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奖罚分明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人员责任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教育员工稳定生产,最终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主管的各级领导负有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专业、班(值)发生轻伤和障碍,其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构成事故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对各部门党政主管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七条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灰坝垮坝事故。
3)不发生五种电气误操作事故(见注1)。
4)不发生对主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的电网事故。
5)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16)不发生重大火灾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每年实现安全生产2个100天。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下面是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员工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个人奖励和公开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2. 公司贡献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以示激励和鼓励。
3. 安全奖金
根据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和安全绩效,进行奖金发放。
该奖金主要用于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惩罚措施
1. 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通报,并进行批评教育,以警示全体员工。
2. 记过处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
3. 职务调整
对多次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进行职务调整甚至降职处理。
4. 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并致使重大事故的员工,由上级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暂停工作、解聘等。
以上为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通过这些奖惩措施,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注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确保水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范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范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是保障电力行业正常运行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明确的奖罚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的范文。
一、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 事故率奖励制度(1) 一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可按年度利润的5%发放奖励金;(2) 两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可按年度利润的10%发放奖励金;(3) 连续三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可按年度利润的15%发放奖励金。
2. 安全管理成绩奖励制度(1) 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员工优异表现者给予奖励;(2) 每季度评选安全生产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 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 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制度(1) 每年评选先进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2) 先进集体奖项包括“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等;(3) 先进个人奖项包括“优秀安全生产经理人”、“安全生产能手”等。
二、安全生产惩罚制度1.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2) 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安全生产考核扣分制度(1)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每季度进行考核,未完成相关工作要求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相应扣分;(2) 达到一定扣分标准的个人或单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降薪、停职等。
3. 严重违规处罚制度(1) 对擅自违规操作、拒绝执行安全规定或阻碍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2) 对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罚规定执行机制1. 奖罚规定的执行委员会(1) 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奖罚规定;(2) 监督各部门落实奖罚规定,确保其有效执行。
2. 奖罚规定的宣传和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感;(2) 定期发布奖罚规定的宣传资料,提高员工对奖罚规定的理解和遵守度。
电力工程安全奖罚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奖罚制度一、安全奖励措施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金激励。
具体标准如下:(1)发现并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金500-1000元;(2)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2000元;(3)对于连续一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或项目部,给予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1%计提。
2.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100%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金激励,每人每次奖励100元。
3. 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评价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金激励。
二、安全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2)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2)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1)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警告处分;(2)考试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3)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给予500元罚款。
电业奖罚管理制度
电业奖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业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电业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以奖为主,以罚为辅,通过奖惩机制激励员工持续提高工作绩效。
第四条电业奖励以表彰、奖金、晋升、荣誉等形式进行,电业处罚以警告、降职、停职、开除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第六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必须广泛宣传,让员工充分了解。
第八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电业奖罚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十条电业奖励包括工作奖、技能奖、创新奖、团队奖、节约奖等。
第十一条工作奖设立评选标准,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技能奖设立评选标准,主要考核员工的专业技能、技术水平、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创新奖设立评选标准,主要考核员工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团队奖设立评选标准,主要考核团队的协作精神、凝聚力、团队成果。
第十五条节约奖设立评选标准,主要考核员工的节约意识、节约行为、节约成果。
第十六条电业奖励由各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经人力资源部门评定后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电业奖励的发放时间为每年底或者重大节日。
第十八条电业奖励的获得者应当认真对待,不得借机违规违纪。
第十九条电业奖励的标准和金额由电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条电业奖励的具体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电业奖励的获得者应当公开展示,激励其他员工。
第二十二条电业奖励的获得者应当听取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得骄傲自满。
第二十三条电业奖励的获得者应当履行一切职责和义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章处罚管理第二十四条电业处罚包括警告、降职、停职、开除等。
第二十五条警告处罚主要针对违反公司规定、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员工。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模版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模版一、总则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电力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为了全面提高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奖罚规定。
二、奖励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评选由全体员工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评分五项指标: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日常安全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安全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处理。
每半年评选一次,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给予企业表彰,并发放奖金。
2. 安全生产创新奖鼓励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交的创新项目要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评选一次,按照评审结果,颁发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金鼓励。
三、奖励程序1.单位申报单位内部自行吸纳员工提交的奖励申请,确保全部申报的创新项目能够被评审。
2.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复评两个环节,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选。
