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的法律分析

合集下载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刍议集合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

刍议集合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
更 有利 于 发 展 。
位 问 题 仍 然 是 一 个 悬 而 未 决 的理 论 兼 实 践
问题。
从 监 管 层 面 来 看 ,如 果 将 信 托 定 位 于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的 信 托 业 务 ,而 否 认 社 会 上 已 经 存 在 的 以 委 托 面 目 出现 的信 托 样 态 ,容 易 人 为 韦 造 制 度 性 风 险 。 在 我 国 当 l J
义 上 的 不 同机 构 之 间 、不 同金 融 行 业 的竞
前金融 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 ,不能 以主 体 身份 判定营业特征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 的信 托业务也应该划定 为信托范畴 ,防止
剥 夺 他 们 存 在 的 合 法 基 础 ,尤 其 是 信 托 机 制 本 身 就具 有 极 强 的脱 法 功 效 ,管 制 之 间 的 空 白和 ; 突 反 而 为其 所 用 ,这 就 可 能酿 中 造 普 遍 的 脱 法 行 为 ,令 大量 交 易行 为 处于 非 法 与 合 法 之 间 的灰 色 地 带 。应 当 允许 信 托 的 多 元 化 ,否 则 这 种 “ 下 ”信 托 容 易 地 引发 新 的 交 易 安 全 问题
《 托 法 》 布 实 施 多 年 , 国信 托 业 的定 信 颁 我
内容摘 要 : 当前 集合 理 财 产品 ,无论 在 货 币市 场 还 是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 都 存 在 法律 性 质 定 性 模 糊 的 弊 端 ,潜 藏 较 多 金 融 风 险 。 本 文 对 集 合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性 质 进 行 了分 析 ,认 为 应 当 统 一 规
基 金 产 品与 信 托 产 品 的共 生物 ,形 式 上 偏 重 于 基 金 ,实 质 上 则 是 信 托 关 系 ,而 名 义 上 却 是 委 托 关 系 。从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来 看 ,集 合 资产 管 理 业 务具 有 信 托 特 征 .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不 管 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审核了AA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章程、业务范围批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之目的,不承诺或保证该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或信托收益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含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首先,针对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受托人进行了审查。

经核查,AA信托在**年**月**日获得了XXX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其经营范围包括经营XXX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此外,AA信托还持有XXX浙江监管局****年**月**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AA信托的《章程》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另外,XXX关于AA信托《业务范围批复》(XXX【2007】**)也明确指出该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中包括资金信托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AA信托已依法通过了XXX的2009年度年检审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管理机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和经验。

四、投资范围。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衍生品等金融资产,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配置。

3. 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组合的稳健运作。

五、信息披露。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净值情况、运作情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 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全面、真实、及时。

六、费用管理。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费用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2.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费用结构和收费标准,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七、风险管理。

1. 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和警戒线,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八、退出机制。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规定、清算程序、投资者权益保障等。

2. 投资管理人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便利地进行赎回和清算,保障投资者的退出权益。

九、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2. 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业务的信托公司。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运营。

2.风险防控原则: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防控体系,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透明公开原则: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四、管理要求1.计划成立: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计划规章制度,并报送信托监管部门备案。

2.投资者准入: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准入审查,确保投资者符合资格标准,并依法签订投资协议。

3.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分开管理,确保划分清晰,避免混淆。

4.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计划及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5.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应急预案等,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事件。

五、投资限制1.投资范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投资比例: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3.投资标的:信托公司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应评估标的的价值与风险,并确保标的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六、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

2.信托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提供计划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计划的投资状况、收益情况等。

3.信托公司应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提供便捷的投诉与咨询渠道,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注与问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活动。

三、信托计划管理机构。

1.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机构,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托资产的监督和控制。

四、投资范围。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活动。

2. 投资标的应当具有稳定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投资风险应当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标的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五、信息披露。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等信息。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退出机制。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权按照约定退出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流动,保障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七、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信托计划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督。

3.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活动。

信托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托计划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案例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案例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案例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案例正文:一、案例背景1.1 房地产市场概况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作为重要组成部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

1.2 信托制度介绍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名义所有的财产,通过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一种制度。

信托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特殊是在房地产领域中,更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案例描述2.1 项目背景介绍以某房地产开辟商为例,该开辟商打算通过信托机制,实现对一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

