放贷款来谋利。
2、⾏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为⼀般是出借⼈向亲戚、朋友、邻居等⾃⼰熟悉或认识的⼈借款,借款范围相对⽐较窄。
借款⼈与出借⼈之间既有⼀定的利益关系,⽐如说存在⼀些⾼利率,更多的则是⼈情关系,出借⼈基于对借款⼈的信任⽽把钱借给借款⼈⽤;⾮法集资的⾏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媒体、⽹络、传单、⼿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虽有熟悉的⼈,更多的则是不认识的⼈,借款范围⾮常⼴,出借⼈是出于获取利益⽽借钱。
3、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民间借贷是⼀种民事⾏为,即便借款⼈因客观原因最后⽆⼒还款,那也是合同违约⾏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的债权;⽽⾮法集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
个⼈或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融机构的信⽤,损害存款⼈的利益,扰乱⾦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刑法将其⼊罪的重要因素。
4、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民间借贷的借款⽅是因⽣活、⽣产⼀时周转不过来,借钱是为了救燃眉之急,因为所借对象为亲友熟⼈,约定的利息不⾼,⽽且⼤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般都有⼀定的还款能⼒,基本上能按时还款;⽽⾮法集资者,通常表现为前期按约定⽀付利息,然后逾期⽀付利息,最后到不能⽀付利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不具备还款的履⾏能⼒,带有⼀些欺骗的成份。
以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管窥此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
以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管窥此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论文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由于该法条在设置时基本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只要行为人具备了法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可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则较为注意其犯罪结果,若未发生严重结果则按民间融资处置,相反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
致使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解上出现了很多争议。
通过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对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 1958年5月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经营者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住Z 省H市J区。
2008年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需要投资经营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其本人直接出面以及他人介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
二、分歧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非法集资是指
以非法方式集聚资金,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的钱财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则是指
民间自愿借贷行为。
虽然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在实际应用中,非法集资往往会以民间
借贷的形式进行。
非法集资往往伪装成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比较严格,很多非法集资
活动会采取伪装成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进行。
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
的界限。
一些借贷公司或者个人会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收取高额的利息,涉及的资金规模庞大,回报承诺过高。
这些行为很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导致大量的公众参与最终被骗取
钱财。
非法集资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非法集资往往伪装成民间借贷,这种行为
容易引起公众对民间借贷的误解和质疑。
一些利用高利贷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给民间借
贷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公众开始对民间借贷持怀疑态度,很多人不敢积极参与这个行业,导致一些真正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也受到牵连,难以获取大量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非法集资问题的存在也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能够存在和
发展,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非法集
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也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建立
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定期限内给出资⼈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
1、⾮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根据《关于取缔⾮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为依法惩治⾮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集资犯罪活动,最⾼⼈民法院会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2011年1⽉4⽇起施⾏。
2.犯罪⼿段都有哪些?1.承诺⾼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欺骗群众的不⼆法门。
不法分⼦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参与集资,⾮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额兑现先期投⼊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后集资⼈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或订⽴陷阱合同,⼀步步将群众骗⼊泥潭。
不法分⼦以种植仙⼈掌、螺旋藻、芦荟、⽕龙果、冬⾍夏草,养殖蚂蚁、⿊豚⿏、梅花⿅、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有的以开发所谓⾼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骗取群众“投资⼊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式,承诺⾼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有的利⽤电⼦黄⾦、投资基⾦、⽹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具或⾦融产品;有的利⽤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商务等新的经营⽅式,欺骗群众投资。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合法的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或者集资主体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标准。
1.资金规模标准。
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规模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资金规模是非法集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承诺高额回报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非法集资主体承诺的高额回报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3.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也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也是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之一。
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个人向多人借款算非法集资吗
个人向多人借款算非法集资吗一、个人向多人借款算非法集资吗个人向多人借款算非法集资,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相关活动不包括民间借贷,向多人借款不算做非法集资。
若借助媒体公示于众,筹集资金的目标为群众,目的是非法占有,手段为诈骗,数额符合要求这些条件满足时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二、非法集资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
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问题也愈加突出。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非法方式集资,通常采用承诺高额利润等手段,满足不同程度的经济需求。
由于与民间借贷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非法集资问题也会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其变现方式相对灵活,其对象也更能够照顾到相对小额、短期的资金需求。
然而,在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不容易保证,尤其是某些借贷行为的合同未经合法认证,治理起来也异常困难。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联系,一是源于其实践过程中本身的交织,二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民间借贷也可能被视为一种间接的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非法集资更多是由一些组织或个人发起,并以各种承诺和诱惑,策划经营个人或单位之间的盈利活动。
而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常都是自愿性质的,双方签署的合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证明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导致了不少未经登记的民间借贷交易难以被识别。
其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也存在一定的交集。
