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法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宁党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宁党发[2009]2号2009年1月22日)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深入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形势,全面部署了“三农”工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区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当前,我区农业农村发展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着许多新挑战,也面临着诸多有利条件。

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中央积极采取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政策措施,又为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最新)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最新)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现代农业建设骨干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按照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和市级文件精神,我区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思路坚持需求导向,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精准培育,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农民收入增加”为目标,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途径,以资质认定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以长效机制为保障,加快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工作目标全区继续引导扶持15名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继续引导扶持30名农业“五新”示范户;计划教育培训390人;计划认定150名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支持农业规模生产经营贷款担保基金运行,担保基金规模达400万元。

三、工作内容(一)调查摸底遴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遴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遴选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性服务的骨干人员(如: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机、植保、兽医、质量安全、农村信息等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各镇(街)业务站配合,围绕我区主导产业,深入镇村户中进行培育对象调查摸底;会同所在镇(街)业务部门调查审核,把确实符合条件且真正有意愿、有需求的对象遴选出来,建立培育对象库。

(二)教育培训1.培训任务。

计划培训390人。

培训生产经营型280人,专业技能型或专业服务型110人。

2.培训时间及补助标准。

计划生产经营型培训时间累计10天(60课时,含实训);专业技能型或专业服务型培训时间累计5天(30课时,含实训);培训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00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农办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自2012年8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紧迫性(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实。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类型及内涵特征。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简介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旨在提高农民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培训内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业素养培训这部分培训主要着重培养农民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意识、良好的职业态度和人际交往能力。

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加强农民对职业伦理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农业生产技术培训这部分培训主要涵盖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农机操作和农药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专家讲座、实地考察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将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与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使农民能够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作物和畜禽养殖的产量和质量。

3. 农村经济管理培训这部分培训主要针对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行提升,包括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和农业产业链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创业规划和团队合作等方式,培养农民的商业思维和创新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市场需求、制定经营策略,提高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4. 农民安全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农民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理论学习和模拟实操,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培训方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线下集中培训:通过邀请专家学者组织集中培训班,让农民能够在有限时间内接受系统的培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2.实地考察学习:组织农民参观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案例,让他们亲眼见到成功的实践,加深对新型农业的认识和体验。

3.现场练习操作:提供专门的农业生产技术训练基地,让农民亲自动手操作和实践,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和技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牧厅制定的《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教育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简称“片区”)的贫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职业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教育对加快“片区”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养,健全农民培训认证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和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创业经营能力、新型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农村社会服务能力的农民。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培养农民技能、推动农业发展的培育认定机制。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并保障评定程序公开、透明。

(二)分类培养。

根据不同农业发展领域和需求,设置不同的农民培训项目,开展分类培养。

(三)因材施教。

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特长和需求,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四)多元认证。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认证,包括考试、实践操作、评估等,全面评判农民的技能水平。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立培育认定机构。

建立专门的农民培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工作。

(二)建立评审制度。

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机构代表组成,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三)制定培训大纲。

根据不同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制定具体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和要求。

(四)培育认定结果公示。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结果公示,以推动农民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涉及的费用由相关培育认定机构和农民共同承担,政府应提供一定的培育认定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于符合认定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包括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农民,培育认定机构应提供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培训方案,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

第九条培育认定的结果有效期为五年,经过再次认定合格的农民可继续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应注重实效和可持续性。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与对策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与对策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与对策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同时具有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的农业从业人员。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 技术水平不高:传统农民由于长期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缺乏现代化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能力,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2. 缺乏市场意识:许多农民缺乏对市场需求和行情的了解,生产经营缺乏前瞻性和灵活性,导致农产品滞销和经营困难。

3. 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现行的农业人才培养机制主要针对传统农业人才,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体系尚未建立。

4. 资金和政策支持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但目前仍存在资金难、政策不明确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技术培训体系,加大对新型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其现代化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能力。

2. 注重市场化培训:加强市场需求分析,开展市场导向的培训,培养农民对市场的敏感度和适应能力,加强营销、市场营销等培训,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3. 健全培育机制: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完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4. 多渠道支持: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创新。

以上对策旨在解决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12、2013、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要求,为加快建立农民职业教育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务农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为目标,深入推进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稳定和壮大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招生对象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务农农民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

招生重点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等。

三、培养目标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

四、基本学制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弹性学制,有效学习年限为2~6年,允许学生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专业类别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分为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工程和经济管理五个专业类,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专业方向。

专业类的内涵可以适当拓展,专业方向可以根据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

(一)种植类专业方向包括粮食作物生产、经济作物生产、蔬菜生产、果树生产、花卉生产、中药材生产、茶叶生产、食用菌生产、蚕桑生产、林木繁育与苗圃经营、森林培育与林下经济、草业生产、园林绿化等。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农科教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强化人才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农业部编制了《“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经农业部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2017年1月9日“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强化人才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201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各地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创新机制、建立制度、健全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一)发展成效新型职业农民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

