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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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司机显然不可能是故意,故该案是否适用第 1198 条 第2款存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

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

未成年⼈使⽤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共享单车的出现,在⽅便⼈民的同时,但是也出现很多问题。

2017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的意外事故多达18起,数据显⽰,超六成骑⾏者为未成年⼈,其中6⼈不满12周岁。

对此,未成年⼈使⽤共享单车出事已经是不可忽视的,⽽由此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那么未成年⼈使⽤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如果⼩孩⼦未满12周岁的话在道路上骑⾏发⽣的摔伤是和单车运营公司没有责任的,共享单车市场中出现的⼉童安全问题,实际上属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规定⾃⾏车骑⾏者年龄的限定内,应该由交警等执法部门来进⾏执⾏,所以在这类问题的问责上,应该是由交警等执法部门履⾏相关监管责任。

相应的,学校也应当加强对这⽅⾯的教育,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未成年⼈使⽤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孩⼦监护⼈应负主要责任即便共享单车平台已进⾏⾝份审核,但依然⽆法杜绝⼉童使⽤单车。

遇到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到底谁该负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车、三轮车、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是出现未满⼗⼆周岁的未成年⼈骑⾏“⼩黄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将是第⼀责任⼈,将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孩的监护⼈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上⾯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应保护被监护⼈的⼈⾝权利不受侵害。

因此,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出现⼩孩摔伤的情况,监护⼈肯定是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对孩⼦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共享单车运营商的责任认定,要分两种情况看待:其⼀,如果运营商对注册⽤户进⾏了⾝份审核,且单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运营商不应当对⼩孩的摔伤承担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孩给予补偿。

其⼆,若运营商未进⾏⾝份审核,或单车本⾝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瑕疵、他⼈使⽤后损坏未及时修复等,运营商应当对⼩孩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骑共享单车出事儿,保险咋赔?

骑共享单车出事儿,保险咋赔?

50INSURANCE 保险理财Money 编辑|吴 辉 E-mail |135********@如今,都市里的共享单车,成了城市街头一道亮丽的风景,虽然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诸多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隐患,比如意外事故频发、骑车摔伤等。

那么,骑共享单车发生人身伤害或出事故,保险该怎么赔偿?事故接二连三根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江苏无锡一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独自破解密码之后,骑着共享单车在城市主干道上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不仅车辆受损,还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同样是3月,上海市一名年仅11岁的儿童,骑着共享单车在上海市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卷入车轮,在被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4月,在深圳市和天津市又发生两起因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事故。

一名小男孩骑着共享单车与轿车迎面相撞,所幸及时被送医救治没有生命危险;但另一名年仅9岁的儿童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在骑行的过程中意外摔倒,单车的手柄直接插入了他的脖颈。

儿童使用出事还可以归咎于年龄太小、控制力不够,但是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也事故频频。

根据《成都商报》报道,去年12月,市民李先生在骑着共享单车回家时不慎摔伤,事故造成其右小腿骨折。

李先生的妻子表示,除了雨天路面湿滑的客观因素之外,摩拜单车的实心轮胎设计也会在天气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影响单车的防滑效果。

今年2月,福州的郑女士在骑共享单车回家的路上车辆发生侧滑,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厦门的叶女士也在骑行ofo 共享单车时,因刹车失灵,造成她在途经一段斜坡时失去平衡,飞出车外造成重伤。

近期,北京市首例因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的案件正在受理中。

市民冯先生在骑ofo共享单车下坡时摔倒受伤。

他认为,摔倒的原因是因为单车的刹车失灵,平台并未尽到维护的义务,致使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据《理财》杂志记者统计,自 2017 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 18 起,其中有超过六成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1/3的事件当事人不满 12 周岁。

未成年人骑车带人 受伤后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骑车带人 受伤后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骑车带人受伤后怎么赔偿
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在骑自行车的时候后座不能带人,如果带人的发生了事故受伤了,谁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本文为你介绍。

