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联字[2006]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17
【实施日期】2006.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缴纳所得税办法后,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且企业预计2006
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
经研究,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6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与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企业,在供热之前向用户收取了一次性的供热碰接费(也叫一次性入网费),这个费用会计上按规定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而在所得税处理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是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缴纳还是按照收到的入网费一次性并入当期缴纳,怎么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和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和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作者:毕伟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01期摘要:供热企业为我国北方提供供热服务,企业通过销售供热产品,获取经济收益,供热企业会计核算能力决定着企业的运营水平。
基于此,本文从一次性入网出发,通过分析一次性入网费收取的特征,深入分析会计核算的问题和改进。
以期可以为供热企业会计核算的优化提供帮助,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作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
关键词: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集体供暖是我国使用范围最大的供暖方式,供热企业通过集体供暖,满足人们使用需要,同时具有一定的环保效应,能够节约一定资源。
但是供热企业在一次性入网费用的核算上出现一定问题。
相比于其他企业,供热企业会计核算存在一定滞后问题。
因此,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提高供热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一、一次性入网介绍我国供热企业为了向公民提供供热服务,可以顺利购买供热产品,从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背景的发展,可以完善管网工程,让供热企业提高敷设供热管网能力,让居民可以进入管网,享受供热服务。
根据相关部门的标准,供熱企业向居民收取接口费用,居民缴纳一次性费用。
交费后居民不能要求供热公司退还入网费用,且和供热产品、销售没有关联。
如青岛市中,一次性入网费也就是供热建设费,青岛地区除了李沧区以外,管网建设费用都是由开发商向市财政局缴纳,由财政局以项目拨款方式拨给供热企业。
而李沧区建设费用是监管局以项目费用拨给供热机构。
青岛市老旧社区以前未安装统一管网,要等一定数量用户提出申请,将一次性入网费交给供热公司,供热公司展开管网铺设。
二、一次性入网费特征(一)优势和弊端供热企业在收取费用时让客户得到了更大的便捷,将费用交清步骤得到减少,不需要多次重复缴费,让客户时间得到节约,让企业收费工作得到便利。
一次性收费为客户免去很多麻烦,杜绝不必要的矛盾。
在此基础上,供热企业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得到优化,也有效提升供热企业的工作效率。
吉林省关于集中供热入网费的规定和流程
吉林省关于集中供热入网费的规定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吉林省集中供热入网费规定与办理流程详解在吉林省,集中供热是冬季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居民能够顺利接入并享受到高效的供热服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供热入网费的规定和流程。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一、背景
我国的供热企业采用的是集中供热的方式,即将热源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的热力计进
行计量并收取费用的方式。
在用户申请入网接入供热服务的时候,供热企业通常会收取一
定金额的入网费,这笔费用一般用于支付供热设备维护、管道铺设等与入网有关的费用,
这也是一种经常出现的实际业务操作。
但是,与此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1、确定入网费的货币性质
一次性入网费是一种购买时需要一次性支付的货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货币
的性质进行处理。
由于该费用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方式相近,因此可将其作为营
业收入收入账中,按照货币性质进行处理。
一次性入网费是一种与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可将其按照业务
费用进行处理,具体应当按照与入网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处理,包括管道铺设、供热设备
维护等费用。
在记账过程中,应当采用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的方式进
行记账。
3、入网费核算的几种方法
(1) 直接入网费算入利润
在该方法中,一次性入网费直接算入供热企业的收入中,其完全算作是一种高额利润,更多的是通过定价方式来推广供热企业的品牌。
利润的增加主要来自于供热费的提升和非
供热-enterprise的减少。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入网费用的金额较小的场景。
(2) 入网费用单独计入资产
三、结论
在实际经营中,一次性入网费的核算应当按照货币性质和业务费用性质进行处理。
根
据不同的业务模式、会计体制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应当选用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
算。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新用户入网的一次性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成本,以确保新用户能够顺利接入供热系统。
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在会计核算上会有一些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
对于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进行会计核算。
一次性入网费是一种交付类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以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入账。
如果用户选择分期支付一次性入网费,则每期收到的现金金额分别入账。
一次性入网费应作为长期负债进行会计核算。
一次性入网费是用户为了获得接入供热系统的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属于长期负债的一部分。
应将其计入长期负债科目下,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摊销。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根据用户的使用周期确定。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一般按照用户的使用周期来确定,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进行摊销。
如果用户在使用周期内提前解除了供热关系,那么其未摊销的一次性入网费应退还给用户。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进行会计确认。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以一定的比例计入当期费用,以反映企业在该期间内为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所承担的成本。
摊销后的费用应进行会计确认,并计入损益表,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需要注意实际收入金额的入账、长期负债的计入和摊销、摊销周期的确定,以及会计确认等问题。
合理的会计核算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摘要】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是供热企业在新用户接入供热网络时收取的费用,本文将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原因,然后详细讨论了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步骤,以及其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在文章提出了解决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的方案,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供热企业更好地管理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会计处理、财务影响、解决方案、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作为提供供热服务的重要主体,其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次性入网费的金额也在逐年增加。
