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4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 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2)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 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3)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 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1.5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 •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 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 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 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4 地下架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 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 公共性,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 集中绿化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种 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 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重庆规定详细)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2月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5)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2)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4)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6)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精选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精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步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讲解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合适建设的建筑种类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杂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表示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表示图 (74)附图3 地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表示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连结的车行道表示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部署表示图(两侧部署)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部署表示图(单侧部署) (78)附图7 限制灵巧车张口路段表示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宣告,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推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照)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推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整体规划,结合本市实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doc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25
重庆市都市治理技术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都市治理,保证都市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法?、?重庆市都市治理 ?、?重庆市都市总体 ?及有关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都市,从事与都市有关的建设和治理活动,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技术与控规的关系〕编制具体〔含操纵性具体和修建性具体,下同〕应符合本,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全然原那么,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别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那么〕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具体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
第三章地块操纵第六条〔准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都市根底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到达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到达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操纵原那么〕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操纵。
第八条〔大地块操纵原那么〕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先编制具体或都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具体和都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操纵原那么〕对未列进?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操纵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标准的,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版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附录 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
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
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 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
―2―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1)和其他区县(自治 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 2)的规 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 建筑类型表(附表 3)的规定。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 (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 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 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 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 24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 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4 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居住 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13 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 40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板式居住 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15 米;建 筑计算面宽大于 40 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 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15 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0 米的居住 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半间距为 15 米;建 筑计算面宽大于 40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 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3 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 40 米的其他居住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
植和养护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号】渝建标〔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绿地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373-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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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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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1.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
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3、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 0%。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架空平台绿化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八条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 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九条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
城市建设项目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
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和架空平台绿化的绿化工程,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
第十条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都市区以外的区、市、县参照执行,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园林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