案例回顾:
小龙和小虎是门头沟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

2006年4月20日下午,9岁的小龙与8岁的小虎放学后,小虎骑着自行车带小龙骑出大约200米时,自行车突然摔倒,小龙的腿部受伤。

为此,原告小龙起诉要求小虎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被告小虎辩称,其在骑车过程中,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受伤,其对小龙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小虎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骑自行车带人,且未注意安全,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龙摔倒受伤,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小龙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乘坐小虎的自行车,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小虎应按责赔偿其对小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由于小虎属于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虎所提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的辩解意见,因未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按照70%的赔偿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法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法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雷某与陈某本是高中同学,2012年7月29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雷某行驶至迎宾大道滨湖湾门前路段时,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相撞,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

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虽已满17周岁,但仍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2万元。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共享助力车由于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不少家长允许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共享助力车上下学,但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
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家长为了未成年子女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履行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

小学生可以骑共享单车吗

小学生可以骑共享单车吗

小学生可以骑共享单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在此倡议十二岁以下的学生不能骑车上路,严禁骑共享单车进校园,以免发生
安全事故,预防此类安全隐患。

也提醒各位学生家长,应尽职做到监督和督促
的责任,不为孩子租赁共享单车,不要在马路上带孩子或教孩子骑行共享单车,更不能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共享单车上下学,如实在不放心可亲力亲为做
到接送孩子;检查孩子的智能手机中是否有相关软件;共享单车注册时需支付
押金,所以需要管好孩子的零花钱。

对孩子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交警:12岁以下孩子骑车引发事故监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交警告诉小编,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曾遇到过12岁以下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的情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民警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进行劝阻,并对孩子和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共享单车的外观、颜色等比较好看,颇受孩子的欢迎,因此不少家长将共
享单车拿给孩子使用。

“家长这样的行为,忽略了孩子的安全。

此外,未满12
岁的儿童骑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其监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交警提醒各位
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请不要让12岁以下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

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骑共享单车发⽣交通事故,怎么办?
现如今,共享单车的投运的确为部分⼈的⽇常出⾏带来了极⼤的便利,车⼦上路。

穿流在回家、上班的路上。

在出⾏的路上难免会遇到⼀些居于主客观原因导致的安全风险发⽣,由此引发的⼀些关于追责、维权、赔偿的问题也会相继出现。

骑共享单车发⽣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单车使⽤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维权?
⼀、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骑共享单车发⽣事故,要具体看发⽣事故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单车本⾝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可以直接向单车平台主张赔偿。

单车平台购买了相关保险的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就损害中没有被保险赔偿⾦所填补的部分,按车平台⽅需要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由于单车本⾝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那么有侵权⽅的,就具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例向侵权⽅主张赔偿。

⼆、单车使⽤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维权?
骑共享单车发⽣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千⼀百七⼗九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相关规定,肇事者存在过错的,可向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误⼯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

共享单车本⾝存在的质量缺陷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消费者因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向单车平台⽅主张赔偿。

共享单车儿童伤害案例分析

共享单车儿童伤害案例分析

首例共享单车儿童伤害案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的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逆行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

家属将ofo公司及肇事司机、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866万余元。

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当天中午,该男孩与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单车时,于13时37分许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同时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主要责任。

后高亮的父母将ofo公司及肇事方、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共计索赔866万余元。

分析:
本案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对于本案中受害人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驾驶员一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当无疑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
1。

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与共享单车企业民事责任

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与共享单车企业民事责任

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与共享单车企业民事责任作者:严桂珍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6期内容摘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不存在合同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限定了责任主体范围,导致学界对此条款是否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存在争议。

在对第1198条定性未达一致的情况下,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将共享单车企业纳入此条“经营者”的范围。