3.颁发奖励根据评审结果,由单位领导亲自为获奖团队或个人颁发奖励,并发放奖金。
四、违规惩罚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轻者扣除奖金,记过肯定,并进行安全培训;重者给予行政处罚,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等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连续违反规定的,将进行停工整顿,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惩罚程序1. 违规行为发现由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发现或员工如实上报违规行为。
2. 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详细情况,并进行证据收集。
3. 进行纪律处分根据调查结果,由单位领导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规定1. 奖罚公示单位要定期公示奖罚情况,让员工了解奖罚政策,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2. 奖罚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学习会议、安全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奖罚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奖罚的理解和认同。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以下是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的一份范例,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一、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奖a. 完成生产任务并保持连续安全生产的,每月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b.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c.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六个月的,每半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d.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一年的,每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
2. 先进个人奖a. 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个人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3. 先进团队奖a.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进行集体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4. 先进单位奖a. 对整个电厂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惩罚措施1. 通报批评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一般问题的人员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事项记录人员档案。
2. 组织培训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要求其在培训结束后立即改正问题。
3. 责令整改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如不按时整改,将进行进一步惩罚。
4. 罚款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人员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问题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5. 暂停职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严重问题的人员,暂停其职务并进行调查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并通过调查。
6. 开除处分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恶劣问题的人员,将予以开除处分,同时引起法律责任。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一、引言电力工程是一项高风险的任务,施工安全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可以激励工人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施工规范,从而降低工程事故发生率。
本文旨在探讨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二、奖励措施为了鼓励电力施工中的安全行为和良好表现,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1. 安全表现奖:对施工中积极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工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发放奖金、荣誉证书等。
2. 安全竞赛奖:定期举行安全知识竞赛,对获胜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发施工人员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的积极性。
3. 安全技能比武奖:组织安全技能比武活动,评选出施工中操作规范、技术熟练的工人,并给予相应奖励。
4. 安全贡献奖:针对在电力工程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特殊奖励和荣誉,以示鼓励和激励。
三、惩罚措施为了确保电力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秩序和纪律,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惩罚措施:1. 违章罚款:对于发生违章行为的工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可以进行不同数额的罚款,以起到警示作用。
2. 记过处分:对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工人,可以记录记过,限制其在电力工程中的参与和晋升。
3. 停工整改:对于发生严重违章行为的工地,可以暂停工程,要求立即整改,并进行必要的追责和问责。
4. 解雇处分:对于多次重复违章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工人,可以予以解雇处理,以维护整个项目的安全和纪律。
四、奖惩实施机制为了保证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机制:1. 领导责任制:项目领导成员应当对施工安全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安全奖惩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 日常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3. 公平公正原则:奖惩制度的执行必须公平公正,建立严明的惩罚程序,确保奖惩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4. 宣传教育推广: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力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及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
(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
(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企业。
(四)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发电企业。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目标实现情况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成员进行物质奖励。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第八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1),经主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见附表4)。
第九条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发电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2),经主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见附表5)。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6),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见附表3),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处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附则. (10)附录 (11)附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安全目标见附录)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处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附则. (10)附录 (11)附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安全目标见附录)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范本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施工、运维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法治保证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处罚。
第二章奖励内容第五条对于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 优秀单位奖:对完成电力工程的单位,经检查合格,而且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责、无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单位,经评定认为其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可给予“优秀单位”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 先进个人奖:对电力工程参与人员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积极履责,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经评定认为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可给予“先进个人”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3. 技术创新奖:对于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推行新方法,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定认为技术创新较为突出的,可给予“技术创新奖”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4. 风险识别奖:对于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识别和消除潜在安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定认为风险识别工作较为突出的,可给予“风险识别奖”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安全培训奖:对于电力工程人员中,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取得优异成绩,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定认为在安全培训方面成绩较为突出的,可给予“安全培训奖”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于电力工程施工、运维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造成事故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精选10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指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划分为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设立一系列奖励和处罚措施,既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1.表扬奖励表扬奖励是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突出贡献或者良好表现的员工进行的一种肯定和激励。
