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讲义0106_j
经济法第6章讲义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本节包括一个知识点,曾经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增值税的概念1.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考题·多选题】甲工厂向乙工厂购买了一批原材料生产塑料制品,然后将其生产的产品按出厂价销售给批发商丙,丙以批发价销售给零售商丁,丁又以零售价销售给消费者。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交易过程中需缴纳增值税的环节有()。
A.甲乙之间的交易环节B.甲丙之间的交易环节C.丙丁之间的交易环节D.丁向消费者销售的环节『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增值税的概念。
本题四个选项均为销售行为,因此都可以产生“增值额”。
细节知识点: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增值税的优点;P321 3点(略)消费税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2.我国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增值税。
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税基列举法、税基相减法和购进扣税法。
各国最常用的是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
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三章1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相关考点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大纲讲义(四)
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大纲讲义第四章市场结构理论1、市场结构是指一个行业内部买方和卖方的数量及其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的程度和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
市场结构就是指某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和竞争程度。
2、市场类型划分的标准就是市场竞争程度或龚断程度。
竞争性越高,则龚断性程度低;而竞争程度低,则垄断性程度高。
3、划分市场类型的依据:一是本行业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二是本行业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差别程度,这是区分龚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区别。
三是进入障碍的大小。
4、市场结构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种。
5、完全竞争市场又叫纯粹竞争,是一种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
6、完全竞争市场特征:一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只是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对市场价格没有任何控制力量;二是企业生的产品是同质的,即不存在产品的差别;三是资源可以自由流动,企业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四是买卖双方对市场信息都有充发了解。
7、完全龚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只有惟一供给者的市场结构。
8、形成完全龚断的条件:一是政府垄断,即政府凭借其特殊地位,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对某一行业实行完全龚断;二是对某些特殊的原材料的单独控制形成的对这些资源和产品的完全龚断;三是对某些产品的专利形成完全垄断;四是自行垄断。
9、完全龚断市场的特征:一是只有一个生产者,因而生产者是价格的决定者,而不是价格的接受者;二是完全垄断者的产品是没有合适替代品的独特性产品;三是其他企业进入这一市场非常困难。
10、垄断竞争市场是指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而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11、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一是具有很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一点和完成竞争市场相同而完全垄断市场不同;二是产品具有差别性;三是进入或退出市场比较容易,不存在什么进入阴碍。
12、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供给的市场结构。
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 第5章讲义(15年新增)
第五章生产要素市场理论【2015年新增的一章】【本章基本内容框架】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1.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生产完全竞争生产者的要素需求曲线要素 2.完全竞争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完全竞争市场的要素需求曲线市场生产要素供给的一般分析理论劳动和闲暇3.劳动供给曲线和均衡工资的决定劳动的供给原则劳动的供给曲线【链接第三章】生产四要素: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对应的要素价格:工资、地租、利息、正常利润一、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一)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1、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或者“派生需求”【解释】就要素的需求来说,生产要素的需求来自厂商。
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需要一种生产要素时,其原因在于该生产要素可以生产出消费者现在或将来愿意购买的商品。
生产者对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从消费者对最终消费品的需求中间接派生出来的。
【例如】炼钢厂为什么需要炼钢工人,因为有消费者需要炼钢厂的钢材,炼钢工人能够生产消费者需要的钢材,所以炼钢厂需要雇佣炼钢工人。
也就是说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目的是生产出消费者需要的产品,以获取最大利润。
2、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联合需求”或称“复合需求”即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具有相互依赖性,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生产最终产品。
【例如】单有炼钢工人,或单有炼钢炉,是无法生产出钢来的,只有炼钢工人和炼钢炉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生产出钢。
3、这种联合需求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对每一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数量将取决于所有生产要素的价格,同时受到其他生产要素需求数量的影响,反过来这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和价格也会影响其他生产要素的需求。
【例如】对炼钢炉需求的增加,可能导致对炼钢工人需求的上升。
4、由于生产要素的需求是联合需求,各生产要素之间存在互补性。
【例如】炼钢厂工人太少,则炼钢炉的效率就不能完全发挥出来。
5、同时各生产要素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性。
2015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辅导讲义-第二章
第二章利率与金融资产定价第一节利率的计算一、利率概述(一)利率的涵义1.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指借贷期间所形成的利息额与本金的比率,是借贷资本的价格。
2.利率的种类分类角度分类类别利率的决定方式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利率的真实水平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借贷主体中央银行利率(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利率(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率)非银行利率(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年利率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月利率日利率二、单利与复利利息的计算分单利与复利(一)单利:是不论借款期限的长短,仅按本金计算利息,上期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记入下期计算利息,即利息不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方法。
其本利和是:S=P(1+r?n)其中,S为本利和,P为本金,r为利率,n为存期;我国银行存款的利息是按单利计算。
I=P?r?n 利息额与本金、利率、时间呈线性关系例:P=100,r=6%(年利率),n=1、2、3(年)……则:I1=100?6%?1I2=100?6%?2=12I3=100?6%?3=18……【例1?单选题】投资者用100万元进行为期5年的投资,年利率为5%,一年计息一次,按单利计算,则5年末投资者可得到的本息和为( )万元。
A.110B.120C.125D.13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单利计算本息和。
100×(1+5%×5)=125万元。
(二)复利:也称利滚利,就是将上期利息并入本金并一并计算利息的一种方法。
1.一年付息一次(一年复利一次)其本利和是:S=P(1+r)n其中,S为本利和,P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n表示时间。
I=S-P=P(1+r)n-P=P[(1+r)n-1]例:P=100,r=6%(年利率),n=1、2、3(年)……I1=S1-P1=100(1+6%)-100=6I2=S2-P2=100(1+6%)2-100=12.36>12I3=S3-P3=100(1+6%)3-100=19.10>18……I为利息额。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二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二章1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再清偿『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1)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1)资合公司。
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
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2015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讲义-第15章
第十五章财政政策
一、财政政策功能与目标
(一)财政政策的含义(掌握)
(二)财政政策的功能(掌握)
(三)财政政策的目标(掌握)
(一)财政政策的含义(掌握)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财政收支关系进行调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财政政策属于宏观调控手段。
财政政策由预算政策、税收政策、支出政策、国债政策组成。
(二)财政政策的功能(掌握)
1.导向功能财政政策能够引导国民经济运行
2.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等出现的某些失衡状况的调节和制约。