具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根据儿童开锁情形进行判断。

儿童使用工具强行开锁或者父母开锁后交儿童骑行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单车锁具设计有缺陷、车锁损坏未及时维修、前人骑后未关锁等原因使得儿童轻易开锁骑行发生伤亡的,应当认定共享单车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与儿童伤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损害结果能够预见而未为避免,存在过错,由其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儿童一方有过失得减轻责任。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介入不中断共享单车企业的不作为与儿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不满12周岁儿童共享单车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按份责任第三人侵权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6-0090-102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共享消费,而共享单车则是共享消费的典型代表。

〔1 〕共享单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共享单车在为生活带来便捷为环保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2 〕“面对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对于平台本身的理性思考也逐渐出现。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未满12周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满12周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营运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满12周岁⼉童骑共享单车发⽣交通事故,共享单车营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义务包括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于不特定的使⽤对象进⾏资格审核,以确保使⽤对象具备使⽤共享单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资格条件。

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依通常⽅法使⽤车辆的合理标准,则可认定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于未成年⼈骑⾏共享单车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存在过错。

2、共享单车企业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为,具有与不特定使⽤对象建⽴法律关系的意愿,同时对于投放的车辆存在管理义务。

若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引起损害发⽣,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1172条(原《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2条)第⼀千⼀百六⼗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第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车、三轮车、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伸⼿⽰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离把或者⼿中持物;(六)不得扶⾝并⾏、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者2⼈以上骑⾏的⾃⾏车;(⼋)⾮下肢残疾的⼈不得驾驶残疾⼈机动轮椅车;(九)⾃⾏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

小学生骑共享车出事故家长负责吗

小学生骑共享车出事故家长负责吗

小学生骑共享车出事故家长负责吗
小学生骑共享车出事故家长应负责,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现在的小孩子发育快,长得也高,但不是学会了骑车就可以骑上马路,即使有家长的陪同,也是不允许的,小孩
子的辨识度、遵守交通规则方面还未具备相关的能力。

这几年,小学生骑单车
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小孩因此失去了生命。

小朋友
要骑单车的话,可以选择在绿道、小区空地、公园空地等不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

提醒:出事故家长担责
共享单车平台工作人员坦言,“在我们的APP上,未成年是没办法注册使
用的,然而很多家长帮孩子解锁单车,我们对此感到很无奈。

”对方表示,希
望家长不要为未满12周岁的孩子租赁单车,以免发生事故。

“监护人应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我们也会加大巡查力度。


此外,若未满12岁儿童擅自开锁使用造成共享单车发生损坏,法定监护人同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成年人帮助未满12岁的儿童开启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成年人应当对儿童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若成年人非
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共享单车运营商应采取不在12岁以下儿童密集区域(如学校)投放共享单车,交管部门加强巡查执法,家长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等措施。

协调配合,共同
严禁12周岁以下孩子骑行共享单车。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骑电动⾃⾏车逆⾏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的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违章⾏为所带来的影响所负责任的标准。

那未成年⼈骑电动⾃⾏车逆⾏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下⾯我们⼀起来看看。

未成年⼈骑电动⾃⾏车逆⾏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发⽣交通事故需要为交警进⾏事故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当事⼈的违法⾏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发⽣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责任⼤⼩,依据以下原则:事故当事⼈的违法⾏为。

事故当事⼈的违法⾏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发⽣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对发⽣交通事故应预见⽽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当事⼈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交通违法⾏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如果违法⾏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法⾏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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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使用共享单车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儿童使用共享单车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儿童使用共享单车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作者:龙彦如来源:《求知导刊》2018年第06期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9月15日,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赔偿案在上海开庭审理。

年仅11岁的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被肇事大客车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其父母对ofo及有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ofo公司却主张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和受害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其无过错,不应承当责任。

双方对此争议不休。

据QuesetMobile有关共享单车使用数据分析显示,2016年下半年共享单车开始兴起,使用数量不断增长,到2017年1月,整体月活跃用户数突破1000万,5月接近7000万,月复合增长率高达62.6% 。