2.2 信托方案房地产开辟商 X 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制定了以下信托方案:- 资金总额:1000万人民币- 设立信托的目的: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项目开辟与建设- 信托期限:5年2.3 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信托方案,信托资金将按照以下计划使用:- 第一年: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收购、规划设计等- 第二年到第四年:用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材料采购等- 第五年:用于项目销售推广、市场营销等2.4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确保信托资金安全,信托方案中制定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 设立专门的信托账户,用于管理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将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设立监督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三、案例分析3.1 优点分析该信托方案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信托机制,实现了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运用- 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利用信托机制,降低了开辟商的融资成本3.2 风险分析该信托方案存在以下风险:- 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市场变化可能影响项目的销售与回报- 信托公司风险: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对信托资金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信托合同范本- 资金使用计划表- 监督委员会章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名义所有的财产,通过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一种制度。

2. 受托人:指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定义和分类1.信托公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管理的一类信托计划,投资者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将资金集合投资于特定领域或特定资产。

3.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备案1.信托公司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编制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信托公司应当分类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确保计划之间的风险相互独立。

3.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和投资1.信托公司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计划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以及后续投资变动情况。

2.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应定期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

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设置准备金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浙江**律师事务所关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浙**法意(2010)第**号致: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信托”)的委托,指***律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在对下述项目材料的审核基础上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了下列材料:1、AA信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复印件】;2、AA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编号:******】【机构编号:K************】【复印件】(以下简称“金融许可证”);3、《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下简称“章程”);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07】**)【复印件】(以下简称《业务范围批复》);5、AA信托《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样本(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6、AA信托《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样本(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托计划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与清算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立第四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计划的名称、规模、期限、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揭示等要素。

第五条信托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合格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托管,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托管职责,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安全保管,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交付等操作。

第四章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计划合规、高效运营。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一条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托计划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公告给受益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托计划的合规运营。

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十五条受益人大会是受益人行使权利、参与信托计划管理的重要形式。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主题: 保险作者: 张建伟; 张愉庆作者单位: 君合律师事务所来源: 君合律师事务所写作时间: 05/27/2014发布时间: 06/04/20142012 年10 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 号,以下简称“91 号文”)。

自此,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保险机构在该文件的规范下逐步开展投资信托计划的业务。

此后,保监会又陆续发布了相关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进一步规范。

本文将对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定作出总结和简要分析。

一、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法律框架截至目前,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于2010年7 月30 日发布并于2014 年4 月4 修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模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但未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信托计划。

在91 号文颁布之前,保险资金事实上不能投资信托计划。

2.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 号):首次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计划。

自此,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业务实践才逐步开展。

3.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 号,以下简称“13 号文”):将信托计划归入“其他金融资产”[1]类别,调整保险资金的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包括91 号文对信托计划投资的比例要求)。

4.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 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监管。

二、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上述规定主要从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保险公司资质、信托公司资质、信托计划应满足的条件、信息报告、禁止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相应规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篇一:(银监会令2010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集合资金信托合同4篇

有关集合资金信托合同4篇

有关集合资金信托合同4篇篇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合同,它是指信托人将其所有资金或特定资金集合起来,交由信托受益人受益或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合同。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常见合同形式,主要用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透明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流动。

首先,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信托是指一方将财产交由另一方管理或受益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三个主体。

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人通常是资金的提供者,受益人是资金的最终受益者,信托财产则是被信托管理的资金。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保障作用,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其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一般来说,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资金,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和保值,为受益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和长期的受益。

信托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信托人则负有保管和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必须按照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进行投资和操作。

再次,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具有灵活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

信托合同通常会规定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关键事项,同时还会约定信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处置方式等具体规定,以确保信托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信托合同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环境和投资需求的变化。

最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一种透明度较高的信托形式。

信托合同一般会明确规定信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方式,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资产状况,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托合同还会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和监管人,加强对信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托合同的履行和信托资金的安全运作。

综上所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经济效益的信托形式,能够有效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和利益,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流动。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
意见书
1. 背景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旨在就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 信托计划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信托财产管理人进行专门管理的一种制度。

信托财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负有管理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旨在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按照设定的投资策略和规则来分配收益。

3. 信托计划的设立和运作
信托计划的设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立信托计划时,必须明确定义信托财产的来源
和用途,并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书。