3.控制功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调节企业和居民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控制。
4.稳定功能通过平衡总供求,稳定经济在经济过热、存在通货膨胀时,政府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控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
在经济萧条、存在通货紧缩时,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措施,扩大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例题?多选题】财政政策的功能包括()。
A.导向功能
B.协调功能
C.控制功能
D.管理功能
E.稳定功能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财政政策的功能包括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和稳定功能。
(三)财政政策的目标(掌握)
促进充分就业
物价基本稳定
国际收支平衡
经济稳定增长。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1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1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甲与律师签订的代理诉讼的合同B.乙与亲戚签订的监护小孩的合同C.丙与老师签订的在课外补习功课的合同D.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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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14年的分值为8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考生应适当关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3)新增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法律基础知识【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
2.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人身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①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是非故意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如交强险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指保险人对事故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复保险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总结】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2)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中级会计师2015《经济法》第六章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师2015《经济法》第六章章节知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定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分类: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原则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P327)VS兼营兼营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看主业:(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特殊销售项目包装物押金(1)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第4节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解决经济纠纷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
A.先裁后审制度B.或裁或审制度C.只裁不审制度D.只审不裁制度【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11票据法律制度商业汇票(四)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22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
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15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1总论38页word
15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1总论目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2)经济法的渊源 (4)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7)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8)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0)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13)法律行为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3)法律行为之法律行为的分类 (14)法律行为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6)法律行为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9)法律行为之无效的民事行为 (20)法律行为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2)代理(1) (23)代理(2) (25)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7)仲裁 (27)诉讼 (31)诉讼时效 (33)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目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可以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5年中级经济法突破班讲义
2015年中级经济法突破班第1单元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一、经济仲裁表1-1(一)专门法院1.我国目前还设有4种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海关、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表1-2(三)民事诉讼程序表1-3三、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表1-4(二)诉讼时效期的确定 表1-5(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表1-6 第2元 公司法的基本规定一、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1.注册资本(另有规定除外)表2-12.表表2-6(一)对发起人的特殊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表2-7表2-8三、股权确认(一)“三项文件”的效力 表2-9表(三)一股二卖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表2-12表2-13表2-14五、股东诉讼(一)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单元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总述(二)股东(大)会(三)董事会(四)监事会(五)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七、分公司与子公司八、公司担保九、财务与会计1.分红权(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中级经济课讲义(第六部分法律)
第六部分法律法律部分考情分析: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部分具体内容: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本章考情分析】“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本节考点:(1)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本节内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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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2013年单选题)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解释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13年)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答案】C【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选项BC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见第四章之保险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90年2月8日B.2008年2月8日C.2008年10月31日D.2009年10月31日【答案】B【解析】(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例题2·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09年3月27日B.2009年3月22日C.2008年3月27日D.2008年3月22日【答案】C【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007年3月27日)起计算。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
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答案】B【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考点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A.2012年4月1日B.2013年3月1日C.2012年3月1日D.2013年4月1日【答案】D【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8.海上旅客运输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3)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4)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考点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2014年)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答案】A【例题2·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
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
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年1月1日B.2009年5月20日C.2009年9月1日D.2009年3月1日【答案】D【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