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而一些组织更倾向于通过隐蔽的方式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而此时,这些组织常常会以类似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借此达到更加缜密和隐蔽的目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的贡献并不可低估。
尤其在当前金融市场严重缺乏流动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背景下,民间借贷更是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补充。
因此,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非法集资的同时,也应当平衡好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之间的关系,切实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确实存在一定的关联问题,二者在现实中的交叉和交织也给相关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实践前途中,需要权衡好防范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市场合法性的关系,加强对相关市场的监管,落实好各项细节措施,打破监管的瓶颈,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两非两资认定标准
两非两资认定标准一、两非两资认定标准概述两非两资认定标准是指我国政府针对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种规范性认定标准。
通过对两非两资的认定,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安全。
二、两非两资的定义与分类1.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2.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典当、信托、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业务的行为。
三、两非两资认定的依据和程序1.依据:两非两资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2.程序:两非两资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线索核查、初步调查、深入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置五个阶段。
四、两非两资认定的具体标准1.非法集资认定的具体标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2)未经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的;(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5)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公众投资的;(6)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2.非法金融活动认定的具体标准: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典当、信托、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2)非法集资的;(3)非法发行证券、期货的;(4)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5)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五、两非两资认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1.影响:两非两资认定对涉及的企业、个人及相关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罚金、罚款、市场禁入、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2.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规合法;(2)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积极申请相关批准,遵循监管要求;(3)对于涉及两非两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浅议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联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财富的追求,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也随之而来。
非法集资是指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得资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组织间自愿借贷、利率自由协商的行为。
这两者看起来似乎有着天壤之别,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
首先,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借贷往往是非法集资的温床。
许多非法集资组织会利用民间借贷的口子进行募集资金,以高利率吸引投资者进入。
一些贪心的投资者也会被这种高回报所吸引,往往盲目投资,最终导致资金损失。
因此,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借贷往往成为非法集资的源头。
其次,民间借贷也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会以借贷为名群众募集资金,而实际上却并不打算把钱借给借款人,而是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这些受害者往往是那些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群众,他们容易被一些花言巧语所蒙蔽,最终导致钱财损失。
最后,非法集资的发生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些盲目投资的群众经过一次次的失败之后,对民间借贷产生了疑虑和恐惧,这使得一些正常的借贷交易受到了不该有的阻碍。
一些金融机构对违规借贷更是视而不见,不愿意给予正常的信贷融资。
这使得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更加难以获得融资,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联系,并通过严格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加强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以及提高群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来减少非法集资对民间借贷的不良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社会金融的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是一种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以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稳定及金融秩序构成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有必要制定一套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以便严格控制和监督非法集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包括:
一是资金来源不明确。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资金来源一般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这类行为的立案必须视资金来源不明确为第一标准。
二是违反监管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会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例如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监管条例等。
因此,必须根据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对这类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三是损害公众利益。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会损害公众利益,例如涉嫌洗钱、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均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应当根据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对这类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四是公开宣传。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例如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行为,以诱惑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因此,应当根据是否公开宣传,对这类行为进行立
案处理。
以上就是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以便有效防范和监督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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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是什
么?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现实生活中,募集资金的方式有很多种。
比较常见的一种是民间借贷。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法集资手段,成为非法集资。
很多人不清楚这两种有什么区别。
接下来小编收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具体介绍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及其后果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
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集资的后果
行政法律后果
(1)调查、取缔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
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
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
(3)处罚
根据《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非法发行有价证券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
《取缔办法》第28条规定:“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
刑事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二、什么是民间借贷?
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定主要在于非法集资是不合法律规范的集资行为,而民间借贷,如果其利息不高于银行的利率,那么这种行为是受到国家支持的。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应该避免参与非法集资,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