信托计划应设立独立的受益人权益登记机构,确保受益人权益
的真实记录、查询和变动。

信托财产管理人应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规
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谨慎、诚实、勤勉、忠实的原则。

4. 法律风险评估
在设立和运作信托计划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
行评估。

法律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投资风险、交易对手违约等。

为降低法律风险,相关当事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
规管理体系,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5. 法律意见
我所认为,如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信托计划的设立和运作是合法合规的。

以上为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一、总则
1、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保险公司把保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险费投资于有价证券,债券以及其他合法投资产品,用于获取预期收益的集合性投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托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包括:(1)经保险公司有权管理的资金设立:由保险公司把保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险费设立会计准备金,把会计准备金用于集合性投资,并由其有权管理;
(2)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合规性投资:必须满足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准则等规定的投资范围;
(4)推行监管: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金清算:及时完成资金获取及划拨,将投资者分配到其合法权益。

2、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概述
(四)集合资金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尽管中国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有信托公司,但是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里,信托公司几乎全部给取 缔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信托公 司才得以重建。随后我国的信托业得到了很大的发 展,至1998年,信托公司一度发展到1000多家。 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随后的 20多年里,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五次整顿,平均每 四年就被整顿一次。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概述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法律结构 1、委托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2、受托人是依法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受益人; 4、信托财产; 5、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概述
(三)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分类 1、证券投资信托; 2、组合投资信托; 3、房地产投资信托;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 5、贷款信托; 6、风险投资信托。

集合资金; 信托; 法律。
键 词:
一、法律角度下的“集合资金”的理论概 述
集合资金,顾名思义,就是使资金聚集。我们生活 中常说的“集资”,就是集合资金的简称。集合资 金中的“资金”,广泛来说包括货币与物资,小范 围来说就单指货币。以法律的视角来定义集合资金 的话,可以分两种,一种是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 资金,另一种则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集合资金。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资金即是民间特定人之间的 集资。按照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理依 据,法律对于民间向特定人进行的集资,因对金融 市场不构成冲击,对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威协,因而 法律并不禁止也即允许。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 许的集舍资金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谢!
二、集合资金信托的概述
(一)集合资金信托的基本含义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 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 资金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目前最 重要的一块业务及利润来源.体现了信托投资公司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精神,通俗理 解就是集合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机构等)的闲置资 金。
三、集合资金信托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1、我国现有的“一法两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专项立法的缺失
(二)税收制度的不合理 (三)投资的法律风险控制薄弱
四、集合资金信托发展中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立法准备 (二)改善税制 (三)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语:
本文探讨信托制度下的集合资金信托,努力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个概念的特性,以及 与其他概念的不同。经过研究,找出我国现 在的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制度有哪些不足。
参 考 文 献:
[1]李志国,王亚军.关于我国私募基金业的思考[J].经济 理论研究,2008,(5). [2]巴曙松.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思考[J].大众理 财,2007,(6). [3]王刚.我国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合作经济 与科技,2009(4). [4]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 学,2011. [5]陈明.法律视角下的集合资金信托[D].广州:暨南大 学,2007.[2] 刘帅,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刍议,科技 致富向导,2011年26期;
但是,在真正的业务实践中,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依然存在漏洞, 造成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的瓶颈。本文以集合资金为研究对 象,以法律的视角,首先阐述了集合资金的理论概述,包括集合 资金的基本含与分类,然后以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借鉴其他 国家的有关理论合资金信托发行中的发展障碍、制度障碍以及法 律问题,最后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制度立法和实践,着重以集合资 金信托项目为研究对象,对集合资金信托的性质概念进行综述, 然后阐述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集合资金”的法律分析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法律浅析
来安电大 2010年秋 法学本科 学号:1034001265176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来安支行 姓名: 陈雷


容 提

新中国自1979年恢复信托制度以来,在短短三十几年的发展时间里,进 行了五次整顿,规模之大,频率之频繁令人深思。最后一次整顿以来获得 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纷纷将集合资金信托作为自己的主打业务品种,并取 得了不错的开局。为了保障这一信托产品的常青,自2002年以来,以 《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 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步入以回归信托主业为特 征的全新发展的全新阶段,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日趋完善。大多批准保留 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重新登记后,纷纷推出创新信托产品,形成金融业 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