共享单车已成为多数城市居民“最后一公里”主要出行方式,并构成了多数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新型绿色出行方式,共享单车是继“网约车”后共享经济的又一创新。

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不少务工者涌向全国各类大中小城市,劳动力呈现密集聚集状态,加剧了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压力,尤其在交通领域。

前两年,“网约车”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私家车的使用效率,为居民提供出行交通工具的同时获得了利益双丰收。

但“网约车”、出租车、公交等都较适合远距离出行,而一公里左右的短距离出行仍处于空白。

故以ofo等为首的共享单车应运而生。

这种比公交、网约车等更具便捷性和灵活性的方式让不少居民告别了短途打车、长时间交通拥堵的问题,也节约了使用者的出行成本。

但因发展时间不长,投入范围较广,共享单车暴露的社会问题也较突出,如单车私有化、儿童使用、乱停乱放等,其中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上道骑行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但在诸多问题背后未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进行规制,虽略有规定,却未能细化,使共享单车发展未能及时得到法律规制,造成了共享单车的发展与法律间出现了缝隙。

一旦使用者和公司发生权益损害时也因为这条缝隙而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解决。

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儿童事故责任,对于儿童能否上道骑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了,驾驶的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儿童骑自行车撞伤人担责七成

儿童骑自行车撞伤人担责七成

龙源期刊网
儿童骑自行车撞伤人担责七成
作者:张玉
来源:《科教新报》2018年第12期
案件回放:上海的柳大妈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附近一个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一名小男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自背后撞击,倒地受伤。

之后,柳大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她认为,公园守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车辆通行,小男孩骑车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

故此,柳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12
万余元。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各方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和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以确认柳大妈系因跳广场舞后退时,与其身后正骑儿童自行车的小男孩发生碰撞而倒地受伤。

法院认为,当时,较之正在舞蹈且无法观察身后情况的柳大妈,正常前行的小男孩外祖母对于避免危险行为的掌控能力显然更高,故而,小男孩的外祖母存在疏忽,是导致柳大妈受伤的主要原因。

同时,法院也认为,柳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在跳广场舞时,亦应保持安全风险意识并谨慎注意周边,现其未尽其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与小男孩相撞,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小男孩的监护人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柳大妈自负30%民事责任。

最后,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柳大
妈8万余元。

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始末

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始末

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始末作者:木南来源:《青春期健康·上半月》2020年第09期2017年3月26日,小高(化名)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自行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年仅10岁。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王某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负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认为,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被手动破解,且使用完毕后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未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万余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经法院释明后,为了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小高父母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解决与拜克洛克公司的纠纷。

2018年3月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做出判决,判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对于小高父母起诉拜克洛克公司,因为案件新型、复杂,法院申请了数次延期。

2020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小高父母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交通安全教育及增强规则意识等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失。

13岁少年骑共享电车伤人,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违法吗

13岁少年骑共享电车伤人,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违法吗

13岁少年骑共享电车伤人,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违法吗现在在大街小巷上随处都可见到共商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的影子,因为目前共享电动车和共享单车是比较流行的一种交通工具。

但是,骑共享电动车必须要年满16周岁才能开锁骑行。

近日,13岁少年骑共享电车伤人,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违法吗?接下来就和我一起去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13岁少年骑共享电车伤人9月12日下午,聂鹏和表哥一起来到珙县巡场镇街心花园,他打开手机,用母亲信息注册的账号扫码开启了松果出行旗下的电单车,随后载着表哥往珙州国际方向行驶。

下午2时38分,聂鹏骑行至巡场镇新桥街0公里100米处时,将过街的六旬老人李薄(化名)撞倒,造成其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据聂鹏介绍,他们骑的电单车只供1人乘坐。

“由于表哥不会骑车,所以我们共骑一辆,表哥坐在我前面。

”他说,事故发生时,他的视线被表哥挡住了,没有看到过马路的李薄。

据了解,事发地邻近步行街,人流量较大,以松果出行为代表的共享电单车很多。

二、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违法吗未成年骑共享电动车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对道路交通危险判断、规避能力还比较弱。