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一批高素质的青年农民正在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企业骨干,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业态催生一批新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正逐步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参事调研的通知(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参事调研的通知(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参事调研的通知(2014)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参事调研的通知吴忠市人民政府,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园艺产业园管委会:自治区政府参事一行4人拟于6月23日至24日,围绕“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目的了解我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条件下,依托我区特有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优势,通过金融机构汇集资金参与“三农”实体经济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做法、创新亮点以及存在问题,向自治区政府提出“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参考性建议。

二、调研内容(一)在政府规划区内,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进行土地整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具体做法。

(二)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情况及思考。

(三)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运作方式、产业定位的思考。

三、调研方式及安排6月23日上午,赴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座谈。

6月23日下午,赴宁夏园艺产业园实地调研。

6月24日上午,赴吴忠金积工业园区实地调研。

四、调研人员陈玉萍自治区政府参事高万里自治区政府参事刘天明自治区政府参事骆永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参事处处长联系人:骆永文电话:0951-******* 1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结束——。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当前,随着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农民对技术和市场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求。

新型职业农民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多种能力,能适应市场需求,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服务。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培育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升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保障农民收入增长。

2.任务:(1)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课程,提升农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服务,为其提供开展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3)组织新型职业农民交流与学习,促进他们在实践中相互借鉴、学习,共同提高。

三、培育对象及培养内容1.培育对象:农民、农业合作社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人员等。

2.培养内容:(1)农业生产技术: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包括种植、养殖、农药和肥料使用等方面;(2)农产品加工技术:学习食品加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运输和贮存等技术;(3)市场营销知识:了解市场需求、产品定位和销售渠道,学习营销策略和市场推广等知识;(4)农业信息化技术:掌握农业信息化的基本知识与技术,如农业大数据分析、农业物联网等;(5)创业管理能力:学习创业管理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分析等能力;(6)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生态文明的理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培养机制与方法1.培养机制:(1)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培养的顺利进行;(2)搭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提供现代化的实践培训场所;(3)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利用其优势资源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内容和帮助。

2.培养方法:(1)举办专业化培训班,邀请农业专家和企业家授课,组织实践操作培训;(2)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渠道,提供在线学习和考核;(3)开展现场观摩活动,让学员亲身感受现代农业的先进技术与管理模式;(4)组织交流学习班,邀请新型职业农民分享经验、交流思路。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篇一: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7950字)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提升农民素质,推进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XX〕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回答了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我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为农民办的五件实事之一。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二、指导思想、基本(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农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民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途径,以资质认定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以长效机制为保障,以产业需求和农民意愿为导向,紧紧围绕服务“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和七大产业振兴工程,创新方法,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引路、全面推进”的推进模式,“精细培训、精准培育、严格认定、动态管理”的培育模式和“政策扶持、项目支撑、资金保障、协调推进”的支撑模式,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市场意识,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使其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力量。

1、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公益性、社会性和基础性决定其工作开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培育职业农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方案(三篇)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方案(三篇)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为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满足农村发展需求,我国将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力度。

新型职业农民指的是具备先进农业生产技能、农村经营管理能力以及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培训目标1.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

通过培训,使农民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2.培养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

通过培训,使农民了解市场需求,掌握农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技巧,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3.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

通过培训,使农民增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

三、培训内容1.农业生产技术培训(1)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介绍:包括节水灌溉技术、智能农机设备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

(2)绿色农业技术培训:包括有机农业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药、兽药合理使用等。

(3)农产品品种培育与推广:包括新品种选育、新技术推广、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技术指导等。

2.农村经营管理培训(1)农产品市场需求分析:包括市场潜力分析,消费者需求调查,市场细分与定位等。

(2)农产品包装与运输管理:包括包装设计与规范,冷链物流管理,农产品运输安全控制等。

(3)农产品品牌推广与市场拓展:包括品牌形象设计与传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推广,农产品营销策划与执行等。

3.职业素质和文化课程培训(1)法律法规培训:包括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农民合作社管理法规等。

(2)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培训:包括职业农民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修养,职业操守等。

(3)文化修养与社会行为培训:包括乡村文化传统,公共服务意识,社会公德等。

四、培训方法1.统一规划和实施。

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分类培训和个性化服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最新)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最新)

2021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范文(通用6篇)为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村劳动力科技文化素质,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达到提高农民的务农技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根据按照农业部,《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xx]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己任,改进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充分发挥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任务目标围绕优势主导产业,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骨干农民进行集中培训和面对面、零距离的全程挂户培训,通过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培育和造就一批思想观念新、生产技能好、懂经营、善管理、辐射能力强的骨干农民,促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在全乡14个村,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8个重点行政村,加大培训力度和培训规模,每个村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农民不少于150名,进村技术指导不少60次,全乡共培训和结对挂户1400名以上骨干农民,辐射带动1400名以上一般农民。

三、培训内容以贴近农民、贴近实际、贴近市场、方便学习、降低成本、灵活高效为原则,围绕马铃薯、育肥猪、甜粘玉米、绿色水稻、食用菌、苗木栽培、大棚蔬菜和地膜花生等12项内容,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见附表)。

