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B)(单选)A、补偿责任B、赔偿责任C、赔礼道歉D、刑事责题目2、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D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单选)A、10 6B、5 6C、7 3D、5 3题目3、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单选)A、5 60B、3 60C、5 30D、3 30题目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B)小时。
(单选)A、70B、80C、90D、100、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C、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口头告知所在保险公司D、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题目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A)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单选)A、3 30B、5 60C、7 90D、10 90题目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取得( C )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单选)A、工商营业执照B、社会信用证C、业务许可证D、动用注册资本许可题目8、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 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 B )存入托管账户。
(单选)A、全部申报资本B、全部注册资本C、不低于50%的申报资本D、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题目9、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C)小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一、基本资料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识别信息:经营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专业代理机构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姓名等。
2.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范围:代理范围包括承保险种范围、承募业务范围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等。
3. 专业代理机构的有效期:起期、止期及其可能需要完成的补充注册登记手续、除外范围等。
二、主管部门1.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点、货物、材料、服务、购用及投资资产、招投标等,其操守和行政复议等。
2. 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特殊的经营项目,如变更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3. 主管部门监督:负责定期检查、检查非正常经营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注册登记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及经营责任规定的前提下,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最终通过注册登记审查。
2. 注册登记审查内容:提交各项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保证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表、经营范围等。
四、经营规定1. 提高专业技能要求:提高实际操作人员的理论教育水平和业务熟练程度,以保证代理服务质量。
2. 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完善市场核查机制,定期落实市场检查工作,坚决整治保险业市场违法行为。
3. 注重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和实务技能,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考核。
五、违规处罚1.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延期或暂停经营许可,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2. 对失信情节恶劣的,可以责令改正、行政关闭,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取消经营许可,对有漏报、虚报等行为给予处罚。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B)(单选)A、补偿责任B、赔偿责任C、赔礼道歉D、刑事责题目2、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D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单选)A、10 6B、5 6C、7 3D、5 3题目3、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单选)A、5 60B、3 60C、5 30D、3 30题目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B)小时。
(单选)A、70B 、80C 、 90D 、 100、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6000万元B 、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C 、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口头告知所在保险公司D 、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 题目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A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A 、 3 30B 、 5 60C 、 7 90D 、 1090题目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取得( 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单选)A 、 工商营业执照B 、 社会信用证C 、 业务许可证D 、动用注册资本许可 题目8、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申请保险代理、 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 B )存入托管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02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1、经营区域应不超出其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自由主题
2、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 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 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自由主题
3、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 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03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04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七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 七
05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感谢聆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5年修订)(节选2)
演讲人
2 0 2 5 - 11 - 11
01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许可 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 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 介业务的 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 来。
01
同。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
02
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禁止行为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 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5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有保证金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摘要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了解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和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理解和认识。
引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管理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1. 注册条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须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以获取合法的从业资格。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确保能够正常运营; - 拥有具备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和经验的核心管理人员; - 提供相关的企业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2. 业务范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通常涵盖各类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理赔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明确规定哪些业务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和资质。
3. 资金管理为了确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其业务资金,监管机构往往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具体要求包括:-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接收保费、代理款项等资金的收付; -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资金运营情况,如资金余额、收支明细等; - 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不向非法渠道转移资金。
4. 内部管理制度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还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旨在规范机构内部运作和业务流程。
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性和风险防控; -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测机构的运营情况和业务实施的效果;- 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了保证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能够高效运作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管理规定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 1. 专业素质要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其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包括但不限于: - 具备相关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销售技巧; -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 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产品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问题1. 引言保险专业中介是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中介机构,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本文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探讨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
2. 什么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等业务的行为许可。
3.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保险经纪机构许可:从事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许可:从事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等专业活动的机构;4. 如何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注册:中介机构需要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从业人员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另外,申请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5.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许可期届满之前,中介机构需要提前申请续展,以确保继续合法经营。
6. 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了,会有哪些影响?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将会产生以下影响:•停止经营:中介机构将不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处罚和清算: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需要进行清算,清理相关业务;•经济损失: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包括因停止经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来源:作者:日期:09-09-25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xx年xx月xx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运营监管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风险管理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监管录0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定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具有专业性、代理性和佣金性的特点。
它以保险公司为依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特点定义与特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重要性2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能够更好地将保险产品推向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拓展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可以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广和办理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效率。
提高保险业务效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增强消费者信心03监管制度完善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历史与发展01起源与早期发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起源于欧美国家,早期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现,主要业务是代为办理保险和理赔业务。
02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增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逐渐发展壮大,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0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概述监管目标与原则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通过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降低消费者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有序,防止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秩序。
提高行业形象通过加强监管,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作为国家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与职责保监会作为地方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地方保监局协助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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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任职资格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