一次性入网费作为用户接入热力系统的费用,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收益,也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目前对于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还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性,这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有助于规范和规范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益。
加强对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供热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完善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NoArgsConstructor1.2 研究意义随着供热企业的发展,一次性入网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的影响。
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原因,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这一收入项目的本质和意义,有利于企业正确认识和准确处理这一费用项,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用于用户接入供热系统。
这笔
费用通常包括新用户接入的设备费用、工程费用等。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处理方法:一次性入网费属于收入,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收入。
一般
可选择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按实际收到款项确认收入,二是按照销售和服务完成程度
确认收入。
2. 会计确认时点:一次性入网费通常与用户签订合同时一同收取,但具体的会计确
认时点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般可以在收到款项后立即确认为收入,或者按照
销售和服务完成程度逐段确认收入。
3. 会计科目设置:针对一次性入网费,可以设置一个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例如"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科目。
还需要设立相关的负债科目,用于核算尚未实际提供的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一次性入网费进行细分分类,以便后续的资金使用和经营分析。
4. 会计估计和变更:由于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较长时间的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
会计估计和变更的问题。
在一次性入网费收取后,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延迟或中断了服务
提供,可能需要调整已确认的收入,或者在负债科目中核算损失。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
则和法规进行处理。
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相关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合规操
作。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收取用户的进入供热系统的费用,一般是在用户首次入网时收取。
这笔费用的收取对于供热企业来说是一笔重要的收入,但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讨和解决。
一次性入网费应该如何核算?对于供热企业来说,一次性入网费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收入,因为它并非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在会计核算上,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应该遵循一般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即收入应当与相关成本或费用能够可靠地相匹配。
也就是说,一次性入网费应该被分摊到相应的供热服务期间,并在该期间内列入收入。
这样做不仅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一次性入网费对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理论上来说,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不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为无论是将一次性入网费确认为收入并分摊到供热服务期间内,还是将其视为预收款,都不会改变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不会改变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量。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些影响。
因为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指标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和业绩评价。
在进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时,企业需要谨慎对待,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准确反映一次性入网费对企业的影响。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企业经济效益、资产确认和财务状况的重要问题,需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认真对待。
企业应该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一次性入网费对企业的影响。
监管部门也应该关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出台相关规定和指引,以便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为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而收取的费用,通常包括管道连接费、设备安装费等。
对于供热企业来说,一次性入网费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利润分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重要问题。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包括收入确认、费用分摊和资产确认等方面。
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确认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或者增加企业净资产的各种收益的总和。
一次性入网费只有在实际提供服务或者设备安装完成时才能确认为收入,而不能在用户交纳入网费时立即确认为收入。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收入确认制度,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条件,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还涉及到费用的分摊和资产的确认。
一次性入网费包括了管道连接费、设备安装费等,这些费用并不是一次性的支出,而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并编制相应的摊销凭证和会计分录。
一次性入网费还涉及到资产的确认,即企业需要确认由入网费产生的资产,这需要企业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从而正确确认相关的资产。
在处理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时,供热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收入确认、费用分摊、资产确认等方面的控制,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等,确保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纪律意识,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进行。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是供热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随着供热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供热企业开始收取一次性的入网费用。
这一举措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也同时带来了一些会计核算上的问题。
本文将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这一费用,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一次性入网费的核算问题1. 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通常是在用户安装供热设备后收取的,但是由于供热设备的安装时间可能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因此企业需要确定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间。