同时,一些孩子在没有家长管教下,将马路当做游乐场所随意骑行、追逐,极易发生道路安全事故。

三、共享电单车运营商应该做什么共享电单车运营商不能只将不允许未成年人骑车的规定停留在纸面上,要研发可行的技术,进行必要预防,如从严把控实名取车制度,加强电子锁锁车性能,增设人脸识别技术环节,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

如市面上的蜜果电单车,针对不文明用车及其他违反交规行为建立了“黑名单”机制,如出现未满十六周岁自然人骑行、乱停乱放、车筐载人、多人骑行、损坏车辆等现象,其用车账号将被拉入“黑名单”,严重违规者将对其进行永久封号及违章违约金处罚。

未成年学生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家长告知书

未成年学生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家长告知书

未成年学生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家长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家长:
松果电单车目前已在平阴县开始运营,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环保的绿色出行方式。

为保障未成年学生们的出行安全,松果电单车联合县教育局特此告知各位家长,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车,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各位家长请一定引起重视,监管好自己的子女。

具体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行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松果电单车所有用户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未满16周岁无法注册。

并明令禁止用车账号外借,一经发现,该账号永久封禁。

松果电单车将委派专门的安全合规人员,严格执行每日巡查,一旦发现有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车,将对其使用的用车账号进行永久封禁,并上报交通执法部门。

请各位家长千万重视起来,监管好自己的子女,严禁借账号给子女骑电动车。

这不但是保护自家子女的自身安全,也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

如若仍然出现因家长监管不力,导致的未成年人用车事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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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上海一名未满12岁的男童以非正常方法打开了一辆共享单车的机械锁,在骑行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身亡。

该案的特殊性使得一系列关于共享单车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亟待探讨与明晰。

在本案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疏于观察,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肇事方连同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共享单车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共索赔878万元。

9月8日的庭前会议上,死者父母变更索赔金额为86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750万元,并要求共享单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此外,原告还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四被告,请求判令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指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故未成年人小元(化名)本身存在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家长也未尽到监护、看护责任。

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

死者父母即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静安法院提出撤论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方瑞安1薛宇2(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2.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摘要:上海发生的一起未满12周岁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中,儿童的监护人将肇事人与共享单车公司诉诸法院,该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的具体划分问题成为审判关键。

违法儿童具有利用漏洞解锁共享单车的过错以及违章骑乘共享单车的过错,故而首先应当由该儿童承担高于50%的责任,具体来说由该儿童父母自担监护不利责任,其次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共享单车公司、共享单车的前使用人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份承担“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未满12周岁儿童;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多因一果的侵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868(2019)02-0020-07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ChildrenWho Illegally Ride Shared BicyclesFANG Rui-an 1XUE Yu 2(1.School of I nternational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2.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Macau,Macau 999078)Abstract:Recently,a traffic accident occurred in Shanghai where a child under 12years of age illegally rode ashared bicycle.The child's guardian filed a lawsuit against the perpetrator and OFO company as defendants.Theresponsibility of the case and the specific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have become a key point of the trial.If a child has the fault of using a loophole to unlock the bike and the fault of riding the bike illegally,the child should first assume more than 50%of th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hild's parent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Secondly,themotor vehicle driver,the OFO company and the former users of the bike should bear the tort liability from high to lo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y reasons one result"liability.Key words:children under 12years of age;shared bicycle;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tort of many reasonsone result收稿日期:2019-02-11作者简介:方瑞安(1994-),男,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私法研究。

DOI:10.12152/j.issn.1672-2868.2019.02.0042019年第2期巢湖学院学报No.2熏2019回对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并于2018年3月6日做出判决,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赔付款111,191元、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440,725.60元①。

本案判决虽下,但对于共享单车企业在涉及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发生违法骑乘导致交通事故时的责任问题依旧悬而未决。