员工通过其自身的行为和努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贡献,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保障和提高。
企业可以通过表扬奖励来体现对于这些员工的认可和激励。
2.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是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成就给予的奖励,通常会根据员工的产量、质量、技能、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然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绩效奖励是对于员工工作质量的肯定和激励,同时也可以带动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3.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是对于一些岗位的特殊性质或者岗位所处环境的特殊性质进行补偿的一种奖励。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所处的岗位性质、工作环境等因素,为员工提供额外的津贴和福利待遇,作为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激励和认可。
二、惩罚制度1.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对于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过失或者疏忽进行的一种惩罚,通常会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的形式进行。
针对员工的疏忽和过失及时警告,有利于员工避免再次犯错,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2.罚款惩罚罚款惩罚是对于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主要是以经济方式对员工进行处罚。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违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惩罚不仅可以对员工进行惩罚,也可以强化员工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责任心。
3.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是对于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一种惩罚措施。
当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的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停工整顿的处罚,以此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避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意外,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发展。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20版)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是为了推动电厂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和积极推动安全文明生产的行为而制定的考核细则。
以下是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的一些要点:1. 安全生产奖励:- 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和目标的,将获得相应的奖金或奖励。
- 提出有效的安全改进措施并得到采纳的,将获得奖励。
- 在安全事故中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理的,将获得奖励。
- 安全工作过程中,发现和阻止潜在的安全隐患的,将获得奖励。
2. 安全生产惩罚:- 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 故意隐瞒事故信息、瞒报事故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文明生产奖励:- 维护电厂环境卫生,积极参与清洁工作的,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 提出有效的环保改进措施并得到采纳的,将获得奖励。
- 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行为,将获得奖励。
- 在电厂公共场所文明用餐,不乱扔垃圾等行为,将获得奖励。
4. 文明生产惩罚:- 在电厂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对电厂设备、设施等的破坏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违反规定进行非法吸烟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在电厂公共场所进行不文明行为,扰乱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的考核标准包括事故率、事故处理及处置情况等。
- 文明生产的考核标准包括环境卫生、节能减排等方面。
以上是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的一些概况,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考核指标需要根据不同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一、引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二、奖励措施1.先进单位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单位的优秀典型。
2.个人表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并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展示先进个人的榜样作用。
3.技术创新奖励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包括: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并通过专业学术会议等途径,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4.安全巡检奖励对在电力安全巡检工作中表现优秀、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问题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以激励巡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工作环境改善奖励对于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积极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表彰、奖金、荣誉等,并对具体改善工作环境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
三、惩罚措施1.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执照等,同时将事故责任追究到个人,对个人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惩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无视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将限制其参与安全工作,恢复参与安全工作需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3.未及时报告隐患惩罚对于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同时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将其列入电力行业不信任名单。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是为了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具体的奖罚规定如下:
奖励措施:
1. 完成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取得优良成绩,可给予表彰奖励;
2. 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杰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可给予嘉奖奖励;
3. 安全生产达到一定水平的单位,可以获得先进集体称号;
4. 对于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创新奖励;
5. 对于发生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如果其事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可以给予抚恤奖励。
惩罚措施:
1.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处以罚款;
2. 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限制性措施;
4.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落实、未履行安全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的可以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
5.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不同地区和单位也可能有具体的细化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如下: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3. 安全技术创新成果奖:对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领域做出创新性、技术突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放奖金。
4. 一次性奖励:对重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予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措施:
1. 警示通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通报,并进行公示。
2. 行政处罚: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等。
3. 刑事追责:对故意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涉及安全责任人员的处罚: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未能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给予有关安全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调离或任职资格限制等。
以上是一般的奖罚规定,具体实施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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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表彰名额(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三)先进个人数量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
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
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
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处罚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臵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