应该在费用发生时确认一次性入网费,并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非经常性费用,通常被归类为其他收入或特殊收入。
企业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充分考虑一次性入网费的特殊性质,明确其会计科目分类,确保将其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企业在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时,可能涉及到一定的相关成本支出,如安装费用、维护费用等。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需要将相关成本支出与一次性入网费进行匹配,同时确保相关成本的合理核算和费用确认。
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明确一次性入网费的计量基础,即确认费用的计量依据。
一般来说,一次性入网费的计量基础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量,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非经常性收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其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费用的金额、确认时间、计量基础等方面的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3. 税务政策的遵循在进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遵循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税务申报和纳税方面的合规性。
企业应该及时了解有关税务政策的最新变化,确保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收法规。
1. 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为了确保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准确和规范,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费用确认、计量基础确定、相关成本核算等环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供热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城市的供热行业中,供热企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就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原则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向新入住的用户收取的费用,旨在支付与用户入网相关的一次性费用,如管线、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和调试等。
在会计处理中,一次性入网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相关收入并计提相应的费用。
具体来说,一次性入网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及数量来进行确定,且应当根据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二、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确认时间在会计核算中,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一次性入网费应当在服务开始前或服务开始后的明显不确定的金额和实现的时间确定较清晰,且一次性入网费的金额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确认为收入。
但由于一次性入网费是与特定的客户入网服务相关,在确定其收入确认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服务的开通时间、用户入网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和费用支付方式等。
供热企业在进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三、一次性入网费的费用摊销问题一次性入网费的费用摊销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多年的使用期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合理计量的基础上确定其摊销年限,并按照合理的摊销方法计提相关费用。
在摊销的过程中,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计提相关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确认。
一次性入网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也是供热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长期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供热企业应当在负债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在负债表中说明相关的长期负债,以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供热企业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
在供热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一次性入网费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收费方式,因为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维持企业正常的运营。
然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也是供热企业需要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
一次性入网费,通常是指用户第一次接入供热网络时,需要向供热企业支付的一笔费用,也称为“开户费”、“入户费”。
一次性入网费相对于周期性收费来说,相对灵活,不受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可以提前获得一定的收入,给供热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流量。
对于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供热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一次性入网费入账时,应先进行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按当期取得的费用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前,应首先确认收入,因为开户费实际收到的时间点和供热服务的时间点可能不一致,如果不确认收入,可能会使企业财务情况和业绩出现偏差和失真。
同时,在确认收入之后,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核销处理。
一般来说,入网费属于长期资产,其核销应按照固定比例分摊到各期经营成本中。
这样处理,有助于保持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定。
此外,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中,还需要注意税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来看,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销售服务初期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
因此,供热企业在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时,除了需确认收入和进行核销处理外,还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总的来说,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供热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此才能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一次性入网费的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优化企业财务状况,进一步提高企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为新的用户提供热力服务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主要用于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
由于供热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成本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收支,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是十分必要的。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确认入账的时机。
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机应当是在新用户正式接入供热系统并开始使用热力服务时。
在此之前,该费用应当作为预收款或暂记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入账的时机既需要考虑到企业实际的业务操作,也需要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确认入账的金额。