本案作为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造成交通事故第一案,暂无类似判例可供借鉴。

就本案而言,由于儿童家长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撤回对共享单车公司的起诉,我们无法得知法院对共享单车公司责任承担的裁判立场,这就更加使得从侵权法理论出发对该案及类似案例进行分析有所必要。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学界已有少数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成果,但都浅尝辄止,仅简单论证或提及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而对承担责任的法律理由、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前使用人的责任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未做完整、详实的讨论[2-5]。

因此,本文将从上述要点出发,进行全面分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方向,助力共享经济更好地生根发芽。

一尧共享单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在涉共享单车未满12周岁儿童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享单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便在于其本身义务范围,也即究竟共享单车公司有无相关义务。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其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此外,2017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及“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可是对于禁止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未设明文。

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公共自行车租赁商,属于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上述条例及指导意见,但是具体而言,所谓的禁止义务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共享单车公司不得与未满12周岁儿童订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消极义务。

对于《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理解,可以采用体系解释方法。

对一个法条的理解必须与其他法条相互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个别法条的意义[6]。

将《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72条结合起来,再加之《指导意见》的规定,便可以推导出共享单车公司至少负有不得与儿童订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消极义务。

真正值得探讨的是共享单车公司的义务内容除了不与未满12周岁儿童订立合同的消极义务,是否还包含了采取合理措施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驾驶共享单车的积极义务,这是类似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享单车公司抗辩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公司负有该积极义务,共三个方面的理由。

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看,若共享单车公司不负有积极义务,将会对儿童造成相比违反消极义务更大的损害。

我们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任何企业都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我们在这里可以做一个当然解释,共享单车公司既然不得违反消极义务,而共享单车公司违反积极义务可能对儿童造成的危害比违反消极义务可能对儿童造成的危害更严重,原因是共享单车公司即使违反消极义务和儿童订立了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儿童至少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获得合同保障(举例而言共享单车公司对每个用户都购买了保险),而共享单车公司不负有积极义务的话,由于不存在租赁合同,儿童甚至都无法获得例如保险的有关保障。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共享单车公司尚且负有不得对儿童造成较轻危害的义务(即消极义务),当然也就负有不得对儿童造成较重危害的义务(即此处的积极义务)。

因此,共享单车公司负有不得与未满12周岁儿童订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消极义务,就当然负有采取合理措施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驾驶共享单车的积极义务。

从法律概念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中“禁止”概念包含了积极的制止措施。

笔者认为,禁止的概念中本身即①参见(2017)沪0106民初25733号民事判决书。

方瑞安,薛宇:论儿童违法骑乘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包含了采取合理措施使某种行为不予发生或不再发生。

举例来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禁止的内涵即包含对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的积极义务。

如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以及第6条,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将给予行政处罚①。

反过来说,假使“禁止”的内涵仅包含消极地不产生双方法律关系,而不包括积极地防止、制止等合理措施,则会使得此种禁止成为宣传性、指引性的规范而无法产生实际效果,难以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未满12周岁儿童这一主体存在特殊性。

儿童和青少年情绪不稳,注意力易分散,活动能力、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还比较欠缺,是自行车伤害的高危人群[7]。

对于10岁以下的儿童而言,骑自行车伤害的死亡率超过许多其他因素,比如意外中毒、摔伤和枪支事故等②。

而根据我国关于伤害的调查,车辆伤害在城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原因中位列第二,这其中自行车又是主要的致伤类型[8]。

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儿童骑乘自行车上路风险可完全归咎于其监护人,在于儿童获取自行车的骑乘机会基本上只能通过其监护人。

从逻辑上说,首先自行车的物权取得端赖于监护人,其次允许儿童使用该自行车亦端赖于监护人,没有监护人的帮助很难获得违法骑乘自行车的基本条件。

而共享单车的出现几乎颠覆了此种模式,使得自行车的使用权变得唾手可得,极大地增加了儿童违法骑乘的可能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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