四、主要措施(一)建立组织体系,打牢项目实施基础1、建立项目领导小组。

成立以分管农业的副乡长朱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桥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各镇围绕新型农民培训工作中心,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分管农业的领导亲自抓,农业助理、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具体抓,并明确工作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铺路子_搭台子_架梯子_增面子_宁夏“四力四有”举措打造高技能人才成长“摇篮”

铺路子_搭台子_架梯子_增面子_宁夏“四力四有”举措打造高技能人才成长“摇篮”

技能就业好”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 《宁夏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全区累计组织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全国转发推
培训 100 余万人次。
广。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大
二、注重搭台子、聚合力,让技 能人才有舞台
力推行“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的教 学模式,在全国率先统筹 6549 万元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 11 所
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通 技工院校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技
过搭建人才载体、创新技工教育改革、 工 院 校 基 础 实 训 条 件 得 到 历 史 性 改
落实放管服改革,培育有利于高技能 善。围绕重点产业急需专业(工种),
人才发展的沃土。
在技工院校遴选建设急需特色专业
(一)加大技能人才载体建设
14 个,累计资助 1400 万元。技工院
OCCUPATION|职业
铺路子 搭台子 架梯子 增面子
宁夏“四力四有”举措打造高技能人才成长“摇篮”
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徐佳 毛志明
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 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 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健全技能人才 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先后制定《关 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关 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 于 提 高 技 术 工 人 待 遇 的 实 施 意 见》《关 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见》等多个政策文件,出台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企业新型学徒制等 20 多项配套政策,构 建起以企业为主体、职业(技工)院校为基 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 才培养体系,为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黄河流域生态保持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截至 2023 年年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宁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完成好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全区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一)对2020年已经享受上年度稳岗返还50%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将返还标准提高至100%。

各市、县(区)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高部分依据之前审核发放企业名单直接返还企业。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凡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分别执行以下返还标准:1.大型企业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2.中小微企业,包括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按照申请前连续12个月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100%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稳定的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产业、注重实效、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当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及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进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人社、科技、教育、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各类公益性培训资源为补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牧场)、农业产业协会(联盟)、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休闲农庄(园)、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等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师资力量,充实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完善信息化教学手段,建设示范性综合培育基地、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

第九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等市场主体,通过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参与培育工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

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年度培训计划,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实施,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审先推,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开放共享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优先选择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技能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

要加强师资培训,建立科学的师资配臵、考核和薪酬制度。

第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材应当突出先进实用、通俗易懂,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统一开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教材或推荐教材,也可根据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适合本地特色产业的相应教材。

第十六条县(市、区)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从业人员摸底调查,重点遴选年龄在60岁以下,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有意愿接受培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培育对象,建立档案,纳入培育对象数据库。

对致富意愿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纳入数据库,重点培育。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分层分类落实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规律、生产经营实践和农民认知特点,大力推行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为重点的“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训形式。

按生产环节分阶段、按培训对象技能水平分层级,科学设臵培训内容,合理选择培训模式,采取理论授课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跟踪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依托全国科教云平台,提供在线学习、管理考核、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督导涉农职业学校采取农学结合、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弹性学制等方式,支持农民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有效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综合素质。

要探索建立学分制,将培训内容按学时折算学分,搭建农民职业培训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立交桥”,为新型职业农民实现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章认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严格标准、分类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重点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有条件的分初、中、高三级,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第二十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农业,专注农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一般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初级应具备初中、中级应具备高中或中专、高级应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职业特征突出、引领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可在学历上予以破格。

(四)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并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或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高一级需在低一级资格上晋升。

(五)从业稳定性强,有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本理念、素养、知识、技能和经验。

(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并明显高于当地普通农户人均纯收入。

第二十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主要程序包括申报、核实、认定、颁发证书。

(一)申报:申请认定对象到本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或网上下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生产经营型)信息采集表》,按要求填写后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核实,核实时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核实确认后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实行备案制管理,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在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在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各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录入信息库,并建立统一档案。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式样,自治区农牧厅发布样本,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二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使用。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发证的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审,每3年复审1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一)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以及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的;(三)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的;(四)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五)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六)有其他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新型职业农民相关信息采集入库、建档。

第二十九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政策扶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取直接补贴、货款担保、风险补偿、货款贴息、引导基金、实物租赁、农业保险等措施,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发展新业态。

第三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新型职业农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额度,给予利率优惠。

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农业信贷担保。

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政策性保险,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

第三十三条各地新增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臵补贴等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在中央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承担或参与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沼气建设、休闲农业、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展示等涉农项目。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对其必要的生产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经营实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并与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农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十七条引导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担任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农药协管员、农业信息员、防疫安全协管员等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使用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和支持劳务中介机构拓展新型职业农民派遣业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对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帮助搭建QQ群、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及时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政策信息、关键技术、产销对接、创业创新项目路演等服务,引导组建新型职业农民产业联盟或联合会,抱团发展。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优秀新型职业农民遴选和宣传。

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享受相关扶持项目。

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探索出台新型职业农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政策,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