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的金额主要包括设备建设的成本、人工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分摊和核算,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依法调整和规定。
再次是确认入账的方式。
一次性入网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一次性收取可以简化会计处理,但可能给用户造成较大负担;分期收取则能够减轻用户的经济压力,但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供热企业在选择确认入账方式时需要兼顾用户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最后是确认入账后的会计处理。
一次性入网费作为企业的收入,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分析。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确保合规运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涉及到时间确认、金额确定、方式选择和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供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和报表编制,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正常运营。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规范,为供热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作者:林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9期摘要:我国北方在冬季需要相关企业提供供热服务,通过销售供热产品,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供热企业得以稳健发展,伴随我国供热管网建设与发展,供热企业为提高其运营能力,积极完善网管技术,面向广大居民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保障地区居民供热权益。
本文通过对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助力该企业稳健发展提供依据。
关键词: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8-0226-01供热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面向供热产品消费民众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并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指出,燃气、电力、自来水及热力等公共事业单位需面向纳税人收取一次性费用,依据产品销售数量,权衡是否收取增值税,为履行相关规定,凸显其社会公共服务属性,供热企业研究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分析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的本质供热企业为保障其服务区域内公民均能享受供热服务,能顺利购买供热产品,立足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大背景,积极建设管网工程,提高供热企业供热管网敷设能力,使当地居民均能进入该管网,其中供热企业面向当地居民提供管网接口服务,居民则需依据国家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面向入网居民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待费用收取后居民不可要求供热公司退还该费用。
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与其供热产品销售数量无关,与居民供热产品消费数量及取暖周期无关,供热企业不会因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而降低供热产品价格,并不提供后续免费服务,为此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本质并非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1]。
二、分析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略通过对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的本质进行分析可知,该企业这种费用收缴行为,既不是为了提供服务又与供热产品销售需求无关,为此其会计核算应与企业产品营销会计核算方法相区分,依据《关于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规定》,落实供热企业入网费会计核算目标,使其会计核算能效得以提高。
一次性入网费企业应如何进行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次性⼊⽹费企业应如何进⾏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络等接⼝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次性⼊⽹费⽤。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财务⽅⾯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16号)⽂件第⼀条“企业收取的⼊⽹费的会计处理”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应按以下规定进⾏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费收⼊时,应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递延收益”科⽬。
记⼊“递延收益”科⽬的⾦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
确认收⼊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借记“递延收益”科⽬,贷记“主营业务收⼊”等科⽬。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递延收益”科⽬的⼊⽹费适⽤的分摊期限: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三)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递延收益”科⽬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下单列项⽬反映。
税务处理:⼀、有关⼀次性收费的流转税纳税处理,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件,即:1、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次性向⽤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
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用于用户接入供热系统并享受供热服务。
对于供热企业来说,一次性入网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次性入网费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预收款项,应计入货币资金科目下的“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中。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前,已经收到的客户预付款项。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预付款项属于未来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在交付商品或服务时应确认为收入。
一次性入网费应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一次性入网费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进行确认收入。
一种是按照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的时间进行分摊,另一种是按照一定期限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确认收入。
如果一次性入网费是用户接入供热系统的前期费用,在供热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应按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的时间进行分摊确认收入。
具体做法是,将预收账款中的一次性入网费通过摊销的方式逐月或者逐季度计入收入科目。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一次性入网费也可以按照一定期限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预收账款中的一次性入网费应分别计入“未确认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每当企业收取到用户的分期付款后,应将其部分计入收入科目,并同时减少未确认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跟踪和管理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并不会影响供热企业的现金流量。
因为一次性入网费是用户在接入供热系统前支付的费用,属于预付款项,企业已经提前收到了现金。
而确认收入只是会计上的一种处理方式,用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一次性入网费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8﹞137号
【发文日期】2008-11-28
【实施时间】2008-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